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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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中国利用外资立法的历程与体会。在此基础上,分三个方面予以展开:一是从普遍欢迎到从优鼓励;二是从管理较严到逐步放宽;三是司法、仲裁实践对外商投资法的适用和促进。最后,提出了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投资环境、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

一、外商投资立法的发展

当今的世界,开放程度与日俱增。只有创造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才有成功的保障。特别是与外商打交道,当然要讲信用,但是,直接的接触点必定是法律与合同。中国近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利用外资,法律先行。而这种经济法律,必须沿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请看下列经济立法清单:

第一类,以三种外商投资为目标的外商投资立法。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修正,20XX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

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法》,20XX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外资法》,20XX年10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3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

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法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的《外资法实施细则》,20XX 年4月12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该《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类,以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对象的投资立法。

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此之前,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参照前述三部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办理。

以上所谈的只是国内立法。全面考察,中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国内法上提供的保护;二是中国签订或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所提供的国际法上的保护。(注: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中国不仅先后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约》、《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而且,先后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协定。

由此可见,中国利用外资的立法是分门别类、逐步深化的。它向世人宣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是守信用、讲法度的国家。我们有信心、有勇气、有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赢得应有的地位。

还是让实践来检验吧:当中国公布第一部对外开放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法》之时,国内尚未存在这样一种合资,但在八个月之后,编号为001 号的中外合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二十年过去了,如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已达几十万家,它们在推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东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积极推行“外向带动”战略,其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成就名列前茅,因此体会尤为深刻。

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修订,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方向:适应中国的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规则接轨。

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修订,我们始终把握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公平、合理的制度和措施;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经济安全;对外商切实保护投资、保障有利可图、允许资金汇出。

二、从普遍欢迎到从优鼓励

(一)关于投资导向

对外开放伊始,中国对外商投资采取普遍欢迎的态度(但也并非不加选择地一概接受)。自1986年以来,以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标志,根据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出口能力等价值取向,又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三种划分为两个档次:一类是一般,另一类是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对一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普遍优惠待遇;对先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实践表明,拉开档次、显示区别、鼓励重点、照顾一般的政策和措施,有利于引导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方向及投资结构,使之进一步适应和推进中国国民经

济的发展。

从总体上考虑,中国现时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四类:鼓励的,允许的,限制的和禁止的。随着国内、国际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变化,上述安排也会相应作出调整。例如,1995年国家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又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一《指导目录》作了修改。

对《外资法》的修正,继续坚持了有所选择、从优鼓励的指导方针。修改后的《外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外资,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修改后的《外资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这一修改显示:中国加入WTO之后,“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路将要调整。为了促进国际跨国公司转让先进技术,可以考虑,一方面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要把引进与发展、创新结合起来。

《外资法实施细则》原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的其他行业。原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1 )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如申请在限制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现将这两条合并,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显然,对外商独资现已逐步放开了一些范围,而且也不再在法律、法规中规定过死。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坚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为此,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是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为了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首先要进一步确定投资方向。今后一个时期,要“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XX年3月15日)。)属于这类范围的,市场准入程度应该高一些。我们一定要依据现代商业标准选择外资,改变狭窄的小农意识,避免盲目引进,杜绝只图数量、不顾质量,防止可能发生的副作用。

(二)关于投资方式

利用外资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别: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国际资本流动经历了以借贷资本为主到直接投资为主的发展过程。毫无疑问,中国要把外商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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