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
卸料平台及移动式操作平台监理实施细则
昌辉大厦卸料平台及移动式操作平台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编制日期:目录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卸料平台及移动式操作平台的监控要点[四、监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五、附强制性条文提示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嘉定区南翔镇,东临槎溪路、西临古漪园路、北临银翔路、南临翔二河,是集高层甲级写字楼,双拼联排办公楼及配套商业为一体的高层次商业综合体。
建筑用地面积17198m2,建筑面积为61821m2。
本工程±相当于绝对标高+5.600m;由高层办公楼1栋,商业裙房,独立式办公楼6栋组成:高层办公楼(A-T1)地上21层,地下2层,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建筑面积34283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8467m2,地下建筑面积为5816 m2。
商业裙房(A-S1)地上3层,局部4层,地下2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675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7022m2,地下建筑面积为9732 m2。
独立办公(A-V1~V6)地上4层,地下1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078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734m2,地下建筑面积3050m2。
本工程高层办公楼模板及钢管材料周转采用悬挑钢平台;商业裙房和独立办公楼采用落地卸料平台;室内顶板批嵌、安装等采用移动操作平台。
二、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4、《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6、《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坝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82号7、《关于印发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103号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改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42号9、《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三、~四、卸料平台及移动式操作平台的监控要点(一)悬挑式卸料平台1、卸料平台在搭设之前,搭设方案的编制者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好交接底签字手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
A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年月日法律文件清单建设工程常用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A3-4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审核:批准: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1、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4)2、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4、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9)5、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10)6、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1)7、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3)8、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6)9、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8)10、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0)11、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2)12、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3)13、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4)14、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5)15、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6)16、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7)17、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8)18、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9)19、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30)20、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1)21、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2)22、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4)23、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5)24、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7)25、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9)2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0)27、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1)28、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3)29、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5)30、电动吊篮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6)31、混凝土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47)32、混凝土泵送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8)33、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0)34、混凝喷射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1)35、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2)36、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3)37、钢筋加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54)38、钢筋调直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5)39、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6)40、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7)41、钢筋冷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8)42、钢筋冷拉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9)43、预应力钢丝拉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0)44、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1)45、射钉枪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46、冲击电钻、电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4)47、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65)48、装修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8)49、灰浆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9)50、喷浆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0)51、水磨石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1)52、瓷片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2)53、混凝土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3)54、铆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74)55、交流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6)56、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7)57、埋弧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8)58、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9)59、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0)60、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1)61、模板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82)62、模板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84)63、室内满堂脚手架搭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86)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87)6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89)6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0)67、金属扣件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91)68、附着升降脚手架配件制作技术交底 (92)69、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和使用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93)70、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 (94)71、附着升降脚手架调试、验收技术交底 (95)72、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作业技术交底 (96)73、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技术交底 (97)74、附着升降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8)75、附着升降脚手架维修、养护及报废技术交底 (99)7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检验技术交底 (100)77、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02)78、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自然地面以下钢筋绑扎) (103)79、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4)80、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5)81、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6)82、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商品混凝土) (107)83、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9)84、砌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10)85、薄钢板和波形薄钢板屋面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1)86、涂料防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2)87、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13)88、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4)89、装饰工程现场登高平台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15)90、装饰工程现场自制登高用具安全技术交底 (116)91、装饰施工现场配电箱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17)92、装饰工程施工临时宿舍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8)93、装饰工程吊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19)94、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20)95、管道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1)96、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2)97、门窗安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3)98、构件吊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24)99、钢结构吊装安全技术交底 (125)100、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6)101、模板支撑和拆卸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7)102、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8)103、预应力张拉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9)104、门窗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0)105、钢筋绑扎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1)106、钢柱、钢屋架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32)107、攀登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3)108、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安全技术交底 (134)109、临边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5)110、洞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6)111、建筑施工洞口防护安全技术交底 (137)112、操作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8)113、悬挑式钢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9)114、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40)115、线路架设安全技术交底 (141)116、电缆敷设安全技术交底 (143)117、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44)11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45)119、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 (146)120、电工安全技术交底 (147)121、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 (148)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续表)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
沪建安质监(2011)107号脚手架扣件管理
沪建安质监[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实际使用现状,现将加强本市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标准规范钢管、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直缝电焊钢管》(GB13793-200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相关技术要求。
钢管应采用ф48.3×3.6mm规格。
单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二、加强对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向本市建设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应取得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备案证书。
(二)在开展钢管、扣件租赁业务时,应使用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并接受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三)在向施工项目供应钢管、扣件时,应同时提供行业协会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四)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企业须获得相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用于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的钢管必须进行色标标识,由钢管租赁单位负责涂刷黄色油漆(费用计入租赁成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各相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证书审核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总分包安全协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1、督促申报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
审核应包括: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
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8号)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企业、有关建材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安排
为提高专项整治效能,切实促进建材使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和现场建材质量管理水
平,专项整治贯穿2009年全年度,将采取企业(项目)自查,受监监督站抽查和总站综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于。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劣质钢筋流入本市建设工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砼构件生产企业、钢筋加工企业等钢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采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产品必须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钢筋质量验收制度,核查《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账》(以下简称《综合台账》)中予以记录。
使用单位应当收集并保存产品标牌。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使用现场的钢筋应按产品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质量检测状态等。
三、钢筋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持有《取样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证书》,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取样和样品封存,截取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应当带有表面标志。
检测单位收样时应当查验送样人员的证件,核对取样员和见证员签字,核查样品的表面标志及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在检测委托单上记录相应核查内容。
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样品。
沪建安质监[2009]第138号
沪建安质监[2009]第138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2009年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达标”)的具体工作,现将2009年度安全达标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所有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二、申报统计1、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一级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
考核资料上报: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协会和市安全协会设施分会负责本协会的会员企业;其余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地址: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联系电话:65225006)。
2、各区、县安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三级、三级以下及劳务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
3、外省市沪办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进沪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考核资料上报至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内容1、施工企业安全达标情况1)企业2009年度在沪竣工工程(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工程)的安全达标情况(每个竣工工程须有受监站对安全达标的等级确认单,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在网上填写“企业项目情况年度声明”,并打印后盖企业公章上报考核单位:①2009年度无工程项目;②有工程项目,但均在外省市或境外;③有独立承包的工程项目,但均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申报条件;④只有在建工程,而无竣工工程。
2、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年度自我评定。
注:09年度考核可按沪建建管[2006]025号或沪建建管[2009]第064号实施,使用新、老竣工表式(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均不影响年终考核结论。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34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3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5月22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遏制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势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6至9月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行动”要求和夏季施工高峰期特点,结合本监管区域、本企业、本工地的实际,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有效控制和切实减少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发生,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体受控。
二、整治原则(一)以查促管,以查促防原则。
动员全行业力量,从工程项目部、施工企业到市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巡查整改、督促严查。
以拉网式、滚动型的强势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全面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差劣,从严从快原则。
聚焦安全生产管理差劣的工程、区域、企业、领域和重大危险源,开展集中整治。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通报,对顶风违规、屡整屡犯、重复事故、违章作业、建设程序违规等行为从严从快处理。
(三)整建结合,着眼长效原则。
整治工作着手当前,着眼长远,把整治活动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做到整治一点,规范一片,整治一次,规范长远。
通过整治,建立完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10.29•【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节能效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工作。
(一)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向市建材协会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型式检验合格证明;3、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
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供应商统一出具。
产品质保书应包括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的有关规定内容;4、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评估证书。
(二)市建材协会应当当场复核全部备案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质量诚信承诺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向其发放《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质量诚信手册》。
(三)市建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订行业质量诚信行为规范。
市建材协会应当建立经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的供应商的质量诚信档案,开展质量诚信评比,记录质量诚信良好行为,定期评定质量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优良企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09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99号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各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强化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配合。
二、检查的范围与方式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在建民用安装和工业安装项目,检查采用点名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被查项目。
三、检查的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8、国家与本市相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等。
四、检查要求1、为做好本次安装工程专项检查工作,请各有关主管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发放到各施工企业;2、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总承包责任,负责对安装工程质量统一管理检查;3、各安装施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具体落实自查自纠工作;4、各有关监理单位,应督促安装施工企业组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完善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监理资料。
超过24米脚手架搭设安全细则
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安全监理细则(H= m)一、编制依据1《脚手架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话》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4、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和苗子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编制如下脚手架安全监理细则。
二、构配件检查与验收1、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供应单位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符合GB/T228规定),材料进场应进行现场取样复试3、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位、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钢管应采用φ48*3.5㎜焊接钢管。
严禁将外径48㎜与51㎜混合使用。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和安全色标。
5、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6、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三、脚手架搭设成员要求1、搭设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有专业架子工的上岗证书方可操作。
2、搭设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无安全设施的,必须佩带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3、严禁穿硬底鞋、塑料鞋高空作业,应穿防滑鞋施工。
四、脚手架安全管理1、施工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规范标准搭设。
由专职架子工进行搭设,搭设完毕,必须由专人验收合格并签字、挂牌后方可正式使用。
2、采用双管立杆,提高脚手架的承载能力。
立杆全高分为两部分,上部分为单管,下部为双管,单管高度不超过24m,双管高度不低于6m。
3、纵向剪刀撑要求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各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同时增加横向斜撑。
4、连墙件的设置不得采用柔性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连墙件的设置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
关于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和钢管、扣件等构配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和钢管、扣件等构配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和钢管、扣件等构配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为加强集团公司在建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文件精神,杜绝因使用伪劣产品导致安全事故或公司形象受损,公司要求如下:一、管理范围:密目式安全立网、水平防护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支撑体系、安全防护使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
二、管理要求:1、建筑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购置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网》(GB5725)、《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网必须采用阻燃型安全网。
项目部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有关信息,并应监督、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2、项目部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要求,加强对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进场验收管理,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并与生产或租赁单位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还应定期检查材料构配件质量状况,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滑丝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构配件严禁使用。
3、安全防护用品及构配件由分包单位提供的,建筑公司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等级和约定相应的罚则。
4、鉴于近期个别项目出现因安全网、钢管、扣件等抽样检测不合格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安全防护用品及钢管、扣件等构配件使用情况自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防护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更换。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强势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强势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59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强势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9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在沪建安质监[2006]第139、153号文件的基础上,特提出对年底前安全生产进一步强势监管若干措施,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区、县(专业)安监站1、成立至少二个专门从事综合整治的小组,每周不少于三天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每月组织十个检查组,开展不少于三天的集中整治;3、地域内工程实行全覆盖监管,每个工地每月至少到位监管一次以上,有重大危险源、开具过整改单及发生过事故的工地至少到位两次以上;4、加强对“六无”工程的监管。
对“六无”工程要做到:掌握工程所在区域、投资性质、施工对象并开具停工等处理意见单;5、对受监工程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未通过安保体系外审认证的,必须督促其在二个月内(年底)通过外审认证,并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承诺年内通过外审认证;6、周报告制度。
各站要明确责任人,每周及时将综合整治情况上报总站。
二、沪办建管处、企业大口单位:1、沪办建管处应每月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总站;2、各集团公司、管理大口单位应组织对口企业定期召开联席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布置整治具体工作;3、各企业应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所属大口管理单位。
三、监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可结合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本市对安全监理的要求,年底前组织十个检查组,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为大检查,检查结果通报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各区(县)、专业监督站:今年以来,市安质监总站连续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检查,发现受建材价格上涨等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建材质量呈现波动下滑态势。
钢筋、商品混凝土、建筑砂将以及建筑节能材料等主要建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的顺利完成,全市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对受监工程现场使用建材实施监督抽查。
1、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根据区域或专业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受监工程数30%的比例实施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应凸现重点,实施差别化监管。
重点突出对重点建材、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抽查力度。
监督抽查可按专项集中抽查和日常巡(抽)查方式进行。
二、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严格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其他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的建材的生产企业和建材使用责任各方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杜绝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材。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
三、各区(县)、专业监督站组织的本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查检测不论检测结论合格与否,都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监督抽查检测费用。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抽查检测费用向同级财政申请拨款。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1、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和保存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
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不得进入房屋市政工程。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
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鼓励企业实施防护、— 1 —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第五条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第六条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年 12 月 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 2 —格钢管和扣件二、签订示范合同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形、出现裂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施工单位应在监书真实审查裂纹等不符缝、螺栓出现滑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 3 —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 1 次复试钢管不得少于 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 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 8 只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同材料全部退场托少于验批的,合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六、强化现场抽查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用违反同时进行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审查资料留存备查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件,进行抽— 4 —第十二条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封存和标识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品的管、进行尺寸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第十三条市、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管、扣件的监管: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将该工地列重点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的检验报告应填资金,建工程钢资料入监控工作规范— 5 —除第十四条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应单录入和第十五条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政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 5 月 31 日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行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定执的行— 6 —附件 1:联系人:工程地址:一、产品附表手机: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供应企业:工程名称:使用单位:合同本市备案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钢管规格数量大写厚)产品名称扣件扣件扣件执行标准 GB- GB- GB-品种直角旋转对接型号规格Ф48 Ф48 Ф48数量大写五金配件达标达标达标二、产品质量承诺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 GB《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 T 型螺栓为 M12,总长度为mm;螺母对边宽为mm、厚度为mm;垫圈的厚度为mm;铆钉直径为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 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mm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企业检验人员:20年月日— 7 —附件 2: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扣件□其他产品来源□其他□租赁□自购进场时间验收时间产品类型使用部位□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进场资料验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合同中质保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部位、文本格式、租使用时限填写是否规范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保书内容、上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告是否真实有效实体验收检查产品验收结果□是□是□否□否存在问题内页资料验收内容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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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七、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按《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标准,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在工程现场使用。
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实际尺寸进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监控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质量,在确认复试合格后方可同意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受监监督站。
九、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复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受监监督站。
十、区(县)、专业监督站应加强工程现场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受监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工地,应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在市、区(县)、专业监督站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和生产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业警示,情况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十二、施工单位自有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