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与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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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热点问题研究》——视频网站与著作权问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25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2.4亿,较2008年底增长3844万,使用率为62.6%,在网民最经常使用的互联网应用中排名第6。CNNIC同时表示,网络视频作为互联网应用的主要形式越来越被认可。相信其市场价值、广告价值和受众规模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保持持续增长。在网络视频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视频侵权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版权权利人和视频网站在版权内容使用上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网络视频行业因此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版权诉讼之争。

一、视频网站对著作权的影响

视频网站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将分布于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相互连接为其迅速传播的基础,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视频作品传播方式,使得视频作品不再是以其本来的录影带、光盘等有形载体形式进行传播,而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进行在线和离线传输。这就大大加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缩短了信息传播的时间。

随着视频网站的商业发展,用户流量和广告收益都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与此同时,获得更多的广告收益,大量影视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对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造成了直接的损害。这其中包括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视频网站中传播的大量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影视作品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因为视频网站对热门影视作品的传播使得更多的观众不再电影院或通过电视或购买光盘等方式获得作品,其只要在视频网站搜索就能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其想获得作品,这必然导致著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由于,视频网站的用户可以很容易的获得作品,其也可以任意的对影视作品进行相应的改动、删减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二、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如何规定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而成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缺少具体的适用性。针对网络环境的特点,我国新近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的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己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己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笔者认为,基于网络技术发展的潮流和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著作权保护的平衡点适当地向作品使用者一方倾斜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永远是免费的,因为不仅仅关系到著作权人,就是网络经营者或服务者,其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如果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的话,将极大影响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

三、视频网站的侵权责任认定

1.直接侵权责任认定

被控侵权网站直接将未获授权的视频文件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在线观看或下载,这是直接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间接侵权责任认定

间接侵权,就是教唆他人进行侵权,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在视频网站中间接侵权体现为:视频网站作为一个提供互联网用户自由上传的平台,一旦用户上传,这个视频就会及时发布出来,直接侵权者系用户,而不是提供平台服务的服务商即视频网站;视频网站只有在明知或者预知或者应知用户所上传的视频侵权、但仍然将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发布时,其自身也就成为了一个是间接侵权者。此外,当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视频网站本身并非明知或者预知,但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对于用户所上传的视频仍不予以删除,这时视频网站也同样是间接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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