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智慧海事
近年来,海事系统一直在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其实质就是在建设智能海事、构建智慧海事。
2012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上,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正式提出了“智慧海事”的概念。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海事系统极其重信息技术在海事管理中的应用,提出了建设“数字海事”、“科技强局、信息化引领发展”的战略。
在此次工作会上,部海事局专门就海事信息系统顶层设计的实施进行了专题说明,回顾近几年来的工作,海事信息系统顶层设计与之前的信息化建设一脉相承。
应用: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十一五”是海事系统夯实基础的五年、快速发展的五年,这五年成绩显著,信息化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期间,海事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升了水上安全监管、应急反应能力和对外服务水平。
在2008年青岛奥运帆船赛、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等生要水上海活动组织和安全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
近十年来,在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应急管理和综合管理等主要海事业务方面建设和推广应用了30余个业务系统,并依托具体项目,开展了信息资源整合研究和应用工作,建立了船舶和船员等基础数据库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源。
在安全监管方面,海事部门初步构建了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闭路监控电视系统(CCTV)、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组成的海事立体化监管体系。
初步建成的海事应急辅助指挥系统和覆盖我国内陆及沿海主要通航水域的水上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体系,可保证海上突发情况的应急反应。
海事信息化发展成效表现在多个方面,船舶智能导航仪、船标智能灯器与运行信息管理系统、船标巡检数据采集及维护信息管理系统、水深测量数据采集系统和测绘生产任务管理系统等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海事系统提供航海保障服务奠定技术支撑。
如今,14个直属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建设完成,船员可以随到随考。
海事系统内外网网站群,开通了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系统,为公众提供了及时、便捷的信息服务。
船舶监督管理的新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船舶监督管理的新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
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许艳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10月1日,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以下简称《07规则》)开始施行。
这是一部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航行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规章,它标志着海事部门对国内航行船舶的进出港管理,朝着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管理、服务型管理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是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新里程碑。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许艳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J],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J], 曲建华
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J], 张轶清
4.2007年修订的《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0月1日起生效 [J],
5.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 200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施行签证办理将高效、便民 [J],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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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电子签证怎么办理
船舶远程电⼦签证怎么办理⼤家都知道⾃2016年12⽉1⽇起,我国境内内河航⾏船舶全⾯实⾏进出港电⼦签证,所有航⾏于航道的船舶可以办理电⼦签证。
那么你知道该如何办理电⼦签证吗?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是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办理船舶电⼦签证的详细流程,⼀起来看看吧。
⼀、可申请办理电⼦签证的范围航⾏于长江、珠江、⿊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都可以,申请之前必须先进⾏注册。
⼆、内河船如何进⾏电⼦签证注册1.进⼊“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2.填写注册信息3.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姓名和⼿机号码、船舶营运证(⾮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
⼿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及验证的唯⼀途径。
4.完成注册5.勾选下⽅“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即注册,即可完成电⼦签证注册。
三、内河船如何进⾏电⼦签证申报1.注册完成后的船舶,可通过海事电⼦签证服务⽹或者⼿机应⽤程序进⾏申报。
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审批。
2.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要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
3.如对申报电⼦签证有不明之处,可查阅《⼿机短信签证程序⽤户使⽤⼿册》《海事电⼦签证服务⽹⽤户使⽤⼿册》或咨询各海事签证点。
4.船舶电⼦签证注册后,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审批通过后,即可通过⽹站或⼿机APP申请办理进出港电⼦签证。
5.船舶应保持AIS设备24⼩时正常开启,否则会⾯临不予审批和⾏政处罚。
6.电⼦签证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及审批号如实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
7.需缴纳港⼝建设费的,需⾄海事政务窗⼝或代征单位缴纳或提交已缴/免征证明。
⼩编温馨提⽰船舶电⼦签证注册后,全国通⽤,⽆需再申请注册。
在进⾏注册时的⼿机号码要填写正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烦。
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店铺的律师,希望⼩编整理的以上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技术方案
智慧海事一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技术方案目录目录 (I)1.总体设计 (2)1.1设计原则 (2)1.2设计目标 (3)1.3设计实现 (3)1.4系统部署 (4)2.方案产品介绍 (6)2.1统一认证管理系统 (6)2.1.1系统详细架构设计 (6)2.1.2身份认证服务设计 (7)2.1.3授权管理服务设计 (10)2.1.4单点登录服务设计 (13)2.1.5身份信息共享与同步设计 (15)2.1.6后台管理设计 (19)2.1.7安全审计设计 (21)2.1.8业务系统接入设计 (23)2.2数字证书认证系统 (23)2.2.1产品介绍 (23)2.2.2系统框架 (24)2.2.3软件功能清单 (25)2.2.4技术标准 (26)3.数字证书运行服务方案 (28)3.1运行服务体系 (28)3.2证书服务方案 (29)3.2.1证书服务方案概述 (29)3.2.2服务交付方案 (30)3.2.3服务支持方案 (36)3.3CA基础设施运维方案 (38)3.3.1运维方案概述 (38)3.3.2CA系统运行管理 (38)3.3.3CA系统访问管理 (39)3.3.4业务可持续性管理 (39)3.3.5CA审计 (39)1.总体设计1.1设计原则一、标准化原则系统的整体设计要求基于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公安部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数字证书认证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实现将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行业标准。
二、安全性原则系统所采用的产品技术和部署方式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针对可能的安全威胁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关键数据具有可靠的备份与恢复措施。
三、可用性原则系统具有足够的容量和良好的性能,能够支撑百万级或千万级用户数量,并能够在海量用户和大并发访问压力的条件下,保持功能和性能的可用性。
四、健壮性原则系统的基础平台成熟、稳定、可靠,能够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相关产品均具有很强的健壮性、良好的容错处理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化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
电子签证作为其中的一种变革方式,为旅行和签证管理带来了一系列便捷和效益。
为了规范电子签证的实施,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意义电子签证是指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和密码学等手段,对办理签证过程中的申请、审核、签发、验证以及监管等环节进行电子化处理。
电子签证的推出,可以避免传统纸质签证的繁琐和耗时,提高办理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同时,电子签证还可以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签证服务,减少签证的伪造和盗刷情况,提升国家边境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更好地推进电子签证的应用,制定和实施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电子签证的操作和实施过程,提高全局的管理水平。
二、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申请与审核电子签证申请与审核是整个签证流程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需要通过指定的网站或电子平台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旅行计划,上传所需的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签证费用。
接下来,移民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签发与验证在审核通过后,电子签证将由移民局签发,并以电子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线下载并打印电子签证文件。
在旅行时,申请人需要携带打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边境检查人员将通过专门的签证验证设备,对电子签证的信息进行扫描和验证。
验证成功后,申请人可以顺利通过边境检查,进入目的地国家。
3. 有效期与停用电子签证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签发国家和签证类型而定。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使用电子签证进行旅行和出入境。
若签证过期,申请人需重新办理签证手续。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电子签证可能会被停用。
例如,签证持有人涉嫌违法犯罪、申请信息被证实为虚假等情况,移民局有权停用电子签证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安全与保密电子签证系统的安全与保密是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船舶签证第⼀节⼀般规定第⼆节特别规定第三章船舶签证簿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船舶签证⾏为,保障⽔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国内航⾏船舶在中华⼈民共和国管辖⽔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的⾏政许可⾏为。
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作。
第四条船舶签证管理⼯作应当符合⾼效、便民的原则。
第⼆章船舶签证第⼀节⼀般规定第五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由港外驶⼊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驶⼊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船舶修造(⼚)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款第(⼀)、(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时内办理。
本条第⼀款第(⼆)、(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时内办理。
船舶抵达前24⼩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申请办理。
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代为申请。
申请⼈可以委托代理⼈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船舶签证簿;(⼆)船舶电⼦信息卡(适⽤的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七)防⽌油污证书(适⽤的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的船舶);(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的船舶);(⼗⼆)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的船舶);(⼗三)护航申请书(适⽤的船舶);(⼗四)船舶营运证。
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海船员[2011]923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各有关单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将于2012年3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履约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培训内容和要求的调整情况(一)增加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适任内容,各项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1。
(二)增加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适任标准,各适任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2。
(三)增加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两项培训,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3。
原具有船舶保安员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两项培训资质,培训规模与保安员培训规模相同。
(四)调整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滚装客船等特种船合格证培训项目。
原油船安全知识、化学品船安全知识两个项目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原油船安全操作和原油洗舱两个项目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原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两个项目合并为客船培训,调整后的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见附件4。
原同时具有油船安全知识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的资质;原同时具有油船安全知识、油船安全操作和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资质;原具有滚装客船培训资质的单位,具备客船船员培训资质;原具有液化气船安全知识、液化气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的单位,具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
号)制度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船舶签证的申请:船舶签证申请需由外国船舶经营者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需要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航线等内容。
2. 船舶签证的审批:交通部将根据申请者的资质、船舶情况和航线需求等要素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者。
3. 船舶签证的有效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具体有效期将由交通部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
在有效期内,申请者可依据签证进行相应的船舶经营活动。
4. 船舶签证的变更和终止:在签证有效期内,如果申请者需要变更船舶信息或航线,
需重新向交通部申请。
如果签证持有者停止或终止经营船舶的,应及时向交通部报告
并注销船舶签证。
5. 船舶签证的管理:交通部对持有船舶签证的外国船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船
舶运营状况的监测和评估,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6. 其他规定:规则还对签证费用、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申诉机构的设立等方面进行了相
应的规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管理外国船舶经营者签证的一项规章制度。
远程船舶电子签证技术
远程船舶电子签证技术谢辉;卞方顺【摘要】@@ 船舶签证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掌握船舶进出港动态、收集船舶和货物进出港信息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最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海事监管手段之一.【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2页(P21-22)【作者】谢辉;卞方顺【作者单位】部海事局;部海事局【正文语种】中文船舶签证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掌握船舶进出港动态、收集船舶和货物进出港信息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最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海事监管手段之一。
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进出港数量越来越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进出港年签证量约1500万艘次。
现行窗口签证、现场签证已经难以满足船舶签证管理和航运经济发展的要求,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辅助管理是船舶签证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
2007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确立了远程船舶电子签证的合法地位,也对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远程电子签证服务提出了要求。
2009年部海事局在全国船舶监督管理座谈会上对船舶签证进行了工作部署,提出要分阶段、分区域推广船舶电子签证,并列入2010年度工作任务。
通过手机短信息、互联网、AIS船台远程申请实现船舶电子签证技术,预示着远程申请船舶电子签证将从课题研究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一、电子签证的研究及进展2008年,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远程船舶电子签证课题研究,提出了通过手机短信息、自助业务处理终端、互联网、定制格式的专用手机等方式申请船舶签证的设想和建议,并对手机短信息、自助业务处理终端、互联网申请签证进行了一定的技术开发和试点应用。
为进一步寻求科学、合理的船舶电子签证实现途径,借AIS和电子海图技术在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推广之机,部海事局推动进一步对手机短信息、互联网、AIS船台远程申请船舶电子签证进行深入研究并试点应用。
图1船舶电子签证的框架流程图远程船舶电子签证的框架流程如图1所示。
其总体思路是,船舶在抵达或离开港口前,根据船公司或船舶的条件选择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AIS船台远程申请船舶签证。
中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研究
船舶进出渔港进行签证是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对进出渔港的船舶尤其是渔船实行监督管理 不可或缺的环节。自 1990年农业部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 船 舶 进 出 渔 港 签 证 办 法 》以 来,在 一 定时期内,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制对加强进出渔港 船舶的监督管理,掌握船舶动态,维护渔港秩序, 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进入 20世纪 90年代后期 特别是 21世纪以来,个体经济迅猛发展,渔港、 渔船情况变化巨大,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制度执行 困难加大,严 重 影 响 中 国 渔 业 发 展,成 为 渔 业 可 持续发展的 阻 碍,特 别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 出渔港签证办法》作为下位法,对其进行修改,改 签证制为报告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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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业 信 息 与 战 略
2018年
当前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的要求,也不利于促进对渔船由静态监管向动态 监管的转变。
1.2 签证工作繁重
中国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 26.12×104艘,海 洋捕捞渔船 17.97×104 艘,其中 12m以下的小 型海洋机动渔船有 17.73×104艘,占海洋渔业机 动渔船的 67.88%[1]。这么庞大的渔船规模几乎 只在中国沿岸海域作业,导致对其的监督和管理 都非常复杂。传统的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模式也 牵涉高昂 的 人 力、物 力 和 行 政 成 本。 首 先,窗 口 式签证办理需要船长或代理人亲自携带有关资 料到签证 点 签 证,尤 其 是 在 渔 汛 期 间,渔 船 进 出 港频次变 多,签 证 工 作 量 骤 增;二 是 船 舶 进 出 渔 港时间不 定,在 船 舶 进 出 渔 港 过 于 集 中 时,由 于 渔港监督管理人员和管理手段不足,执法人员难 以保证每条进出渔港的船舶都能进行签证,漏签 现象时有 发 生;三 是 渔 船 职 务 船 员 人 数 众 多,变 动频繁,渔船签证经常出现船员“人证不符”的情 况,基层港口执法人员除检查船舶的安全状况以 外还要核 对 船 员 名 单,频 繁 的 登 记、变 更 和 统 计 工作导致单日签证船数降低;四是渔业船舶所有 人或经营 人 安 全 意 识、签 证 意 识 淡 薄,船 上 常 年 职务船员配备不足,而窗口式签证又导致执法登 船率、检查率、处罚率低,致使很多渔船安全生产 隐患得不到 排 查 治 理,带 “病 ”出 海 生 产,给 航 行 和安全生产带来诸多险情。
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
为规范船舶电子签证行为,提升海事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电子签证行为,提升海事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航行海船办理船舶电子签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现场签证的其它船舶。
本办法所称船舶电子签证,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船载设备等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电子签证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本辖区船舶电子签证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施船舶电子签证应当遵循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实施,具有同等效力。
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办理签证。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船舶在首次申请船舶电子签证前,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注册,填写并提交《注册信息表》(见附件)。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完成对《注册信息表》的信息进行核验。
核验无误的,授予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注册信息表》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互联网办理变更。
第七条符合《签证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航次签证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船舶电子签证。
第八条船舶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应当为船舶或者其经营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第十条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第十一条船舶办理电子签证时,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或者船载设备等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规费缴交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平台-扬州海事局
实现电子签证船舶的单船注册、审核,以获取船舶签证的用户登录账号、登录密码 和申报密码;
2.手机绑定
实现船上联系人员与经注册的船舶用户登录账号的手机绑定功能;
3.船舶签证
实现船舶进港/出港签证业务的在线申请、记录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
※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电子签证的适用范围为: 海船、国内航行,不包括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 理现场签证的其它船舶。
用户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手机短信签证程序的下载地址: “/”,进入到手机短信签证程序下载页面,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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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签证提供Android、iPhone 、WP8三种版本,支持 GSM/WCDMA/TD-CDMA/CDMA2000网络频段,均可通过手机短信传输的方 式实现船舶电子签证的办理。(目前仅支持中国移动GSM/TD-CDMA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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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手机短信签证
1.安装登录---安装软件
※ 船舶注册所需资料: 船舶资料:中文船名、船舶识别号、MMSI号 申报人员资料: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邮件地址、手机 号码、申报密码 船舶营运证资料: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本 船核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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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船舶 已注册短信
发送未符合 签证规则短信
二、电子签证平台功能演示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下列船舶除外: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者,港务监督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船舶如不具备第十六条所述条件或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和交验有关资料,用不实手段获取签证的,船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出以渔业为主的沿海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的签证工作,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办理船舶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
第六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能进港。
(四)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五)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六)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七)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八)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七)客船安全证书;
(八)货船无线电报(话)设备安全证书;
(九)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本规则适应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军用、公安和体育运动船舶除外;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不需要办理签证,但要办理联检手续;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即各种非机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手续外,还应按本规则办理签证。
一、签证条件:1、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2、配备足以满足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3、客、货载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4、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5、船舶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过船闸、桥梁、架空设施、窄浅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6、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存在的缺陷,并复查合格;7、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缴纳船舶港务费用;8、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9、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签证办法:1、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进出港签证可在出港前同时办理;装运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前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2、进出港签证手续由船舶驾驶员向港务监督或其签证站点办理,办理签证时,要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交验下列资料:(1)船员适任证书;(2)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3)转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监批准的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实载清单;(4)船舶安全进出记录簿。
3、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1)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3)船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4)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5)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6)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
4、签证簿损坏或使用完毕后,送港务监督进出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3年;签证簿必须由船籍港港务监督,并加盖港务监督方印章方为有效;船舶应该在其船籍港港务监督按规定申领船舶签证簿。
中国海事局海事云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海事云数据中心项目一、项目概况本项目采取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名中标供应商负责海事云数据中心实施规范(一期)的研究,主要完成指导各级云数据中心“一系统、两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具体实施的业务规范、功能规范、数据规范、技术开发规范、集成实施规范和管理控制规范等工作,采取总承包方式。
二.项目背景为继续推进海事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组织编制了《海事信息系统顶层设计》,提出了“一个目标、二个模型、四套体系”,即海事信息化总体发展目标,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的架构模型,以及标准规范、管理控制、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体系,以指导海事未来一段时期的海事信息化建设。
其中,顶层设计的核心目标是建设以中国船舶动态监控系统、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和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即“一系统、两平台”)为中心的两级海事云数据中心(如下图所示)。
图1 两级海事云数据中心示意图为保证部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在统一框架体系下有序开展两级云数据中心建设,促进《海事信息系统顶层设计》的落地,需要从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管理控制体系等多个方面制定和完善海事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海事信息化建设工作。
海事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完成,更需要把握制定各类标准和规范的先后循序与工作衔接,以保证所制定的标准规范能有效地指导每一阶段的信息化具体建设工作。
因此,本项目在总结“智慧海事一期实施总集成项目”的建设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针对下一阶段(特别是2013年)各级云数据中心具体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工作,开展海事云数据中心实施规范研究,提出指导各级云数据中心“一系统、两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具体实施的业务规范、功能规范、数据规范、技术开发规范、集成实施规范和管理控制规范。
三、项目招标范围本项目是面向正在建设的“一系统、两平台”(海事云数据中心的实施)所开展的规范编制工作,即:海事云数据中心实施规范(一期)研究工作,为更好地指导各级云数据中心“一系统、两平台”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开发、集成、部署、运维等具体工作,本项目研究范围如下表所示。
船舶远程检验实施方案
船舶远程检验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船舶远程检验作为一种新型的检验方式,逐渐成为了船舶检验领域的一大趋势。
本文将就船舶远程检验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船舶远程检验的背景。
船舶远程检验是指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监控的一种新型检验方式。
相比传统的现场检验,船舶远程检验具有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诸多优势,因此备受关注。
三、船舶远程检验的实施方案。
1. 技术设备。
船舶远程检验所需的技术设备包括高清摄像头、传感器、无人机等,这些设备能够实现对船舶各个部位的全方位监控和检测。
2. 远程平台。
建立稳定可靠的远程平台是船舶远程检验的关键。
远程平台需要具备高速数据传输、实时监控、远程操控等功能,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人员配备。
船舶远程检验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能够熟练操作远程检验设备和平台。
4. 检验流程。
船舶远程检验的流程包括远程设备部署、数据采集、远程监控、问题诊断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标准化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安全保障。
在实施船舶远程检验时,需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保障远程设备和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保护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6. 数据管理。
船舶远程检验所产生的大量数据需要进行有效管理和存储,以备日后的查阅和分析,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
四、结语。
船舶远程检验作为一种新兴的检验方式,必将在船舶检验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对船舶远程检验实施方案的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推动船舶远程检验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船舶远程通讯调度指挥系统项目技术方案
船舶远程通讯调度指挥系统项目技术方案1概述为减少和扼制海上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船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
渔船作业分散于广阔的海洋中,日常通信基本依靠电台,相互通信联络大多采用自行约定频率或定时方式,随意性非常大。
这种随意性,直接影响了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对海上渔船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台风期间,因不能确定渔船的通信频率,与渔船取得联系,而无法将台风通知下达,及时召回受台风影响海域的渔船。
当渔船在海上发生海损事故时,不能准确地获知出事海域的经纬度位置,延误了组织救助的有利时机。
因此,建设一个统一的渔船通信管理平台,对于提高渔船应急指挥能力,有效处置突发的海上渔业公共事件,保障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海上通信系统存在问题:(1)目前海上通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我省目前超短波与短波双模基站设备,主要用于海上船舶的船位监控、开关机状态监控以及船舶频率监控功能。
(2)目前海上通信系统存在问题:我省目前海上通信系统存在问题是通信效果不理想,无法有效发挥语音通信功能。
由于超短波与短波双模基站设备的主要功能是用于监控海上船舶的船位、开关机状态、船舶双模设备频率功能。
超短波与短波双模基站设备接收要求比较高,语音通讯功率及效果要求相对比较低,且由于陆上及近海电磁环境复杂,干扰强烈,使得超短波与短波双模通信设备存在通信效果不理想,无法有效发挥语音通信功能。
(3)目前海上通信系统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建设超短波、短波远程通讯基站能够很好地解决短波、超短波通信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并与原有的超短波与短波双模基站设备互补。
通过超短波与短波双模基站设备接收海上的船舶双模设备频率,调节超短波、短波远程通讯基站的频率使得与该船舶的频率相同,并与该船舶进行现场语音通信。
通过建设超短波、短波远程通讯基站能够快速地进行我省语音传输和交换的远程通讯调度指挥系统,提高海上通信能力,保障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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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提升海事服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船舶远程电子签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远程电子签证(以下简称“电子签证”),是指船舶或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船载设备等方式,远程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电子签证应遵循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实施,具有同等效力,船舶可自主选择签证办理方式。
第五条船舶办理电子签证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电子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电子签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电子签证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电子签证相关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船舶在申请电子签证前,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提供准确、有效信息,并同意电子签证服务条款。
海事管理机构为注册的船舶提供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第九条符合《签证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航次签证的船舶,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电子签证申请。
电子签证的申请人为船舶或其经营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电子签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许可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签证。
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出港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第十一条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开航4小时前、24小时内,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
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第十二条船舶办理电子签证时应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情况等航次信息。
《签证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相关资料以电子形式进行审查,可免于提交。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交船舶电子签证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电子签证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开启状态,正确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五条船舶申请电子签证不成功或海事管理机构不
予受理时,应到签证站点办理窗口签证。
第三章审批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签证规则》要求,对申请电子签证的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准予签证,反馈电子签证审批结果,并提供验证方式;对于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不予签证,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办理电子签证的船舶应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等航次信息和电子签证的审批结果以及验证方式,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保持记录连续准确。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保持连续完整的船舶签证数据,供船舶或其经营人、相关机构和人员等按权限进行查询、验证。
第十九条依据《签证规则》所规定需要变更、补办或撤销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方式或到相关签证站点办理变更、补办或撤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服务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电子签证申报信息采取系统校验和人工校验的方式进行审查,并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核实该船实际位置信息,必要时,应派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对所办理的电子签证数据进行抽查,检查电子签证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船舶航次动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船舶或其经营人,应暂停或终止其远程电子签证服务:
(一)故意提交虚假的申请信息,以骗取签证;
(二)谎报、瞒报以逃避船舶签证;
(三)恶意提交申请、变更和撤销等信息,影响正常电子签证工作;
(四)故意关闭船载AIS设备,以逃避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船舶或其经营人应谨慎选择申请代理人,并承担其电子签证代理行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船舶或其经营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因账号泄露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船舶或经营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电子签证船舶及其经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签证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