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献综述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政法与历史系03级3班梁莹莺一、引言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大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个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而2003年底,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显微授精以及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堵上了“独身女性生育试管婴儿”的大门。
到底何谓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利是弊?在这样一个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的的社会里,这些非主流人群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本文试图对有关的研究成果做一综述的介绍,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的“生育权”的定义2001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然而,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如何定义,却引发了学术界极大的争议。
1. 学者汤擎在2002年法学杂志第12期中发表的文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与代际平等》中就指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但是,此处的公民应当理解为作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来看,该规定的内涵是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显然,宪法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建立在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基础上的,只有共同享有权利,才可能共同履行义务。
而学者刘志刚则在《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发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一文中指出:生育权并不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中确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他们就因此而享有生育权。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献综述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班级:10本学号:****************:*******:***完成时间:2014年5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目录《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1)内容摘要 (1)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1)第一章前言 (2)第二章主题部分 (3)(一)国内研究现状: (3)(二)国外研究现状: (3)(三)发展趋势: (3)第三章总结 (4)参考文献 (5)《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内容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并且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目前,虽然各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有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相应的注意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护,但是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借鉴国外的立法保护经验,提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对非婚生子女各种权利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第一章前言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纯粹的相对法律概念,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的转变,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一般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地法律保护。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系统的、详尽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检视与完善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检视与完善非婚生子女,指出生时父母未结婚或未婚生子的孩子,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对象。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不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逐步建立,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检视和完善。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利益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利益。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有受教育、健康、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
然而,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非婚生子女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由于父母未婚或未在孩子出生时注册结婚,孩子的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
其次,由于父母未婚或未在孩子出生时注册结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没有为孩子建立起稳定的家庭环境,孩子可能面临单亲家庭、未婚妈妈家庭或同居家庭等不稳定的家庭情况。
这些家庭状况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心理健康和家庭背景等方面。
其次,非婚生子女的维权困难。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很困难。
例如,不少非婚生子女存在被父母弃养、缺乏生活费的情况,但是这些孩子在寻求法律救助时面临的难度相对较大。
最后,非婚生子女的经济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遗产分配、继承权等方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待遇,非婚生子女在这些方面的继承权可能会相对较弱。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障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2、《侵权责任法》规定“权利受侵害的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因故意侵权行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的维权。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应当受到依法保护。
有权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试论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婚前同居增加;重婚、婚外恋等无效婚姻数量增多;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与快速发展,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完全分离。
这些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非婚生子女历来受到社会不公正的待遇,常受歧视和虐待。
因此,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范围。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其法律含义在婚姻法学界并无大的争议。
如“非婚生子女亦称私生子,谓非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1];“非婚生子女为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夫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3]。
笔者以为,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应作广义的解释——相对于婚生子女,即没有夫妻关系所生的子女——更有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广义的角度,非婚生子女应包括以下几种:(1)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2)婚姻被认定无效,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3)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4)已婚或未婚女子,被人强奸所生的子女(5)重婚、“包二奶”或雇用女人为自己所生的子女;(6)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出生,不需依赖婚姻关系,甚至与性无关,此类子女有部分也应纳入非婚生子女的范围。
而对以下三者,不能轻易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应适用婚生推定制度,推定其为婚生子女:(1)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的子女;(2)受胎在婚姻关系前,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子女;(3)受胎在婚姻关系前,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的子女。
明确非婚生子女的定义,界定非婚生子女的范围,是确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权益的前提。
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保护存在的不足我国法律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实行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无差别对待,并给予更完全的保护,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彻底,最先进的。
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如何确保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如何确保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财产继承权、赡养费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对待,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如何确保其合法权益。
一、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首先,在继承权方面,我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只能依法继承生父的财产,而无法继承生母的财产。
这导致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父母双方财产时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在赡养费的确认与执行方面,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权益保护也存在困难。
由于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计算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应有的赡养费。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为了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建立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这符合平等保护的原则,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
其次,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确保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的方法和措施为了确保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1. 修订立法应当更新适应现实的法律法规,修订《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应当废除只能继承生父财产的规定,确保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的财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2.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针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和赡养费争议,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非婚生子女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这样可以确保非婚生子女在法律问题上得到应有的帮助和维护。
3. 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教育宣传,提高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认识,促进舆论的正面引导和形成共识。
4. 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在相关法律中可以加入针对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特别条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和赡养费问题,以确保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毕业论文
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毕业论文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摘要:由我国当前的离婚率,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看出我国非婚生子女可能存在的数量。
这种基数是巨大的。
我国社会的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对其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了极大的保护。
但是在具体认领以及社会态度上,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依旧存在诸多的不足。
本文拟就从以上两点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平等,抚养,现状,完善引言在现今社会,非婚生子女不仅仅是对某一类人群的划分,也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其他婚生子女一样同属于国家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出生基于是否因为缔结婚姻关系在先而在社会认可,民事权利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差异。
现实生活中发生以下的案例,张某与陆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2008年初张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不久,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张某没有告诉宋某。
2008年10月,张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
2009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陆某动手打了张某,张某一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陆某亲骨肉的事实,在陆某的追问之下,张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陆某决定与张某分手,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陆某不承担抚养费,2009年1月,双方正式分手。
张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
2009年3月,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对其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发表时间:2020-09-25T14:09:03.20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5期作者:李至柔孙楠翟容康[导读] 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李至柔孙楠翟容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省阜新市 123000摘要: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关于目前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各国的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些国家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我国《婚姻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等。
而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设立的基础和核心就在于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若非婚生子女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同婚生子女一样,则很容易导致某种情况下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受到阻碍,且非婚生子女的诞生虽不违法,但却与道德伦理相悖。
因此本文将针对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瑕疵进行深度剖析,探索当前婚姻制度下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人身权益1.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现况非婚生子女相对于婚生子女最为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出生时父母双方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然而基于我国法律制度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原则,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因此而被剥夺。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属于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因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大致可划分为下列两个类型:一,非婚生子女的人格独立,且与婚生子女平等;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并且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世界社会的发展,导致思想开放的潮流的强烈冲击人们的内心,从而使得人们的婚育观念逐步改变,那么非婚就进行性行为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非婚生子女自然而然的数量增多。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的问题是缺乏系统的、详细的、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这些情况对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本文首先确定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界限以及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发展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性行为;法律目录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一)非婚生子女 (3)(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3)1.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阶段 (3)2.近代以来逐步改善阶段 (3)(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的发展趋势 (4)二、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 (4)(一)亲子关系确定问题 (4)1.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原则 (4)2.准正和认领 (4)(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 (5)三.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6)(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6)(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缺陷 (7)1.立法原则不足 (7)2.具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8)3.司法层面的欠缺 (9)四.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8)(一)必要性 (10)(二)对策 (10)1.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0)2.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制度 (11)3.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的司法层面 (13)总结 (13)参考文献 (15)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反思和前进:论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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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Nowadays, the same legal statu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s that of legitimate children has been recognized and protected through legislation in many countrie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maximizing childr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many countries attempt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legitimacy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s identity and improve their rights protection. In contras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 regulations of protecting right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have been basically established, though some shortcomings still remain.
Key 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Claim; Approval; Support; Guardia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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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 .............................................................. 1 一、问题的提出...................................................... 3 二、制度溯源: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演进 ................. 4 (一)我国古代及近代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 ........................ 4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5 三、现状审视:我国法律制度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之不足 .............. 10 (一)立法原则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界定之不足 ........................... 11 (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认领和准正制度的缺失 ......................... 12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的不足 ..................................... 14 (四)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的不足 ..................................... 14 四、路径与选择: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16 (一)国外立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 16 (二)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基本原则 ..................................... 18 (三)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制度 ............................. 19 (四)完善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 ....................................... 22 (五)完善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 ....................................... 23 (六)其他相关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 24 结 语............................................................. 26 致 谢............................................................. 28 参考文献 ......................................................... 29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摘要:非婚生子女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对婚生子女的保护牵动着很多人的心,那么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呢?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虽然他们一个是在合法婚姻情况下所生一个是违反婚姻法,同居或婚外情等情况下所生。
对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情况各个地区政策是不同的。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
那么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明确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
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足5条,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也不超过10条。
另外,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许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
缺乏这些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
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正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
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
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
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非婚生子女的数量,甚至是为了鼓励堕胎,以保持人口数量的稳定。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公法保护研究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公法保护研究
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
目前,我国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从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进行的。
但由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私法保护较为充分,且学术方面对于私法上的权利保护研究颇多。
在此特选取公法角度,针对相关规范的缺失和不完善进行论述,发现目前公法上的法律规定对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不足,甚至造成对其权利的侵害。
本文针对非婚生子女在当前社会生活中面临的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个问题,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制度缺少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但户口登记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基本公民权利的前提,所以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规范需要细化完善。
第二个问题,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不合理,导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因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侵害了生父母的财产权,间接地影响了生父母直接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开支,造成对非婚生子女私权利的侵害,从而不能满足非婚生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
针对第一个问题,建议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禁设前置条件,同时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使非婚生子女顺利办理户口登记,保障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针对第二个问题,建议结合社会抚养费的基本理论,厘清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征收对象,仅为生育非婚生子女导致生育数量超过计划生育的公民。
并同时提出完善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缴纳程序的建议,以期减轻被征收人的负担,增加直接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提高非婚生子女的生
活水平,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的多元化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存在日益普遍。
然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继承权利保障仍然不完善,这给他们带来了许多不公平和不确定性。
本文旨在探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利的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利的现状非婚生子女是指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所生的孩子。
根据传统婚姻观念,只有合法婚姻所生子女才能享受继承权利,而非婚生子女则面临着继承权的剥夺。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保障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法律不明确:我国民法总则对继承权的确立有具体规定,但未明确包含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
这给非婚生子女和家庭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继承争议的风险。
2. 家族压力:一些传统家庭观念仍然存在,家族成员常常对非婚生子女持有偏见。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他们在继承中被边缘化,甚至被剥夺继承权。
3. 经济困境: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他们可能面临经济上的不稳定和困境。
在父母去世或无法提供充分经济保障时,非婚生子女往往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利保障的解决方案1. 法律立法: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明确他们的合法地位。
这不仅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也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继承环境。
2. 规范司法实践: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对继承案件中的非婚生子女权益进行保护,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此外,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流程,使得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加强社会教育:社会各界应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他们权利的认知和尊重。
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减少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排斥。
四、结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保障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社会问题。
我们应正视这个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
通过法律立法、司法实践和社会教育的综合手段,我们可以为非婚生子女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继承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观念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选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育问题。
然而,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讨论在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单身女性是否具备生育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能生育,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配偶关系,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此外,关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保护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生育自由。
三、社会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生育应当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行为,因此,许多人对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持有质疑和偏见。
这种观念不仅影响了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心理状态,还可能导致她们在面对生育问题时遭受歧视和压力。
四、伦理与道德考量在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时,伦理与道德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行为,无论是否处于婚姻状态。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该对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伦理。
五、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建议为了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增强社会支持:社会应加强对单身女性的支持与关爱,消除对她们的偏见和歧视,为她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3. 扩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生育观念。
4. 建立辅助生殖机构:鼓励和支持建立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机构,为她们提供安全、便捷的生殖医疗服务。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在现今社会 中,由于各方面的不断发展 进步 ,外来思想的不断侵入 以及人们 生活水平 妁显著提 高,出现 了越来越 多的非婚 生 子女 ,并且这一群体的如雨后春笋越来越多 ,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是 非婚 生子女权 益收到 迫害的现 象经常发 生 ,尽 管我 国相关法律规 定非婚 生子女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和平常人 一样 ,但 这些规定都 太纸面化,落实不到 实际生活 中,从 而使 非婚 生子女在 社会 中仍 然处于不 利地位 ,随之也带来一 系列社 会问题 。想要 解决这 一问题就要深刻 分析这 一问题 出现 的原 因.并通过研 究借 鉴世界上发 达 国家关 于非婚 生 子女的保护的相关规定 ,逐渐完善我 国在给予这一弱势群体保 护方面的不足之 处,给 予这一弱 势群体 更好 的生存发展空 间。 关 键 词 :非婚 生 子 女 ;法 律 保 护 ;合 法权 益 因为诸 多原因的存 在以及我 国的现实情况 ,关 于父母 未婚而生育 的 子女的认 领制度在我 国还没有建立起来 。中国的相关法律还 没有详细规 视 ,甚至带有 鄙视 的色彩 ,就是对这一群体 的不尊重 ,我国应该在法律 条文 和言语上尽快 改变对 这一 群体 的称呼 ,要做 到彻底 的保 护这 一群 体 ,国家首先就要做 出表率 ,随之人们才会有所行动 ,我知 道要彻底改 变现实 的情况存在一定 的难度 ,毕竟这一称呼存在不是一 天两天 ,也不 是一年 两年 的事情 了,但是一点点 的改变最后就会是质 的改变。所 以我 们就要从 自 身做起 ,自己首先改变对这一群体 的歧视 ,从 而带动身边 的 人 以正确的眼光去看待这一群体 ,逐步发展到整个社会都不在 用有色 的 眼光看待这一群体 。 根据我 国现在户籍的相关规定 ,孩子要想取得户 口,他 的父母 必须 取得结婚证和出生证明。这就给这一弱势群体落户设 置 了门槛 ,这一弱 势群体期望像平常人一样 ,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与关爱 ,平等 的享有各 项公民权利 ,所以我国必须大刀破斧的进行户籍 改革 ,建立一套 不同于 以前的制度 ,这一套制度不仅要适应我国的发展 ,还要能促进 我国的发 展 ,这就要求这套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 性 。 四 、从 思 想 观 念 层 面入 手 国家在发展经济政治的同时 ,都在更 加注重文化 软实力 的加强 ,所 以保 护非婚 生子女 不仅仅要 在法律 上给予他们保护 同时也要注重在 文化 和一些 无形 的方 面给予这一 弱势群 体保 护。在 当今社会 中特别是偏 远落 后的地 区还 有很多人对这 一群体存 在不 同程度上 的轻视 、歧视 、偏 见甚 至是鄙视 ,这 就致使 这一 群体 的孩子们 的人 生观 方面 不 同于正 常 的孩 子,这 一群体 普遍会存在 自卑心理 ,进 而致使 心理扭 曲 ,所 以我们 要做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必须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非婚生女子”的称谓,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完全平等。
此举彰显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
为了使非婚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加强法制的健全,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进行约束,让人们认识到非婚生子女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使非婚生子女拥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
关键词:非婚生、平等、借鉴、完善自古以来,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都受到歧视和虐待。
当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然有所改变,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
我国婚姻法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试婚、非法同居等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
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其本身是无辜的,他们不应该受到社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是与婚生子女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有两个时间标准:一是子女受胎时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为非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出生时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为非婚生子女。
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方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已被撤消婚姻男女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扩展。
本文旨在探讨单身女性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生育权问题,分析其现状、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1. 法律层面: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这一权利的保障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为单身女性提供了合法生育的途径。
2. 社会观念:尽管法律上有所保障,但社会观念的转变仍需时间。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生育是已婚女性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身女性对生育权的认知和行使。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面临的挑战1. 生理与心理压力:单身女性在面对生育时,往往需要承受更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
缺乏伴侣的支持和陪伴,可能对她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2. 经济压力:生育和抚养子女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
单身女性在面对经济压力时,可能无法充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质量。
3. 社会支持体系:目前,针对单身母亲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单身母亲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四、应对策略1. 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知。
2. 社会支持:建立健全针对单身母亲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帮助单身母亲,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3. 心理辅导与健康教育:加强对单身女性的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她们更好地应对生育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和挑战。
同时,提高她们的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她们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能够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4. 倡导平等的社会观念: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倡导平等的社会观念,消除对单身母亲的歧视和偏见。
鼓励社会各界尊重和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营造一个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缺漏与填补
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缺漏与填补作者:王依超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子女本位”主义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明了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趋势,但我国存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缺漏,平等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无法掩盖非婚生子女保护缺失引起的社会问题。
境外亲子关系立法的制度构建可资参考,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和认领制度提供亲子关系确定的制度路径,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适度法律强制的立法模式可以作为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法律缺漏的填补。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缺漏;准正制度;认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7-02作者简介:王依超,(1994-),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2012级志愿者,研究方向:民商法。
从“子女本位”的视角来看,非婚生的过错方是父母而非子女本身,非婚生子女的“原罪”只是社会舆论的强加。
我国婚姻立法虽然已经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该原则性的规定仅仅是形式上的,无法在实质上落实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的保护。
立法须落脚于真实的权利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的保护还需要具体制度加以完善。
本文引入婚姻法学者所倡导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意在指正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缺漏,并期待立法能以权利的制度保障为考量进行法律的缺漏填补。
一、问题提出与必要性分析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大致可以区分为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时常因其父母的行为蒙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其生长环境也为社会所关注。
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属于亲子关系立法范畴,从各国立法趋势来看,亲子关系的立法存在“从家族本位到子女本位,从家长权力到父母责任,从家长决定子女的命运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①的趋势。
探究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
探究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
毛梦霞;王耀威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8
【摘要】社会环境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外性行为以及婚外同居现象呈现增长的态势,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
而我国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且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力度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如何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促使其能够以良好的身心状态融入社会,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文章主要从现有制度出发,立足于我国实际,阐述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建议。
【总页数】2页(P144-145)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建议
【作者】毛梦霞;王耀威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2.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3.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
4.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
5.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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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
完善
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10本
学号:************
****:***
****:***
完成时间:2014年5月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目录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1)
内容摘要 (1)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1)
第一章前言 (2)
第二章主题部分 (3)
(一)国内研究现状: (3)
(二)国外研究现状: (3)
(三)发展趋势: (3)
第三章总结 (4)
参考文献 (5)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并且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目前,虽然各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有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相应的注意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护,但是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借鉴国外的立法保护经验,提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对非婚生子女各种权利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第一章前言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纯粹的相对法律概念,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的转变,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一般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地法律保护。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系统的、详尽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
故我希望通过对我国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进行探索研究,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而有效地法律保护。
第二章主题部分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尚处比较落后于世界的状况,各执其见。
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立法不足,相关制度缺失是最重要的问题所在。
另外,我国从立法上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散于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
(二)国外研究现状:
早在20世纪初,部分国家的立法就已经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显著特征就是确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现今多数国家基本上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立法上不断修正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不足,在德国和美国甚至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概念,没有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差别,也就没有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待遇差别。
但是仍然有少数国家依旧保留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条款,无法认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三)发展趋势: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的权益,现在很多的国家已取消非婚生女子的称谓,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完全平等。
此举彰显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们这个社会和法律的健全、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将会实现最大化,我们整个社会和法律将会更加健全、完善,直至成熟。
第三章总结
非婚生子女是一类弱势群体,他们不应该受到那些不公平不公正的歧视和虐待,他们的出生时由不得他们自己选择,他们的命运更是悲剧和无辜的,我们只有抓住源头,才能从根本上治理,也就是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非婚生子女立法保护制度,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到根本有效的保障,才能使社会大家庭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也只有法律制度的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国民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才能让每一个家庭和谐美满,促使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2] 齐爱民,婚姻家庭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3] 国家是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M].北
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4] 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6] 王泽,《民法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陈明明,《冷费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上)
[8] 王洪,《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J].现代法学,2003年6月
[9] 耿志强,《非婚生子女保护现状、原因及对策》[J].洛阳理工学院院报,2009年4
月
[10] 赵军,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J].行政与法.2007年12月杨大文
[11]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 公安监所管理[ M] .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3 年版
黄洁, 朱丽晨. 躲猫猫事件或将催生看守所法[ J] .争鸣, 2009
[12]朱军,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量化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年第一期
[13]王利民,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7月第5版
[14]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底1版
[15]孟宪伟,王玉洁.涉外婚姻家庭与法[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16]黄洁, 朱丽晨. 躲猫猫事件或将催生看守所法[ J] .争鸣,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