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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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6•【文号】建城[1991]193号•【施行日期】199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1991年3月26日建城[1991]193号)在纪念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十周年之际,植树节前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对造成一株古槐死亡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北京东城区某单位对一株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槐不但未尽保护之责,反而人为造成生存环境恶化,导致死亡。

在此过程中,市、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保护抢救不力,事后处理亦不够严肃。

为此,北京市政府对市园林局、区政府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市园林局认真贯彻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力量,设立专款做为古树名木保护金,领导同志深入现场解决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这是北京市严肃执法,切实抓好城市绿化工作,重视古树名木保护的一个范例。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从北京市的事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

一九八二年原国家城建总局曾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各地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的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城建、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破坏古树名木的活动,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抓紧对现存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按规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三、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古树名木的定期观察和科学研究,推广保护、管理、复壮的科研成果,预防自然灾害,避免人为活动的不利影响。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园林绿化局、各国有林场: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批准所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七)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生态优先、保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利用森林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增强民生福祉。

第六条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二)依据市、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本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宜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营林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管理工作;(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六)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七)依法依规开展本场机构建设、人事管理和党建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16•【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古树名木是指年代久远、形态独特、具有历史及文化价值的大树或名贵树木。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下面是一些建议的指导意见:
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需要依法管理。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

2.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该机构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3. 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通过科学调查和评估,了解古树名木的分布、数量、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为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4. 设立保护区域:对于特别珍贵和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应设立保护区域,划定范围并加以限制开发和人为破坏。

5. 加强保护管理:对于古树名木的管理包括定期巡查、保护设施维护、病虫害防治等。

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6. 提高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倡导保护环境的理念和行为。

7.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古树名木不仅是本地区的宝贵资源,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古树名木保护经验,共同推动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的发展。

通过以上的指导意见,可以更好地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留这些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丰富人们的生活和文化传承。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京煤集团、市直属林场:2010年是收官“十一五”、谋划“十二五”发展蓝图的重要一年,也是首都园林绿化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根据相关法规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定于10月下旬开始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方法(一)检查范围包括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京煤集团及市直属林场管理的古树名木,重点检查城区、市公园管理中心、郊区(县)城区的古树名木。

(二)检查采取听情况汇报、内业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实地检查采取按比例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档案数据与现状对比进行检查。

(三)实地检查比例原则上被检单位古树名木总数不足100株的,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30%;总数100株-500株的,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10%(按累进计算);总数500株-1000株的,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5%;总数1000株以上的,原则上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3%;具体检查树种和株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内容(一)听取汇报。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汇报应包括古树名木现状,古树名木确认和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办理情况,2006年以来古树名木迁移和建设项目避让保护情况,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濒危古树抢救复壮及专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古树名木日常管护和人员培训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七禁止”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02•【文号】全绿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不断挖掘古树名木的深层重要价值,充分发挥其独特的时代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全面深刻认识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资源底数不清、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擅自移植、盗伐盗卖等人为破坏现象时有发生,形势十分严峻,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

各地、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然生态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京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最新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最新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二、几种古树缺失元素的合理补偿范围



:
P 元 素 在 枝 叶 中 含 量 应 为 1404.04 ~ 1725.29 μ g/g Fe 元 素 在 枝 叶 中 含 量 应 为 366.06 ~ 658.50 μ g/g
Zn 元 素 在 枝 叶 中 含 量 应 为 13.4 ~ 19.31 μ g/g





是指能够科学 的反 映古树名木的健康 生理生化的数值,具体内容如下 :
2.0.1 土壤通气 :指土壤通气状况。当土壤有效孔隙度大于
10%时 ,有利于古树根系的生长






土 壤有 效孔 隙度 =总孔 隙 度 ― 毛管 孔隙 度
总孔隙 度经过 测定土壤的 容重和 比重而算 出。
2.0.2 土壤容重 : 当土壤容重在 1.3 克 /立方厘米以下时 ,有利于古树生长 ;当土壤容重超过
松、古柏枝叶里含量应在




:
N 元 素 在 枝 叶 中 含 量 应 为 9768.13 ~ 16991.25 μ g/g
K 元 素 在 枝 叶 中 含 量 应 为 3629.27 ~ 7070.57 μ g/g
三、 几 种古 树枝叶中 含叶 绿素 的正常指 标



:11.314

14.9
μ
g/g




:11.016
,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
分。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很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拨专款立专题进行研究和保护 , 取得
了很多古树保护和管理的经验和技术成果。总结多年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市生态公益林质量精准提升,促进首都园林绿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近年来,我市实施了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等重大生态工程,森林面积大幅增加,全市森林覆盖率已达44.6%。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经营管护工作,着力提升森林质量,推动首都园林绿化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增强林业碳汇能力,助力双碳行动,提升森林多重效益和服务功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一是要增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的全局意识。

当前,我市通过实施重大生态工程,形成了平原生态林(含五河十路、一道二道绿隔等完善政策林地)、山区生态公益林、以及矿山修复、退耕还林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

鉴于各类型生态公益林在资源特性、支持政策、技术措施和管理模式上具有一定共通性,各区在管理上要逐步探索融合发展,将各类型生态公益林管理逐步纳入一体化框架,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检查监管。

同时,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生态林的功能、经营目标,按照经营管护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经营。

二是要找准经营管护工作的短板。

我市的生态公益林主体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营造的人工林,林分结构简单,生物多样性不够丰富,大部分还未形成稳定森林生态系统。

在山区,森林经营欠账多,侧柏、油松等林分密度大,林下天然更新难度大,已出现林分退化情况,亟需加强抚育间伐,按照全周期经营理念开展森林近自然经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京绿保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京绿保发〔2010〕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属各有关单位:进入冬季以来,受北方冷空气影响,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逐渐增多,北京地区风灾、雪灾已造成个别地区古树名木折枝、断枝,甚至倒伏的现象。

为消除古树名木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古树名木和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极端天气防灾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多发的严峻态势,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宣传,认真布置,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应对极端天气工作。

二、抓住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的基础上,加大隐患排查工作力度,认真分析查找古树名木倒伏、倾斜或枯枝死杈等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古树名木支撑加固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对油松、国槐等易空洞的古树名木进行“B超”体检,及时发现主干空洞问题,采取抢救措施,做到超前防范,确保古树名木和人身财产安全。

特别是要把一些树龄长、树冠过大、长在风口、易折断、防灾能力差的古树名木作为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逐级逐层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大风等极端天气造成古树名木倒伏及其连带事故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水源堵塞等事故。

因暴雪造成古树名木积雪的,要及时清除树冠、树枝积雪,避免古树名木折断、倒伏。

造成古树名木树枝折断、损坏的,要及时聘请专家进行指导,开展古树名木树体修复;因倒伏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规定程序报市园林绿化局,办理古树死亡确认手续。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93号各区园林绿化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的要求,现印发《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指导意见》,请各单位在编制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时,按相关要求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指导意见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全市美丽乡村绿化美化水平和景观效果,依据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现就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的重要意义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是园林绿化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首要环节。

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是规范乡村绿化美化建设的是重要手段。

乡村的生态环境、景观风貌是不可逆转的宝贵资源,只有重视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的编制,才能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提升乡村绿化美化水平,实现乡村绿化美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编制,是保护乡村环境、传承乡村文脉、重焕乡村活力的具体措施,通过指导乡村绿化美化建设,让市民在乡村中"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编制乡村绿化美化设计方案的基本原则(一) 落实规划,遵循规范乡村绿化美化要以村庄规划为导向,确定乡村绿化美化的定位布局、景观风貌等关键问题。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高娜(北京市密云区白龙潭林场,北京101504)摘要:古树名木不仅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宝贵的历史文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多方面因素对古树名木的生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自然环境、人类活动等。

因此,林业部门必须制定保护古树名木措施,以保证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为了有效解决古树名木保护中的问题,更好地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优化建议,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进而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古树名木;保护;现状;管理中图分类号:S7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7897(2023)10-0133-030引言古树名木不仅具有丰富的历史、自然以及文化内涵,同时也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

古树主要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具有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数据。

从文化、历史角度而言,古树名木见证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历史变迁,是地区、城市的文化历史的象征[1]。

从经济角度而言,古树名木作为重要的林业资源与旅游资源,其对林业经济与旅游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植物学角度而言,古树名木数量比较稀少,其给生物多样性以及植物学方面研究提供参考,有助于推动植物学研究的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用地急剧增长,加之人类活动造成的破坏,导致很多古树名木被破坏,古树名木资源也在不断减少。

因此,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古树名木定义和确认标准古树即树龄在100年以上(包含100年)的树木,名木则是指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加高历史机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并没有限定树龄,只有满足以上两点才是古树名木。

以北京为例,古树名木确认标准如表1所示。

2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状态的原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已对古树名木的生长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当前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状态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古树名木自身自然生命功能退化,另一方面则是生长环境遭到破坏,进而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状态[2]。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京绿办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局(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局")履行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为规范安委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局(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主管业务局领导担任。

北京古树名木管护对策

北京古树名木管护对策
G S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将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全 部 古树 进 管 理 事 业 , 可 弥 补 保 护 管 理 资 金 不 足 , 可 提 高 P 既 又 行 了 卫 星 定 位 ,为今 后 城 市 建 设 及 古树 名 木 的保 全 社 会 保 护 古树 名 木 的 意 识 。 从 目 前 了 解 的情 况 护 管 理 打 下 了 良好 的 基 础 。 但 从 全 市 古 树 名 木 管 看 , 许 多 社 会 企 业 、 资 企 业 、 外 友 人 以 及 国 有 合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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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的 古 树 名 木 , 多具 有悠 久 的 历 史 。从 现 府 、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树 名 木 管 护 责 任 单 位 三 大 有 古 存 的 古树 名 木 情 况 看 ,有 的植 于 唐 代 ,有 的 植 于 级 的 责任 。因此 , 投 入 方 面 也 应 该 由 以 上 三 级 分 在
于 社 会 查 询 了解 有 关 保 护 管 理 知 识 ,0 1年 , 北 的前 人 。 20 原
京 市 林 业 局 编 制 了 一 套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并 通 过 计
动 员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和 一 些 企 事 业 单 位 认 养 一
算 机 网 络 发 布 到 全 社 会 。 同 时 ,原 市 园 林 局 运 用 名 木 保 护
古 树 名 木 普 查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北 京 市 古 树 名 木 资 理 机 构 , 立 专 门 的 养护 管 理 组 织 或 专 业 队 , 定 成 确 源 数 据 库 。 现 数 字 化 管 理 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2003年)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林场、京煤集团: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针对目前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对古树挂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7月10日前,做好自查工作。

对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要抓紧解决相关问题,做好全部标牌的换挂工作。

二、组织开展古树生长状况调查对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古树的生存环境、长势进行调查,记录调查结果。

对不符合管理条例要求的,要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培训内容对长势进行观察记录。

三、完善电子档案内容。

按照原路径登录古树名木管理网站,核实古树名木管理系统网上传输内容,按照要求再次对有关录入内容进行校对,更正有误录入内容。

若不是录入有误的问题,可发电子邮件至市林业局予以说明。

对部分数码相片拍照效果差的,要求尽快进行补照并上传。

此项工作要求于7月10日前完成。

四、认真做好长势濒危和长势较差古树的复壮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长势濒危、较差的古树制定抢救、复壮措施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根据当前古树名木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区县林业局应加强贯彻执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十六条关于“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关于“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首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首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首都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京文物〔2020〕62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首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京文物〔2020〕62号各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将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首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首绿办字〔2019〕15号)转发至各相关单位,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同时,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应急工作预案和濒危古树抢救复壮计划,并于2020年2月29日前上报局博物馆处(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首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首绿办字〔2019〕15号)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1月15日。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3.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3.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3.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3.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3.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3.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3.10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3.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3.14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3.15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3.16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3.17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3.18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3.19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3.20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3.21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3.22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3.23疏枝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3.24摘心、剪梢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3.25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3.26基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3.27追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3.29人工防治病虫害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3.30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3.31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3.32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3.33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4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5冠下缘线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3.36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3.37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4.1 特级养护质量标准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4.1.2 园林植物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4.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2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4.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4.2.2 园林植物;4.2.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2.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4.2.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4.2.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3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4.3.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4.3.2 园林植物4.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3.4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4.3.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4.3.6 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4 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参考表1;5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 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1 修剪a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郊区可适当提高;b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c 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d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5.1.2灌水、排涝5.1.3 中耕除草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5.1.6 病虫害防治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5.1.7 防寒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5.3.2 修剪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5.3.3 浇水5.3.4 施肥5.3 .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5.3.5 除杂草、补植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5.5.2 间伐修剪5.5.3 施肥5.5.4 浇水5.5.5 管理5.5.6 病虫害防治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29℃之间;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规范古树名木标志管理,加强古树名木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的意识。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等单位和水务部门管护;(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合作社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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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2003年)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林场、京煤集团:
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针对目前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古树挂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7月10日前,做好自查工作。

对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要抓紧解决相关问题,做好全部标牌的换挂工作。

二、组织开展古树生长状况调查
对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古树的生存环境、长势进行调查,记录调查结果。

对不符合管理条例要求的,要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
培训内容对长势进行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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