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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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杭州市城市道路照明典型设计指导意见

杭州市城市道路照明典型设计指导意见

杭州市城市道路照明典型设计指导意见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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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亮灯指挥与保障方案(试行)

杭州市区亮灯指挥与保障方案(试行)

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杭州市区亮灯指挥与保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亮灯指挥与保障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0号令)《杭州市亮化长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市区城市景观照明。

一、亮灯时间1.例行亮灯安排: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前后的周五、周六、周日晚上,春季、夏节(4月15日至9月30日)为每晚19:00至22:30亮灯;秋季、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14日)为每晚18:00至21:30进行亮灯。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2.特殊亮灯安排:凡遇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活动需要增加亮灯时间,以及夏季让电避高峰需要缩短亮灯时间,或者夜游等活动需要延长亮灯时间等特殊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确定,由市亮灯办(日常工作委托市亮灯监管中心承担,下同)在下达亮灯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亮灯分级控制(一)范围控制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1.A级范围:主要实施“西湖亮灯”,范围包括西湖核心景区及周边城市建筑(重点是东岸城市建筑天际线),主要一般适用于围绕西湖风景区的重要活动、重大接待的亮灯。

2.B级范围:主要实施主城区范围纳入统一监控系统的西湖风景区、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建筑、桥梁、广场等公建设施的亮灯,以及运河、钱塘江、钱江新城的亮灯,一般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市区重要活动的亮灯。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杭政办函〔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杭州市市区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方案为巩固和深化G20峰会城市景观亮化成果,提升城市亮化水平,加快杭州国际化进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依法管理、科学养护、统一启闭、安全有序的市区景观亮化目标,健全市区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机制,完美呈现以钱塘江、西湖、运河为核心,主要商圈、入城口、标志性建筑物为重点,重要道路和高架桥为脉络的城市夜景灯光体系,营造优美、舒适、安全、生态的城市亮化环境,切实提高市民群众的获得感、自豪感,全面提升杭州的城市形象和国际品位。

二、运行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参照执行。

三、工作内容(一)统筹管理,分级实施。

加大对全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统筹力度,钱江新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武林广场管委会和市奥体博览城建设指挥部所设的景观亮化二级(区级)平台受市级平台[设在市城管委(市亮化办)]统一管理,其临时亮灯安排需报市级平台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地新增其他景观亮化二级(区级)平台的,需报市级平台批准同意后设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9〕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9〕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9〕53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你们《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的请示》(杭规划资源〔2019〕39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杭州市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规划期限:近期2019年—2022年,远期2023年-2025年。

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市域内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划》相关要求执行。

三、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一)城市照明规划总体结构。

同意《规划》提出的“一轴、两廊、三心、多点”的城市照明总体结构。

一轴:钱塘江夜景观轴;两廊:城河互动夜景观走廊和城市文脉夜景观走廊;三心:西湖夜景观核心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城”夜景观核心区、“湘湖、白马湖”旅游度假区夜景观核心区;多点:城市副中心及其他重点区域(主要为城北地区暨良渚组团中心、临平城中心、下沙城中心、大江东新城暨义蓬组团中心、城西科创暨余杭组团中心、临安城遗址、艮北新城、城东新城次中心等。

(二)城市照明控制指标。

原则同意《规划》关于亮度等级、色温分类、彩光使用标准、动态等级、照明空间管制等技术控制指标,以及分区控制通则的规划指引。

(三)城市功能照明系统规划。

同意《规划》提出的城市道路照明等级的划分,以及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人行道、道路节点、慢行绿道、过街通道/人行地下通道、停车场、桥梁、引导性交通的照明规划指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街巷里弄、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亮化照明的设施,包括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财政、房管、园林、公安、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和管理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照明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编制更新改造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杭州城照明管理办法

杭州城照明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原则。

城市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照明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相关的管理等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照明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园林、文物、旅游、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六条[技术与智能]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权限]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杭政办[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贸易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拟订的《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美化、亮化商业特色街区,现就我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制订如下实施办法:一、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征集、设置和拍卖收入使用的管理1、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界定: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是指在特色街区内道路、电杆、建筑等上面的一切经营性、公益性的广告及利用施放热气球的广告(不含沿街商业单位在店内的广告)。

2、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的征集、报审、设置、维护、管理由经批准的商业街管理单位(管委会)负责组织。

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的征集、报审工作。

3、户外广告的征集、拍卖、报审程序:商业特色街区管理单位对户外广告进行公开征集,广告的内容、地点、设置办法、设计文件(方案)等须按《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制作安装。

户外广告拍卖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实施。

4、户外广告的收支与使用审批。

户外广告的拍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管理。

其中的40%由市财政返回特色街区管委会,用于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设施维护和管理;另60%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投资和日常管理,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根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和管理需要确定使用。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一直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准确有效的照明管理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城市夜间环境,还能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我市特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照明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照明效果,优化夜间的城市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坚持"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原则,合理利用照明资源,提高照明效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舒适感。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合理安排照明设施的布局和亮度。

第二章照明设计和工程施工第五条城市照明工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根据具体区域的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七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纳入照明设施管理范围。

第三章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第八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日常巡查、灯具更换、故障修复等工作。

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良好状况。

第十条照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的新型设备和技术。

第四章照明效果的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照明效果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并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998年1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夜景,体现新时代都市风貌,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一)环湖风景区;(二)繁华商业区;(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款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五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区人民政府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绿地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分别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夜景灯光的用电和电力增容的保障工作。

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

第二章夜景灯光设置第七条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照明已成为维持城市夜间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一些城市在照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照明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优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的光照环境。

二、城市照明管理责任1.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指导、监管城市照明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和标准,做好照明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2. 城市照明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运营维护职责,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市民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的保护意识,杜绝乱丢乱放垃圾导致照明设施受损等行为。

三、城市照明设计和施工1. 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特点和功能需求制定,充分考虑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配置照明设备。

2. 城市照明施工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避免对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造成不便。

四、城市照明设备管理1. 城市照明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具备正式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卡。

2. 城市照明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3. 城市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五、城市照明能耗管理1. 城市照明能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标准,推广使用能效高的照明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亮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避免能源浪费。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定期进行能耗检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能耗情况。

六、城市照明环境保护1. 城市照明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合理控制光害,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采取合理的定时控制和遮光措施,避免光污染。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照明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9日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夜景,体现新时代都市风貌,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廊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一)环湖风景区;(二)繁华商业区;(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款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五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区人民政府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绿地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分别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3日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展现城市独特韵味,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原则。

城市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塑造城市独特形象,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园林、文物、旅游、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㊀㊀一㊁市㊁区㊁街道的城市照明管理职能如何划分?答: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即市亮灯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㊁建设㊁运行㊁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应接受市㊁区两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项目立项工作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位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点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附件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位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点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 三同时(同时设计㊁同时施工㊁同时投入使用,下同) 的实施工作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公路及其隧道功能照明的建设㊁维护和运行管理㊂园林绿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㊁运河沿线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㊁运行和维护管理(开放式公园的道路照明设施除外),并对遮挡路灯照明的乔木进行修剪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规划㊁建设㊁运行㊁维护资金的立项㊁审核和拨付工作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灯光秀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偷盗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㊁指导㊁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㊂同时,城乡规划㊁国土资源㊁建设㊁交通运输㊁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还应配合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㊂二㊁ 运行和维护单位 具体指哪些单位?答:一般指设施产权业主或使用权人,或者受业主委托具体进行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㊂如,由业主自行管理和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应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即为业主本身㊂三㊁黑天空保护区的范围及设置人工照明有何要求?答:黑天空保护区的范围由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规定,允许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保证人在夜间正常活动,但是功能照明不能有上射光,且不允许设置景观照明设施㊂四㊁ 三同时 如何实施?答:功能照明设施应与道路㊁桥梁㊁隧道㊁停车场㊁游步道㊁行人过街设施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㊁施工㊁投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范围之内的,须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㊁施工㊁投入使用㊂㊃021㊃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参与辖区范围内 三同时 项目的方案会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㊂五㊁内透照明如何实施?答:内透照明是以建筑物内光外透的形式,营造城市夜景的一种景观照明方式,一般分为两种㊂一种是在窗户内部专门为营造景观而设置的照明,称为 景观内透照明 ;另一种是利用建筑物内的日常办公照明灯具,采用夜间开启的方式代替通常的景观照明设施,称为 自然内透照明 ㊂对于景观内透照明设施,可按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进行管理;对于自然内透照明设施,鼓励业主设置单独回路,对开启内透亮灯的灯具进行单独控制,并按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要求进行启闭,运行费用按相关资金政策予以补贴㊂六㊁对居民的光干扰如何限制?答:居住建筑一般指用于居住的普通住宅㊁商住楼以及宾馆㊁酒店等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户㊂如果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避免灯光直射入户㊂七㊁因工程施工,暂时拆除路灯设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因工程施工,需要暂时拆除路灯设施,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㊂‘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是本‘办法“的上位法之一,相关手续从其规定㊂八㊁交警红绿灯接用路灯电源,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交通灯㊁公安监控㊁公共自行车等安装需要接用路灯电源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到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位(一般为市级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协议㊂九㊁城市照明设施报修电话是多少?答:城市照明设施(如路灯杆)会预留报修电话,或拨打12319㊂报修时应说明路灯杆号或设施具体位置等信息㊂十㊁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㊁自行管养的景观照明设施,发生断字缺亮如何处理?答: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㊁自行管养的景观照明设施,发生断字缺亮的,应及时修复,避免破坏城市市容形象;若不能及时修复并未关停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㊂十一㊁绿化和路灯如何协调?答:为最大程度避免出现绿化遮挡路灯照明的情况,按‘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新建道路,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注意乔木选型,减少植物对城市照明的影响㊂当采用高大树冠的乔木时,应重视绿化施工和路灯施工的协调,根据不同的树型,合理规划乔木与路灯的间距,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米㊂对于建成道路,绿化部门应对遮挡路灯照明的绿化进行定期修剪㊂十二㊁在路灯杆上设置临时灯饰和临时广告,如何审批?答:目前,杭州市的路灯杆不允许设置商业广告,部分道路允许设置公益广告㊂设置公益广告(临时设施)的,应向照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实施㊂十三㊁城市照明网络安全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答:城市照明网络安全问题包括但不局限于城市照明控制网络被入侵㊁丧失控制权㊁景观照明媒体墙(灯光秀)被入侵或播放违规影音等㊂‘办法“第二十九条㊁第四十六条分别对网络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相应的罚则㊂城市照明设施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建立值班制度,加强设施管理,避免设施被入侵或被非法利用㊂(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㊁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供稿)㊃121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照明的科学、合理、高效运行,保障市民的利益,特制定以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城市照明的发展目标、布局和建设标准。

规划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并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智能化控制等因素。

2、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节能环保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中,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1、责任划分城市照明设施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产权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产权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2、日常维护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修,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照明设施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3、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城市照明的运行与控制1、运行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不同区域的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时间。

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居民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分时、分区控制,避免过度照明。

2、智能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控制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自动调节和节能运行。

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根据天气、交通流量等因素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开关时间。

3、应急处理建立城市照明应急处理机制,在突发停电、设施故障等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杭政办函[2011]236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市城管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与接管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河道、开放式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和市、区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

其中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市级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多功能地道和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河道、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区级景观照明设施等。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Z1
【摘要】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展现城市独特韵味,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总页数】5页(P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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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照明越来越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节约能源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照明设备规范1. 照明设备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能满足照明需求。

2. 对于室外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应考虑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明灭频繁、过亮或漏光等情况,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 照明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及时修复故障,以保证城市照明系统的连续稳定性。

三、照明管理机构1.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照明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规划,以确保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效果和节能效果。

2. 照明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城市照明设备的情况,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调度。

四、照明规划与设计1. 城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科学规划照明设施的布局和照明需求,使之与城市风貌相符合。

2. 照明设计师应综合考虑照明美学、节能要求和环境保护,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和光源,确保照明效果的同时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五、照明节能与环保1. 倡导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比如LED等,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2. 加强对照明设备的能耗监测和管理,制定照明设备能耗指标,鼓励使用节能照明设备。

3. 对于室外照明,应考虑减少对夜间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干扰,避免光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六、照明信息公开与宣传1. 照明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市民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开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节能成效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规处罚1.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照明设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照明设备、超额使用照明设备等违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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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原则。

城市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照明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相关的管理等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照明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园林、文物、旅游、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六条[技术与智能]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权限]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城市照明规划、重要节点的城市照明规划。

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八条[规划编制原则]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景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划定城市黑天空保护区。

第九条[设置功能照明的区域]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一)长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隧道和游步道;(二)停车位多于5个的公共停车场;(三)中型以上桥梁;(四)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广场、公园;(五)行人过街设施;(六)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西湖风景名胜区;(二)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六)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景观照明设置事前控制] 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区域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设置技术准则]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二)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附属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设计环节控制]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功能照明建设资金]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事务职责权限予以保障。

市区范围内老旧住宅小区、零星住宅区域,无法配套建设功能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资金,逐步纳入城市功能照明体系。

第十六条[景观照明设置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七条[内透照明] 本市鼓励高层建筑物实施内透照明。

城市照明规划规定应当设置内透照明设施的区域,高层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内透亮灯。

第十八条[黑天空保护]在城市照明规划确定的黑天空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得有上射光线。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光干扰控制]功能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户。

功能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

第二十条[设施移交] 新建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和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符合环境保护、消防等专业要求;(三)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验收报告签发期限未超过一年;(五)其他进行维护和管理需要的条件。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一条[运维职责分工] 城市道路的附属功能照明设施由市照明监管机构负责运行和维护,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内城市道路的附属功能照明设施由区照明监管机构负责运行和维护。

隧道、游步道、公共停车场、桥梁、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和行人过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附属功能照明设施,除由市、区照明监管机构直接运行和维护的以外,由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城市公共部位、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景观照明统一监控系统的,可以由监控系统的运营单位统一实施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启闭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环保、园林、城市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自然地理环境和季节更替特征、居民生活习惯等,编制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遇电力供应紧张、极端天气、日食、重大公共活动等情形,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向城市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三)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四)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线上方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倾倒具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标语、灯饰灯景等其他物品;(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七)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八)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九)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设施变动管理]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实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照明措施,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10日内修复照明设施。

第二十五条[维护要求] 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6%。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并保障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景观照明费用补贴]城市公共部位、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景观照明统一监控系统的,市、区财政可以给予运行和维护经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绿化管理]新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安排植物配型,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照明的影响。

乔木中心与灯杆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因树木生长遮挡路灯灯头,或者对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在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紧急情况下,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应当在48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临时装饰管理] 因重大节日、重大庆典,需要在路灯杆上临时设置公益宣传标语、灯饰灯景或者其他装饰物的,应当取得维护管理单位的同意。

设置公益宣传标语、灯饰灯景或者其他装饰物应当符合市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等影响照明效果。

活动结束后,应当在3日内拆除、清理,恢复路灯杆原状。

因设置临时装饰造成的照明设施损坏,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节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不得在城市照明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超能耗产品。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组织评估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推广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经验,提高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衔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黑天空保护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黑天空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或者设置的功能照明设施有上射光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住宅光干扰控制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功能照明设施直射居住建筑窗户,或者应当采取遮光措施而未采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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