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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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工信部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2·2010年第6期石油和化工节能次全体会议10月26日在北京举行,正式启动节能法执法检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做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节能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

希望通过这次以建筑节能为重点的节能法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尽快完善节能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以节能降耗为核心的企业技术改造,认真解决建筑用能效率偏低、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和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根据安排,执法检查组将分为4个小组,于10月至11月分赴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江西、山东、重庆八个省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河南、广东、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工信部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项目范围:2011年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重点是采用先进技术、并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的示范项目。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及已获得2010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申报截至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

“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分配将以2010年为基数国务院新闻办9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承办天津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会议的情况。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73.0亿元,上缴税金3.4亿元,实现就业人员150人,年发放员工工资1亿元,所有员工全部纳入社会劳动及养老保险。

是丰南区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销售收入9600万元,利润3200万元,实现就业20人,对推动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增加就业,提高产业升级,节能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有保障,采用工艺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能够带动项目区经济发展和人员就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较好,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的建设可以使企业增效、财政增税,体现了资源利用、健康环保、节约替代、循环经济等一系列的先进理念,真正实现环保、节约资源的目的,形成持续发展良性循环。

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本项目属国家支持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3)项目采用国有技术及生产工艺处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政策依据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路,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具体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4)工信部2009年7月24日《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

企业能源计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企业能源计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企业能源计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能源计量作为有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技术手段,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工业生产领域,能源计量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但是,从占山西省200家重点节能企业节能目标80%的130家企业能源计量与节能调查结果中发现,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对能源计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能源计量组织机构不健全;三是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检测率低,管理水平落后;四是企业能源计量最高标准建立少,装备水平低;五是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差;六是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低。

1当前企业能源计量待解决的问题1.1立法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能源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能源计量的定位不准确。

目前,我国涉及能源计量的法律法规有《计量法》和《节约能源法》两部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 100 多件。

但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可操作性上看,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的、比较全面的、有利于推进节能工作的能源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缺乏对计量数据的管理和应用的法制要求。

能源计量技术标准中,2006 年颁布的 GB17167 -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虽然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管理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要求,但也缺少对能源计量数据的应用要求。

1.2计量设备普遍配备不足,精度不符合要求不少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普遍存在配备率不足、精度不符合要求及检修不及时的问题。

用能单位对电力的计量设备配备率较高,但是对生产用水等普遍存在计量不足。

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能及时更新,导致计量不准。

1.3能源管理部门人员配置不合理,自动化程度低用能单位未能配置相关专业的能源管理人员。

有些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缺少系统的能源计量知识和专业化的管理经验。

很多用能单位的计量还处于人工抄表阶段,浪费人力物力,频频出现漏记、错记等问题。

1.4 器具不达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检定率尚不符合国家能源计量标准的要求,有些能源计量器具老化、落后,导致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明显降低。

能源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能源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法律法规
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政人事处
2006年10月17日
2006年10月17日
17
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政人事处
2006年12月6日
2006年12月6日
18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政人事处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
25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10年11月29日
2010年11月29日
26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11年12月30日
2016年3月1日
63
国家法律法规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18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
生产安全部
2015年3月1日
2015年3月1日
64
国家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计划(第二批)2016年第8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16年4月8日
2016年4月8日
行政人事处
2017年1月17日
2017年1月17日
77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国务院办公厅
行政人事处
2016年5月5日

工信部扶持政策解读

工信部扶持政策解读
电子发展资金wwwchinasmeorgcn8政策依据资助方式主管部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觃划20112020支持重点增程式电动车产品平台开发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产品平台开发能量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关键技术开发startstop技术产品开发关键材料国产化及规模化生产混合动力商用车动力系统平台开发先进柴油商用车节能技术开发实施方式平台由多个整车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优势零部件企业联合开发特色产品由整车牵头完成整车厂或者整车厂与发动机厂联合实施三企业资金政策三企业资金政策工信部
中 药 材 生 产 扶 持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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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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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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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医药处

三、企业资金政策---财政部
•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 金太阳示范工程 • 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

三、企业资金政策---财政部:太阳能建筑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合作
·
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建材、装备及民 爆等相关行业 申报项目要具有一定实施基础和应用前景,在技术创 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具备可行性; 在所在行业或应用领域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具备一定 的试验意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项目实施倡导安 全可控原则; 项目所在单位应首先成为工信部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 监测指数提供企业。
申报时间 支持额度
· ·
·

三、企业资金政策---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政策依据 节 能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化 专 项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觃划(2011-2020)》 · · · · · · · · A00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平台开发·A0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平台开发 增程式电动车产品平台开发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产品平台开发 能量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关键技术开发 ·Start-stop技术产品开发 功率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关键技术开发·先进汽油乘用车节能技术开发 关键材料国产化及规模化生产 ·混合动力商用车动力系统平台开发 电机控制器关键电力电子元件开发·先进电池生产设备的国产化 混合动力乘用车产品平台开发·电动汽车相关标准制定及测试评价 先进柴油商用车节能技术开发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工节函[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工节函[201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和内容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确实无法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计划于2013年底前竣工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纳入本次验收重点范围。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实际投资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现节能量和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拨付文件;(三)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购置设备明细表;(四)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报告;(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财政资金账务管理、具体使用情况);(六)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七)验收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湖北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在建示范项

湖北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在建示范项

湖北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在
建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经信办节能[2012]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在建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鄂经信办节能〔2012〕89号)
有关市经信委、有关企业:
2009年以来,我省共有7家企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被列入国家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中:武汉市1家、黄石市3家、宜昌市2家、鄂州市1家。

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如期竣工投入运行,尽快发挥节能效益,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工信部要求),我委决定对全省示范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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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的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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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咨询师都在找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的全套资料,为此“快证通”平台集合了众多咨询师和认证机构审核员,按精品制作,保证质量,形成了正版标准、总策划、方案、培训、手册、程序(规范)、记录等模板文件,可修改替换,有效提升咨询师、体系运作人员的技能水平,会员注册费也就仅仅365元/年而已,更多资料可欢迎来电咨询或进入官网。

**集团能源管理体系咨询项目初步方案目录目录 (II)前言 (IV)1 范围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6)4 玻璃行业能源管理基本情况 (9)5玻璃行业能源管理要点 (17)6 通用设施设备能源管理要点 (37)7 行业设施设备能源管理要点 (37)8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 (39)附录A 玻璃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条件 (40)附录B 能源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清单 (41)前言平板玻璃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汽车、制镜等领域,其生产中原料需经窑炉熔化为玻璃液后才能成型,原料熔化所需温度高,窑炉以天然气或重油等作为燃料,燃料消耗量大,因而玻璃是建材行业中典型的耗能大户,能源成本通常占到生产成本的40%以上,随着能源消耗的日趋增长和能源供应的日益紧张,能源价格不断上涨,企业通过加强能源管理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能源成本,因此有效实施能源管理,既使企业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又节约能源、保护了环境;且传统的平板玻璃已处于产能过剩,国家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因此,平板玻璃行业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范围本规则是根据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的特点对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在平板玻璃行业应用的具体化,适用于第三方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XX区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产业链建设、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

为加强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X政发〔2016〕1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2017年为10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区范围内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年用能量在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能源计量、统计体系;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要求,设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能源管理机构(岗位),落实能源管理专职人员。

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必须完成当年度的节能目标任务;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年取水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申请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以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支持、奖励范围(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范围1.支持列入区年度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

2.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3.支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企业能源监控中心建设。

4.支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

5.支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6.支持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创建。

7.支持工业企业能源计量示范企业建设。

8.奖励节能管理先进单位(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节能先进企业、先进个人。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工信委,有关省属企业(集团):按照《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2〕2873号)、《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2〕3号)和《云南省节能“十二五”规划》等要求,为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加强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州市、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州市、有关省属企业(集团)要把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一项重要抓手,制定本州市、本企业(集团)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辖区内及下属企业创造条件建立能源管控中心。

二、纳入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范围的企业,要按《方案》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监管系统,加强能源管理信息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

三、请各州市、有关省属企业(集团)按照《方案》要求,筛选推荐一批“十二五”期间开展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的重点企业,按照附件2、附件3的格式将本州市、本企业(集团)的能源管控中心示范企业名单及项目情况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报送我委,我委审定后对外公布,并作为重点对象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联系人:省工信委节约能源处李笑帆联系电话:************ 3513260(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2.2012年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备选示范项目汇总表(略)3.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8月6日附件1云南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1.08.04
•【字号】豫工信节[2011]348号
•【施行日期】2011.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工信节〔2011〕348号)
有关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复函》(工信厅节函[2011]4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我省上报的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9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财政部已经下达(财建〔2011〕337号)。

二、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示范项目督促检查,落实相关政策,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内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预期节能效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介绍和申报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介绍和申报

关于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国家财政资金申请情况简介------------------云南新立有色公司武定钛业分公司1政策背景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国家将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能源的利用技术与管理技术将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谁在能源利用技术与能源管理上有突破、有创新,谁就将获得下一阶段的发展主导权。

2009年,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奖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647号),指出:“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2009-2011年)在全国年生产能力3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中推广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并给予重点企业资金支持;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 26号)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个内容:1、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2、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3、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同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区节能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与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政府近年下发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2005年,《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2006年,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包括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工程;2007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要求加强用能管理,节能减排;2009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煤炭可持续利用与污染控制政策》报告;2001-2010年国家共出台四大类30多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能源保护税收政策;2009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工信部节【2009】365号)文件《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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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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