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 5003-2004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处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锅炉清洗要求及方法
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化学清洗要求及方法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工业锅炉的清洗 (4)第四章电站锅炉的清洗 (5)第五章清洗废液的排放和处理 (5)第六章安全要求 (6)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要求 (6)清洗剂用量计算 (9)腐蚀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11)挂片的制作 (13)酸洗液加热方法 (14)工业锅炉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 (14)水垢类型的鉴别 (20)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清洗前应当按照技术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果锅炉有泄漏或者堵塞等缺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二)清洗前必须在锅炉受热面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确定水垢类型,并且进行溶垢小型试验。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锅炉应当进行割管分析,并且进行模拟清洗小型试验,试验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附录B。
水垢定量分析参见SD202《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分析方法》。
(三)清洗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清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注册登记号、投运年限以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设备状况,是否存在缺陷以及采取的措施;3.锅炉结垢或者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沉积物量或者厚度,水垢成分分析结果;4.清洗范围和清洗工艺;5.根据小型试验确定的清洗介质和工艺条件;6.清洗系统图(包括循环系统、半开半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7.清洗所需要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等措施。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企业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锅炉化学清洗规定文件编号:编制:设备管理部审核:复审:审批:日期:2016年1月1日1、目的为规范事业部在用锅炉化学清洗工作,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特制订液态奶事业部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液态奶事业部有自备锅炉的各工厂。
3、引用标准或规则本规定中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2-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3-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锅炉化学清洗规定4.1、锅炉化学清洗条件4.1.1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以下条件,并且距上次化学清洗2年以上的应当进行清洗。
4.1.1.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
4.1.1.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4.2、内部审批流程4.2.1各工厂的锅炉化学清洗需执行审批流程,即锅炉化学清洗前需要工厂第一负责人审批,并向设备管理部进行清洗方案及相关手续的报备后方可实施。
4.2.2审批内容包括4.2.2.1锅炉化学清洗时间间隔是否满足要求。
4.2.2.2锅炉结垢情况报告,报告至少体现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比例、结垢厚度。
4.2.2.3锅炉结垢分析及水质改善方案。
4.2.2.4锅炉化学清洗方案及预计费用。
4.3、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及监督检验4.3.1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相应的能力或相应的资质。
4.3.2锅炉化学清洗人员应当经过化学清洗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掌握锅炉化学清洗和有关安全知识后方能操作。
4.3.3锅炉化学清洗前,清洗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的申请。
4.3.4检验机构开展清洗前核查、清洗过程监督、清洗结果检验,并出具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结论。
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管理考试题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一、填空题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目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4.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6.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7.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
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8.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9.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匕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允许参数使用锅炉。
10.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杳和安全附件检杳等。
11,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且做好记录12.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1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14.锅炉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15.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加盖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锅炉清洗方案
津西钢铁自备电厂265t/h煤气锅炉化学清洗方案山东久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01月目录1、概述2、编制依据3、锅炉主要参数4、锅炉运行水容积5. 化学清洗范围6、化学清洗工艺7、锅炉清洗前应具备的条件8、化学清洗临时系统的安装(详见系统图)9、锅炉化学清洗程序10、化学清洗监督项目11、清洗质量的验收标准和清洗效果的检查12、职责分工13、化学清洗的安全措施14、化学清洗用水量及所用药剂量估算15、附录附图锅炉化学清洗作业指导书1、概述该锅炉为新建锅炉,由于锅炉在制作、安装过程中锅妒内部受热面存在扎制鳞片、铁锈、防腐油脂等污物。
根据锅炉运行的技术要求,开车前必须采用化学清洗,能够有效地将这些垢物除去,从而保证受热表面经过化学清洗后的清洁。
达到改善锅炉水汽品质,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目的。
同时也为了减缓锅炉的腐蚀及节省能源,根据《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2012修订本的规定,锅炉水系统和省煤器必须进行化学清洗。
根据《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规定,确定化学清洗工艺为:水冲洗、酸洗、酸洗后的水冲洗、漂洗,钝化。
清洗范围为汽包、省煤器及部分给水管、水冷壁及上下联箱等。
2、编制的依据2.1《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12)2.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5190.4-2004)2.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标准2.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标准2.5《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2004)2.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2.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4)3、锅炉主要参数4、水容积表(m3):表1 锅炉水容积表表2 酸洗范围内各部件的相关材质表5、化学清洗范围根据锅炉结构及运行状况,本次化学清洗的主要范围为省煤器、汽包、水冷壁、下降管及连接管道等。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TSGG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锅炉化学清洗的要求1.新建锅炉的化学清洗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原则方案应与锅炉初设一并送审。
对蒸汽压力在以上的汽包炉,必须进行启动前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容量在200MW以上机组的凝结水及高、低压给水管道,应进行化学清洗。
对蒸汽压力在及以上锅炉,应进行过热器蒸汽吹管或化学清洗。
对过热器进行整体化学清洗时,必须防止垂直蛇形管发生汽塞、氧化铁沉积和奥氏钢腐蚀的措施。
对再热器,除锈蚀严重外,不再进行化学清洗,可采取蒸汽吹管。
2.运行锅炉的化学清洗对于运行锅炉的化学清洗,要在停炉期间进行,通常是结合机组检修时间加以安排。
化学清洗时间应根据沉积物量及运行年限确定。
当锅炉水冷壁内沉积物量达到表1中数值(洗垢法,向火侧180°)或锅炉化学清洗时间间隔达到表中规定时,应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
表1 锅炉化学清洗标准当化学清洗间隔时间已到上述规定值,但是按规定的取样方法水冷壁管的垢量低于规定垢量下限的1/2,并且无明显垢下腐蚀的锅炉,可以延迟化学清洗。
在锅炉延期化学清洗期间要加强对水冷壁管垢量沉积及腐蚀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在垢量及腐蚀状况达到上述规定之后应尽快安排化学清洗。
由于结垢、腐蚀而造成水冷壁爆管或泄漏的锅炉,即使锅炉运行年限或结垢量未达到化学清洗标准,亦应立即进行化学清洗。
3.锅炉清洗质量锅炉及其热力系统化学清洗的质量应达到如下要求:(1)被清洗金属表面清洁,基本无残留氧化物、焊渣及其他杂物。
(2)无明显金属初晶析出的过洗现象,无二次浮锈,无点蚀;腐蚀指示片无点蚀,平均腐蚀速率应小于8 g/ (m2·h),腐蚀总量应小于80 g/ m2;不应有镀铜现象并应形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故锅炉化学清洗通常包括碱洗(碱煮)、酸洗、漂洗及钝化工艺。
二.锅炉化学清洗方法锅炉化学清洗方法的范围与要求,随锅炉机组参数、锅炉状态是新炉还是运行炉,采取清洗剂及工艺的不同而要采取不同的清洗方法。
05-TSG 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3条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
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4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5条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
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获得C 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6条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7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第8条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对于热水锅炉:1mm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书批准审核会审编写第一部分总则一、一般规定1.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2.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
3.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和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
4.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监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实施全过程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
5.招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投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招标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分包方,指从投标人处接受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
8.招标人代表,指招标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项目经理,指投标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合同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
11.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招标人、或指投标人。
1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
由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组成。
13.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或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
运行锅炉的化学清洗是如何确定的
运行锅炉的化学清洗是如何确定的?
运行锅炉化学清洗的确定,一般可参考电力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超过下表中的极限值时,就应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还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炉内的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
以重油和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下表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
一般只需清洗锅炉本体。
蒸汽通流部分是否进行化学清洗,应按实际情况决定。
沉积物量,是指水冷壁管热流密度最高处向火侧180°部位割管取样,用洗垢法测得的沉积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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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3G5003--200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Boiler Chemical Cleaning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工业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 (4)第四章电站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 (5)第五章锅炉清洗废液的排放和处理 (5)第六章安全要求 (6)第七章附则 (6)附件1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要求 (8)附件2常用清洗剂及其用量计算 (11)附件3金属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13)附件4锅炉金属腐蚀指示片的制作 (16)附件5酸洗液加热方法 (17)附件6工业锅炉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方法 (18)附表1水垢类型的鉴别 (2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清洗前应当按照技术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果锅炉有泄漏或者堵塞等缺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二)清洗前必须在锅炉受热面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确定水垢类型,并且进行溶垢小型试验。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锅炉应当进行割管分析,并且进行模拟清洗小型试验,试验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附录B。
水垢定量分析参见SD202《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分析方法》。
(三)清洗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清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注册登记号、投运年限以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设备状况,是否存在缺陷以及采取的措施;3.锅炉结垢或者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沉积物量或者厚度,水垢成分分析结果;4.清洗范围和清洗工艺;5.根据小型试验确定的清洗介质和工艺条件;6.清洗系统图(包括循环系统、半开半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7.清洗所需要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等措施。
8.清洗过程中应当监测和记录的项目及控制要求等;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安全及事故预防措施;11.确保清洗中水、汽、电、通讯等充足、安全、可靠使用的措施;12.清洗后锅炉各部位的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等。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方案。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方案,应当经过原审核批准的负责人同意。
(四)确认化学监督所需试剂溶液准确有效,仪器仪表校验合格,化学清洗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复验无误。
第六条化学清洗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方式、水垢的分布状况、锅炉房条件和环境以及清洗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安装。
锅炉采用循环清洗时,其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洗箱应当有足够的容积和强度;(二)清洗泵宜选用耐腐蚀泵,并且满足循环清洗所要求的流速和扬程,同时现场还应当设有备用泵;(三)清洗泵入口或者清洗箱出口应当装设滤网, 滤网孔径应当小于5mm,并且有足够的通流截面;(四)清洗系统的各管路应当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流量。
同时各回路的流速应当力求均匀,并且避免回路之间产生短路;(五)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当装设排气管并且引至安全地点。
排气管应当有足够的流通面积;(六)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当灵活、严密,不含铜部件。
过热器内应当充满合适的保护液。
不参与清洗的系统、设备等都应当可靠隔离或者保护;(七)清洗液配制和加热的装置应当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第七条锅炉化学清洗工艺的一般要求见附件1《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要求》和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清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垢型和炉型制定合适的清洗工艺。
第八条清洗介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洗介质的选择,应当根据垢的成分,锅炉设备的结构、材质,缓蚀剂的缓蚀效果,药剂的毒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应当通过试验选用。
常用清洗剂的选择及用量计算见附件2《常用清洗剂及其用量计算》;(二)一般情况下不得利用回收的清洗液清洗锅炉,特殊情况下利用回收的清洗液清洗锅炉,其清洗液中总铁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0mg/L,利用某些化工副产物的酸液清洗锅炉,必须预先对该酸进行金属腐蚀速度测定,如果其中含有容易引起金属腐蚀或者其它危害锅炉、影响安全的杂质,不得用于锅炉清洗;(三)清洗时应当根据清洗介质、温度、锅炉材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缓蚀剂,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必须达到98×10-2以上,并且不发生氢脆、点蚀及其它局部腐蚀,同时应当尽量选择气味小、无毒害、性能稳定、水溶性及均匀性好的缓蚀剂;(四)清洗中如果添加清洗助剂,应当预先测定所加助剂对缓蚀剂缓蚀效率的影响,确保加入助剂后金属的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的缓蚀效率符合本规则要求。
(五)清洗单位对库存的缓蚀剂应当定时进行缓蚀效率的复测,防止缓蚀剂失效。
腐蚀速度和缓蚀效率的测定方法见附件3《金属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及DL/T523《盐酸酸洗缓蚀剂应用性能评价指标及浸泡腐蚀试验方法》。
第九条化学清洗中金属腐蚀的防止与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洗时必须在清洗系统中挂放腐蚀指示片,测定金属腐蚀速度和腐蚀量,具体要求见附件3《金属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指示片的制作见附件4《锅炉金属腐蚀指示片的制作》;(二)清洗时必须加入合适的缓蚀剂,其浓度和使用方法根据产品说明和试验结果确定。
未加缓蚀剂的酸洗液不得进入锅内;(三)酸洗液中游离的Fe3+浓度过高时,应当加入合适的还原剂,一般工业锅炉宜控制Fe3+浓度小于或者等于750mg/L;电站锅炉宜控制Fe3+小于或者等于300mg/L;(四)酸洗液最高浓度的控制应当确保金属腐蚀速度不受明显影响,严禁向锅内直接注入浓酸;(五)酸洗时,锅炉炉管内酸洗液流速宜维持在0.2~0.5m/s,最高不大于1m/s;(六)酸洗时,酸洗液加温的最高温度控制必须保证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和金属腐蚀速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除EDTA清洗外,严禁采用炉膛点火方式加热酸洗液,酸洗液加热时应当注意整个清洗系统的温度均匀,避免局部温度过高。
酸洗液加热方法见附件5《酸洗液加热方法》;(七)酸洗时间从系统进酸洗液起到开始排酸,一般不宜超过10小时。
对于结垢特别严重和难溶水垢,在缓蚀剂性能稳定,并且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酸洗时间,但酸洗后腐蚀指示片的腐蚀量不得超过允许值;(八)当垢样中含铜时,必须采取合适的防止镀铜措施;(九)酸洗后,顶排酸至漂洗钝化的水冲洗时间宜控制在4小时内。
超过时间,应当采取相应的防锈蚀措施;(十)锅炉化学清洗后应当尽快投入运行,如果20天内不能投入运行,应当采取相应的停炉保护措施。
第三章工业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第十条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当水垢或者锈蚀达到下列程度时应当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一)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10-2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二)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第十一条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督和监测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碱洗(煮)过程:每4小时(接近终点时每1小时)测定碱洗液中的pH、总碱3-浓度;度和PO4(二)酸洗过程: 开始时每30分钟(酸洗中间阶段每1小时)测定酸洗液中的酸浓度、Fe3+和Fe2+浓度。
接近终点时,应当缩短测定间隔时间;(三)水顶酸及中和水冲洗过程:后阶段每15分钟测定出口水的pH;3-浓度。
(四)钝化过程:每3~4小时测定钝化液中的pH和PO4上述项目的测定方法见附件6。
第十二条清洗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除垢效果,清洗以碳酸盐或者氧化铁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应当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10-2以上,清洗硅酸盐或者硫酸盐水垢,除垢面积应当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10-2以上(水垢类型的鉴别见附表1);(二)用腐蚀指示片测定的金属腐蚀速度应当小于6g/(m2·h),腐蚀总量不大于80g/m2;(三)金属表面形成较好的钝化保护膜,不出现明显的二次浮锈,并且无点蚀。
第十三条清洗后,清洗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锅内残留的垢渣,确保锅内所有的管子畅通无阻。
如果清洗前已经堵塞的管子,清洗后仍然无法疏通畅流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理更换。
第四章电站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第十四条电站锅炉的清洗范围和条件、清洗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清洗工艺控制、清洗中的化学监督及测定方法等,应当符合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清洗后的内部检查和系统恢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清洗后,应当打开锅筒和下联箱检查孔、直流炉的启动分离器和集箱手孔等,进行内部检查并彻底清除沉渣;(二)检查监视管,判断清洗效果。
必要时,对水冷壁、省煤器等进行割管检查,确定清洗效果;(三)检查完毕后,恢复汽包内和系统中拆下的装置和部件,并撤掉堵头、隔板、节流装置等,使系统恢复清洗前状态。
第十六条清洗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清洁,基本上无残留氧化物和焊渣,无镀铜现象,无明显金属粗晶析出的过洗现象;(二)除垢率应当大于90×10-2;(三)用腐蚀指示片测定的金属腐蚀速度应当小于8g/(m2·h),腐蚀总量不大于80g/m2;(四)金属表面形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不出现二次浮锈,无点蚀;(五)固定设备上的阀门等不受到损伤。
第五章锅炉清洗废液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七条清洗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后才能排放。
严禁排放未经过处理的酸、碱清洗液,也不得采用渗坑、渗井和漫流等方式排放废液。
第十八条清洗废液的测定和处理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附录C6、附录D或者其他相关标准方法。
第六章安全要求第十九条清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清洗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且做好自身的防护。
第二十条清洗现场应当配备可靠的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劳动保护用品、受伤处理的常规和急救药品,并且设置“严禁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搬运浓酸、浓碱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禁止肩扛、手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