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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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房开单位,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1、导言1.1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减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

因此,建筑节能是功在当代,荫及子孙的大事,是发展建设事业和节能事业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1.2 建筑节能是在保证和提高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近年建筑事业节能工作要求,建筑节能主要指建筑使用能源,包括建筑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源,同时也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市政设施运行能耗等。

其中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

因此,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采暖和降温能耗上。

1.3 气候状况是影响建筑能耗的一个最基本的环境条件。

我省地处内陆,气候类型复杂。

主要气候特点是全省大部分地区气候温和,按《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分,贵州属气候温和地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冬暖夏凉,但部分地区特殊,黔北为夏热冬冷地区,夏季炎热,遵义、铜仁地区夏季年平均最高气温≥30℃分别达到58天和98天,极端最高温度达40℃,六盘水、毕节地区气候偏冷,冬季日最低温度≤0℃,超过45天。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豫建科外[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豫建科外〔2006〕16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各有关单位:建筑节能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和提高居住环境水平、节约能源资源、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省“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的重点。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二○○六年六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舒适度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减少建筑能耗,节约能源;有利于减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降低建筑物全寿命购房分摊和使用费用;有利于传统建筑业的改造和提升,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我省建筑节能基本情况(一)气候特点我省地理、气候条件特殊,全省18个省辖市中有14个城市处于寒冷地区,4个城市处于夏热冬冷地区,需要执行两个不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给建筑节能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建筑能耗情况1.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高目前我省既有建筑约15亿平方米,其中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10亿平方米,且每年新增居住建筑约4000万平方米,预计到2020年新增建筑面积将超过6亿平方米。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建设部发布《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

建设部发布《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

标 , 出重点 技 术领 域 , 行 科技 攻 关 , 进 建设 突 进 促 事业 科技 水 平 的提高 , 为实 现 国家 经 济 、十 协 调 丰会 发展 提供 有 力 的技 术 支 撑 。 1 城 镇化 与城 乡统 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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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范 :支持 在 7个 示范 城市 中可再 生 能 源规模 化
支撑 和先 导作 用 。
应用 2、 节约型城 镇 系统T 程 。 、 镇数 字化 系统 3城
工 程 。 城 镇 防灾与 公共 安全 系统工 程 : 、 4、 5 重点小 城 镇建 设促进 工 程 6 建筑 业与 住宅 产业 工业 化 、 、 现 代化 促进 T程 一 ( 健 全 建设 科技 创新 体 系 , 高科 技创 新 能 三) 提

发展 目标
1 为指 导 城镇 化 健 康发 展提 供 科学 依 据 2 、 、 建 设 事 业 各 领 域粗 放 型 增 长 方 式得 到 明 扭 转 。 3 大 幅度 降低 能 源资 源 消耗 。4 建 设事 业信 息 化 、 、 水 平大 幅度 提高 。5 健全 建设 科技 创新体 系 , 、 显著 提 高技 术创 新 能力
量企 业技 术 进步 的重 要 内容 , 在工 程招 投 标 、 政府 工 程预 选承 包 商名 录 管理 、 质 T程 评选 中 , 可 优 均
性 和可 应用 性 , 要求 申报认 证 的新 技术 必 须先 进 、 成熟 、 合 在全 市范 围内推 广 : 适 要求 具 备较 强 的生 产 和技 术服 务能 力 , 并且 没有 成果 权属 争议 等等 《 法》 办 同时对 拥 有或 应用 新 技术 的企业 规定
个 既有 建筑节 能改造 :支持六 个 城市进 行 1 8 00 万 m 既 有公 共建 筑 节能 改 造示 范 , 支持 四个城 市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建科[2006]172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06]1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建设事业整体科技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调,统筹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十日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是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科技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切实组织实施好《科技规划纲要》,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在建设领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科技规划纲要》精神,增强自主创新意识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科学技术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制定这一时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对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迅速提升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迎接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挑战,有力支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开 展 工 程 示 范 ,加 强 工 程 化 应 用 技 术配 套 ,积 极 推 进
五、未列入本 《 技术公告》 ,现阶段广泛应用 的技术 ,不属于本 《 术公告》 的调整 范围。 技 六、本 《 技术公 告》发布后,《 化学建材技术 与产 品公告 》( 设 建 部公告第 2 7号)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 、《 建设部 公
2 .建设事业 “ 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 第一批 ) 限制使用 技术 部分
3 建 设 事 业 “ 一 五 ”推 广 应 用 和 限制 禁 止 使 用 技 术 ( 一 批 ) . 十 第
禁止使用 技术 部分
说 明 建 设 事业 “ 一五 ” 推 广 应 用和 限制 禁 止技 术 f 十 第一 批 新 表 内容 较 多, 本刊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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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9月 07
第 4卷 第 3期
深圳 土木 与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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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 “ 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 第一批 )的公告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公告第 6 9 5 号
栽 时仅刊 登 “ 序号 ” 技 术 分类 ” 技 术名称 ” 生效时 间” 四部 分, “ 、“ 、“ 、“ 主要技 术 性能及 特
点” 适用范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未刊登,需要者请参阅原文。—— 编者 、“ 、“
建 设 事 业 “ 一 五 ”推 广 应 用 和 限 制 禁 止 使 用 技 术 ( 一 批 ) 十 第
询 。

《 技术公告》是在我 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 “ 十一五 ”重
点工作和科技 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 出 《 提 建设 事业 “ 一五 ” 十 重点推广技术 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 。体现 了在 “ 十一五 ”科技支撑 和 引 领 建 设 事 业 发展 工 作 中 ,更 加 注 重 资源 环 境科 技 问题 、社 会 发 展 科技问题, 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的重大科技 问 题和新农村建 设科技 问题 ,进一步 强化了对建 设事业技术 发展的导 向。公告 的技术 内容覆盖 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 、节地与地下 空间利用技术 、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 用技术 、城镇环 境友好技 术、新农村 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 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 、信息化应用技术 、城市公共交通 技术等 9 个重 点推广技术领域 ,共计 35项技术 ,其中推广应用技术 9 3 6 , 限制 使 用 技 术 3 项 , 禁止 使 用 技 术 3 项 。 2项 7 2 二 、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主 管部 门要采 取切实措施,研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建市[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2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十一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回顾(一)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日益显著(二)建筑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四)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五)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六)“徽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文化建设空前繁荣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三、“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四、“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行业领导,营造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面临的发展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 建筑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建设部发布《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

建设部发布《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

既有 建 筑 节 能
造 :支 持六 个 城 市 进 行 1 8 0万 m 既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示 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思 想和 发展 目标 、 主要 任务 。 出要 在 十 五 科技 工作 的基 础 上 提
认 清形 势 ,明确 目标 .突 出重点 做 好 。 十一 五 科技 工作



跨 越 发 展 、支 撑经 济 、引领 未 来 的科 技 发 展 方针 紧 紧 围绕 建 设
促 进 工 程 ;6 、建 筑 业 与 住 宅 产业 I V q化

现代 化 促 进 工 程 。
事 业 发展 总 体 目标 . 以实 施 ( 家 中长 期 科 学 和 技术 发 展 规 划 纲 国


I 为 指 导 城 镇化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2 建 设 事 业 各 领 围 绕 城 乡规 划 与小 城 镇 建 设 ,节 能 节 水 、节材 、节地 域 粗 放 型 增 长 方 式得 到 明显 扭 转 3 大 幅度 降 低 能 源 资 源 消耗 基 础 设施 与环 卫 设 施 , 息 化 建 设 等 重 点领 域 强化 科 技 成 果 信
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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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能源 规 模 化 应 用 2 节约 型 城 镇 系 统 工 程 ;3 城 镇 数 字化 j 统 工 程 :4、城 镇 防 灾与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工 程 :5 重 点 小城 镇 建 {

效 节 能 建 筑 材 料 、 效 采暖 、制冷 系统 设 备 太 阳 能及 其 它可 争 高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粤建规字[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18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建设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46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地编制城市规划,尤其是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显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一是要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政策杠杆,促进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的职能转变。

二是要充分关注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充分关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是将城市规划作为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重要途经,突出区域统筹、控制合理环境容量、各类资源的保护和空间管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促进城市规划统筹先导作用的发挥。

二、要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研究,严格贯彻落实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并落实上层次规划对本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安排,重点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落实区域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协调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空间管制措施等。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要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切实保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意贯彻落实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容上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条例》及其《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粤建规字[2005]72号)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2•【文号】建城综函[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建城综函[2005]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工作意义重大。

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1、《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略)2、《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00五年二月二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

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工作全局,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引导城市建设由粗犷型、扩张型向集约型、效益型发展,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05年的工作要点是:一、按照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1、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做到“两个控制”、“八个加强”。

10、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

10、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公告》是在我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提出《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

体现了在“十一五”科技支撑和引领建设事业发展工作中,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科技问题、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导向。

公告的技术内容覆盖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工程示范,加强工程化应用技术配套,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本地区有关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设科技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设科技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设科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豫建科外[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建设科技规划》的通知(豫建科外〔2006〕39号)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建设科技工作是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领域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是提高建设行业质量和效益的“推进器”和“倍增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十一五”建设科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十一五”建设科技规划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全国建设科技大会和建设部《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河南省建设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快创新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支撑和引领城乡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建设科技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建设科技工作回顾"十五"期间,在"科教兴国"、"科教兴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我省建设科技工作坚持提高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以建立科技创新体系为主题,以推广应用为重点,不断增强建设事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省建设科技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较好完成了"十五"计划的各项指标,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环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已经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2.环境立法规划设想表(略)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前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工作,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实现立法规划,将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环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

今后的五年是落实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

环保法规建设规划是环保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成就。

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环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环境法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
规划纲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年(卷),期】2007(000)018
【摘要】@@ 按照国家关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了《高技能人才培
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总页数】1页(P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J],
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J],
4.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摘要)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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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1•【文号】发改农经[2007]118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编制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资源是日益紧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是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规划》涉及方方面面,任务十分艰巨。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把《规划》实施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按照既定的分工,密切协作,形成促进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合力。

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

要正确处理水利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规划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要按照《规划》的部署抓好“十一五”时期的各项水利工作,推动水利事业进一步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确保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发展。

“十五”期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达到创历史记录的1600多亿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足进展,使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大大增强。

与此同时,水利发展和改革实现了一系列重大跨越,水资源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理念已为全社会普遍接受,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稳步推进,行业管理逐步加强,依法治水取得显著成效。

关于印发《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的应用 ,引导 可再 生 能源 在建 筑 中应 用 的技 术 发展 , 加强 对建 设部 、 财政 部可 再 生能 源建 筑 应 用示 范项 目的技术 支撑 , 据 《 依 建设 领 域 推广 应 用 新 技 术 管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9号 ) 《 ( 0 、 建 设 部推 广应 用新 技术 管理 细 则 》 建 科[0 22 2 ( 2 0 ]2 号 ) 以及实 施 《 , 建设 事 业 “ 一 五 ” 点 推 广 技 十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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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017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 通车辆
70
自2005年1月1
求较高的新建城镇污 日起执行
水处理厂
65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限制Hale Waihona Puke 用技术部分说明限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不得用于东部地区的
大中城市和中西部地
混凝土现场拌
自2005年1月1
20 制
区的大城市,由当地 日起执行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屋面保温工程3无预热功能焊机制作的塑料门窗不得用于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房屋建筑4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不得用于城镇居住建筑5单腔结构型材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任何开启形式的单腔结构型材的pvc塑料窗均不能保证排水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得用于城镇民用建筑6非断热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732系列实腹钢窗8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自2001年7月4日起执行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不得用于民用建筑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建筑节能中心电话

基础上,扩大了限用范围。
筑节能中心 电话:010-58934107
25 系 列 、 35 系 8
列空腹钢窗
62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说明
限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内腔粘砂灰铸 9 一 铁散热器
不得用于集中供暖系 统


在《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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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综[2006]53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3.15【实施日期】200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建综[2006]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有关社团:现将《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也是“十一五”期间,统揽整个建设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建设事业发展的现状基础,阐明“十一五”期间政府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意图和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引导调控机制,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基本情况“十五”期间,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战略决策,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

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总体上实施良好,按同口径核算,计划确定的主要发展指标如期完成,为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大,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有所增强。

2005年底,我国设市城市数量661个,建制镇近2万个。

全国城镇人口数量约5.5亿,城镇化水平43%左右。

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管工作明显加强和改进。

12个省(区)和4个直辖市建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4个省(市)实行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一批城市开展了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

编制、制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目前,全国27个省、自治区全部完成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17个省(区)的规划已批复实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群协调规划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90%的设市城市、82%的县城、80%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已经过批准并在实施;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全面展开,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有所提高,设市城市达到60%,县城达到35%。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五”期间,公布了4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新增设了三批共68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量增加到187处;10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部完成了保护规划的编制。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古典园林共计25处。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住房消费全面启动,市场秩序日趋规范,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继续改善。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城镇住房新体制初步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明显增强。

通过稳步推进公有住房改革,明晰了住房产权,私有住房占城镇住房的比例超过了80%。

商品住房销售给个人的比例已经达到9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稳步发展,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开始起步。

存量住房交易日趋活跃,初步形成了存量与增量联动的局面,基本建立了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

“十五”期间,全国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约29亿平方米,约5亿平方米的危旧住房得到改造,近5000万个城镇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2000年的20.3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平方米左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2000年24.8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29.7平方米,城乡居民居住水平明显改善。

住房市场化推动了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从投资、交易、中介服务到物业管理协同发展的完整的产业链,对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

房地产开发、中介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房地产业对GDP的直接和间接贡献率合计在2个百分点以上,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成绩显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十五”期间,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城市公交、供水、燃气、环卫、园林等行业普遍引入竞争机制,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稳步推进,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市场日渐成熟,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初步确立。

2001年-2005年,全国城市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近2万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7%,城市基础设施有效供给能力大幅度提高。

到2005年,全国城市用水普及率已达90.2%,燃气普及率达到82.9%,污水处理率达到48.4%。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4%,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网长度突破400公里。

节水、治污工作力度加大,“三河三湖”流域治理、三峡工程治污以及南水北调沿线治污工程稳步实施。

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城市水价调整和审批程序逐步完善,部分城市开始了两部制水价试点。

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0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达2100亿立方米,对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

城市绿化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设立,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政府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

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8.13平方米。

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普遍开展,人居环境继续改善。

(四)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初步确立,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企业效益和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

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十五”时期,建筑业增加值累计达到3.86万亿元,年均增长12.6%,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在5.5%左右,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居第四位,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建筑业规模调控和结构优化取得重要进展。

建筑企业总数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比重下降为15%左右,股份制企业已占三分之二;90%的勘察设计单位实现了企业化改革。

建筑施工总承包类企业的比例由80%下降到51.3%,专业承包类企业的比例由20%上升到47.2%。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十五”期间,全国已有325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管理运作进一步规范。

工程招标率逐年上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得到遏制,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初步建立。

各地清理并废止了一大批带有地区封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新机制初步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基本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逐步完善,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安全生产状况平稳,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从2001年的6.8人降到3.44人。

(五)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五”期间,建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各项战略决策,围绕“节能、节水、节地、治污”四个影响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环节,加大科技研究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扶持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和成熟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攻关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五”期间,重点针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节能等关系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关键领域,制定发布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十五个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确立了以强制性标准为基本脉络的技术路线,强化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建设系统办公自动化等政务信息化工作和重点业务资源网的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四个信息系统初步成型,建设系统信息网络技术普及应用程度明显提高。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管理信息化步伐,促进了建设行政管理政务公开,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六)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深化,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十五”期间,新颁布实施了4部建设行政法规(含1项修订),新制定实施部门规章44项。

各地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一批相关的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取得明显实效,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增强。

经过三次清理,建设系统精减取消了近70%的行政审批项目,并相应修订和废止了一批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办公、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等形式,初步建立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审批结果、限定办事时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稳步推进。

职能转变迈出新步伐。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注重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城镇建设投资增长过猛、部分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部分行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进展较缓,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等原因,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还有不少问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主要是:阻碍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体制性因素仍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薄弱的状况仍未改观;建设领域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经济政策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建筑、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和开发不遵循客观规律,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问题还较突出;一些地方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不足,城镇拆迁行为不规范,拆迁安置补偿中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城市运行管理的系统性、协调性不够,预警应急能力不强,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和矛盾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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