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缩缝安装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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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作合同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机场路Ⅳ标段桥梁伸缩缝安装工程
1.2 工程地点:机场路IV标段
二、工程施工围、容和计量规则
2.1、工程施工围:主线高架桥、BS匝道、BX匝道及南新塘河桥、象鉴河桥桥梁伸缩缝安装和其它项目部安排的工程及与它们相关的所有工序。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所有相关工序,并且承担相关部门的罚款。
工程施工容:
2.1.1伸缩缝安装:包括伸缩缝的切割(伸缩缝材料由项目部提供吊车吊装至施工作业面10米围)、沥青混凝土块的清理、倒运至桥下指定位置、伸缩缝的安装、钢筋、钢板焊接,止水条安装以及外观处理直至合格验收一切容的所有费用。项目部提供80型伸缩缝和160型伸缩缝材料、商品混凝土、钢筋、钢板、钢纤维主要材料外,其他施工机具包括空压机、切割机、电焊机等小型机具和设备及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包含完成上述工程容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所有费用。
2.2、计量规则:甲方负责施工全面管理、技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计量按照本合同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章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方式
包括上述工程容施工的工料机费、间接费、调谴费、保险费等完成该工序的所有费用。甲方负责施工全面管理、技术、计划、组织、指挥、
控制。即在我方管理及技术指导模式下的方式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协作承包。
四、合同工期
4.1 开工日期: 2010 年 7 月 21 日(暂定,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4.2 竣工日期: 2011年 8 月 30 日(暂定,根据实际开工日期调整)
4.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
4.4 工期每滞后一天,甲方按乙方计价总价款的 1 %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工期滞后违约金,但违约金扣除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5 %。
4.5 如因甲方任何原因或业主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如期开工、中途停工、乙方停工或设备闲置等情况,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为工期顺延。
五、质量与检验
5.1.工程质量
5.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为优良,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检查和返工
5.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工程师限定的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
5.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5.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5.3.4 本工程专用标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前经甲方测量工程师放样确认后,经质检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经质检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达到设计及规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检查不合格,必须无条件接受经质检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方案。
六、安全施工
6.1安全施工与检查
6.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2乙方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6.2安全防护
6.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6.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6.3事故管理
6.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环境保护
乙方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严格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7.1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3乙方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的防止污染及水土保持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工程费用中。
7.4乙方在施工过程应尽量采取减噪措施,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