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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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酒政办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酒政办发〔200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1、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在总量上虽然不多,但在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上市公司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占有明显优势。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要按照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体系,规范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2、进一步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都归并在当地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酒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暂行办法》(酒政发[2007]153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有关报告、报表、总结等材料,在业务上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央、省、市各项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单位财务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依法理财、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新《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系列财经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对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严肃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1.明确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碎片化现状,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盲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激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厘清盘活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针对目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众多,布局分散、多头管理现状,为全面厘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边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及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要求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面梳理摸底。

组织专人从资产性质、权属关系、价值规模、业务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化尽职调查,准确统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建立健全清单制度管理体系。

(二)根据摸底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区分及梳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管理经营,充实优化市国投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有关进一步加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有关进一步加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比50%以上,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企业应按照《宁波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甬党发[2014]10号)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2013]40号)等规定,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制订完善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公务消费。

1.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以考察、商务等名义变相旅游。

企业应参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细化同职级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不得报销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以及高铁、动车商务座等交通费用,不得报销套房住宿费,特急商务活动需乘坐或住宿的需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未审批或超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2.严格业务接待并实行集中管理审批制度,细化接待工作用餐标准。

企业业务接待费,不得列支烟草制品、高档酒水等费用,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

业务接待禁止使用会所。

企业接待省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接待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城一律不接待(工作餐、会议餐除外)。

市属国资系统内企业不得相互宴请。

业务接待费报销必须提供接待审批件、发票等原始凭据,并提供消费清单(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消费除外),做到一事一批一结。

3.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原则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11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11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为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企业对外投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

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境外域外投资。

强化企业投资管控能力,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市属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对境外和域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同行业专家进行论证,重视并积极吸纳专家评审意见。

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严格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要确保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

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为建立健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和治理体系,严格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资产管理程序。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专用设备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置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及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其相应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安排。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

市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统筹使用好国资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建立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范围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

二、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各项职责。

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负责履行企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其主管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向出资人提出任免意见,并负责日常管理。

属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市管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三、加强战略规划和重要事项管理(一)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引领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的经营方针,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年中期规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企业应对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如需进行必要改进或调整,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规范股东履职程序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冀财库〔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库〔2017〕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现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范资金存放行为,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防范资金安全隐患、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关于我省加强和规范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事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行为。

(一)关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除国家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关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省级部门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可由负责账户管理的内设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存放银行,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3.06•【字号】京财工[1996]197号•【施行日期】199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3月6日京财工(1996)197号)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近年来,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改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薄弱、水平下降,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把科学管理提到重要地位,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必由之路。

为了指导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企业财务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力争把企业财务工作抓好、抓实,为“九五”期间工作开好头、好起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深化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扎扎实实地开展管理效益工程,下大力气夯实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要求,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1.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财政部门是单位财务管理的财政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和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加强对会计管理事务、部门决算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财政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

3.审计部门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主体。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一般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定期审计制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吉财库〔2017〕108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吉财库〔2017〕1089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宁政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市改革办、市振兴办2004年2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发区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所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主体职责,严格把好“五关”,严禁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及其运作程序预先确定受让方。

要坚持把是否规范操作、是否安置好职工、是否形成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资产结构和质量是否得到优化和提升以及企业是否得到发展,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市各主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户数清理,确定改制单位,将清理结果报市国资办;与此同时,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振兴办,非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改革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7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财资[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渝国资[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6〕5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体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增强企业集团的资源配置能力和监控能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统计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与国际会计惯例相接轨,我国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呈现集约化、信息化、复杂化趋势,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会计体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水平,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总要求各企业集团要遵照国家财务会计规范和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按照“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原则,树立现代财务会计工作理念,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会计体系为目标,围绕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夯实会计基础管理,健全内控制度体系,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创新财务管理模式,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产营运效率,增强企业集团资源配置能力和监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财务信息化,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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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
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以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

全区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控小、强化监督的要求,明确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集团公司职责。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所属各级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100万元以上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企业集团公司议决,企业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参与监督,其中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集团公司议决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100万元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推进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建设,增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集团公司管控力。

各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各级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各级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

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安全和实现效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
作平台对集团经营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实施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提升区属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协同效应。

要以企业集团公司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3—5家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除上市公司外,企业集团公司所选择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是各级子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主办金融机构。

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

一般以3—5年为期,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

五、确立到期清理、限期清理的财务事项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非规范存量财务事项。

各企业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集团公司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并将结果报送区国资办。

今后特殊情况外,各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各类财务事项。

确因业务需要(如业务合作方明确指定),在非
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议决,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形成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监督合力,推进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

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加强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竞标及购买理财产品监督,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国资办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区国资办要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披露,并组织开展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企业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责任追究,塑造风清气正的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环境。

企业在开展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需责任追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所建立财
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区机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经营实体)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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