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气体分类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瓶装气体分类

瓶装气体:以压缩、液化、溶解、吸附形式装瓶贮运的气体

答:分类原则:根据压缩气体在气瓶内的物理状态和临界温度进行分类;按其化学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组;按FTSC标示每种气体的基本特性。分类标准中把瓶装气体分为三大类:永久气体、液化气体(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气体。如:空气(-140.7℃)、氧气(-118.6℃)、氢气、

甲烷(-82.6℃)、一氧化碳。

2.液化气体:临界温度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高压液化气体:-10℃大于等于t℃小于等于70℃:如二氧化碳、乙烷、乙烯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气体:如丙烷、环丙烷、液化石油气3.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瓶内溶剂中的气体,目前我国只有一种就是溶解乙炔,乙炔

瓶内填充有硅酸钙质的多孔物

4.吸附气体:吸附于气瓶内吸附剂中的气体。以固体形态代替压缩和液化形态贮运的气体

目前只有氢气。

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中的检查

1.充装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质地的服装;严禁穿带铁掌的工作鞋,应触

摸静电接地棒,导除身上静电

2.检查充装衡器的静电接地是否良好;充装建的可燃气体的浓度是否在1%以下;是否

采用不发火地面

3.检查充装卡具、胶管、空气软管是否良好

4.注意与压缩机、泵房的操作负责人进行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5.切记勿工具碰击和人为可产生火花的作业,以免产生火源引发事故

6.充装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应该立即停止充装,并弄清楚原因

钢瓶瓶体泄露、钢瓶充装时变形、钢瓶瓶口与角阀连接处泄露、充装间的贮存容器、管道阀门,发生严重的跑、冒、滴、漏一时难以修堵的、因操作原因出现错称造成超转的、出现局部着火燃烧,按照充装单位制定的灭火方案进行

三、(液化石油)气体过量充装的危险性

若过量充装,气瓶内的气相容积不够甚至消失,气瓶达到满液,这时如果温度升高,致使液体无法膨胀,瓶内压力就会骤然增高,超过液化气体正常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直至气瓶爆破。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6条内容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五、气瓶分类

1.从结构上分:无缝气瓶、焊接气瓶

2.从材质上分:钢质气瓶、铝合金气瓶、复合气瓶及其他材料气瓶

3.从用途上分: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

4.从制造上分:冲拔拉伸气瓶、管子收口气瓶、冲压拉伸气瓶、焊接气瓶、绕丝气瓶

5.从承压上分:高压气瓶和低压气瓶

6.从使用要求上分:一般气瓶和特殊气瓶

7.从形状上分:瓶形气瓶、桶形气瓶、球形气瓶、葫芦形气瓶

六、(液化石油)气体充装前的检查

1.气瓶是否是由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所生产制造的产品

2.进口气瓶必须由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指定的检验单位经检验合格

3.发现停用或需要附件的气瓶,应做好记号,转交气瓶定期检验站按其规定处理

4.气瓶材质是否适应欲充装气体性质的要求

5.盛装永久气体和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是否是焊接的结构型式

6.在检查中还要特别注意用户自行改装的气瓶,有些用户由于缺乏气瓶安全使用知识。擅自改变瓶内充装介质。如不认真检查就有酿成事故的可能

7.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志和规程的规定

8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其检验色标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气瓶原始标志或检验标志上标示的公称工作压力或水压试验压力

10.气瓶的外表颜色、字样、字色、色环等标志

11.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七、《特设法》第49条内容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八、(充装)管理人员的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