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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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连环借贷法律规定条文(3篇)

连环借贷法律规定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连环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连环借贷,是指借款人通过多个贷款人或者多个借款人之间相互借款,形成借款链条的行为。

第三条连环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连环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环借贷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加强对连环借贷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连环借贷合同第七条连环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连环借贷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贷款人的基本信息;(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三)借款担保方式;(四)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贷款人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约定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四条连环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连环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连环借贷监管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加强对连环借贷的监管,防止连环借贷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当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得发放无担保或者担保不充分的贷款。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用途证明。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循环贷款是指ⅩⅩ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用于个人消费或商业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循环贷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循环贷款实行业务授权制,各经营单位经分行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对于循环贷款用途用于个人购房的,其操作规程需按ⅩⅩ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个人循环贷款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诚实守信、能提供有效担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产品须成长性好、有市场、有效益。

第七条个人循环贷款分为纯自然人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商用循环贷款。

申请个人循环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稳定,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二)在贷款行开立相应的还款账户;(三)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信用记录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恶意欠款记录和其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若借款申请人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贷款人核实后做出判断。

(四)对于申请贷款的个人信用评分须在80分(含)以上;(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用于正常、合法的个人消费或个体经营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七)借款人同意从其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八)申请办理个人商用循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股东均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所经营经济组织成立两年及以上,经营不亏损,具备良好的商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九)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对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需出具人事部门开立的收入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对于国有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其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正式收入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循环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连续循环借款法律规定(3篇)

连续循环借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连续循环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借款人可多次提取借款,每次提取的借款额度不超过约定最高额度的借款方式。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连续循环借款因其便捷性和灵活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连续循环借款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连续循环借款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本文将对连续循环借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连续循环借款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该通知对连续循环借款业务的定义、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连续循环借款的法律规定1.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连续循环借款,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借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借款最高额度,借款人每次提取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额度。

3.利率连续循环借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4.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中应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借款。

分期还款时,应明确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

6.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贷款人追偿费用等。

7.风险控制贷款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循环贷款是指本行根据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的信用状况,免于担保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信用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信用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3、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行股东和关联自然人除外);4、属在职公务员或高收入阶层人员;5、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6、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7、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银行无免担保授信贷款;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9、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信用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信用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七条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行政职务、收入情况及其客户类别,确定其授信额度:钻石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万元;铂金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黄金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循环贷款,根据客户类别确定利率优惠。

钻石客户的利率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0%;铂金客户的利率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0%;黄金客户的利率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信用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2、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申请人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的证明;3、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XX国有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XX国有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的营销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循环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由自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或信用条件,经我行审批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最高额授信,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的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购房、购车、大额耐用品等消费)、家庭资金周转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贷款其他用途(贷款用途涵盖我行现在所有贷款种类)。

各支行(部)(下称“贷款人”)在办理个人循环贷款业务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凡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均以我行现有规定为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二年内无不按期还本付息的记载,个人收支等财务状况稳定。

(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借款人必须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贷款资料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还必须是我行认定的一类、二类目标客户群体方能申请本业务中的信用类授信:我行认定的目标客户群体。

(一)一类客户是指省、市、区县级公务员;在长省级医院、市级医院(限市一医院至五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县级骨干医院(每县暂定一所医院)医生、在长高校、市知名学校教师等稳定职业者(在岗正式员工)。

(二)二类客户是指具有稳定职业和较高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如电信、电力、烟草、石化、钢铁、金融、盐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在岗正式员工);我行战略客户和骨干中小企业客户的高管人员(限副总以上及财务负责人)。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法

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法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贷款是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所有支行和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支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及其还款能力,一次性审批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允许客户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含福祥便民卡贷款业务)。

第三条循环贷款采取“一次审批、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信贷经营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循环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且在本行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六条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2、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各项登记且年检合格;3、在本行系统内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时间一年以上,存款和结算业务量与申请贷款额度相适应(提供本行存款账户最近1年存款流水);4、最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能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不少于最近三个月的电费单、水费单、工资单、房屋租金收据等;5、无逾期还本付息和转移挪用贷款资金等不良记录,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在一级或A级(含)以上;6、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现金流量、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相关规定;7、能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必须足值有效、价值稳定、易于保管和变现。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开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循环贷款是本行与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约定的,用借款人自有房产作抵押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抵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房产抵押;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抵押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抵押循环贷款的抵押循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周期确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1年)。

第七条授信贷款额度抵押循环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抵押率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

贷款循环期内,每笔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抵押循环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下浮1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三)自然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其所经营经济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经营流水账;(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诺书;(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XX银行小微企业“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循环贷”业务操作,明确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要点,依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循环贷”业务,是指对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品担保的贷款客户一次核定贷款额度和额度使用有效期,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客户可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本行认可的抵(质)押品范围包括:合法、足值和有效的房地产产权,总行规定的低风险质押资产和总行认定的其他风险较低的担保物。

第二章业务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其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个人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注册成立三年(含)以上或其实际控制人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含)以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合法经营,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而导致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记录;(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2年内非恶意逾期或欠息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四)主营业务清晰,经营模式明确,前二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

(五)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品担保。

(六)本行信用评级等级aa-(含)以上。

第三章授信要素及审批要求第五条客户授信申请、调查、申报等操作应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万元,并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各笔贷款余额总和不得超过核定的贷款额度。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贷款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低于七天,且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届满日。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提前还款日距对应借据的提款日不得短于七天。

第九条审查审批“循环贷”业务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权行长转授权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用途、金额、有效期和币种第六条用途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于除购买住房之外的合法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循环贷款_相关法律规定(3篇)

循环贷款_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循环贷款的定义循环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一定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贷款。

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贷款额度内,随时提取贷款,并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循环贷款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循环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循环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贷款人、借款人的基本信息;(2)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3)贷款用途;(4)担保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开展循环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循环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2)风险可控原则;(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4)诚信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循环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2)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3)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4)贷款人应当对贷款资金进行监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循环贷款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1)抵押;(2)质押;(3)保证;(4)留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循环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循环贷款业务。

6.《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循环贷款业务的具体管理规定。

根据《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循环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经营原则;(2)风险控制原则;(3)客户至上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核定人民币贷款最高额度,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信状况良好;(二)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三)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四)具备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包括备品备料、采购进货、支付生产营业费用等。

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期限包括额度有效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

(一)额度有效期限是指循环额度的有效期间,在有效期内和额度项下,借款人可连续申请多笔借款。

额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额度有效期届满,未支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二)单笔借款期限是指额度项下单笔借款的使用期限。

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且单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

(三)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一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2xx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个人客户融资需求,增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是否可循环使用,个人贷款分为非循环贷款和循环贷款两种。

(一)个人非循环贷款即在贷款期间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

(二)个人循环贷款是指在我行核定的贷款期限和金额内, 借款人根据其自身资金运作计划,通过自助渠道或我行柜台实现多次提取、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循环贷款仅适用于非按揭类的个人贷款业务,对于按揭类的个人贷款业务暂不适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柜台、电子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渠道。

第二章业务要素第五条循环贷款金额循环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担保方式合理确定。

第六条循环贷款期限(一)循环贷款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足额房地产抵押类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3年;(二)循环贷款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贷款合同到期日,具体规定如下:1.循环贷款用途为消费的,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合同到期日;2.循环贷款用途为经营的,若为抵押担保方式,则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合同到期日;若为其他担保方式,则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自提款开始日起一年,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

第七条循环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第九条循环贷款担保方式个人循环贷款应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或信用方式。

第十条循环贷款的用途循环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用途应与相应的产品授信用途保持一致。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借款人在申请相应的业务品种授信时,应明确是否循环。

第十二条相关人员按照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完成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2024版个人循环贷款法律文件

2024版个人循环贷款法律文件

2024版个人循环贷款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贷款类型与用途1.1 贷款类型1.2 贷款用途第二条:贷款金额与期限2.1 贷款金额2.2 贷款期限第三条: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3.1 还款方式3.2 还款计划第四条:贷款利率与费用4.1 贷款利率4.2 相关费用第五条:担保方式与抵押物5.1 担保方式5.2 抵押物第六条:违约责任与风险提示6.1 违约责任6.2 风险提示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解除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隐私保护与信息保密9.1 隐私保护9.2 信息保密第十条:法律法规适用10.1 法律法规适用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一:贷款申请表11.2 附件二:贷款合同条款11.3 附件三:担保协议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2.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合同履行13.2 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贷款类型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个人循环贷款,借款人可在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

1.2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确保贷款仅用于合法、正当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等用途,并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或奢侈消费等。

第二条:贷款金额与期限2.1 贷款金额2.2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规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贷款人同意的本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包括:(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三)按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四)贷款人同意的其他还款方式。

3.2 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制作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或罚息。

4.1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上述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二《贷款利率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循环贷款是指ⅩⅩ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用于个人消费或商业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循环贷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循环贷款实行业务授权制,各经营单位经分行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对于循环贷款用途用于个人购房的,其操作规程需按ⅩⅩ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个人循环贷款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诚实守信、能提供有效担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产品须成长性好、有市场、有效益。

第七条个人循环贷款分为纯自然人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商用循环贷款。

申请个人循环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 1 -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稳定,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二)在贷款行开立相应的还款账户;(三)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信用记录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恶意欠款记录和其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若借款申请人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贷款人核实后做出判断。

(四)对于申请贷款的个人信用评分须在80分(含)以上;(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用于正常、合法的个人消费或个体经营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七)借款人同意从其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八)申请办理个人商用循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股东均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所经营经济组织成立两年及以上,经营不亏损,具备良好的商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九)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对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需出具人事部门开立的收入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对于国有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其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正式收入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循环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 2 -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XX 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

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

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

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第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发展优质客户,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前提下,授予法人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在约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循环使用。

本办法中贷款额度是指齐鲁银行提供给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循环贷款业务的适用对象为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可提供齐鲁银行认可的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或国债用于质押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诚信经营,无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2、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3、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含)级以上;4、符合齐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循环贷款业务质物的选择与质押率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用的质物仅限于:1、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出具的定期存单;2、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六条原则上质押率不超过90%。

第七条经办行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取得质物出质所需的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循环贷款业务的期限与利率的确定第八条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质押存单或国债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合理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齐鲁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循环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申请,填写《法人质押循环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经办行调查。

经办行受理后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质物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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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贷款是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所有支行和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支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及其还款能力,一次性审批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允许客户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含福祥便民卡贷款业务)。

第三条循环贷款采取“一次审批、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信贷经营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循环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且在本行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六条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各项登记且年检合格;
3、在本行系统内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时间一年以上,存款和结算业务量与申请贷款额度相适应(提供本行存款账户最近1年存款流水);
4、最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能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不少于最近三个月的电费单、水费单、工资单、房屋租金收据等;
5、无逾期还本付息和转移挪用贷款资金等不良记录,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在一级或A级(含)以上;
6、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现金流量、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相关规定;
7、能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必须足值有效、价值稳定、易于保管和变现。

8、有足额可用的内部授信额度。

9、贷款支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受理调查与评级授信
第七条符合循环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支行申请办理循环贷款,支行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支行要对辖内有循环贷款需求或符合循环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对公客户建立详细的客户经济档案。

第八条循环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贷款支行审贷小组进行初评,报总行信贷经营部审查,再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授信额度纳入借款人及关联对象的综合授信内,授信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第一次用信,由贷款支行包收责任人、调查人、委派会计、支行行长和审贷小组签出明确意见后一律上报总行按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以后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用信,不再逐笔进行审批,只需由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员进行支付证明材料审核即可。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在核定的授信额度以内,循环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金额。

第十一条循环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实际贷款日以核心系统放款交易为准。

第十二条循环贷款的利率按合同签订日本行同期限档次
个体工商贷款利率确定浮动比例,单笔贷款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和贷款期限档次不同而变动,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利率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循环贷款不得展期。

第五章贷款发放、支付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支行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客户循环贷款;循环贷款发放必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设定的“循环贷款”流程来进行操作发放。

第十六条循环贷款必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物必须足值有效、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一般应为商业门面、商品住房、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综合用途房产等不动产。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最高额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不同担保方式,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循环贷款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支行要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和“受托支付”规定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严格监督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循环贷款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多次发放贷款,不需重新组织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只需由支行客户经理和审货小组对借款人提交的资金需求证明材料、委托支付协议和提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订立借据,直
接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启动放贷流程(将资金需求证明材料、委托支付协议和提款申请书作为附件上传),由各级支付审核人审核通过即可发放。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支行要单独建立循环贷款发放和收回电子台账,按月上报总行信贷经营部备案(于贷款发放后次月3日前)。

第二十一条支行必须每年对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循环贷款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定或调整,并将未清偿的贷款逐笔以函证形式送借款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笔循环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必须立即停止客户使用剩余合同额度。

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客户经理要视情况及时采取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循环贷款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行应视情况采取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一)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循环贷款授信的;
(二)借款人将贷款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行为;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义务的履行;
(六)部分或全部担保违反合同担保条款约定,且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等价值下降,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以及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偿还;
(八)借款人涉嫌“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市场、行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拒绝或阻碍本行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已停用、减少、取消的循环贷款合同额度,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支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恢复意见,重新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循环贷款信贷资料档案按照《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循环贷款发放、调查、审批等环节发现违规的,按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实施细则》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按《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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