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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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的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的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 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8月3.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9月第1版;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5. 陶鑫良等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2019年6.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版;7.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8.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第1版;9.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10. 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11. 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4月第1版;12. 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13. 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4.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5.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6.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17. 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8. 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9.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 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21. 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22. 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23.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7月第1版;24. 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第1版;25. 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26.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27. [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28. [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9. [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9年7月第1版;30. [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7月第1版;31.[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32. [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二)期刊杂志类1.《知识产权》2.《中国版权》3.《电子知识产权》4.《中国知识产》。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一书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案例,并探讨了著作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新问题。

以下是读书笔记: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论1.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

2.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创作独立性原则、同步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和公平使用原则等。

3.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第二章:著作权权利及其归属1.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非财产权不可转让和许可。

2.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包括创作原则、国籍原则、注册原则和同族原则等。

3. 对于由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满足作品贡献原则,即按照各自作品贡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1.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原创性要求、实体要件、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等。

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3.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逝世后的50年。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和转让1.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需要满足许可或转让范围的限定、形式要求、义务附加和终止等要求。

2.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许可证和认证等方式实现。

3.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分析需要考虑权利人、受让人、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多个因素。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要考虑版权互惠关系、特殊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关联的国际规则等因素。

2.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的实践中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等差异。

3.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趋势,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规则制定等方式建立全球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六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1.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互联网、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新技术和新形态的影响和挑战。

2.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通过技术保护手段、法律保护手段和自律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作品(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毕业论文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法律毕业论文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一) 著作权的概念1.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法律称谓上,通常称为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为与邻接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有个别立法例,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仅采用例举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而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未作明确规定。

2. 著作权的法律特征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指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所具有的一些法律特点。

⑴著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它的取得与一般人身权取得不同,著作人身权的取得须在作品完成时;著作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⑵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这是著作权的财产性质,也称著作财产权,同一般财产权相类似,既可以由作者本人享有,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由他人行使。

⑶从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而不论有关作品是否发表或者是否提供给公众。

这里的自动获得,既包括不需要加注版权标记,也包括不需要自动登记,以及不必经过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批准或授权,而商标权、专利权则需要相关登记注册才能取得。

(二)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分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违约行为,是指著作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

著作权基本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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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 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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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 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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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念和事实。概念(或称观念)在这里统指作品所 传授给全社会的作者的想法和对事物的评价。事实则是作 者所要告诉读者某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也就是说, 二者都是作者所要传播出来的知识。从实际功能的角度讲 ,作者是不会反对读者利用这些知识的。如一篇文章告诉 人们如何烹调,作者不会阻止读者实际操作文章中所传授 的方法。因而就著作权法的本质而言对于作品内容的这一 构成要素,它无法实施保护。
(1)题材。题材是作品中所描绘的能够表现主题思想的 具体社会现象。如社会题材、军事题材、爱情题材等等。 题材存在于社会之中,它是作者借以表达自己主观思想的 客观条件。为了促进人类文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不 允许对题材进行独占垄断。凡是自然世界或人类社会本身 提供给人们的各种事物现象,人们都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创 作手法予以表现。因此,对这一要素,著作权法是不宜保 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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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构。结构是指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作 者对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主题,往往必须考虑如何组织材 料,如何安排人物、处理情节以及篇章的呼应等等。这种 总体上的安排正是作者创造性脑力劳动最为充分和最为关 键的外在体现。就作品而言,其作用就是将作品的各个内 容要素和各个部分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使作者的思想理论 得以完整地阐述。在一部具体的作品中,作者正是利用结 构这一要素,将语言、色彩、线条、旋律和节奏等符号通 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和体裁充分地展示作品的内容,并禁止 他人擅自对作品进行改写,翻译和改编。因此我们认为,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演绎权就是为了保护作品的结构而 设立的。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三、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依法享受著作 权权利的一方称为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依法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 主体,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 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明确了著作权法律关系 的主体才能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这是防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实施著作权保护 的前提。但需要明确任何人预想成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 规定。 (一)作者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其是凭借作品创作者的身份而直接享有著作权的 人,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也是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某省房地产业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某市召开,会后组 织先进工作者进行座谈,交流经验。《××》杂志社派记者参加了该座谈会, 在会议过程中,该记者进行了录音,会后又对一些先进工作者进行采访,并 将先进工作者在表彰大会上的发言稿复印带走。回杂志社后,该记者根据录 音整理、采访笔记、先进工作者发言稿等材料,写了一篇《房地产业经验谈》 发表在《××》2001年第2期上。2001年底,该记者偶尔在《××文艺》杂 志上发现一署名“张某”的报名文学《直冲云天》,该文中大篇摘引《房地 产业经验谈》的内容,甚至一连数段一字不变。《房地产业经验谈》作者认 为张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张某不予理睬,记者 经多次交涉未果,愤而诉诸法院。 审判过程中,被告方律师认为《房地产业经验谈》一文所引用的事例、 数据都是从会议代表书面材料或座谈录音中摘引出来的,并非由原告自行创 作,因而该采访稿《房地产业经验谈》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 引用该文未构成侵权。原告方律师则认为,记者采访会议,势必要以会议中 代表的发言和录音作为素材,并对这些素材加以整理使用,以保证其报道的 客观性、真实性。但原告的采访稿中的事例、数据,并不是简单地照抄原发 言材料,而是根据自己的写作构想对素材进行了取舍和加工,采访稿中运用 了原告的智力劳动,这种写作方法应是创作,而应由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 不经原告允许,大篇幅抄袭,构成侵权。

著作权有关知识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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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雕塑、 电影、软件等。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如工艺 品、家具设计等。
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 论文、教材等。
口述作品:如讲座、演讲、民 间故事等口头表达的作品。
0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06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维权途径
01
02
03
04
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人所在地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
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修改权
总结词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包括纠正错误、改进表达、调整结构等, 以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结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割裂或其他不 当改变,以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视 听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04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保护方式
01
02
03
自动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 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 记。
登记保护
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对作 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 权保护。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国外医学期刊著作权

国外医学期刊著作权

论科技期刊通过维护著作权实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一著作权:科技期刊传播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一) 著作权有关基本知识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Copyright)即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和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人身与法定期限的财产专有权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专有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作家、艺术家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专一性、排他性及严格的地域性。

2 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大部分。

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与要求确认身份权;维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收回已发表作品权。

经济权利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所有者对因经济目的而使用作品或他人使用其作品享有物质报酬的权利。

作者的财产权利是作者通过行使或转让若干媒介权利得以实现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这些权利分为两大类:①复制作品的权利:复制即包括平面印刷复制、静电复制,也包括照相复制、影片拷贝、录音录相复制等。

②转向公众传播权利。

主要包括:录制权、表演权、展览或展示权,制片权、翻译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加强著作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作者与科技编辑的法律意识作者投稿到科技期刊的同时就将科技作品的首次期刊出版权与发行权转移给了科技期刊。

投稿行为发生时每位作者都应该签名同意,同时作者还要向期刊社作无一稿两投、署名无争议及作品本身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声明。

这些都是著作权法中作者精神权利的具体体现。

(三) 加强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1 加强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意义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科技期刊作为汇编作品享有汇编权,另外期刊还享有为期十年的版式设计权。

单篇论文的著作权依旧归作者享有。

第3章 著作权概述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3章  著作权概述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3.2著作权的特征
单点效力
指著作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所具有之效力,只 能及于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 使用其版权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 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 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 行使其版权
双面形象
著作权的这一个性特征也称为“一体两权”,即著作 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3章 著作权概述
3.1著作权概念解析 3.2著作权的特征 3.3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3.4著作权制度在我国
3.1著作权概念解析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 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 称
“著作权”是日本学者对“Copyright”一词翻译而成的, 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成立, 但《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 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 作权法》所替代
3.4.2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1950年9月,在全国召开的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 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对于保护著作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 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 自己的作品
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前,尚处于殖民地时代,各州 一直沿用英国版权法
日本于1899年制定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俄罗斯联邦1993年颁布《著作权和邻接权法》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 人的利益

《著作权的保护》课件

《著作权的保护》课件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维护公共利益
著作权保护能够维护公共利益,确保 社会能够享受到创作者创作的优秀作 品,同时避免非法复制和盗版行为对 文化产业造成损害。
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推动文化创新和艺术繁荣,为社会 创造更多精神财富。
02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初始阶段
未经表演者许可,以任何方式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 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 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 制品以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等。
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和教 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 和尊重。
04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维权途径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引用与转载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需注明出处,并确保不侵犯原作者的 权益。对于转载他人作品,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遵循法 定许可规定。
新闻报道与学术研究
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可以引用他人作品,但需遵循合理使 用原则,控制引用比例,避免对原作品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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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著作权的种类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种类
80%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100%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 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知识产权培训总结(2篇)

知识产权培训总结(2篇)

知识产权培训总结根据《____》,我参加了为期____天的知识产权培训,通过这次培训,系统的学习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专利概论、商标概论、著作权概论、知识产权战略概述等相关知识,特别是针对我们设计人员切合度更高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答辩部分进行了重点学习。

心得总结如下:一、总体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及特征在当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显得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文化繁荣等方面逐渐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主要特征,此外,还具有法律确认性、可复制性等特征(二)知识产权分类知识产权有两类。

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类。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著作权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并不易于理解,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导读与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1. 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

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表现形式,反映创作性思想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

而作者指的是作品的创造者,包括个人和法人团体。

2. 著作权的内容和范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的,不需经过登记或其他程序。

作者可通过签订合同、授权委托等方式,将著作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二、著作权法的适用条件和保护期限1. 著作权的适用条件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符合原创性、表现形式和标志性三个条件。

原创性是指作品应当反映了作者的独创性思想和劳动成果,表现形式是指作品所采用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表现形式,标志性是指作品需要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独特性。

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为作者终身及50年自发表之日起,对于法人团体创作的作品,则为发表之日起50年。

三、著作权法的行使和保护措施1.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著作权的行使包括了授权使用和著作权许可的两种方式。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合同或许可证书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授予他人使用。

著作权的基础知识培训课件(11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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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 ?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 台演出的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 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 剧作品定为剧本。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 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的动作设计及 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依“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产生,不需
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 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注 册方能产生。 2客体不同
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 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 识本身,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 征。换言之,商标权的客体主要是一种外观形式。 如对同一美术作品在征得其权利人同意后,用它 作为识别不同商品和表明不同商品的质量的标志 时,即为商标;用于人们观赏时,即可作为著作 权客体中的美术作品。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
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 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 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 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 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 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 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著作权概述》课件

《著作权概述》课件
为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的交易规则 ,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拓展国际版权合作空间
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著作权概述》ppt课件

CONTENCT

• 著作权基本概念 •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 著作权的保护期与限制 • 著作权侵权与法律责任 • 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
01
著作权基本概念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 权利。
特征
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财产 性、人身性。
详细描述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 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 编权和翻译权等。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 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 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 的除外等。
2020年修订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著作权法》 进行了最新修订,以更好地保护创作者权益和促进文化创新。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程
完善版权保护体系
强化侵权处罚
在《著作权法》的历次修订中,不断完善 版权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对数 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适应。
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 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02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著作权法概论第三讲

著作权法概论第三讲

第三讲 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本讲的重点、难点重点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转让难点为合理使用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著作权法对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除了受到保护期的限制外,还表现在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方面,也存在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等方面。

一、著作权的取得(一) 著作权的取得涵义著作权的取得,是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从而享有法定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取得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不同,其不需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著作权的取得情形:根据中国作者和外国作者的不同著作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中国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如张某独立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

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

作品自动保护的情形下,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创作完成之时间难以确定,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作品登记能够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帮助传递版权信息,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如,当软件获准登记之后,登记人可以将源程序的清单交给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封存,在诉讼中,法院对这种证据一般无需再做查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的登记依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2002年2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

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分为软件著作权确权登记和软件著作权转移登记两类。

由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法律文书,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而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实际上是对软件的法律主体一种确认。

知识产权书目推荐

知识产权书目推荐

知识产权书目推荐知识产权书目推荐1. 《知识产权法概论》这本书是由李斯特·施维亚特(Lister S. Lev) 和史蒂芬·坎普曼(Stephen R. Chapman)合著的,是一本经典的入门级知识产权法教材。

该书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法律框架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对于初学者来说非常友好。

2. 《知识产权法典案例选》这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编写,是一本集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案例选读。

通过精选的案例分析,读者可以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掌握实际应用技巧。

3. 《专利法概论》这本书是由韦辛(Hermann Wehling)和克拉布(William W. Shapland)合著的,是一本系统介绍专利知识的经典教材。

该书详细介绍了专利的定义、保护和实施等内容,并提供了大量的实例,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的本质和应用。

4. 《商标法原理与实务》这本书是由何克抒教授和尹光天教授合著的,是一本专门介绍商标法的权威教材。

该书详细介绍了商标的定义、注册流程、权利保护等内容,并通过实务案例讲解商标法的实际应用。

5. 《著作权法概论》这本书由王振滔教授编写,是一本系统介绍著作权法的教材。

该书详细解析了著作权法的重要概念、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著作权侵权等内容,并通过实践案例进行讲解,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践应用。

6.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评价》这本书是由刘卓佳教授编写的,是一本系统介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评价的教材。

该书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基本概念、目标和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与实务。

以上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一些知识产权书籍,这些书籍内容丰富、权威性强,适合不同层次的读者阅读。

希望通过阅读这些优秀的知识产权书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为创新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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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的权利。

在国外,除英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看不出这项权利的主体外,绝大部分语种,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语种,都将著作权直接称为“作者权”,即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有关。

“版权”一词也来自日本,后因在日语中已成不再使用的“死词”,在我国民法界也被“著作权”一词代替,但在我国历史上确实有两词交替使用的情况(注1),故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本都明文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又称“邻接权”(见第三章第七节);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

(注1)刘波林:《关于“版权”和“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和使用情况》,“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第6期第8-15页,文化部出版局出版小案例:/news/workslaws/20030702155146.html/zz/001.htm第二节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著作权与物权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

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

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例如,画家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卖给画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并未随着作品的出售而转移给画店,而是仍属于画家本人;即使该美术作品的原作不存在了,也未改变画家创作过该作品的事实。

也就是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脱离于记录作品的物质载体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财产。

通常将著作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即源于此。

另外,著作权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而民法中的物权一般不包含人身权内容。

民法中的人身权不带有财产内容,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不然,有些著作人身权兼备人身权和财产权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即说明这一点。

物权与著作权还有以下一些不同之处:第一,物权的标的通常只能由物权人占有,物权人排除其他人同时占有的可能,物权指向的标的物既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也容易受到物权人的保护,因此物权受到他人侵犯的危险性很小;而作品一旦发表,全社会都可以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渠道获得,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作者只能依靠法律去制止,但是实际上却很难做到。

可见,著作权的排他性大大弱于物权。

第二,著作权可以同时许可两人以上行使,不受记录作品的载体的限制;而物权的行使通常都离不开对标的的占有,很难想象脱离标的物对物权的行使。

第三,传统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

而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因关系到社会公众在文化、教育、科学方面的利益,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因此,有理论将著作权称为“准物权”。

不管怎样,著作权从其属性来讲仍是一项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这条规定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著作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都是关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

这些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客体不同。

专利权是关于发明创造的权利,其客体是某种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方案或某种对产品外观作出的新设计。

专利权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但是专利权人不能凭借这一权利禁止他人就这种新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撰著出书,因为这种行为不属于实施专利,不受专利权的控制。

著作权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其客体是某种有独创性的能被人感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物。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或者传播其作品。

但是,著作权人不能凭借这一权利禁止他人按照作品中描述的新技术方案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因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使用作品,不受著作权的控制。

第二,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性质不同。

专利权基本是一类财产权,法律一般仅就这类财产作出统一规定;著作权是一类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混合权利,法律一般要就其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三,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条件不同。

在我国,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一般只要具备独创性并能被人感知即可。

第四,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产生和维持的情况不同。

专利权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依法通过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的;著作权一般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专利权的维持是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来维持效力的;著作权的维持是自动的,不以交纳年费或者类似费用为条件。

第五、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同。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而公民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可达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虽然著作权与专利权并非同一种权利,但是有可能在同一智力劳动成果上两种权利并存。

例如,某件艺术台灯有可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又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测试:三、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其客体都是无形财产,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区别。

这些区别表现为:第一,商标权通常涉及工商领域,是关于商品信誉的权利,其客体是某种形式的商品标志;著作权通常涉及文化领域,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权利,其客体是某种有独创性的能被人感知的文学、艺术、科学创作物。

第二,商标权必然与商品相联系;而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则不一定表现出商品的属性,因而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涉及商标权。

另一方面,著作权必然与作品相联系,而商品标志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表现作品的属性,因而不涉及著作权。

在某些情况下,某一作品可能作为商品标志同时得到商标权的保护,或者某一商品标志可能作为作品同时得到著作权保护。

例如,某一图形具有独创性,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经过图形著作权人许可,将图形作为某一商品的标志,经过商标注册后,也受到商标法保护。

第三,著作权与商标权产生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商标权的产生以商品标志具有可识别性(使他人可籍以区分某一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和进行商标注册为条件,它在商品标志履行注册手续后产生;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感知性为条件,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需要指明的是,某一作品或者商品标志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权双重保护时,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人。

通常,商标权人是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后,将作品作为商品标志使用,并进行商标注册,才取得商标权的。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时,必须注意不得侵害作为商品标志的作品的著作权。

四、著作权与行政法一般而言,著作权法和行政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因利用作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是民事权利。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著作权依作品的创作产生。

因此,从其性质讲,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自然权利。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法人、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从法律特征看,只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者命令,行政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对方无论是否同意,都必须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因此,与民法关系下的当事人的平等关系不同,行政法关系当事人的关系不是平等的。

从行政法的内容来看,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权限,是国家赋予某些行政机关的特殊的权力。

一般来说,行政法同著作权法没有太大的关系。

但是,某些行政法,例如《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或者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的规章等,涉及的行业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关,因此调整的范围会与著作权法的发生交叉或者竟合。

在明确著作权法和行政法两种法律的性质的基础上,就会很容易地分清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两种法律关系下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条重要原则。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两者虽表述略有不同,但是精神是一致的。

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法的规定都不意味着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以及著作权就一定不存在或者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指内容非法(反动、淫秽、宣扬迷信等)的作品,在整个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中,这类作品仅仅是极个别的。

如果内容非法,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任何人、任何出版社均不得出版、传播。

如果内容不违法,仅仅违反某些行政法规定,例如完成建筑设计的单位未履行建设部关于设计单位必须具备资质的规定,或者作品的内容不违法,但是出版、传播方式非法或者不符合有关出版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是著作权法第四条所称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并不影响其享有的民事权利。

从著作权是自然权利这一属性出发,著作权的产生是依创作为准,不是以出版程序合法为准。

如果把内容不违法仅仅违反行政规定的作品同国家严禁的物品混为一谈,一方面显然扩大了打击的范围,另一方面则会产生荒唐的结论:既然这些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那么他人只要在出版程序上合法,就可以随便盗印了。

因此,违反行政法规定,但是内容不违法的作品,在主动行使权利时,由于一行使权利就与行政规定冲突,因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在被动行使权利时,例如当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完全的禁止权和对侵权人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同一般作品的权利无异。

关于违反行政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内容以行政法关系为主的,或者名义上是著作权合同,但是实际上主要涉及行政法关系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定。

合同内容以著作权关系为主的,合同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著作权法规定。

例如,有的出版社在引进境外著作权时没有履行关于出版涉外作品的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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