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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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指为了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购房者和建筑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制度的一项规定。

根据该办法,建筑施工方在竣工验收后,要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并提供一定年限的质量保修服务。

这个保修期限要在购房者购房时与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

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方在保修期内对屋顶、墙体、楼层、排水设备、给排水设施等重要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修补的义务。

对于购房者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筑施工方应及时响应并尽快进行处理。

如果问题属于建筑施工方的责任,施工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问题由购房者的使用不当或外部原因引起,购房者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筑施工方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检查和维修服务,以确保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建筑施工方还应主动提供相关质量保修信息,明确保修期限、保修内容和保修责任等。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渠道。

购房者可以通过咨询热线、网上平台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涉及的建筑施工方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出台,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筑施工方应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质量保修,同时购房者也要加强对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维权意识。

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中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

中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

中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订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设部文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服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尖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剧院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屋建设工程也日益增加,但是由于一些开发商及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质量不达标,给购房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提高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居住的安全和舒适,我国出台了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制度内容1.实行房屋质量三包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按照房屋质量三包规定享有三包服务。

房屋质量三包是指开发商承诺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其销售的新建住宅及其共同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应当承担修复、更换、退费等责任。

2.规定房屋建设工程质保期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房屋建设质量,加强监督检验,提高工程质量。

在房屋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规定其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两年,也有的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为五年。

在质保期内,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免费维修。

3.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保证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有些地方规定开发商在竣工验收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质保金,作为未来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弥补金。

如果在质保期内,房屋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开发商可以从质保金中损失。

4.明确责任主体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中,明确了责任主体,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施工单位等承担责任,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市、县住建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和处罚。

5.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购房人在质保期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要求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解决。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核查,并协调开发商、施工单位及购房人之间的纠纷。

6.完善法律法规我国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推动房屋质量保证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监管不到位。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的稳定与安全,维护业主和建筑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修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照明、暖通空调、电梯等各专业工程。

三、保修期限主体结构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装饰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给排水、电气照明、暖通空调等专业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1年;电梯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不得低于2年。

四、保修责任建筑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内按照本办法履行保修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修复;业主应当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建筑单位,并配合建筑单位进行保修工作;若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单位可以在收取合理费用后进行修复。

五、保修程序业主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建筑单位,并保留相关证据;建筑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问题进行核查,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修复完成后,建筑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并向业主出具保修验收合格证明。

六、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七、罚则建筑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因建筑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即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以下是保修办法的要点:
1. 保修期限:
- 新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
- 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年;
-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保修责任:
- 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和主要附属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由建筑方负责保修;
- 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小问题应由建筑方协助解决;
- 对于建筑方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 保修范围:
- 保修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防水、维修保养等;
- 保修范围不包括正常损耗、人为破坏和不合理使用导致的问题;
- 第三方施工的附属设备和装饰装修不在保修范围内。

4. 保修处理:
- 房屋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建筑方进行修复;
- 建筑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修复;
- 若建筑方无法按时修复,建设单位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5. 投诉和纠纷解决:
- 对于保修问题的投诉,建设单位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对于质量问题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实施对于确保房屋质量和维护购房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方和建设单位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的处理。

三、保修责任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四、保修期限与责任分配
1. 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2. 在保修期限内,对于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3. 若经鉴定为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由相应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4. 若消费者自行变动结构、装修或不正确使用,造成质量问题,则由消费者承担维修责任。

五、保修处理流程
1. 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开发商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勘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维修方案。

3. 经消费者同意后,开发商应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负责维修所需费用。

4. 维修结束后,消费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5. 若消费者对维修结果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进行仲裁。

六、补充条款
1. 保修期限延长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对于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责任分配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则: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房屋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房屋工程保修、维修管理办法1. 目的为理顺工程保修、物业保修的管理程序和内容,使各交付后项目的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确保保修工作的有效协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美林基业中国美林湖开发的所有工程项目在保修阶段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3. 术语和定义3.1.保修期限:指从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合同保修期满为止为总包单位对发展商的保修期。

发展商对业主的保修期为房屋交付日起至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房屋交付日时间差的保修由发展商承担。

3.2.房屋交付:指公司与房屋购买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

3.3.房修工程师:指保修中心各项目服务中心房屋保修管理的专职工程师。

3.4.地产专职工程师:指地产项目部派出,配合项目保修服务中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的专职工程师。

4. 职责4.1保修服务中心:4.1.1 负责自交付之日起的工程保修工作,各项目物业保修服务中心经理为工程保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a.负责受理房屋维修报修接待(接报、填单)。

B.负责分类派单,根据业主保修情况分为紧急(30分钟内到场查看并给出处理意见),非紧急(24小时内到场查看并给出处理意见)。

4.1.2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房屋保修制度文件,并严格执行;4.1.3负责对各服务中心按规定配置房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考核,房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修相关专业和管理能力,详见《房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4.1.4负责房屋保修管理,协调处理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落实维修整改;发现房屋系统性、普遍性质量问题,及时汇报、沟通,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地产提供房屋维修有关信息;建立一户一档房修档案资料库;4.1.5每月定期上报房修工作半月报和工程质量保修记录;4.1.6负责选定专业维修队伍,在原保修施工单位违反保修协议规定或无法及时保修的情况下,保修服务中心有权直接委托其他专业维修队伍进行及时维修。

4.1.7负责提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房屋维修相关记录及完工验收资料,提交到建总成本部,由建总成本部审核结算及扣款。

房屋保修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房屋保修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OOO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建设部80号令 文档

建设部80号令 文档

建设部文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屋面、外墙、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分为主体结构保修期与非主体结构保修期。

2.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十年,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负责修复。

3.非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五年,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条保修责任1.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用户有权要求建筑单位进行维修。

2.建筑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

3.若建筑单位拒绝或拖延修复,用户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赔偿责任1.在质量保修期限内,若建筑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建筑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3.建筑单位应当购买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保险,确保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时,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3.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主体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相关方可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屋面、外墙、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分为主体结构保修期与非主体结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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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保修、维修管理办法1. 目的为理顺工程保修、物业保修的管理程序和内容,使各交付后项目的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确保保修工作的有效协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美林基业中国美林湖开发的所有工程项目在保修阶段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3. 术语和定义3.1.保修期限:指从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合同保修期满为止为总包单位对发展商的保修期。

发展商对业主的保修期为房屋交付日起至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房屋交付日时间差的保修由发展商承担。

3.2.房屋交付:指公司与房屋购买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

3.3.房修工程师:指保修中心各项目服务中心房屋保修管理的专职工程师。

3.4.地产专职工程师:指地产项目部派出,配合项目保修服务中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的专职工程师。

4. 职责4.1保修服务中心:4.1.1 负责自交付之日起的工程保修工作,各项目物业保修服务中心经理为工程保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a.负责受理房屋维修报修接待(接报、填单)。

B.负责分类派单,根据业主保修情况分为紧急(30分钟内到场查看并给出处理意见),非紧急(24小时内到场查看并给出处理意见)。

4.1.2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房屋保修制度文件,并严格执行;4.1.3负责对各服务中心按规定配置房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考核,房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修相关专业和管理能力,详见《房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4.1.4负责房屋保修管理,协调处理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落实维修整改;发现房屋系统性、普遍性质量问题,及时汇报、沟通,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地产提供房屋维修有关信息;建立一户一档房修档案资料库;4.1.5每月定期上报房修工作半月报和工程质量保修记录;4.1.6负责选定专业维修队伍,在原保修施工单位违反保修协议规定或无法及时保修的情况下,保修服务中心有权直接委托其他专业维修队伍进行及时维修。

4.1.7负责提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房屋维修相关记录及完工验收资料,提交到建总成本部,由建总成本部审核结算及扣款。

4.1.8负责设立维修材料存放仓库,保存好各种建筑、装修维修材料,以便可以实现快速维修,建立进出仓台账。

4.2保修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4.2工程建设总公司(包含下属各分公司):4.2.1负责督促地产项目部确保新项目达到交付标准,及时合格完成新项目物业移交;集中入住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地产专职工程师全日在保修服务中心上班,直接接受服务中心经理管理,配合完成入住期间验房问题的整改,负责保修单位整改的过程控制、报验确认和专业沟通,确保维修整改的质量和及时性。

4.2.2负责各保修服务中心工程保修工作的对接;行使保修服务中心与地产其他部门之间的总协调职责以及重大投诉的指导、处理。

保修中心经理负责牵头质量问题保修的补偿谈判,确定补偿、维修方法、善后处理,参与重点房修工作。

4.2.3 负责对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房屋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及相应责任单位保质金的扣款。

4.2.4根据房修工作需要,审定和要求物业制定、完善相关房屋保修制度文件,并按此内容督促实施;4.2.5通过物业服务中心和销售部门对业主满意度回访,以季度为周期对保修服务中心进行房屋保修管理工作考核,依据考核得分给予保修中心经济奖励或扣罚;4.2.6 对房修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不称职的房修人员要求维修中心予以撤换;对保修工作按每季度零星维修、急修及时率≥90%,给予保修服务中心全员基本工资5%的奖金作为激励奖金,客服回访调查服务质量满意率≥95%给予全员基本工资10%的奖金作为激励奖金。

4.2.7负责第三方维修费用的结算及甲供材料的供货;授权保修服务中心零星维修材料采购权,预支壹万元整(10000.00整)的零星维修材料采购资金,每月按实际使用所采购的票据报销,循环使用。

4.2.8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完工验收后,提供部分室内装修施工材料作为维修备用材料,移交到保修服务中心仓库,办理移交手续后方能办理结算。

4.2.9负责落实新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在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新项目交付后,施工单位必须与保修服务中心、工程建设总公司,另外签订细化的《房屋保修三方协议》并作为总包合同附件”。

总承包单位有义务接受保修中心的保修管理和监督。

4.2.10负责在新项目物业移交的二周内牵头落实签订《房屋保修三方协议》。

如建总及其下属单位(各工程管理中心、装修部等)未能按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或未按时落实《房屋保修三方协议》签订的维修责任仍归建总各工程管理中心及装修部,一切责任由相应单位承担。

附:《房屋保修三方协议》样本4.3采购中心:4.3.1负责房屋维修甲供材料的采购及按时供货,对于比较少见少用、维修常用的施工材料要备有一定量的维修备料,保修服务中心每半月定期申购、领用或领到保修中心维修材料仓库入库保存。

4.3.2负责组织与协调甲供材料供应商,如甲供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积极配合处理,及负责甲供材料质保金的扣除。

4.4物业公司:4.4.1负责每天18:00至次日8:00钟时段内的业主报修及急修抢修工作,并做好记录每天提交到保修中心。

8:00至18:00时段内的保修负责电话转接至保修服务中心接报分机,房屋工程维修报修接单以报修服务中心为主。

4.4.2负责美林湖区域内日常的水电维修,以及水电抢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每天提交至保修服务中心,由保修服务中心统一提交到建总成本部结算。

4.4.3负责处理工程维修以外的业主投诉或诉求,及时取证,耐心解释、沟通,按有关规程执行。

4.4.4负责每月维修服务满意度回访,根据维修服务中心提交的维修半月报、月报,回访率达40%以上。

5.项目保修阶段5.1. 项目保修阶段工作定义:指集中入住开始至房屋保修期限内,保修中心承接业主报修的房屋质量问题,及其引发的投诉处理、索赔谈判、维修整改、协调、档案记录等保修管理工作。

5.2. 项目保修阶段保修工作操作规程房屋维修管理具体操作详见《房屋维修管理作业指导书》5.2.1新项目集中入住期间,业主提出的验房问题,在完成维修验收时业主不能来现场签认的,必须在入住验房表单“业主验房记录单”的复验结果栏内作出相应记录。

5.2.2新项目集中交付结束后,业主的每项报修,必须执行房修相关表单的填写操作。

5.2.2.1以下情况必须填写3联单:a.需要持续入户维修作业2天(含2天)以上的;b.需要打开房屋结构进行维修并随后恢复的:如:涉及空鼓、裂缝;各类渗漏;拆换木地板;拆装铝门窗框架、调换铝型材;拆装进户门、内门框架;电气、给排水管线拆装;橱柜拆装;饰面砖、大理石调换等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大的保修项目;c、已过保修期属有偿维修,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作让步无偿保修的;d、业主反应较激烈、已有投诉或可能引发重大投诉的其它保修项目;5.2.2.2更换配件等一般小项维修,可填写《零星房屋维修处理记录单》;5.2.3房修工程师接到业主报修,应认真解答业主询问,作好记录并填写报修单,及时会同保修单位、业主现场查看,商议处理意见和维修时间,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a.判断质量问题避免含糊,尽量避免二次以上到业主房屋中查看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的判断前后要一致。

b.维修人员不得单独到业主房屋中查看质量问题。

c.属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及时与业主沟通协调,约定维修时间,落实维修。

d.较重大的质量问题(如裂缝、渗漏)不要轻易下结论,待事后判断准确后以书面形式答复业主(可以将质量问题的结论、维修方案合并在一起),业主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

e.一般质量问题的维修不予补偿。

对于业主提出的额外的补偿,物业公司和保修中心不宜轻易承诺。

f.重大质量问题(裂缝、渗漏以及超过5000元维修费用的)保修的补偿以及对于业主提出的额外的补偿实际损失的补偿(需有有关证明),贰千元以内(2000.00元)以内的由维修经理协调处理;贰万元(20000.00元)以内由保修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全权处理,超过贰万元(20000.00元)应上报建设总公司总经理确认。

g..属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取证,耐心解释、沟通,按有偿维修规程执行。

5.2.4对于正在装修或已完成装修房屋的维修,维修方案中应明确成品保护所用材料、保护方法,在维修过程中予以监督。

5.2.5房修工程师或协管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巡视,重大质量问题的隐蔽工程施工需安排人员旁站监理,重点进行维修过程监控和质量验收;增加的人员费用应由保修单位支付。

5.2.6各维修服务中心每月12日、25日前向建设总公司上报《房修工作半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

5.2.8除《住宅质量保证书》外,一般不另外提供有关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5.2.9不得将维修费用直接赔付给业主,让业主自己维修。

5.2.10防止施工单位直接与业主谈判、赔偿,改变维修中心已确定的处理方案。

5.2.11在房屋质量问题性质、保修范围、维修时间等问题与业主存在意见差异的,业主反应较激烈、已有投诉或可能引发重大投诉的,一周内经与业主沟通、协调无效果的,房修工程师必须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并抄报建设总公司。

5.3.维系中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修缮的操作流程:5.3.1直接委托第三方房修的前提条件:原保修单位违反《房屋保修三方协议》约定条款,保修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物业公司和小业主合理要求的。

5.3.2物业房修工程师填写《房修委托申报单》并附《物业零星工程委托单》(需附“**情况说明”附件)。

5.3.3房修工程师书面或邮件报批→服务中心主管/经理批示回复→房修工程师转报→建设总公司回复→维修中心经理转发→房修工程师执行→第三方施工单位维修。

5.3.4报批流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施工单位维修发生的费用按照《房屋保修三方协议》中规定执行。

5.3.5超过总包保修期等由地产支付的维修费用,由保修服务中心直接填写《房屋维修委托申报单》、《物业零星工程委托单》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报建设总公司确认,建设总公司应于2日内给予审批回复。

6. 重复维修升级管理及预警制度:6.1.对于相同部位、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房修问题,服务中心应重点跟踪、管理,以消除客户的抱怨和不满。

6.2.房修工程师接到业主重复维修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报修,必须立即上报房修负责任人、客服主管和部门经理。

由房修负责人、客服主管及时与业主协调沟通,处理该项重复维修。

处理过程中,房修负责人、客服主管遇有困难难以解决或业主反映激烈有矛盾升级倾向时,应及时上报经理,进入升级管理,由服务中心经理直接主持协调处理该项重复维修。

6.3.客服接待、房修工程师接到业主对房屋质量问题两次及两次以上维修的投诉(包括口头、书信、电话、网上等各种形式),房修工程师需及时填写《房修预警报告》,上报建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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