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研究生学业管理制度
研究生学业管理制度一、前言研究生是高等教育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渠道。
研究生的学业管理制度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规范研究生学习秩序,营造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研究生学业管理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确保研究生在学术和思想上有所成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研究生学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学业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委员会,明确每一名研究生的导师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责任,使他们能够认真履行规范、指导和管理学生学术活动的职责。
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术思想、学业生活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组织学生参加学术活动、严格组织论文写作规范、培养研究生的学术思想、学术精神和学术能力。
2.学业管理程序学校要依据研究生学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业管理程序,包括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工作程序和会议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并将其通知给研究生,使他们清楚了解学院的学术工作的程序。
3.学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学校要制定出具体的学业管理制度要求,包括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学术水平要求、论文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引导和规范研究生的学术学习。
4.学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学术评估体系和监督制度,包括对研究生学术工作中不正当行为和违规情况的惩戒制度和评价考核机制,使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行为的评价和认识,从而激励他们的学术学习积极性。
5.学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学校要建立专门的研究生学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将学业管理工作纳入学术评估工作体系,使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校学术管理的核心机构,以统一规划和管理研究生学术活动。
6.学业管理的宣传与倡导学校要通过举办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等,引导和倡导研究生发扬学术精神,提高研究生学术能力和素质,提高研究生的整体素质。
学校要制定研究生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每一名研究生都能够得到良好的教学资源和学术服务,并按规定有序进行学业选择。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篇: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1—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安徽大学研究生部
安徽大学研究生部安徽大学研究生部是安徽大学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作为中国优秀的高等学府之一,安徽大学致力于培养高水平的研究生,培养他们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自主思考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研究生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生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组织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并对报考者进行选拔和录取。
通过招生工作,研究生部旨在挑选优秀的研究生,吸纳他们进入安徽大学研究生教育系统,为他们提供优秀的学习和科研环境,培养他们成为学术研究和高级专门人才。
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研究生部制定并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研究生的学术活动,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研究生部还建立完善研究生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研究生学籍、奖助学金、学位论文和学位申请等工作,确保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毕业。
研究生部还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海外高等学府的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与国际顶级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生部为研究生提供了更多拓展国际视野和接触国际前沿科研的机会,加强了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在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安徽大学研究生部也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成绩。
研究生部不断优化招生和培养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同时,研究生部还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积极与其他学部和研究机构合作,为研究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科研环境。
总的来说,安徽大学研究生部是安徽大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担负着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重要任务。
研究生部将一如既往地秉承“立德树人,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不断推动安徽大学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和创新型的研究生作出更大的贡献。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1-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三、研究生请假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请假需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 审批表(网上下载),并经批准方为有效, 否则作缺勤处理。 2、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 院 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办 公室备案; 超过一月者须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审批。
3、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 返校,可用传真、书信请假,回校后一周内须 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各学院(研究所)自行安排, 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关于在学期间出国事项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探亲、旅游、移民和劳
务输出等其它因私出国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后再办理留学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意
以下几点:
关于在学期间出国事项
① 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或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方可提
出申请;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入学注册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要正确填写生源所在地
新生入学注册时填写的“生源所在地” 信息与就业派遣有关,且上报教委后不能 更改,应认真对待,否则将影响毕业后能 否留京。
怎样确定自己的生源所在地?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1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三、研究生请假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请假需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 审批表(网上下载),并经批准方为有效, 否则作缺勤处理。
2、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 院 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办 公室备案; 超过一月者须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审批。
3、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 返校,可用传真、书信请假,回校后一周内须 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上学期间改专业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改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Biblioteka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各学院(研究所)自行安排, 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告知书【模板】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告知书
同学(学号:):
根据《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分别为: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
经核实,截至2019年6月,你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经学校研究决定,2012年入学仍未参加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2014年入学仍未参加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最迟至2020年6月须完成学业。
如届时不能毕业,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个人意愿:☐自愿退学
☐申请结业(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
☐2020年6月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生本人签名:
年月日
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名:
(培养单位盖章)
年月日本告知书正本交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不含存根),存根培养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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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告知书
(存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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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前1周内缴清本学年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第八条研究生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实际在校年限缴纳学费;在职博士研究生按3年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其学习阶段身份缴纳学费;申请延长期限者应缴清基本学制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的;(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期限未满而不宜回国的;(四)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
暂缓注册学生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第十一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博士研究生3年(在职学习的4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4年。
第十二条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
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长学习期限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学,经个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和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经导师及转出、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转专业原则上只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内进行;专业学位不得转入学术学位。
第十八条处于毕业学年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二次转专业的以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休学以半学年(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因事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三)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
休学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因身心状况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前2周内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六)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超出学制年限3个月内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或在获准的延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但又未办理续延手续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八)其他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经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2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二十八条退学研究生档案在校的,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退学时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习证明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基本条件为:(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四)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每门课程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其中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公共外语和政治除外);(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具体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无法完成学业,可按规定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已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退学研究生,开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颁发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者,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一)录取登记表;(二)入学登记表;(三)党团组织材料;(四)鉴定、奖励、处理或处分材料;(五)成绩单;(六)学位申请书;(七)毕业登记表;(八)高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存根。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学历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学生应配合学校做好毕(结、肄)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属实的,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经查属实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研究生院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定向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