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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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23号]等有关精神,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从200 年月日起至200 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资协议的内容: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按劳分配。
2、工资标准(注:指本企业的工资标准)。
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岗位工资加奖励工资。
4、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方法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6、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7、员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8、奖金、津贴、补贴按企业有关方案执行。
9、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第三条: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法律、规定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3、本地区或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
第四条: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报上级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