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个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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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个税案例
【案例简介】
王先生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王先生负责销售,王夫人负责加工、修理。2x04年实现销售纯收入4万元,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3万元。则该独资企业2x0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0×35%-6750=17750(元)。如果王先生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设立两个独资企业,一个由自己负责管理专营销售业务,另一个由王夫人负责管理加工、修理业务。
【案例分析】
假设2x05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0×30%-4250+30000×20%-1250=12500(元)。经过纳税筹划,该家庭所创办的企业2x05年度少纳个人所得税17750—12500=5250(元)。
该种筹划方式实际上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的特点,通过分离筹划主体的方式,实现了纳税绝对额的直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