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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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判刑两年的案例

帮信罪判刑两年的案例

帮信罪判刑两年的案例
案例一:
4月13日上午,临泽县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曹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和上游犯罪人员提供的公司登记相关资料,在临泽县、甘州区、山丹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3家公司,又利用注册的3家公司在银行分别开设公司账户,将3个公司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人员使用,从中获利3000元;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提供的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账户被上游诈骗人员作为一级账户使用,用于收取和转移诈骗赃款,数额高达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非法获利,明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资金结算账户,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1月20日,铜官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二个月的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的刑罚,并处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其余7名被告人组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账户进行资金转账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将个人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同时提供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账户帮助进行资金转账等支付结算行为,分别从中按转账比例提成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一、何仲颖、姚嘉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刑初932号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同案人王某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的实际经营者,其伙同赵某某、曹某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起诉)预谋在微信上运营“开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

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从赵某某的管理。

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指令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技术人员负责“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

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和维护该程序。

从2017年1月11日开始,王志琴等人对外假称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开鑫牧场”微信公众号,并以“开鑫牧场”游戏作为工具,通过游戏中现金充值兑换鑫豆,购买虚拟动物产蛋赚取鑫豆,再用鑫豆兑换相应数额的现金。

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扫码介绍他人加入游戏的,可以获得多级下线玩家消费额的提成,鼓励玩家发展下线。

王某等人利用高额回报诱骗吴某某等被害人参与开鑫牧场游戏并进行充值,充值资金最终通过西丽网络销售有限公司转入王某控制的个人账户。

经统计,王某等人至案发时先后共收取会员充值金额共计58623421元(其中从微信平台帐号转入50191039元,从支付宝转入8432381元),除将其中22518932元作为游戏返利返回给游戏玩家以不断吸引更多玩家外,另有36113489元被王某等人作为股东分红及奖金形式分发。

2017年3月中旬左右,王某等人对外以游戏平台受到木马攻击为由停止对游戏玩家进行鑫豆返利,并让赵某等人将服务器中游戏相关数据及玩家资料全部删除,后赵某指令何仲颖、刘文颖、姚嘉浩等技术人员将公司电脑的数据删除。

2017年8月9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东莞市东城区及南城区等地将何仲颖、刘文颖、姚嘉浩抓获。

帮信罪不起诉案例

帮信罪不起诉案例

帮信罪不起诉案例帮信罪不起诉案例不起诉案例⼀、相关联的犯罪未查证属实或未查明【案件】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珠检⼀部刑不诉〔2020〕13号)【案情】被不起诉⼈黄某某在注册⾹港公司、开设对公账户、买卖该账户期间,明知通过这样的⽅式操作致使账户有被⽤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却依旧为了赚取明显不符合市场⾏情的暴利⽽放任实施。

最终致使该账户被⽤于诈骗活动中的⽀付结算,致使受害⽅损失301754美元,折合⼈民币2039736元。

【理由】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黄某某伙同他⼈使⽤⾃⼰的⾝份信息在⾹港注册公司、开设公司账户交由他⼈使⽤,但下游是否实施诈骗犯罪未能查证,且不能证实黄某某是否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

理由如下:1.因黎巴嫩⼈Aiqbalshafi没有到案,⽆法认定下游犯罪的具体⾏为⼈,下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法确认。

2.虽然被不起诉⼈黄某某伙同他⼈将⾃⼰⾝份信息注册的⾹港公司及公司账户交由他⼈使⽤,但不能认定黄某某是否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

【案件】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安市汉检刑⼀刑不诉〔2020〕52号)【案情】2019年10⽉以来,⿇某某(已起诉)通过QQ、微信与“台湾⽼⼤”、“⼴西KS”取得联系,在明知所谓“台湾⽼⼤”、“⼴西KS”⾝份不明,⼤量收购银⾏卡和电话卡是⽤于⽹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某某为获取⾮法利益,仍积极组织⼈员办理两卡,向“台湾⽼⼤”、“⼴西KS”出售。

2019年11⽉份,⿇某某以每张电话卡200元,银⾏卡400元的价格许诺,指使袁某某办理银⾏卡和电话卡,袁某某在明知⿇伟某某收购银⾏卡和电话卡是⽤于⽹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其本⼈⾝份证办理银⾏卡2张、电话卡9张,并从梁某某处收购银⾏卡3张,电话卡13张。

后袁某某按⿇某某指⽰将收购的两卡寄给云南、⼴西等地的“台湾⽼⼤”、“⼴西KS”,供境外诈骗团伙使⽤。

帮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帮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其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被一名男子通过电话诈骗了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并雇佣多人进行分工合作。

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

经查,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在案发期间,李某共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三、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2)客观方面: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罚为:(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法律适用争议(1)关于“明知”的认定在帮信罪的法律适用中,对“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认定其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还必须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在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购物等方面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其便利性相伴而来的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加。

这些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的全球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给个人、组织、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威胁。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来介绍一些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探讨应对之策。

案例一:网络诈骗张先生是一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他的主要社交活动是在互联网上与远方的朋友聊天。

有一天,张先生收到了一封看似来自银行的电子邮件,邮件称其账户存在异常,并且要求他点击链接进行信息更新。

由于张先生并不懂得如何验证电子邮件的真伪,他轻信了邮件的内容并点击了链接。

结果,他的银行账户实际上被黑客控制,几乎所有的存款都被转走。

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例,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合理的理由,引诱受害人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或者点击恶意链接,进而获取财务利益。

为了防范此类行为,人们必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轻信不明来源的邮件、链接或者电话。

银行等机构也应加强账户安全措施,如多重身份验证等,以加强用户的安全保障。

案例二:网络侵入小明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负责公司核心系统的维护和安全工作。

有一天,小明发现公司的服务器被未经授权的人员入侵,公司的重要数据遭到窃取。

经过调查,发现黑客是通过一位前员工的个人电脑登录入侵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侵入案例,黑客通过利用公司未及时收回前员工的登录权限,成功越过公司的安全防御系统,造成了重要数据的泄漏。

为了应对此类威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包括即时收回员工账号的权限、定期更新系统安全措施、加密敏感数据等。

同时,员工也需要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定期更改密码、妥善保管个人设备等。

案例三:网络谣言传播张女士是一名媒体从业者,她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与时事相关的文章和评论。

有一天,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一篇文章被篡改并传播出去,内容被恶意曲解,对她的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了严重影响。

帮信罪立功量刑案例

帮信罪立功量刑案例

帮信罪立功量刑案例
11月4日,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杜某出售“三件套”,“帮信”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现年34岁,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2014年至2016年曾因赌博等违法行为3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

2018年至2020年4月份期间,杜某因需用钱,在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告知出卖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俗称三件套)卖给马某等人,并多次帮助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办理的“三件套”,用快递发至上家。

经统计,通过杜某卖出的银行卡入账金额为1043.6万余元,有多名被害人遇到电信网络诈骗,共计56.4万余元,其中包含井陉县一居民被骗4.5万余元。

杜某出售的银行卡获得卖卡收入1.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帮信”犯罪嫌疑人,赔偿井陉被害人3500元并取得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犯罪提供银行卡、U盾、电话卡作为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诈骗人部分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该院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宜良县帮信罪案例

宜良县帮信罪案例

宜良县帮信罪案例帮信罪与掩隐罪并非泾渭分明,从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上来看,司法实务在认定二罪上存在争议是因为二罪的客观行为中“转移赃款、物”和“支付结算(结账)”存在重合点,即在客观不法行为的表现中都包含了行为人自己转账或者让别人转账从而导致二罪存在竞合的情况,导致实务认定存在争议。

一、案例简介伍某某2021年5月10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宜良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后因管辖权问题案件移送宜良县公安局,最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

因检察院建议法院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伍某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伍某某应定性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4月至5月,伍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作为操作员利用供卡人提供的银行卡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收取钱款,并将收取的钱款通过供卡人提供的手机微信、支付宝提现到零钱通、余额宝内,再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收取的钱款转给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

二、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司法实务认定问题二罪主要区别点1.侵害法益不同。

帮信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掩隐罪侵犯的法益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仅适用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对罪名有严格的限定;而掩隐罪对罪名无要求,针对的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的赃款赃物,上游犯罪有可能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3.主观明知程度不同。

帮信罪需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只需要概括的明知,如果明知上游实施何种犯罪而帮助则应认定为相应犯罪的共犯;而掩隐罪的主观明知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例

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例

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例案例: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基本案情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

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

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例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例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例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信息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而在这些犯罪活动中,有一些人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协助犯罪者,为他们提供支持和便利,从而成为了犯罪链条中的一环。

以下就是一些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实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警惕。

案例一:_____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为了赚取一些额外的零花钱,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声称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流转,就能获得不菲的报酬。

_____没有多想,便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然而,他并不知道,这些流入他账户的资金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诈骗所得。

警方在追踪资金流向时,找到了_____,尽管他声称自己并不知情,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忽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我们的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提供给他人,否则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卷入犯罪活动。

案例二:_____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的员工,他精通计算机技术。

有一天,一个陌生人联系他,要求他帮忙开发一款可以绕过网络监管的软件,并承诺给他高额的报酬。

_____明知这样的软件可能会被用于非法目的,但在金钱的诱惑下,他还是接受了这个任务。

最终,这款软件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而_____也因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个案例反映出,专业技术人员更应该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案例三:_____经营着一家小型网店。

有一天,有人联系他,说可以提供大量的低价商品货源,但要求他在销售过程中不记录详细的交易信息。

_____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后来他才发现,这些所谓的低价商品都是通过网络盗窃得来的赃物。

由于他没有按照规定记录交易信息,给警方的调查带来了困难,他也因此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这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能为了追求利润而参与非法交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

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

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基本案情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至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

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经朋友康某某牵线搭桥,在北京市通州区与上家联系卖卡事项,按照上家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3张及网银盾,并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将上述物品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000元。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收到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210余万元,其中,陈某、邓某等19名已报案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于2021年4月10日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被告人通常在浏览贴吧、聊天群、网页中看到他人发布的广告信息,继而通过蝙蝠、微信、QQ等工具添加对方为好友,双方约定好价格、交易方式,被告人按照约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联系对方进行交易,交易模式分为本地交易、邮寄交易和异地交易。

本案中,被告人采用的是本地办卡异地交易的方式,即上家承诺包吃包住包车费,被告人按照上家要求前往异地,到达约定地点后由专人接待,安排住宿,并且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外出,过程中被告人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对方,对方将上述物品拿走进行操作,或是当面进行操作并在必要时要求被告人输入密码或刷脸识别,为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使用完毕后对方支付被告人好处费。

该类型案件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

案例二:田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田某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后田某为继续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QQ发布收卡信息,雇佣张某某负责看管售卡人员,先后介绍杨某等6人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相关必要功能后交给他人使用,杨某等6人名下共计28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报案被害人转入上述银行卡金额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同期银行流水入账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1信息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以非法获取、篡改、破坏和传输数据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对个人、组织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与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描述:李明是一名高中生,热衷于网络游戏。

有一天,他通过某游戏交友平台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同龄人的网友小明。

小明声称自己是一名游戏高手,可以帮助李明提升游戏技能,并以此牟取私利。

李明贪图技能提升的诱惑,无意间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游戏账号密码。

结果,李明的游戏账号被小明盗取,银行卡信息被泄露,导致李明的财务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这个案例反映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个人的侵害。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多种多样,例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网络诈骗、侵犯网络隐私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财产损失,还严重威胁到个人的安全和隐私。

面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呢?1. 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我们应该加强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认知,了解各种常见的网络攻击手法和诈骗手段,提高警惕性,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

2. 使用可靠的安全软件和防火墙:我们可以安装专业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及时更新和升级软件,防止恶意软件和病毒的侵入,并定期进行系统和软件的安全检查。

3. 强化账号和密码管理:我们需要设置强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密码,还应将不同的账号设置不同的密码。

此外,及时更换密码也是保护账号安全的重要措施。

4. 谨慎对待陌生人的请求:对于陌生人的游戏邀请、好友请求等,在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并经过谨慎思考后再做出回应,避免随意相信和泄露个人信息。

5. 加强隐私保护:我们要合理设置个人隐私保护设置,并尽量减少将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6. 及时报警和寻求帮助:一旦发现自己或他人受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侵害,应立即报警,联系相关部门并采取行动。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一、黄某、陶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二、谭某、张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三、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四、侯某、刘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黄某、陶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使用昵称为“刀XX”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陶某、李某、陶A、曾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某,购买管制刀具。

陶某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由黄某直接发货给宋某,被告人陶某从中赚取差价。

宋某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陶某、李某、曾某、陶A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黄某、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曾某、陶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曾某、陶A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曾某、陶A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谭某、张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基本案情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XX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XX旺旺不回复”。

临沂市帮信罪案例

临沂市帮信罪案例

临沂市帮信罪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二、帮信罪的定义
三、案例详情
1.事件起因
2.涉案人员及角色
3.案件经过
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
四、案例启示
1.警惕帮信罪的法律风险
2.增强法治意识
3.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正文:
临沂市帮信罪案例展示了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件。

在此案例中,涉案人员由于缺乏法治意识,在帮助他人进行违法活动时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临沂市某区的李某因与朋友王某有债务纠纷,为了迫使王某还
钱,李某找到了从事网络技术支持的张某。

张某为李某提供了一款可以远程锁死王某手机的软件,并教授李某如何使用。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成功锁死了王某的手机。

然而,这款软件实际上是一款盗取用户信息的木马病毒,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信罪。

在调查过程中,临沂市公安局发现李某、张某二人涉嫌帮信罪,遂将二人抓获。

经过审讯,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李某、张某涉嫌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治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私利而帮助他人从事违法活动。

2022重庆巴南区帮信不起诉案例

2022重庆巴南区帮信不起诉案例

2022重庆巴南区帮信不起诉案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XXXX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

户籍地及住址:XX市徐水区XX乡XXX村XXX号。

2019年5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照驾驶第三类机动车,被XX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XX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XX市徐水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月4日至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徐水区XXX通讯器材门市部办理实名电信手机卡三张,在满城XXX支局办理电信手机卡两张,而后卖给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等人。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徐水区XXX镇电信营业厅办理实名电信手机卡三张,而后卖给葛某某。

葛某某而后将收购的手机卡提供给李某某、孙某某,用于GOIP设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经公安部推送线索发现:赵某某实名办理的177XXXXXXXXXXXX电信手机卡被自称微信为陈某某的人使用,诈骗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X街道袁某某人民币8099.98元;被微信名为XXXXXX的人使用,诈骗北京市昌平区XXX街道胡某某人民币91343.41元,诈骗XXX省XXX市龙门县刘某某16500元;1773402XXXXXX电信手机卡被微信名XXX使用,诈骗XXX省XXX市XXX县贺某某12701元。

高某某市民办理的1333121XXXXXX电信手机卡被自称XXXXXX的人使用,诈骗XXX省XXX市XXX区祁某某人民币3600元;被自称是XXXXXX的人使用,诈骗XXX市高淳区潘某某人民币5398元;被微信民XXX使用,诈骗XXX省XXX市王某某人民币8324.16元;133XXXXXXXXXXXX手机卡诈骗XXX省佛山市三水区邱某某264709元。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文章属性•【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理程序】二审正文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

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

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

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

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

帮信罪流水60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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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公安局依托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化“净网2022”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涉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8月14日、15日,金乡县局司马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反电诈中心展开行动,成功在甘肃省庆城县、上海市嘉定区连续抓获两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孙某、陈某某。

2022年8月7日,司马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孙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进行刷单时被对方诈骗15万余元。

接警后,司马派出所高度重视,联合刑警大队、反电诈中心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电信诈骗案件开展破案攻坚。

在对资金流向和多个涉案银行账户进行分析研判后,办案民警确定包括孙某、陈某某等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员。

为了尽早破获案件,挽回群众经济损失,根据掌握的线索,专案组民警在向县局递交外出报备手续、做好充足疫情防范工作后,兵分两组远赴甘肃、上海开展工作,并于8月14日、8月15日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孙某抓获。

经审讯,2022年8月6日和8月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陈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孙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计流水60余万元,陈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更是高达430余万元。

目前,孙某、陈某某已被金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恩施公诉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恩施公诉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治理信息、重大事务、高层管理变动、合并重组等重要信息。

对于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披露的时间和合规性都要严格要求。

(四)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提高风险预警。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央行,不仅仅是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在金融全面开放之后,更重要的角色可能是宏观金融风险的管理者。

在互联金融大行其道,高速发展的今天,央行必须在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同时,建立全面的金融风险识别系统、重点防范大规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及时高效的预警系统,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

国家也应该配套相关的风险应对法律和法规,做成一量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够及时预警和应对,防止金融风险向金融危机转化。

央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压力测试,确保银行体系能应对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对发生在萌芽中的风险及时控制和管理。

参考文献:⑴姚世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对中国银行业的够响及对策U].商业研究,2006(14):198-201.[2}黎四奇.新一轮对外金融开放及审慎治理的法律路径[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3):150-161.[3]曹雪莉.银行业全面开放后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够响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 (10):42-43.[4]李云婷.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机遇与挑战[J].辽宁经济,2007(09):38.[5]曾筱璐,严超,胡雅宇,邱爱民.全面开放背景下金融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01):147-148.[6]郝金月.金融市场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安全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5): 66—67.[7]赵梓伊.中国与俄罗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J].法制博览,2019(33):167-168.基金项目:文章为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金融全面开放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风险及其监管机制探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123o(作者:李岚馨、喻翰林、陈悠然,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许承光教授)黄梅:破获一起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开设赌场案件为深入推进公安部网安局“净网2020”专项行动,营造安全、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黄梅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紧扣赌博这一突出治安问题,持“露头就打,严打严治”的原则,严厉打击赌博抬头趋势。

贵州帮信罪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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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张某经微信名”好人杰克”(另案处理)介绍,以
获利为目的,携带自己的五张银行卡.五个U盾和一张电话卡来到北京,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微信名”余生只谈钱“,从中获利2000元。

后张某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卡仅9天时间收款交易金额合计767余万元.
2021年3月,李某某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含U盾、银行卡、
密码、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800元。

后李某某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卡21天时间收款交易金额合计为133余万元。

2021年4月13日,张某、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院
依法审查后.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
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入张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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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先生使用绰号为“ Dao XX”的微信在朋友圈中发布了12322张受控刀的图片,视频和短信,以出售受控刀并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陶某,李某,陶某和曾某分别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中别人的微信朋友转载的6677、16540、15210和5316受控刀具的图片,视频和短信,以出售受控刀具并获取违法行为。

利润。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被判刑)通过微信联系陶三度,购买了管制刀。

陶通过微信联系黄,黄直接将商品交付给歌曲。

被告人陶获得了差价。

宋先生购买刀具后,犯下故意伤害致死罪。

黄的非法收入是329元,陶的非法收入是858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黄,涛,李,曾,陶等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与销售受管制物品有关的违法和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

被告黄某和陶某出庭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了供认,并认罪。

他们可以依法受到较轻的惩罚。

被告人李,曾和陶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了自愿投降。

他们认罪,并依法受到较轻的惩罚。

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涛和陶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李某,曾某,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同时,在试用期中,被告李某,曾某和陶某被禁止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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