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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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化肥使用管理制度

农用化肥使用管理制度

农用化肥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农用化肥使用的管理,推动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用化肥种类根据肥料的来源和功能,农用化肥主要分为化学合成肥料和有机肥料两大类。

1. 化学合成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

2. 有机肥料:包括畜禽粪便、厌食残渣、沼气池渣等。

三、管理制度1. 化肥购买管理:(1)农户购买化肥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经销商,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2)购买化肥应查看包装袋上的产品标识及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度。

(3)购买化肥时应根据农田土壤养分情况和作物需求量进行合理选择,避免浪费和过量施用。

2. 化肥储存管理:(1)农户应将化肥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渗的地方,避免受潮、发酵和挥发。

(2)储存化肥时应分类存放、标明品种和日期,避免混用、混淆。

(3)储存过期化肥应及时清理处理,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

3. 化肥施用管理:(1)根据作物种类、生长期和土壤养分情况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避免过量施肥和迟施肥。

(2)避免将化肥直接接触作物叶片、茎秆和果实,避免烧叶、烧茎和烧果。

(3)施肥后应及时浇水,促进化肥养分的渗透和吸收,避免养分流失和挥发。

4. 化肥废弃物管理:(1)废弃的化肥包装袋应分类回收或妥善处理,不能乱丢乱倒,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废弃化肥应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对有机肥料进行堆肥处理,对无机肥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5. 化肥使用效果评估:(1)定期对施肥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分析作物产量、品质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调整施肥方案,提高施肥效果。

(2)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科学的施肥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农用化肥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四、责任制度1. 使用单位责任:(1)农户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化肥,不得私自添加杂质或减少肥量,不得滥施化肥或乱倒废弃物。

(2)农户应对化肥的购买、储存、施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负责,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二)肥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三)肥料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四)肥料产品田间试验报告;(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二)肥料临时登记证明;(三)肥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四)肥料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五)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肥料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肥料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肥料备案第十一条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一、总则为加强对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生产肥料、销售肥料和使用肥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要求1.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生产肥料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肥料生产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质量监控措施。

3.销售肥料的单位,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合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4.使用肥料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和误用导致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问题。

四、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农业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生产销售肥料的能力。

3.现场检查:农业行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监控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

4.样品检验:农业行政部门将随机抽取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规格符合国家标准。

5.登记审批: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情况,农业行政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6.颁发登记证书:经过审批的申请单位将获得由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书,证书上将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日期等信息,并具备一定的有效期。

五、监督管理1.执法检查: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生产设施、产品质量、销售记录等方面。

2.产品抽检: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抽检市场上销售的肥料产品,检验产品的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投诉处理:农业行政部门将受理肥料使用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农作物化肥管理制度

农作物化肥管理制度

农作物化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作物化肥管理,确保化肥市场的稳定和农产品的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农作物化肥管理制度:
1.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想要在市场上销售化肥的厂商,需要事先获得农业部门的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销售。

2.质量监督:农业部门应该对化肥的质量进行监督,定期对市场上的化肥进行抽检,确保化肥的质量和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3.生产源头管控:对于化肥生产厂家,需要加强源头管理。

农业部门应该对化肥生产厂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厂家按照规定生产。

4.配方补贴制度:为了鼓励使用高效、环保的化肥品种,政府可以采取补贴政策。

对于购买高效、环保的化肥的农民进行补贴,提高他们购买这些化肥的积极性。

5.销售渠道管理:对于化肥的销售渠道,需要加强管理。

销售商需要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情况和用户反馈。

同时,销售商也需要保留一定的库存,确保及时供应农民的需求。

6.培训教育:对于农民使用化肥方面,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

政府和有关组织应该开展各种培训和教育活动,告诉他们正确使用化肥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的现象。

农用化肥专用管理制度

农用化肥专用管理制度

农用化肥专用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农用化肥专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农用化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农用化肥专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用化肥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农户等。

三、管理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作物需求、土壤肥力状况和施肥技术要求,科学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避免滥施化肥。

2.安全环保: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化肥产品,严禁使用禁用化肥和超标化肥,保护土壤环境和人民健康。

3.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销售和使用农用化肥合法合规。

4.诚信守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履行相关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农户要按时按量正确使用化肥。

四、管理措施1.生产企业管理:(1)严格遵守生产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2)定期检测化肥产品,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3)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追踪化肥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

2.经销商管理:(1)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依法从事化肥销售,不得销售禁用化肥和超标化肥。

(2)定期检测仓储环境,保证化肥质量和储存安全。

(3)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倒卖化肥产品。

3.农户管理:(1)正确使用化肥产品,按照作物需求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避免滥施化肥。

(2)使用化肥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对身体造成伤害。

(3)保护土壤和水源资源,避免化肥流失和污染环境。

五、管理监督1.政府部门:加强对农用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社会监督:组织农民、媒体和公众对农用化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揭露违法行为。

3.行业自律:建立农用化肥行业协会或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行业发展和形象。

六、管理效果通过建立农用化肥专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农用化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化肥行业的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肥料安全管理制度

肥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肥料产品质量,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肥料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肥料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

三、肥料采购管理1.采购负责人根据基地场长制定的采购清单,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肥料。

2.所有基地使用的商品肥料需在合作社备案可查,且要通过相关客户审核备案。

3.备案肥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具有有效的三证(产品(临时)登记证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批准号)。

4.产品包装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必要的警示和储存要求。

四、肥料出入库管理1.肥料入库前,须进行检验,确保肥料质量和数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仓库保管员做好肥料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每种肥料设立购、领、存货统计工作,及时反映肥料增减变化的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五、肥料储存管理1.基地建立肥料产品存放库,库房应达到有防雨防晒、干燥洁净、相对独立、存取方便的基本条件,确保肥料的品质不会受到影响。

2.肥料库有专门的人员管理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3.肥料在库内应按说明要求,分品种安全存放,不会存在对农产品或农用水等带来污染的风险。

4.品种相同的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做到存取方便,填写好的货物卡放在明显位置。

六、肥料使用管理1.肥料使用前,使用者需了解肥料的性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施肥时,严格按照肥料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避免过量施肥。

3.施肥后,做好施肥记录,包括施肥时间、施肥量、施肥方法等。

4.对施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七、监督检查1.各部门应加强对肥料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肥料管理制度

肥料管理制度

肥料管理制度一、肥料的种类与用途1.常见的肥料种类包括有机肥、化肥、复合肥和生物肥料。

有机肥是指来源于动植物的有机物质,如粪肥、秸秆等。

化肥是以矿物质为原料制成的无机化合物,如尿素、硫酸铵等。

复合肥是将多种营养元素混合而成的复合肥料。

生物肥料是通过生物发酵或微生物处理等方法制成的有机肥料。

2.不同种类的肥料有着不同的用途。

有机肥可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化肥可提供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元素;复合肥能够同时提供多种养分;生物肥料能够促进土壤微生物活动,提高土壤养分。

二、肥料管理规定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农业部发布了《化肥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2.肥料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厂家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进行卫生消毒,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3.农民在购买和使用肥料时,应选择合格的产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正确使用。

4.环境保护部门对肥料生产和使用的排放和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肥料使用与施肥计划1.农作物的生长需求和土壤养分状况是确定施肥计划的基础。

根据土壤养分测定结果和农作物的养分需求,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和用肥标准。

2.针对不同作物的生长期和生长发育阶段,进行分期施肥。

根据不同作物的生长需要,科学施肥,在不同的生长阶段进行施肥和追肥。

3.选择适宜的施肥方法,根据具体的生产条件和实际情况,选择土壤施肥和叶面施肥的比例。

4.合理安排施肥时间,避免施肥浪费和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气候条件和降雨情况,合理安排施肥时间,避免施肥被雨水冲刷、流失和浪费。

四、肥料的存储与运输1.肥料的存储应选择干燥通风的库房或棚架,避免阳光直射,注意防止潮湿和受潮。

2.严格按照规定的标签和说明存储肥料,避免不同品种和成分的肥料混放。

3.运输过程中,要对肥料进行包装和加固,避免在运输中发生泄漏和挤压损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日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省质量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兴农战略和质量强省建设,切实提升我省农产品供给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产出来”“管出来”“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坚持质量兴农、标准立农、品牌强农,统筹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管源头、管过程,管产品、管标准,管能力、管本质,加快农业特色转型,持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精心擦亮“晋字号”特优农业品牌,全力推动我省农业优质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第一。

构建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进种养殖生产标准化,促进第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坚持绿色引领。

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净化农业产地环境,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农业生产中种植业的发展离不开肥料。

下文是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经加工制作,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商品有机、无机和生物肥料类,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产调节剂类以及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制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的生产(含肥料分装,下同)、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料登记的有关工作。

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五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肥料品种免于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高浓度复合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予登记的肥料。

进口肥料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向受理登记机关提供下列内容的资料:(一)产品的主要成份、配方和理化性状;(二)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三)产品的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四)产品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五)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试验所得到的安全用量、使用技术和增产效果的资料。

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除外。

申请登记用于在水果、蔬菜的叶面喷施、调理土壤和调节植物生长肥料的,还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肥料使用管理制度规程

肥料使用管理制度规程

肥料使用管理制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肥料使用行为,保障农作物生长,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农户在农田种植作物过程中的肥料使用管理。

第三条肥料使用应遵循“科学施肥、合理用肥、节约用肥、安全用肥”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应加强对农户的肥料使用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肥料品种和种类第五条农户在使用肥料时应根据作物品种和生长期选择相应的肥料品种和种类。

第六条常用的肥料品种包括有机肥、无机肥、复合肥等,农户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肥料品种。

第七条不得使用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的肥料。

第三章施肥技术第八条农户在施肥时应遵循施肥基本技术:(一)掌握作物需肥规律,合理确定施肥时间、施肥量和施肥方式;(二)使用散肥或塔施等合理的施肥器具,确保施肥均匀;(三)避免施肥过量或不足,避免肥料淤积,造成作物病虫害。

第九条农户应遵循分脚施肥原则,即将作物需肥量分成几次施肥进行,避免一次性施肥过量。

第四章施肥标准第十条农户在施肥时应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生长需要确定施肥标准。

第十一条施肥标准包括基础施肥、追肥和结肥,农户应根据作物生长阶段施肥,保障作物生长需要。

第五章肥料购买和保存第十二条农户在选择购买肥料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过期或变质肥料。

第十三条购买的肥料应保存在密封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第六章肥料运输和施肥安全第十四条农户在使用肥料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运输中的肥料,避免肥料泄漏导致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施肥时应佩戴防护用具,避免肥料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户施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农户,乡镇政府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肥料使用管理制度规程》,望各乡镇政府严格执行,确保农作物生长的需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肥料市场的经营行为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为大家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化肥、生物肥料、微生物
肥料、藻肥、有机肥料、矿质肥料、复合肥料等各类肥料的单位和
个人。

二、登记管理内容
1. 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向当地实施登记管理的农业行政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标识和说
明书等。

2. 样品检测: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申请登记的肥料
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审核评估:负责审查和评估申请材料和样品检测报告,给予
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果。

4. 发证管理:经审核合格的肥料,发放肥料注册证书,并宣传、发布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三、登记管理要求
1. 生产管理:生产企业应做好原料采购、生产、包装、贮存等
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宣传管理: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宣传管理规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质量保证:生产、销售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检测设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记录管理:生产、销售单位应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包括生产、销售、投诉、回收、报废等环节的记录。

四、处罚制度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面临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民事、刑事责任追究。

总之,通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有效加强肥料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肥料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晋农质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2〕14号)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农业部门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12月3日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厅所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明确以下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同职责根据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相关性原则,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畜产品、农业投入品、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和参加与其产业和业务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督查、专项整治、追溯查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安排实施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中,要把相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纳入建设内容,并作为验收重点。

肥料产品管理制度

肥料产品管理制度

肥料产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肥料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农作物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维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类肥料产品。

三、管理机构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肥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协助完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生产管理1.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和技能。

4.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工艺流程的正常运转。

5.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和检测设备,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控。

五、流通管理1.肥料产品流通环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流通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遵守市场规则和竞争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给用户。

4.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确保供货商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信誉。

5.流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和记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

六、使用管理1.农民在使用肥料产品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农业专家的指导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量和施用方法。

2.农民应当注意肥料产品的保存和储存,防止日晒雨淋和温度过高或过低。

3.农民应当加强对施肥时间和方法的科学调整,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

4.农民应当定期对农田进行土壤检测和作物调查,科学合理地选择肥料产品种类和施用量。

5.农民在使用肥料产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规定,保障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

七、监督检查1.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肥料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追踪产品来源和责任归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二章标准、监测和详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业肥料规章制度范本

农业肥料规章制度范本

农业肥料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肥料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农业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肥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推广使用优质肥料,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难降解、对环境有害的肥料,禁止使用禁用肥料。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五条生产农业肥料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条生产农业肥料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肥料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农业肥料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环保性进行验证,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八条经营农业肥料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建立肥料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证肥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九条经营农业肥料的企业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肥料,不得虚假宣传肥料效果。

第十条农业肥料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农业肥料使用应当根据土壤状况、作物需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农业肥料使用者应当合理储存肥料,防止肥料受潮、污染、失效。

第十三条农业肥料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肥料标签上的使用方法使用肥料,不得超量使用、误用、混用。

第十四条农业肥料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肥料包装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肥料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肥料使用情况的调查和评估,指导农业肥料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化肥归谁管理制度

种子化肥归谁管理制度

种子化肥归谁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和职责种子化肥的管理应当由相关农业部门作为主导,具体包括农业部、农业局、种子化肥监督管理机构等。

这些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种子化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种子化肥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种子化肥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种子化肥管理制度和政策,包括种子种类认定、种子检验认证、化肥销售许可等方面的规定;2. 统筹协调种子化肥资源的调配,确保各地农民能够及时得到优质的种子和化肥;3. 加强种子化肥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开展检查和抽检工作,防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4. 在灾害发生等特殊情况下,组织抗灾抢险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5. 定期评估种子化肥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完善管理制度。

二、管理流程和监督措施种子化肥管理的流程应当清晰明确,程序规范。

一般而言,管理流程包括种子种类的认定、种子检验认证、化肥销售许可等环节。

具体来说,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种子种类认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地方气候条件,确定适合当地种植的主要作物种类,并制定相应种子品种的认定标准;2. 种子检验认证: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认证,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颁发相应的种子证书;3. 化肥销售许可:化肥生产企业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化肥产品,确保销售的化肥符合相关标准。

为了确保种子化肥管理的有效落实和执行,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包括:1. 加强对种子化肥市场的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农民的权益;2. 定期开展对种子化肥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3. 加强对种子化肥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案例分析和建议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之一,中国的种子化肥管理制度建设十分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大同市2023年农药肥料监管工作方案

大同市2023年农药肥料监管工作方案
(二)市场信息调度。继续开展农药肥料生产经营情况摸底调查。重点对农药经营门店、肥料生产企业、门店 等经营状况、产品库存、二维码溯源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对新增加的经营门店及时登记 在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调度和数据分析,提高市场供需研判能力,指导生产企业产销衔接,保障农业生产 资料使用的有效供应。

实推进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时报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处置情况统计表(附件4、5)o
(八)加强行业指导。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过程的指导。在农药上,探索建立以登记、经营、 使用等环节的全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农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全过程追溯。在肥料上,积极推 进生产销售经营的可追溯建设,逐步推进肥料产品可追溯。加强风险防范,不断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加强农药经营 、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高度重视农作物药害事故的鉴定和调查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鉴定、早处理,及时 化解风险。
(三)市场行政检查。按照“双随机”监管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企业等单 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过期劣质农药 行为。互联网经营农药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要督促指导互联网电商平台对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查,对 农药经营者所经营的农药产品与其上传的农药登记证不符、农药联体包装和套餐式包装、人为损坏农药标签二维码 、销售过期劣质农药、未建立购销台账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生产基地等农药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附件1)。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农药残留法律法规学习等宣 传活动,并结合“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加强“百县千乡万户“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 ,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种植户、农药经营单位、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等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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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XX年4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经加工制作,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商品有机、无机和生物肥料类,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产调节剂类以及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制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的生产(含肥料分装,下同)、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料登记的有关工作。

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五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肥料品种免于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高浓度复合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予登记的肥料。

进口肥料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向受理登记机关提供下列内容的资料:(一)产品的主要成份、配方和理化性状;(二)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三)产品的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四)产品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五)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试验所得到的安全用量、使用技术和增产效果的资料。

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除外。

申请登记用于在水果、蔬菜的叶面喷施、调理土壤和调节植物生长肥料的,还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省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受理后按规定标准抽取肥料样品或委托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抽取肥料样品。

第七条肥料登记申请,由省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属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种类,按规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属本省登记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登记的肥料种类,提交省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后,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省肥料评审委员会由省农业、化工、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供销社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推荐的肥料技术专家组成。

第八条肥料登记分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正式登记,发给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五年:(一)产品有正式名称和通用名称;(二)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产品安全性鉴定合格,对作物、土壤、环境和人、畜无危害作用;(四)产品具有明显、可靠的肥效;(五)除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外,产品经规定要求的田间应用试验,作物增产效果在5%以上。

具备前款所列(一)至(四)项条件,未按规定进行田间试验的,办理临时登记,发给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二年。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登记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肥料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0日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登记。

肥料正式登记的续展期为五年,临时登记的续展期为二年。

肥料续展登记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肥料生产企业在肥料产品登记有效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应进行肥料变更登记;改变肥料成份或剂型的,应重新登记。

第三章肥料生产第十一条肥料生产应当符合国家肥料工业的产业政策,鼓励研究、创制新肥料。

第十二条列入国家和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的肥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肥料生产企业取得肥料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或技术文件;(三)有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五)有控制产品生产质量的手段。

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肥料产品,应向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审核后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证。

生产列入本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肥料产品,应向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批准发证。

第十五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肥料产品的包装必须印有标签或附有使用说明书。

肥料标签或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载明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通用名,生产厂名和厂址;(二)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三)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四)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及其净重量(或容量)和剂型;(五)适用植物和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六)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分装的肥料产品还应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

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内容应清晰、准确,应与肥料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四章肥料经营第十九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肥料:(一)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农技推广站、土壤肥料站和植物保护站;(三)肥料生产企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前款所列单位委托代购代销的,必须经原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代购代销肥料业务只限于零售,不得经营批发。

第二十条肥料经营单位除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掌握肥料使用知识的营业人员;(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三)有防止肥料变质、失效的必要措施和保证肥料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核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实行肥料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的肥料,必须核对其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经核对无误方可进货。

肥料经营单位应在自购进肥料之日起30日内,将购进肥料的名称、数量和生产单位的情况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撤销登记的肥料,不得经营产品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附具说明的肥料。

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假肥料。

下列肥料为假肥料:(一)以非肥料冒充肥料或以此种肥料冒充他种肥料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三)产品实际性能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肥料性能不符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劣质肥料。

下列肥料为劣质肥料:(一)不符合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危害人畜、农作物、生态环境有毒有害成份的。

第二十五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肥料广告的,必须在发布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批准登记的肥料名目,及时提供肥料产品信息,引导农民和其他肥料使用者选购适合当地条件和农作物的优质高效肥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肥料使用者科学施肥的指导,按照当地土壤和种植情况,搞好肥料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提高肥料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八条使用肥料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注明的使用方法、对象、用量使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九条肥料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纠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肥料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抽样检验,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转让肥料登记证、号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的,由原发证机关收缴或注销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肥料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冒、劣质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肥料的;(二)肥料包装未印刷标签或附具说明书以及印刷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内容短缺不清的;(三)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肥料经营活动的和发布肥料广告未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有关肥料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肥料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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