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3)C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C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C水泥厂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
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
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
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
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
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
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
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
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
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
承诺+要约+意思表示
承诺(法律术语)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2008-06-01 14:01:16)标签:教育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绿色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同意之前,要约人 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 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已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 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思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要约与承诺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法律概念。
要约是指一个人提出的意向,要求另一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而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了要约所提出的条件。
在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看到一款自己非常喜欢的手机,于是给卖家发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
卖家在收到消息后回复小明,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手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消息构成了要约,而卖家的回复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卖家应当按照承诺出售手机给小明。
案例二:小红在超市看到一件衣服打折,标价为200元。
她拿起衣服准备结账时,店员告诉她,这件衣服是特价商品,只需要150元。
小红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并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在这个案例中,店员的告知构成了要约,而小红的支付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小红应当按照承诺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案例三:张三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岗位,他按照要求投递了简历,并在面试过后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
张三接受了公司的录用通知,表示愿意加入该公司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简历投递构成了要约,而公司的录用通知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劳动合同,张三应当按照承诺加入公司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约与承诺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要约与承诺构成了合同的基础,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谨慎对待自己的要约和承诺,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此产生纠纷和损失。
总之,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要约和承诺行为,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二、合同的相对性
1、含义: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 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 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 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 的请求权。
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7、本约;预约。 8、为自己订立;为他人订立
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
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 非特定人发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合同订立规则
(3)推定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根据交易习惯,根据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 出承诺的,则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而把履 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从承诺人着手 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比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希望 从受要约人的公司以某种价格购买某种家具1O套,如受要约人同意 即可发货,货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发货行为即是承 诺的表示方式。 (4)默示承诺。要约中如明确指出对方不答复,则认为已接受。 因此,承诺人的默示,有时也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形式。默示承诺不能 违背法律规定,且必须事先经受要约人同意(包括口头与行动),不能 强加于受要约人。比如,有的公司未经买方同意就把货物按对方地 址寄去,而且说明到货后,未在某一天前退回,就认为已同意购买,对 方就得付货款。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 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等时,当这个程 序完成后,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5、其他因素
要约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拘束,具体表现为: ①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 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②受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 ③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 第三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 失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
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
关于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判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根据双方作出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
要约是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受要约人一但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
在网购合同中,最大的争议就是网站中展示商品这一行为究竟构成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有观点认为,在网络购物中,电商就其在网站上所售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展示,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寄送价目表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消费者以该价格下单,买卖合同仍然未成立,此时网络商家并不当然承担交付商品的义务;如果网络商家发送邮件通知消费者(则视为商家已经做出承诺),或者把货品寄送到消费者手中,合同才成立。
然而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商可以将待售商品的
名称、型号、价款等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并且即时更新库存,内容明确具体,已经与商品在商店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其行为应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两大法系在要约和承诺方面的区别
一在要约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做法?80年公约是如何协调的,中国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二在承诺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做法?公约是如何协调的,中国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道程序、两个阶段。
任何一项合同,都要经过这两个阶段。
使得协议双方取得意思表示的一致,始告成立。
这一过程被称为交易磋商。
西方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理念不同,表现在这两方面的程序的规定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不同,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使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和意思表示。
在要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要约规定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按照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这一要件,广告不构成要约、因为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面对的不是个人或某些特定的人。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采取的态度并不完全相同。
广告一般分为悬赏广告和商业广告。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还是英美法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它构成要约。
但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两大法系担持不同态度。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因为它是向广大公众发出而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英美法原则上也认为商业广告不构成要约,但如果广告的内容十分明确、肯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不是向特定人举出的,也可视为要纳。
此处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其一,广告写明见广告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不必向广告人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
其二,广告上明示此为“要约”,刊登广告的人就应受此约束。
中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在何谓明确、肯定问题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均采取更开明的态度。
它们都认为,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至于要约中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留待日后确定。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郭科永K摘要:中国和美国协议法旳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明显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旳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旳贸易摩擦有着积极旳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旳到来,全球旳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旳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协议法律制度旳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并且反过来也能增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协议法旳规定我国协议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但愿和他人签订协议旳意思表达,该意思表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什么是详细确定旳并没有明说,但协议法12条规定:“协议旳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旳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旳;(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处理争议旳措施。
”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旳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旳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当是对意思表达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协议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旳可以补充协议,不能到达协议旳,法律也规定了对应旳处理措施,因此这几项也不是必需旳。
协议法111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可以按照标旳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规定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
至于处理争议旳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协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旳规定,有协议旳按协议,没有旳或者按照事后旳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处理。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协议法对要约旳内容规定只有标旳和数量以及确定旳当事人是必需旳,比《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旳规定还简朴,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括标旳、价格或确定价格旳措施、数量或确定数量旳措施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问乙是否同意购买该商品,乙说“我看看吧”。甲认 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 乙的违约责任?
承诺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发出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要约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要约发出的地点。
承诺接收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承诺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接收的地点。
交易习惯地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 立的地点,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02
承诺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和 履行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 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双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 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 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未承诺合同 不成立,后乙要求履行合同。乙能否 要求甲履行合同?
要约与承诺的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后甲撤销要约,乙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合同形成和法律效力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
要约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的表示,表明其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承诺则是对方对要约所作出的接受表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详细探讨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和作用。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之一。
它是一种邀请性质的表示,其主体具有真实意愿,并向另一方做出明确的承诺。
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无论形式如何,都必须具备明确的要约内容和真实的意愿。
要约的性质决定了它是起始合同关系的行为,它会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要约的内容通常应包括充分的合同要素,比如标的物、价格、数量等,从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约和邀约有时容易被混淆。
邀约是一种表达意愿的表示,但它并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
邀约更像是一种邀请,它提供了向他人发送要约的可能性。
要约则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效果,一旦要约被接受,则合同关系就形成了。
因此,要约具有追溯效力,即要约发出后即使被接受前也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是对要约的有效回应。
当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约时,承诺就形成了。
承诺是以回应要约方的同意表示为基础的,它表明对方接受了要约方的意愿。
承诺必须明确、自愿和无条件。
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一旦承诺被发出,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合同关系正式确定下来。
要约和承诺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要约是一方的意愿表达,而承诺是另一方对该意愿的接受表示。
要约是先于承诺的,只有当要约被承诺方接受后,才能形成合同关系。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合同形成过程。
要约和承诺的作用不仅限于合同形成,还涉及了法律效力的问题。
要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决定了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而承诺的发出和接受则确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实施中的要约和承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要约方需要履行自己在要约中作出的承诺,并向承诺方提供相应的权益。
承诺方需要履行自己在承诺中作出的承诺,并实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在合同法中的定义
承诺在合同法中的定义承诺在合同法中的定义——白话讲解与趣味感悟嘿,大家好!今天咱来唠唠“承诺在合同法中的定义”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话题。
别怕,我保证用最接地气的方式给你讲明白,还带着点小幽默呢,让咱轻松愉快地来聊聊。
在合同法里呀,承诺就像是一场约定的“接力棒”。
比如说吧,一方先说:“嘿,我可以用这个价格卖给你这东西哦!”这就相当于抛出了一个“要约”。
然后呢,另一方要是说:“行啊,我同意,就这么定了!”这“另一方”说的这句话就是承诺啦。
承诺就像是给这场交易盖了个章,让它变得正式起来。
这可不能随便反悔哦,要不然就像你答应了朋友一起去吃火锅,结果到了地方你说:“哎呀,我突然不想吃了”,那朋友得多郁闷呀!在合同法里也是一样,你既然承诺了,就得负责。
我想起有次我跟朋友开玩笑说:“我把我这宝贝杯子卖给你,一块钱!”结果他还真说:“行,一块钱我要了!”我当时就傻眼了,这咋还当真了呢!不过还好只是个玩笑,要是真的在正式的交易里,我这可就构成了“要约”,他的“行”那就是承诺,这交易就算成了。
承诺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哦,它也有一些条件和要求呢。
得是明确的、肯定的回答,不能模棱两可,要不就容易产生纠纷。
比如说,你说“嗯……可能吧”“也许行吧”,这可不算承诺哦,就像约会的时候你说“可能会去”,那对方也不知道到底要不要提前定个位子呀。
而且承诺还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不然过期不候哦。
就像坐火车,你错过了时间,火车可不会等你的。
很多时候合同里都会规定一个承诺期限,要是在这个期限里没做出承诺,那就相当于放弃了。
所以呀,大家可别小看承诺哦,在合同法里它可是有着重要的地位。
以后我们在做什么约定的时候,也要想好再开口,一旦承诺了就要说到做到,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啦。
哈哈,反正我现在跟人开玩笑都不敢随便乱说了,万一不小心成了要约,那就麻烦咯!总之,承诺就像是合同法里的一颗“定心丸”,让交易双方都能更加放心和有保障。
它虽然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其实理解起来也不难嘛,就像我们平时答应别人事情一样,只要记着说到做到就行啦!希望我的讲解能让大家对承诺在合同法中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让我们在生活中都能做一个守承诺的靠谱人!。
合同要约和承诺
合同要约和承诺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订立的平等协议。
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要约是指一方经营者向他人表示意思,正式邀请对方与自己订立具体的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真实、明确、完整、具有希望订立合同的意向。
它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法上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的特点是经过认真思考,表达明确,一旦接受就形成合同关系,并且要约可以限时有效,一旦超过限时则自动失效。
要约是合同法规定的一个重要概念,没有要约就没有合同。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承诺人通过承诺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合意后,合同即正式成立。
承诺必须是真实、明确、自愿的,并且必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一旦承诺表达出来,承诺人就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并且不能随意撤销承诺,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方式,它使要约发出方可以获得对方的明确答复,确保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合同要约和承诺在合同成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要约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它规定了双方意向的明确表达,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基础。
要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而承诺则是合同关系的确认,它表明了被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是合同成立的关键一步。
承诺的具体内容及时表达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成立中,要约和承诺都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形式,是合同法上的重要要素。
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合同订立时,双方应该确保要约和承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避免形式上的缺陷和法律风险。
总之,合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要约是合同关系的开始,承诺是合同关系的确认,二者共同构成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基础。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中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法中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要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
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
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
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
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
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期限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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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合同成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并取得统一意见的动态过程。
合同磋商的过程从法律上讲,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声明订立合同的旨意;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3、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承诺人才能生效。
(二)要约的生效与终止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2、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其条件是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中表示“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下列情形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回、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指当承诺方按照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有效承诺的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承诺人做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
4、承诺的传递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一般认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受到约束。
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显得特别重要。
承诺从什么时间起生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法采用发信主义原则,亦即投邮生效原则。
就是采用书信电报电传承诺时,这些承诺的通知一经投邮即生效,即使载有内容的信件或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损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
大陆法系采用受信主义原则,亦即到达生效原则。
就是说采用书信电报承诺时,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即生效,合同就成立。
但法国有些例外,《法国民法典》对承诺何时生效没有做出规定,实际中往往推定适用“发信主义”原则。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人欲撤回承诺时,必须在生效之前撤回。
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诺人便不得撤回其承诺,由于各国法律对承诺生效时间规定不同,因此,在承诺人能否撤回承诺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观点也不一样。
英美法系从投邮生效原则出发,主张承诺人一旦发出承诺通知,就不能撤回承诺;大陆法系从到达生效原则出发,认为承诺人可以撤回其发出的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于承诺到达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