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事审判概述——真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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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参考答案】B

【考点】人民陪审制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所以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审判活动,体现司法民主的精神而非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

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陪审团主要负责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部分的适用,陪审团能制约法官。所以A项错误。

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行使同等职权。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负责量刑,B项正确。

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一些条件,比如年龄要求是年满28周岁,并且不能是法院、检察院等的工作人员,不能是被开除公职的人等。在经过随机抽选拟任命、推荐或申请、审查、任命等程序后,列入人民陪审员名单,然后在该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C项错误。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制度的选择适用分两种模式,一是法院依职权适用;二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适用,所以本题中的表述“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有失偏颇。另外,陪审团也不是适用所有案件,一

般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选择和放弃陪审团进行审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B项。

2.(单选题)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参考答案】C

【考点】刑事审判的模式

【解析】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事实调查功能。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

如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

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

修改了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注:现为2018新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1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注:现为2018新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3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等。上述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故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参考答案】ABD

【考点】合议庭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A项:属于上述第(3)因新的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的,因此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

B项:属于上述第(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所以B项正确。

D项:属于上述第(5)因裁判所依据的民事判决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的,因此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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