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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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司法行政工作制度机制有待完善

司法行政工作制度机制有待完善

司法行政工作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制度机制的完善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行政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其制度机制需要完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以期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1.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不清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不够清晰,导致一些职能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着过度干预的现象,影响了法院的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3.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有待提高一些司法行政工作的程序和决策内容缺乏透明度,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程度较低,容易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二、制度机制有待完善的原因1.改革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行政工作的制度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良性循环。

2.老问题仍未解决一些存在已较久的司法行政问题,如行政干预司法、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机制来加以解决。

三、司法行政工作制度机制的完善建议1.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加强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避免因行政干预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保障司法公正。

2.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规范司法行政工作的程序和决策机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依法行事。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司法行政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行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构建高效、廉洁的司法行政团队。

结语司法行政工作的制度机制完善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4)依法裁判原则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也就是依照法律规范的裁判。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运动的影响,都把“依法治国”作为立宪的根本宗旨,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要求依法裁判。

法官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司法裁判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品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原则,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的接纳。

即使是在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staredi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也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或者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

(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

)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裁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

国家现存的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司法机关依据现存法律进行裁判的旨意在于: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司法专断起到约束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有偏见且既软弱又动摇不定的法官来讲,可以起到“后盾”的作用。

二是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

司法裁判既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并进行个别性的法律判断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由于现实生活关系千变万化,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客观性,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裁判上主要采用合议制,使合议庭的组成者即所有法官的判断尽可能达到一致,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性和个性,接近适用法律的客观性。

三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法律。

司法裁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司法裁判因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侵犯当事人和有关关系人权益的,除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法官个人的执法责任。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审判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力过于集中,过多的审判权力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手中,导致基层法院审判权力受限,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纠纷。

因此,应该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间的监管,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充足,而一些地方则资源匮乏,导致司法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司法服务能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建议: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议:
1. 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3.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引言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一:司法流程繁琐司法流程繁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存在大量的文书、证据、庭审等环节,使得整个流程冗长而漫长。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使得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一:简化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司法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司法流程。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技术手段来简化和加快司法流程。

此外,还可以考虑合并某些重复环节,减少庭审次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问题二:司法资源不足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许多地区和国家,法院人员和设施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过长。

建议二: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投入。

可以增加法官和法院人员的数量,改善法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

问题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裁判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外部干扰的影响。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建议三: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任命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问题四: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许多司法机构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文书和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脱节,无法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性。

建议四: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应该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审判不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审判过程可能受到不当干扰,导致审判不公。

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官能够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3. 建立健全的上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机会,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二、执行难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这可能涉及到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者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律师执业环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存在问题等。

对策建议:1. 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2.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策建议:1. 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推广数字化技术应用,提高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拖延办案的法官和律师进行问责处理。

五、司法监督问题:司法监督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足等。

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司法是一个社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然而,司法系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社会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削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正在不断推进。

一、司法问题的存在1. 司法滞后与效率低下司法的滞后和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

司法程序冗长,审判周期长,在一些案件中造成了公正的延迟。

法官的工作负荷过重,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无法按时处理案件。

2. 廉洁问题司法系统中廉洁问题的存在也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贪污和腐败的诱惑,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损害了人民的权益。

3.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一些地区,司法资源不均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线城市司法资源丰富,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另一些农村和贫困地区缺乏司法资源,导致人民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

二、司法改革的整改措施1. 提高司法效率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可以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更加高效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推行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手段,减少审理周期和办案成本。

可以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确保司法系统正常运转。

2.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解决司法滞后和廉洁问题,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建设。

可以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官和检察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廉洁机制,依法处理廉洁问题,保证司法公正。

3. 推进司法资源均衡配置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问题,需要推进司法资源的均衡配置。

可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司法资源投入,提高基层法院的设施和人员配备。

可以鼓励跨地区合作,分享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服务的覆盖范围。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司法是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基石,解决司法存在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在我看来,重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也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制度的正确执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当前制度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司法体系不完善司法体系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乎到法律的实施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司法资源不均衡导致地区间司法水平差异明显,这使得公民在不同地区获得公正裁判的机会存在着较大差异。

其次,司法延迟和费用高昂是困扰司法体制的两个普遍问题,群众对于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以及诉讼成本过高普遍感到焦虑。

2. 执法环节操作缺失执法环节是实施制度并保证其有效性最重要的阶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发现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操作缺失现象。

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知识储备不足,导致一些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专业性难以保障。

另一方面是地方利益干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失去公正判断。

3. 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制是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看门人”,起着监督、审核和约束的作用。

然而,当前监管环境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力量薄弱,使得某些不法分子钻规则漏洞难以受到有效管控。

其次,由于信息化技术发展迅速,新兴领域监管相对滞后,给某些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腐败现象、权力寻租等问题。

4. 缺乏社会参与和公众合力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并形成社会参与和公众合力。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发现,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公众参与渠道有限等问题仍然存在。

这将导致一些重大决策缺少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一些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能被埋没或者无法及时发现。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面对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以下从多个角度提出一些对策供参考。

1. 完善司法体系加大对基层和薄弱地区司法资源的投入,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职业能力。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第一篇: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刀把子”。

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

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

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

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方案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方案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方案司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务,涉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目前司法工作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司法工作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司法公正性的现状司法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在当前社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对裁判结果产生过大的影响。

一些法官可能存在偏私、保护利益集团或受贿等行为,导致裁判结果失去公正性。

其次,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差异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不满。

改进方案:首先,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培养与道德教育。

通过严格的法官选拔和培训制度,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制度,对违反法律道德规范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

其次,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到科学、统一和公正。

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制定,减少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差异。

二、司法效率的现状司法效率是衡量司法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当前司法系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司法效率不高。

首先,诉讼周期长是司法效率低下的主要表现。

一些案件需要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和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心理压力。

其次,在多个环节存在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增加了审判时间和成本。

改进方案:首先,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加大对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投入,增加法院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同时,要建立健全跨域审判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要推动信息化建设。

加大对信息化设备和技术的投入,建立电子诉讼、电子取证等系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三、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但当前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信力。

首先,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和正义感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其次,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司法工作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改进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

一、司法公正的现状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但目前我国司法工作在公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一些法官存在权力寻租的行为,裁判结果和个别法官之间的关系关联密切。

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不合理和失误导致公正受到侵蚀,比如延长审理时间和上诉周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消极影响。

二、司法效率的现状另一个问题是司法效率的低下。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司法繁忙而一些地区司法负担较轻。

审理程序繁琐,办案周期长,使司法工作效率低下。

加之一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办案过程中的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效率低,阻碍了案件的快速解决。

三、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为了改进司法工作,首先需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此外,应加大对法官的监督力度,建立与法官的互动机制,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司法程序和制度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需要对司法程序和制度进行完善。

简化审理程序,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加快审判进程,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负担。

此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办案效率。

五、加强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会导致司法负担过重或过轻的问题。

应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对一些司法负担较重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

同时,合理配置司法人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配置。

六、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发展调解、仲裁、行政协商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推动群众普遍参与,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七、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我国司法工作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和经验,吸纳外国法律制度优点,提高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关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关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关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制度是组织运行的基础,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就算制定了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那么它也只是一纸空文。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却时常出现。

本文将从司法、行政、经济等多个层面分析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司法领域制度执行问题及整改措施1. 刑事司法制度执行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一些原因,造成刑事司法制度执行不顺畅,主要表现为:证据收集问题、审判实效问题、案件执行问题等。

例如,在一些地方,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从案件立案阶段开始,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但实际上经常出现证据不足、不全面的情况,导致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准确。

此外,审判效率低下也是一个普遍问题,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耗时较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管理,保证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判决公正、真实。

2. 民事司法制度执行问题在民事领域,制度执行问题同样突出。

一方面,由于法院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一些执行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拖延或逃避执行。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法院的执行力度,推动建立起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加大对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追责。

同时,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二、行政领域制度执行问题及整改措施1. 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行政执法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法律水平不够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和被司法活动参与者个别认同的司法程序。

[1]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结果公正,要准确的认定事实,并且正确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同时也要求诉讼程序也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做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够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尚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楚。

例如,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如,法律文书中所说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或是什么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问题法律尚未告诉我们,而这个度就只能落到法官在判案中的自由裁量上了。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专业素质,也包含个人的道德素养。

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的,法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考过司法证书。

但在实践中却不是如此,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招考的时候一般都不限专业,引来大量非专业人员来报名考试,只要能考过,就能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然而,大批从专业司法学校毕业的学生就无法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要好很多,在公安部门就显得很严重,公安部门一般都有大量的协警和退伍军人,他们很多都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因为不懂法而采取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监督不到位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太小。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监督权,但真正的监督力度是很小的;其次,法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

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就是内部监督,只要是依靠审级监督来实现的。

从逻辑上讲,案件经过的法官数量和审理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措施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措施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措施1. 司法工作现状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司法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够扎实,处理案件时常常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司法程序繁琐复杂,审判周期长,很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再次,司法透明度不足,较多案件的审判过程缺乏公众监督和媒体报道,难以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

最后,一些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存在腐败问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不法行为引发社会诟病。

2. 提高人员素质为了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

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选拔具备优秀品质和法律知识的人才进入司法系统。

同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提高法律素养和公正审判意识。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核机制,以激励司法人员认真履职,提高工作质量。

3. 简化司法程序为了优化司法工作环境,需要精简司法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一方面,可在立法层面加快修订相关法律,简化程序,减少对各方的干预。

另一方面,可以推行电子化办公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以提高办公效率。

此外,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4. 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案件审理进展、判决结果等信息。

同时,要鼓励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报道,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

此外,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工作得到合理监督和评价。

5. 打击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司法腐败,首先要建立起严密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对司法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此外,还要加大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提高司法工作环境的整体水平,为遏制腐败提供有力支持。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在说到我国的司法制度时,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可能是那些法庭上的严肃场景。

大家知道,法官、律师、被告,还有那一堆厚厚的法律书,感觉就像是一场打仗一样,紧张又严肃。

但是,司法制度这东西,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远。

你说,生活中难免有些事情让人不满意,甚至心里窝火。

可是一想到走进法庭,心里又开始打鼓,唉,真是让人不知所措。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司法制度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不少问题让人揪心。

咱们得提到的就是司法公正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大家都知道,关系网那是一个复杂的东西。

你看,有时候某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总会让人觉得哪里不对劲,仿佛就像是看了一出戏,最后却不明白导演想表达什么。

这样的感觉真的是挺无奈的。

明明证据确凿,可是结果却让人跌破眼镜。

这不,很多人心里就会疑问,这司法到底公不公平?难道金钱和关系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就让人想起一句老话,“人情世故”,有些事儿你不想牵扯进去,可它偏偏就和你有关系。

想要让司法公正,得从源头上入手,培养法官的独立性,让他们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不被外界的影响所干扰。

咱们再说说司法效率的问题。

别说,有些案件拖得比乌龟走路还慢。

有时候你甚至能等到法官换了一茬人,但案子还没结束。

就像我们等公交车一样,明明已经等得不耐烦了,但那车偏偏不来。

这种事情的确让人感到无奈。

拖延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心里着急,最后又往往要再费一番功夫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在是个麻烦事。

要想提高效率,不妨借鉴一下先进的经验,比如引入更多的信息技术,利用大数据来处理案件,简化程序,毕竟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谁还愿意和慢动作对着干呢?再说到法律的透明度,哎,许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就像是对天书的理解,望而却步。

你问他们,法律是什么,他们可能只能给你一个无奈的笑。

这就像是有一个门,里面的世界五光十色,但门锁得紧紧的,外面的人根本进不去。

想让大家都了解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是个不错的办法。

可以在学校里开设相关课程,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让大家更方便地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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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4)依法裁判原则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也就是依照法律规范的裁判。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运动的影响,都把“依法治国”作为立宪的根本宗旨,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要求依法裁判。

法官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司法裁判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品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原则,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的接纳。

即使是在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staredi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也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或者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

(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

)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裁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

国家现存的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司法机关依据现存法律进行裁判的旨意在于: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司法专断起到约束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有偏见且既软弱又动摇不定的法官来讲,可以起到“后盾”的作用。

二是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

司法裁判既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并进行个别性的法律判断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由于现实生活关系千变万化,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客观性,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裁判上主要采用合议制,使合议庭的组成者即所有法官的判断尽可能达到一致,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性和个性,接近适用法律的客观性。

三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法律。

司法裁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司法裁判因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侵犯当事人和有关关系人权益的,除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法官个人的执法责任。

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和完善依法裁判所须具备的上述内容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遵守程序法并重新认识程序法的作用。

我们知道,“程序优先”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通用术语,它的产生及发展归功于英美法中的陪审制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遵循先例原则和衡平法的发展。

(注: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根据英美法中“程序优先”的理念,司法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认可才是衡量司法结果是否正确的标准。

因而,“程序优先”或“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理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同和遵守。

就大陆法系而言,对欧洲大陆产生深刻影响的罗马法从未采用制定法制的形式,而且只含有相对来说数量很少的程式化法律规则,(注: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

)因此,早期大陆法系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制定法(实体法)的现象是存在的。

作为大陆法系的源头即罗马法而言,最先发达的是诉权,并且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

(注:(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8页。

)随着法典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则极度推崇制定法并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

他们在理论上将程序法仅仅理解为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有时还将程序法理解为实体法的“助法”或实体法的“附带性规范”;在司法程序中,他们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将司法程序仅仅看作是以判决的形式产生其结果的机械过程或者就是这个机器本身,孟德斯鸠作为法治理想而描绘出来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正是这种程序观念的象征。

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实施的实践早已打破了实体法本身完美无缺的神化,实体法的实施更多地依赖于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判断这一点已是无可非议的事实。

在法国,拿破仑所谓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即可调整人间一切关系的豪言壮语已失去意义,法国民法典越来越依赖于被称之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来维护其体系,而作为一般条款的诚实信用、权利滥用、正当事由等本身并不具备明确的内容,而只能由法官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赋予其具体含义。

在德国,尽管在所有的法典中,最博大精深的当首推《民法典》,但该法典实施不久人们便发现其不足之处,“法律的漏洞”要求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根据具体的案情赋予实体法以具体的含义。

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关系的认识上出现了一种日渐被人们普遍认同的观念,即程序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

(注:(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63页。

)大陆法系国家程序观念的变化,与其说在程序观念上出现了与英美法接近的明显趋势,倒不如说是传统罗马法中程序观念的回归与勃兴。

在我国,由于轻程序这一法律传统的影响,司法程序中违反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尽管在目前人们对程序的认识还很难上升到上述的高度,但我们深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司法程序功能的认识加深,一种全新的程序观念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展示在我们的面前。

第二,要科学地处理依法裁判与司法程序中“法官造法”的关系。

从法制史的角度上讲,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

一般完全的社会利益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而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环境则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变化。

这种要求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国家现存的法律,但也不否认“法官造法”。

如果说司法裁判必须遵守国家现存法律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的话,那么“法官造法”则是法律变化性的需要。

从历史上讲,“法官造法”的渊源始于罗马法,在罗马的第二个时代(公元1-3世纪),“裁判官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其年度告示(edictum perpetuum)成为荣誉法(ius honorarium)的制定者”。

(注:(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因而,作为裁判官所制定的荣誉法或裁判官法(ius praetorium)生动地反映着公平原则,是对社会的具体要求的灵活适应;法律生活本身通过裁判官的司法活动而将这些具体要求加以汇集,并通过裁判官在司法程序中的裁量权加以解决。

(注: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257页。

)如果我们以罗马私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始端的话,那么,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成果就是要求建立简单、无技巧、通俗易懂的法典,以使公民无需请教律师和法院就能读懂法律,并要求将所有的立法权都交给代议制的立法机关,这就必然要求否定自罗马法以来在法国所形成的司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传统。

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这种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善、清晰、逻辑严密,并把法官的作用缩小到仅对事实适用法律(即成文法规)的范围。

这种想把司法程序搞得过于简单化的观点,除了滋生上文所述的轻视司法程序的功能外,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便是否定了法官在司法程序中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的权力。

然而,法典化时期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的这种设想是极不可靠的。

“法规自动适用”理论所奉行的观点(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非常清楚,以致它的适用成了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在法典实施的过程中很快就成了弃物,实际上,“完整、清晰、逻辑严明”并且具有“预见性”的法典在司法程序中并没有使法官摆脱对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适用的负担,他们在一个生动、复杂而又充满困难的程序之中忙忙碌碌,法官必须填补立法的疏漏,解决法规之间的冲突,并使现存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

(注:参见(美)约翰·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法典实施的实践除了重新唤醒人们的程序意识外,同时也形成了新的司法观点,人们依赖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在瑞士民法典开始所写的文字,应有利于法官在司法程序中履行其职责,“如果在本法中无可适用的条款,法官应适用习惯法;如无习惯法时,适用法官作为立法者时所会制定的规则”。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人们现在承认,司法行为既是一种智慧行为,也是一种意志行为;法官负有不断发展法律的义务。

(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第64页。

)这样,通过司法解释而表现出来的法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也就在大陆法系得到了确认。

但是,基于“法官造法”容易使得法官成为具体案件的立法者,并有可能将案件的当事人置于司法擅断和不负责任的危险之中,因而对“法官造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变得更为必要了。

因此,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法官造法”进行了限制。

该法典第12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只能根据上下文的关系,按照词句的原意和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而不能赋予法律另外的含义;在无法根据一项明确的规则解决歧义(争议)时,应当根据调整类似情况(案件)或者类似领域的规则进行确定;如果仍然存在疑问,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

”(注:《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意大利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法官造法”规定了立法性的指导方向,即:适用法律首先应当根据法律的直接意思;如果它的意思不明确,法官就应该参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意图;如果某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则应从其它相近的法规中类推适用。

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解决问题时,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

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都普遍认为应制定一套合理而又科学的成文法体系。

但是,人类法律实施的历史表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成文法并非解决人间争议的“灵丹妙药”。

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典化运动时开始的对制定法的极度推崇,转而对司法裁判功能的重视,以及在允许法官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造法”的同时,对其“造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显然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因此,科学地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法官造法”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针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除了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外,在具体措施上还应当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一,在党的领导方面,将目前由各级地方党的组织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改由党的中央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党的中央组织的授权代表执政党负责领导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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