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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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6〕21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6〕167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确保完成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1、补贴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补贴。
2、已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即为补贴对象。
3、未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按照《中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方法确定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即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面积:
1、已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补贴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即为该补贴农户的补贴面积。
2、已完成土地确权测量而未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测定的确权总面积即为该村(居)、组的可补贴面积,
各补贴农户的补贴面积按照《中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土地确权到户的方法计算。
3、未完成土地确权测量或暂未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村(居)、组,补贴范围按照《中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的“确权范围”界定,各补贴对象的补贴面积按照《中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土地确权到户的方法计算。
4、市属、镇区所有、村级集体自有的耕地暂不补贴,待上级政策明确后再定。
二、以下情形不得列入补贴范围:
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林地;
2、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3、常年抛荒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已征用的耕地。
三、补贴申报、办理程序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自愿申报为原则,不按时申报可以不补贴。
(二)资料登记
1、以村(居)、组为单位录入《中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表》资料。
2、已有较完整相应表格资料的村(居)、组,先对表格
资料进行核对、调整,然后完整录入补贴农户的补贴面积数据,核对无误后整理、汇总送至所在镇区农业部门。
3、表格资料欠缺较多的的村(居)、组,以户为单位,整合现有电子文档数据,完整录入每户应补贴面积数,并核对无误;欠缺的资料项目,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由村级安排专人收集齐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后整村装箱送至镇农业部门。市农业局统一聘请专业公司到各镇区农业部门集中录入有关资料,镇区农业部门必须提供独立的房间和足够的电脑,并安排专门人员配合工作。集中录入完成后,发回组、村(居)、镇区审核。
(三)资料的审核。实行组、村(居)、镇区农业部门三级审核。
(四)资料公示。镇区农业部门审核资料无误后,以镇区农业部门的名义、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公众场所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五)资料报送。公示完毕无异议后,由村(居)、组安排专人组织补贴农户户主本人签名、盖指模、确保《登记表》各项内容完整,村(居)、组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名、盖章,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送镇区农业部门,镇区农业部门在登记册封面签名、盖公章,一份由镇区农业部门存档,其余分送至镇区财政部门、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电子版由镇区农业部门汇总后分送镇区财政部门、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
统”;镇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填报《中山市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镇区级汇总表》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汇总各镇区的补贴数据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六)补贴资金的兑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委托当地中山市农商银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折通”兑付给农户。银行代理“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手续费由市农业局统一支付。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镇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核实、汇总各村委会提供的资料。
五、补贴标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
六、保障措施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关系到全市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镇区政府要建立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机制,将工作分解到农业、财政部门,并安排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农村农业情况的人员(要求在编人员)跟踪落实、完成。由于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追责性,经办人员应相对稳定。市农业局负责编制工作方案,指导镇区开展“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申报、汇总、上报补贴面积。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市农业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
案和拨付补贴资金,监督镇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镇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镇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村(居)、组的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镇区财政部门负责本镇区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当地的电视、报刊、宣传栏、发放明白纸、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解释,对一些基层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多做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的工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开。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及镇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面积申报、审核、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各项支出,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挤占挪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