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学原理第六章教育法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也即法 律义务,是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 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拒绝履行将受 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四、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 1.行政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法律关 系中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它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四、国外现行中小学学制
(一)英国学制的改革 1.由“双轨制”向“分支型”学制演变 2.中等教育阶段学校类型多样化 3.高等教育结构不断完善
(二)日本学制改革
• 日本自“二战”后实行六三三制以来,基 本没有大的变化,只有一些小的改革:
• 1.重视幼儿教育 • 2.综合学科的出现 • 3.学习年限弹性化
•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 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
• 3.体现民主和公正教育法制,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的
限延长 (四)改革中等教育结构,普通中等教育与
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 (五)高等教育出现多级层次,学校类型多
样化
第二节 教育法规
•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 1.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 2.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
育活动的行为淮则,教育法规具有国家意 志属性,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其他社 会规范具有明显的区别。因而高度统—, 普遍有客体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教师招聘冲刺必备——教育法律救济

考点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
4.调节渠道调节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考点2:教育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最后,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深度解读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教育法律救济

深度解读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盼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9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10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
34
❖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与教育法律救济
1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指份内应该做的事
责任一词的 三种含义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 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务
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 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 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 偿。
22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解 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法 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点: 以权利受损为前提 具有弥补性 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6教育法律救济

7、受理机关及管辖 可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具体见教 材P153
8、申诉主要环节与程序
提出(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 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申诉要求,申诉 理由,附项等)——对申诉受理(受理、不受理或要求重新提 交)——处理(维持、责令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等) 时效,以送达之日 起发生效力,不服的可申诉复核或提出或诉 讼
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 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即由法律规定,具有惩戒意义。
2、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要违法,二是执 行职务时
行为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分为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受理 处理
1、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 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 过法律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 利得到弥补或者使被破坏的法律 关系得到恢复; (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 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定义务 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 程序和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 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
(二)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 后果。 理解这一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违 约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 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组织 乃至国家行政机关
(3)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 式是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 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 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制度。此外,在教育领域,还 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 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 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 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 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 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 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五)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 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六)侵害师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从教育和法律两方面分析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涵义 ❖ 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一 种权利救济性行为。 ❖ 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类。
二、教师申诉
❖ (一)概说 ❖ 1、涵义 ❖ 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 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 2、意义 ❖ 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 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 水平; ❖ 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法救济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 2、教育行政救济 ❖ (1)概念 ❖ 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
❖ (2)类型: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类。
❖ (3)特点 ❖ A、简便性; ❖ B、监督性; ❖ C、职权性;
提出申诉
❖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
容:
❖ ① 申诉人。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② 被申诉人。 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性别、职务等;
❖ ③ 申诉要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 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 体要求
❖ ②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 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课件

教育机构和师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对教育法律救济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不够,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
对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教育法律救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救济主体、 程序和标准,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资源建设
加大对教育法律救济资源的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完善的教育 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救济质量和效率。
案例二: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罚案
案情概述
一名教师因体罚学生被投诉,教 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学生。教 师体罚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合法 权益,还损害了教师形象和教育
声誉。
处理结果
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进行了 严厉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 级等,并要求其参加教育培训,
提高教育方法和师德水平。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
申诉救济的特点是程序简单、解决问题 及时,是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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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书面审查或听证会,作 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
人。
行政复议程序
01
02
03
04
申请人
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复议 机构。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律救济概述(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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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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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理解和区分三大诉讼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例外规 定: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等坠落致人
伤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侵
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
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020/10/18
起诉受理的条件: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管 辖范围;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没有明确 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受理:如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
2020/10/18
10
可在7日内立案,接受起诉,这种活动称为
(3)开庭审理
含义:是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 行审理的诉讼活动。这是诉讼活动中最重 要的一个环节。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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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聆听与观看
THANK YOU FOR YOUR GUIDANCE.
感谢阅读!为了方便学习和使用,本文档的内容可以在下载后随意修改,调整和打印。欢迎下载!
汇报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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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律师与法律援助]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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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
(1)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 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 业人员。
(2)律师的基本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 和正义。
(3)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 务两种。
(2)类型: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三种。
2.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民有上诉的权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
• 对以往247例教育法力纠纷案例研究中,发现 从教育法律纠纷的主体分析:发生在学生与学 校之间的纠纷有228例,占92.3 %;学生与 教育行政机构的纠纷有19例,占7.7 %。
• 从教育法律纠纷涉及的受教育者权利类型分析: 涉及人身权的纠纷133例,53.8占%;涉及财 产权的纠纷35例,占14.2%;涉及受教育权 的纠纷79例,占32%。从79例受教育权纠纷 产生的原因及类型分析:受教育选择权纠纷4 例,考试权纠纷6例,学校实施招生权引发的 纠纷6例,学生入学纠纷5例,学校处分等管 理行为引发的学籍纠纷20例,学校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纠纷23例,学校因教学行为不当 引发的纠纷11例,其他受教育权纠纷4例。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 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 其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教育法律救济是以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为基础的。没有法律争议 和纠纷就不构成法律救济。 (2)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2017年辽宁教师招聘之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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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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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受损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从一般意义上讲,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三种: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
(3)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
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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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001年出生于某省某市,因患有先天性疾病,导致其智力发育迟缓。
2019年,张某某的家长向某中学提交了入学申请,希望学校能够给予其特殊教育支持。
然而,该校以“无法满足张某某的教育需求”为由,拒绝了他的入学申请。
张某某的家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教育,包括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此,他们决定将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侵犯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张某某的出生证明、病历资料、入学申请材料、学校拒绝入学的原因说明等。
同时,法院还组织了专家对张某某的智力状况进行了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证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适龄儿童,有权接受义务教育。
某中学作为公办学校,有义务为包括张某某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提供教育。
学校以无法满足张某某的教育需求为由拒绝其入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学拒绝张某某入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某中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张某某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2. 某中学赔偿张某某及其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及教育法律救济的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学校是否应当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教育。
1.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教育,包括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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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教师吴某要求进修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用正 确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以不履行教师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来作抗议,实际上当教师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他所享有的权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案例:
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 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 写了一封上告信,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 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 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漠视教师的申诉权,要求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 张某的申诉方式和申诉对象是否合法?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 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 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 法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3.法律救济的特征
(1)受理机关法定。
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 裁决。 (2)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 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 (3)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
申诉理由:根据《教师法》规定,我有权利参加进修,我也上班 上课,没讲课,上自习那是我的教学内容需要,学校不应给我纪律 处分。 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7条:“教师享 有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申诉请求:学校应撤消对我的处分,恢复我的名誉,允许我参加 进修考试。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进行核实,认为学校违反了《教师 法》第二章第7条第6款:“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 训的权利”,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利,应该准予吴某参加进修考 试;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 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作出行政处理。其行 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 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 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 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如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 案例:北大学生告北大. 学校侵犯学生合法财产权利的。 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等。
教师侵犯学生合法财产权利的。
如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 如学生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 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的。
经过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针对申诉人 的陈述作出答辩,双方质询及最后陈述等四个环节,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通过对申诉人申诉案件的受理、讨论、复查、公开听证、 以及出席听证会的7名委员投票表决。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述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
1.什么是法律救济?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纠纷,维 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2.法律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1)行政渠道(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
如学生对教师私拆、扣压信件而导致其身心伤害 的,污辱、体罚学生的,放学后长时间留校限制学 生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学生书包的。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
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 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 校等。
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
二、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 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 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 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
同时认定,依据《教师法》第37条:“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 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 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和《教师法》第8条第 2款:“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规定, 吴某属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造成了影响,学校对其进行 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 吴某在接到(教育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后,表示服从。
申诉要求:学校无条件准许报名参加中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此案,进行调查了解和取证,认为该 学校限制学生报考上级学校,相对提高学校的升学率,以求得 评比位次前移,这种作法使部分学生的升学权利被无理剥夺, 与《教育法》相违背。责令取消该项决定,对直接责任者—— 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此项处理决定通知学校后,学校立刻 保证以后不再发生。
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2.申诉的受理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 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 申诉书。 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 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教师依法提出申诉,不 应以书信形式向行政机关的其他个人提出,而应当按 要求填写好《申诉书》向行政机关提出,否则,该申 诉将被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
受理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受理机关是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的 受理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 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 (4)审理方式明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 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 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3.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 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学校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学校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要求其加以补正; ③被申诉的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 要求其限期改正; ④学校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错误,变更原处理结 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⑤学校管理行为依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生认为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其合法权 益时,均可向学生申诉机构提起申诉。任何阻碍、压制 乃至剥夺学生申诉权利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 制度 由于学生特定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的方式来补救自 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侵犯行为,因 此,《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 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
学校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 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 就可以提出申诉。
案例:
某中学教师吴某,于1996年3月向学校提出进修申请,要求参加 该年度的成人高考。但遭到校方的反对,理由是今年报考的人太多, 会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吴十分气恼,认为校领导有意刁难自 己,索性让他所任教的两个班的语文课都成了自习课,使得这两班 的语文课和同年组其它班的语文课相比被拉下了一大块,连续的自 习课也使同学们的学习松懈下来,课堂纪律也变差了。校领导得知 情况后,研究决定,对吴某进行大会批评,停发当月综合奖。吴不 服,向该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给“犯错”的学生说话的权利: 2005年3月18日上午,北师大珠海分校召开了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公开听证会,针对受到处分的陈某的申诉进行了公开听 证。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50余人到现场进行了旁听。 陈某受处分理由:考试期间,由于复习资料留在座位上,没 有放在指定的位置,后被监考老师发现,被视同考试作弊,学校 给予了陈同学留校察看的处分。 陈某申诉理由:上学期期末考试中,自己考试迟到,到达考 场时监考老师已经开始发卷。由于自己匆忙赶到考场,未在意监 考老师的提醒,而是拿到考卷后,将复习资料随手放到座位上。 陈某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作弊动机,但自己对于座位上有复习 资料的事实无异议,并且主动承认了错误。她认为:学校给予的 留校察看处分过重,请求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