_红楼梦_之整体_人情_悲剧性_悖谬性的存在困境_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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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之整体“人情”:

悲剧性、悖谬性的存在困境

张 洪 波

如果说,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卡拉玛佐夫兄弟》等名著之所以具有极高的精神品位,就在于作者以极其深入的笔触,充分展现了人性内在深处的复杂渊深而充满冲突与张力的精神悲剧的话,那么,《红楼梦》在精神品位上亦完全与之相应,因为《红楼梦》之整体“人情”,充分呈现的是“人类精神存在”意义上的、全面而深刻的“悲剧”性质。

王国维在《红楼梦评论》中,最早指出《红楼梦》的人情刻画中所包含的悲剧意识与创新精神。首先,他有针对性地揭示出我国以往戏曲小说的写人叙事模式中所存在的乐天团圆与善恶果报的“喜剧性”模式与陈套:“吾国人之精神,世间的也,乐天的也,故代表其精神之戏曲小说,无往而不着此乐天之色彩。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亨,非是而欲餍阅者之心难矣。……又吾国之文学,以挟乐天的精神故,故往往说诗歌的正义,善人必令其终,而恶人必离其罚,此亦吾国戏剧小说之特质也。”在此意义上王国维提出:“《红楼梦》一书,与一切喜剧相反,彻头彻尾之悲剧也”。他认为《红楼梦》不但是突破了喜剧模式的悲剧,而且还不是一般普通意义上的悲剧,是“彻头彻尾之悲剧”。这是王国维应用叔本华的“三种悲剧”说对《红楼梦》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叔本华区分了三种悲剧:“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由于盲目的运命者”,而第三种,则属于极为深刻的“悲剧中之悲剧”,王国维认为《红楼梦》所展现的人生悲剧之实质,恰恰属于这“第三种悲剧”:

第三种之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何则?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故也。……若《红楼梦》,则正第三种之悲剧也。……由此种种原因,而金玉以之合,木石以之离,又岂有蛇蝎之人物、非常之变故行于其间哉?不过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由此观之,《红楼梦》者,可谓悲剧中之悲剧

也。

①在王国维看来,《红楼梦》悲剧精神的深刻内涵,就在于揭示出人生的不幸并非出自“例外”的“恶人”或“变故”,而是出自“固有”的人际遇合关系,是“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这种“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的情形,恰生动形象地呈现出《庄子·大宗师篇》所说的天地万物间“相与于无相与,相为于无相为”的相互作用的自然规律———而悲剧的演成,只是因为“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这实际是标示出,《红楼梦》在描写人生的深度上,不但打破了团圆与果报的“喜剧”式的迷信,更进一步打破了悲剧是出于“外力”带来“横祸”的认识迷信与局限,从而第一次反躬自省,从“固有”、“日常”、“普通”的“人情”角度直面人生境遇的真相,深刻剖析人性与人情内在深处“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红楼梦》二十一回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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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批)的复杂与悖谬性质与悲剧本质。

《红楼梦》整体“人情”的这种悲剧本质,标志着小说作者已完全摆脱以往小说“传奇”的陈旧情节模式与思维套路,以“写实”态度来深刻面对、整体承担并全面展现复杂矛盾之“人情”,从而在“世情”与“人情”的探索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思想艺术深度。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进一步认为,对于《红楼梦》之“人物”与“人情”的理论阐释,应该上升到更高的精神品位。

本文认为,《红楼梦》之整体“人情”,已经具备了“精神存在”之本体意义。

《红楼梦》开篇即言“大旨谈情”,“情”便成为小说的核心意旨;不过,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红楼梦》对于“情”的探索,已经完全突破了过去中国小说“传奇”、“言情”体的狭窄意义范围,而达到了极为深广的境界———小说不但在“爱情”描写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且全面体现了“亲情”、“友情”;在此基础上,小说更以空前深入的写实笔触与思想艺术魄力,深入探索了个人矛盾复杂之“性情”,与冷暖炎凉的普遍“世情”———这一切汇聚而成鲁迅所概括的极其深广复杂的“人情”。而同时,《红楼梦》之所以能够把握和表现出如此丰富博大的“人情”世界,与作者对“情”中之“理”的深刻感悟和冷峻反思密不可分———曹雪芹正是将对于“情”的敏锐感受力,对于“理”的深刻洞察力,对于“事体”的天才表现力渗透交融于一炉,才创造出《红楼梦》这一包含着如此雄浑深邃的“事体情理”的小说艺术世界。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认为王国维、余国藩等学者对于《红楼梦》之“情”的理解都出现了偏差②,因为《红楼梦》中的“情”,其涵义已经大大超出了英文单词“desire ”所能覆盖的意义范围,其“情”绝不仅仅只是“个人”的感情、“欲望”、及由欲望无法满足而滋生的“痛苦”,———在其本质意义上,《红楼》之“情”意味着人生在世,对于自身、对于他人、对于外界的精神上的互动与关联,因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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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深层性、普遍性的“精神存在”的本体意义。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认为宝玉之“深情”,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主人公复杂矛盾的内心意识世界一样,皆具有同等深刻复杂的“精神存在”的意义。

《红楼梦》中整体担负所有“情”之内涵的核心人物,是宝玉。正如鲁迅所说:“悲凉之雾,遍被华林,然呼吸而领会之者,独宝玉而已。”③

作为“开辟鸿蒙”以来的绝代情种,“情”是宝玉整个生命、全部心灵的着落处。宝玉天分中生就一段“痴情”,警幻仙姑称之为“意淫”(第五回小说本文)。甲戌本脂批对此解释道:“按宝玉一生心性,只不过是体贴二字,故曰`意淫'。”同时,甲戌本第八回又有一条脂批指出:“按警幻情讲(榜),宝玉系情不情。凡世间之无知无识,彼俱有一痴情去体贴。”总的来说,宝玉精神性格中所具有“意淫”/“体贴”/“情不情”的特征,皆是推己及人与物、对闺阁女儿们、对“无知无识”之人与物,满怀同情和挚爱的、广泛而深切的精神关怀———正是这种“自我”精神向“他人”、向“世间”倾注投射的“人我互动关联”特征,使得宝玉之“自我性情”,具有了与整体“人情”发生最广泛的关注、牵连、渗透作用的特质,因此对“情不情”之宝玉这个《红楼梦》中最为矛盾复杂的“复调人物”的阐释,与对《红楼梦》“整体人情”的复杂悖谬性质的深入阐释,就成为了一个彼此统摄、互为表里的问题。

《红楼梦》作者、叙述者最深层的精神投射,凝聚在宝玉身上④。宝玉对于贾府,是千金万金般重要的“凤凰”;对于女儿们,是“护法群钗”的“诸艳之贯”⑤;对于整个人世,是“石/玉”一体的绝代情痴。他亲身经历和见证了家族衰亡之悲剧,群钗消殒之悲剧,青春、生命流逝之悲剧,及一切美好事物幻灭的悲剧……宝玉乃是处于《红楼梦》层层悲剧内核之中的那个感受一切、见证一切、铭记一切,敏感、苦恼、惨痛、却又无可奈何的精神“磨心”———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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