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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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第一部分公司是个什么梗——公司概述

当今这个时代,公司已经成为除了国家与私人之外最重要的社会力量,也就是社会的第三极,有的公司甚至富可敌国。那公司到底是什么,公司有哪些属性呢?

一、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是人,但不是自然人,公司属于法人,准确说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一)公司不是自然人

不同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公司属于法人也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具有五官百骼,有血有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生命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因为公司虽然有股东,但其并不是从娘胎里出生的。

(二)公司属于法人

法人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人并不是一个(自然)人,因此希望各位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总裁以后就不要宣称自己是法人了,免得闹出笑话,说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代就挺好的。

二、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公司不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慈善组织。《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公司不是公益组织,公司属于营利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我国《公司法》(2018)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人。

三、公司的兄弟姐妹——企业大家族

(一)按组织形式

按组织形式划分,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按所有制

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可以分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三)按资本来源

按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随着《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部分公司的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一类为有限责任公司,一类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18)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按照组织形式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这个词有两层含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普通股份公司和公众公司。不过,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少之又少,很难见到。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换公司组织形式。

二、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公司分类

(一)上市公司

《公司法》(2018)第120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不属于上市公司。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的规定,挂牌公司指公司股份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民间俗称新三板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后来官方接受了民间的称呼,有时候也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上市公司加上新三板挂牌公司再加上其他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含退市的上市公司),合起来就是公众公司。

三、其他种类的公司

(一)一人公司

《公司法》2018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2018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2018)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分公司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均由公司承担。

(五)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一种企业联合体(很多国有集团公司内还有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为了特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某一母子公司为核心主体,资产规模庞大,业态复杂。

第三部分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确认

一、公司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所享有的权利。股权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逐步明确为独立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并未明确提到股权;1993年《公司法》以及后期经过2005年、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均未对股权这个概念做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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