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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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讲座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

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

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5)户口迁移的问题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

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

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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