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探索
2020年第19卷第5期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探索□许璐璐甄雯【内容摘要】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位阶原则。
建议从立法上进行变“申诉”为“复议”,并建立校内校外复议体系,对基本权利的救济,则“穷尽复议”后进行诉讼。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复议;法律诉讼【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校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编号:2017SJB0987)成果。
【作者简介】许璐璐(1977年 ),女,徐州医科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甄雯(1991年 ),女,徐州工程学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一、权利救济立法与实践现状随着依法治校工作的推进,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中大家越来越重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无救济则无权利。
关于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涉及对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内容。
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不满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而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果产生后,如学生对复查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可以向高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现实生活中,在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除非被开除学籍、不被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或生存发展权时,大多数学生往往考虑还要继续在学校学习,受学校管束,没有丝毫反抗意识,习惯于忍气吞声、默默承受,鲜有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更别提向学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少数学生权利意识觉醒,却也往往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隶属于学校,势必站在学校立场行事,学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和学校官官相护,往往直接采用诉讼方式,有时也会“杀鸡用牛刀”,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立法改革原则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与位阶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有专门属于自己的立法权,对部分立法内容(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不得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立法,除非有法律规定或立法机关的授权。
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浅析
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浅析作者:赵婷来源:《新一代》2010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和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受到广泛关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分析我国高校学生权利入手,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2-0086-022003年12月,山东某高校学生王某因在学校的一次考试中作弊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月4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傅晨因作弊曾三次状告母校讨学位。
近几年来,学生因受处分问题或学位授予问题等问题与校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事情屡次发生,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教育界很多警示。
这些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上存在种种缺陷。
一、高校学生权利的界定和权利救济的涵义(一)高校学生权利的界定。
高校学生权利是指被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高等学校学生在法律关系中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高校学生一方面因公民身份而享有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因高校学生身份而获得了高校学生权。
高校学生的公民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普通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及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婚姻家庭方面权利等一系列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规定的普通权利主要有民法上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高校学生权,是指具有高校学生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一般权利在我国《教育法》中作了规定。
高校学生的特有权利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包括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与教育教学资源利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获得奖励和资助权以及获得救济权。
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的论文
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当下,高等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常与大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不相符,因而研究这种冲突的救济,特别是法律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能为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依据,改变目前高等教育法律不完备、可诉性弱等现状,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等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大学生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11 现行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固然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设计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处分程序的公正。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除此以外,鉴于学校违纪处分与行政处罚的相似性,学校作出针对在校学生的处分程序时,还可以适当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规定。
另外,学生权利救济手段可分为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两部分。
校内救济主要是指已被《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的校内申诉制度,校外救济则为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的行政复议与司法保障。
2 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与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过去,人们常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学生的入学到毕业具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只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一旦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责任、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学生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
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在提出高校处分权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权利救济一、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概述1、高校学生处分权概念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为维护其良好的学校秩序,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受教育者进行的强制性消极处理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就是指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力。
按照高校实施处分对学生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将高校学生处分权分为”一般处分权”和”学生身份处分权”。
2、高校学生处分救济的必要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实际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所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更需要合理、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几年,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二、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1、高校学生处分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依据较少。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少,内容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性不强,可诉性弱。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的则是行政规章,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学生处分权利的条款更是十分单薄。
(2)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大学还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分别实施于1981年、1995年和1999年,最长的至今已有27年之久,有很多与时代脱节之处。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现实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
这些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高校管理中侵害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具有正当性。
文章在分析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现有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完善性建议。
标签:高校管理;权利侵害;权利救济;若干建议目前,当学生权利受到高校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可以倚重。
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时如何有效救济已经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受侵害学生权利救济的正当性分析自古以来,中国教育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过于强调师道尊严。
传统思想的影响使我国注重高校权威的维护,却忽视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不相符的,对受侵害学生的权利进行救济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
第一,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理学分析的必然结果。
首先,法谚云,“有权利而无救济即非权利”。
对受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实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的学生权利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法以追求的正义为自己的天然使命,正义必然要求对权利给予救济。
亚里斯多德在其《伦理学》中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其矫正的正义就包含有权利救济的思想。
如果社会某一成员侵犯了另一成员的权利、特权和财产,矫正的正义就要求侵害者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或对侵害者施予与其行为相应的刑罚。
[1]由此可见,不管是从权利的依存关系分析还是从法的价值分析,受侵害的学生权利必须得到救济。
第二,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了权利侵害前的预防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要让权利能真正地享有和行使,就必须具备在权利被侵害之后能得到救济的机制。
从权利实现的意义上讲,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相应救济途径是否明确、畅通。
因此,为了使学生合法的权益受损害时可获得及时的救济,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至关重要,是法治社会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浅析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构建
浅析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构建【字体大中小】作者:董立山时间:2010-11-10 来源:《社会科学家》阅读次数:4摘要:对违纪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实施惩戒是高等学校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为受惩戒学生提供有效救济也是民主宪政的一般要求。
反思现行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构建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有惩戒必有救济、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停止执行等基本原则,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
关键词:高等学校惩戒权利法律救济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会校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含义即是要求法律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中心环节。
高校实施学生惩戒权往往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这样一种准行政处罚行为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莫不如此。
所以,本文拟从我国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入手,探讨构建学生惩戒救济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进而就构建实体法上的救济机制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完善这一机制稍尽绵薄。
一、现行救济机制之不足在我国,有关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的规范集中体现在《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中,其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第五条第(五)项亦规定:学生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则具体就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的申诉途径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从整体上看,现行救济机制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不断高涨的校园民主和与日俱增的校园惩戒纠纷的需要,且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要求。
浅论我国大学生权利行政救济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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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法 治社 会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有 扩 大 的趋 势 , 法 理 学上 行 政 自 在
由裁 量权 是 最 难 以控 制 的 法 律行 为 之 一 , 以这 种现 象 对 权利 主 体 的 所 利 益 构 成 了 严 重 的现 实威 胁 , 如校 外 同居 被 学 校 开 除 、 乙肝 携 带 者 将 劝 退 , 、 级 考 试 违 纪 被 吊销 毕业 证 、 学 分 未 修 满 的学 生 乱 罚 款 、 四 六 对 违法招生调剂专业等。 ( ) 三 司法 行 为对 大 学 生权 利 的侵 害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的缺 位 、 位 而 造 成 曲解 法 律 、 法 裁 判 的 错 枉 事 件 屡 有 发 生 , 些 基 本 程 序 性法 律 尚未 制 定 , 教 育 权等 宪 法 权 利 一 如 没 有 完 全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充 分 体现 。 2 0 如 0 0年 湖 南 外 贸外 语 学 院 6 名 学 生 因 留宿 异 性 被 开 除 , 告 学校 侵 犯 隐私 权 , 审 败 诉 。此 案 本 状 终 为 民事 纠 纷 , 院却 以行 政 案 件 受理 此 案 , 直 接 导致 学 生败 诉 。 法 并 ( ) 人 主 体 的 公 权 力 行 为对 大 学生 权 利 的 侵 害 四 私 行 政 公 权 力 在 社 会 化 的 形 势 下 为 了更 好 地 维 护 秩序 、 高效 率 、 提 满 足 专 业 化 需求 而 授 权 给私 人 主 体 一 定范 围的 公权 力 , 形式 上 是一 种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522 0)4 5-1 10- 9(0 90- 0 0 0 0
走 向 权利 本 位 的 社会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政 救 济 创造 了 良好 的 社会 氛 为 围; 次 , 律 制 度 的逐 步 完 善 ,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再 法 为 支撑 。 以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为主要框架的 行 政 救 济 制度 的建 立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支撑 。教 为 《 育法》《 、 高等 教 育 法》 《 通 高 等 学生 管 理规 定 》 于 学生 申诉权 和 诉 、普 关 讼 权 的规 定 , 一 步 完 善 了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 救 济制 度 。 进 三 、 全 并 完 善 高 校 大 学 生上高度 重视 高校 大学生权利救 济 完 善 立 法 既是 国 家 的权 力 也 是 国 家 的义 务 , 代 法制 理 念 从 传统 现 的管 理 控 制 型 转 向 监 督 服 务 型 , 注 重法 律 的保 护 功 能 和 救 济 功 能 , 更 完 善 大 学 生权 利 救 济 渠 道是 推 进 依 法 治校 , 实现 大 学 生权 利 法 治 化不 可或缺 的举措 。 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高校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 把 权 的管 理 行 为全 部 纳 入 行政 复 泌的范 围 , 政 复议 机 关依 据 法 定 程序 行 对 被 申请 人 的行 政 行 为 进行 全 面 的 合法 性 与 合理 性 审 查 , 涉 及 影 响 在
论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新教育文档
论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国家有权机关予以补救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一,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首先由行政相对人提起,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是一种被动行为。
这一点与行政监督不同:行政监督是国家有权机关根据职权主动地、直接地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的对象是造成相对人权利损害的行政行为,包括违法和失当的行政行为两类,一般不包括合法行政行为。
这一点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第三,受理行政救济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以此为依据,行政救济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
行政内救济包括申诉、行政复议等,行政外救济主要是诉讼救济。
对高校学生权利能否适用行政救济,尤其是能否给予行政诉讼救济,理论界和司法界颇有争议。
近几年,高校涉讼的案件频发,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郑文滔诉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案,董某诉郑州大学案,齐某、李某诉齐齐哈尔医学院案等等,这些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其解决颇费周折,―方面引起了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另―方面,这些案件所折射出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高校行政主体地位问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高校管理权的性质问题、学生权利救济问题,远没有因这些案件审理结束而得到解决,亦没有因学者集中性研讨暂告一段落而取得令人满意的答案,更没有取得权威性的司法解释。
反观现实,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
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缺失,高校学生寻求个体权益保护的渠道不甚通畅。
主要表现在:(1)校内申诉机构独立性不强,申诉程序缺失,影响了申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2)对可申诉事项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界定不明;(3)对学生管理争议能否纳入行政诉讼争议颇大;(4)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缺乏联系与沟通,学生申诉后如何救济缺乏法律规定;(5)高等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亦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但高校学生权利保护还处于较
为初级的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权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
因此,开展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研究对于完善高校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促进高校学生
权利救济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2.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通过文献资料分析和案例研究,探析不同类型学校和学生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主要问题和特点。
(2)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
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3)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实践案例研究。
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权利救济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3. 研究预期成果
通过本研究,预期达到以下成果:
(1)掌握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性知识。
(2)发掘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政府和学校改善工作提供建议和思路。
(3)总结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实践案例,为其他学校和地区的学生权利救济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
(4)提高高校学生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认知,促进学生权利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接受高等教育。
然而,在高校求学期间,有些学生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如学术不端、违规考试、宿舍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学生的学业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时,学生需要一种有效的救济机制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管理体制,保障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和目标本研究将选取几所我国高校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探讨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探究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了解相关规定与程序,以及大学生对此的认知情况。
2.明确我国高校大学生遇到的常见的权利救济问题及具体情况。
3.分析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4.对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国外优秀高校的救济机制,并提出适合我国高校的改进方案。
三、研究方法与步骤本研究将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研究对象:选择几所我国高校作为样本。
2. 编制调查问卷:设计涉及学生权利救济的问题,其中包含对现行制度与实际效果、遇到问题的情况、相关建议等问题。
3. 数据分析:采用SPSS分析问卷调查结果,并对访谈结果进行分析整理。
4. 提出建议:针对该研究所揭示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四、预期结果和意义本研究将以深入研究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为目标,分析和讨论和学生权利救济相关的问题和困难。
研究结果有助于提升学生自我保护主动性,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
同时,本研究将有助于各高校完善自身管理体制,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探讨
1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1.1学生权利和地位的不明确首先,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而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符合学生发展的校规。
但是,还有许多高校并没有认识到制定校规的重要性。
此外,还有一些高校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但是其并没有尊重学生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由于传统观念早已根深蒂固,不利于法制行为的实施。
收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教师比较重视师道尊严,这就导致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此外,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将其看成实施法律教育和管理行为的主导者,学生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下,学生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学生的主体地位也得不到明确的重视。
1.2学校管理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相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过去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式和要求,在当今社会,学生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如教育权,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可是一些高等院校并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反而在平时的生活中,侵犯及不尊重学生的权利。
近几年来,学生起诉自己母校的案例已经不计其数,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是学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出诉讼要求。
而学校则并没有制定校规校纪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2解决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措施高校学生的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本身依法享有的宪法和法律给予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权。
对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优化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2.1依法治校,确立学生权利及学生的主体地位高校需要转变观念,在管理制度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人人平等,学校应该尊重学生的每项权利。
实行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遵循法律精神的管理制度。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高校。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地也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实现了大学生受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便捷、简单、高效的救济途径。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从机构安排、人员配备、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大学生权利维权条例,明确有关救济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加强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决其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问题,以提高维权办案水平。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
大学生的权利维权以及救济要求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救济政策,同时加强劝阻,防止相关行为的扰乱,把大学生的学习环境改善到更安全的程度。
同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济条例,加强救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大学生在维权救济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让权利实施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是完善救济规则。
每一次救济行动,总有一定的立案规则,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受害群体的权利。
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规则,审慎加以解释执行,减少对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损害,避免维权过程中的冲突,有助于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救济规则,实现大学生权利得以落实。
四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大学生权利维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许多,比如教职工违反章程和学院规定,不够职业化的维权行为,学术抄袭和剽窃等,还有一些学术性的问题,如课程不够完备,教学资源少等。
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惩戒,消除违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要加强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保护水平,完善救济规则,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有效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使大学生以安全的环境,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获得社会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尊重。
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的论文
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的论文论文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
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
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
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1、权利救济的含义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中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
04
学生权利救济的实践与案例
学生权利救济的实践经验分享
1 2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在遇到权利 侵害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引导学生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合作机制
高校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处理学生 权利救济事宜,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
学生权利救济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高校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学生提起申诉后,学校重新审 核证据,最终恢复学生学位。
案例二
某高校学生因校园暴力事件受到处分,学生提起申诉后,学校重新 调查,撤销原处分。
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学校介入后,改善了学生实 习环境,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权利救济的成功案例探讨
成功案例一
某高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车祸,学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并 给予抚慰金,同时加强校园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成功案例二
某高校学生对食堂提出投诉,学校积极回应并改善食堂服 务质量,同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学生餐饮安全。
成功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对宿舍管理提出投诉,学校调整宿舍管理政策 ,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同时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学生实际 困难。
民事诉讼
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诉讼
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纠 正违法行为。
诉讼时效
诉讼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内提起,逾期可能不予受理。
其他救济途径
调解程序
学生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协议。
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分析
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分析北京师范大学 刘超摘要:随着新媒体、互联网的快速兴起,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大幅度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步觉醒。
如今,由于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中的问题逐步凸显,导致学生和学校的权益纠纷频频发生,而各类高校因为学生权利救济体制不完善,使得在学生的权利纠纷问题上的处理不合理,不但没有解决两者间的问题,还加大了彼此间的矛盾,同时也凸显了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不足。
文章简要分析了目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简析了当前权利救济的相关原则,并分析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策略,旨在为建立系统的权利救济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优化改进,从而缓和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推动高校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分析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9-0071-0002在依法治国的教育背景下,学生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对象,其相关的权益保障是否完整已经成为如今高校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如何解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纠纷、如何确保学生的相应权利、如何解决高校内部学生管理体制的漏洞是当前高校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一)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如今的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三种维权途径。
当学生出现需要维权的事件时,首先可以通过校内申诉的途径进行维权,当校内申诉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纠纷时,可继续进行校外申诉,而当上述两种维权途径都无法解决时,必要时可以选择司法救济的渠道进行维权[1]。
但就目前的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责任对于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充分,同时学校、教育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自身职责上也没有特别明确的界限,最后使得学生在维权时困难重重,不能有效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在学生具体维权过程中,校内申诉的机关成员普遍是学校的管理者,这就造成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既是学生申诉的申诉对象,也是处理纠纷的裁判对象,使得最后的处理结果比较戏剧化。
关于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
关于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论文摘要]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校和学生的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同时能推进高校大学生权利保护立法。
在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申诉、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的作用有限。
针对以上不足,高校需从强化法治观念、加强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现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以及建立教育救济途径之间的合理联系等五方面来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学生管理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但由于法治精神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由于高校管理存在瑕疵、学生缺乏维权能力等原因,使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不时出现侵犯学生权利尤其是侵犯程序性权利的现象,学生却很少得到相应的救济。
近年来,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制度和实践还需进一步探讨。
一、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重要性(一)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在学生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赋予学校一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但也常常被学校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
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因此,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增强学校和学生的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字体大中小】作者:许和山时间:2010-11-17 来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阅读次数:1 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救济保津机制摘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表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还应该建立校国听证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国大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参加权、选择权、申诉权、救济权等,但在当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救济途径不畅等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频繁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使大学生权利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二者是拥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
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规范和程序,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减少行政色彩,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最终达到教育服务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和机制的建设。
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2005年以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目继成立了申诉机构,制定了申诉办法。
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
以前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只有一条途径一与学校对簿公堂,但作为学生,他们是有所顾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况且打官司也是件劳民伤财的事。
而学生参与申诉本身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不管最后是否能改变处分结果,都让参与者感受到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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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
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
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
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
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
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
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
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
虽然20世纪
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
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只是简略地提及,旧的《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完善。
学生申诉有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实现该项权利的主要问题。
具体表现在:
(1)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上的申诉权利,都有明确的受理申诉的机关,而教育法的规定,只是将申诉这一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为一种非诉讼的学生申诉权利。
有关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学校中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无门”的现象十分严重。
(2)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从而难以充分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不能合法地通过申诉渠道得到解决。
(3)缺乏甚至没有规范的可供选择的申诉形式,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申诉权利。
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法治的进程,就必须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二、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生在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赋予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的同时,也常常被学校作为寻求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学校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
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
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主思想、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高校管理中尚未完全培植与渗透;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2.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
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
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
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入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
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
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校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尚未设定司法救济程序。
当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
很少能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典型的案例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在学校申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致使该生不能获得司法救济。
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与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界定不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属行政处罚,不能使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处分权也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高校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主体,学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