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1 总则 [ Date: -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 术语 [ Date: -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DB11T 805-2011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4.7 标识和引导系统··..............· ..... .... ...... } - - .. } ...· ..... .·4· ···· ..... .!一 10 4.8 扶手与栏杆·‘············!··,·······················。··············?··……。。。。‘;。、。。.10 引用标准名录 ····。···。········,······························‘···,··················。一 ,... 12 本规程用词说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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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DB 11 /T 805-2011 备案号:J11868-2011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 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
overpass and underpass
3.2 设置原则··,,··,·················?·····,···?···,······,·。,·‘···........... .... ....。 ..... . } 3 4 无障碍设施设计,··,···,············‘···························。····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 引言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是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人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环境。
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以保障行人的出行安全,并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2. 术语和定义•人行天桥:指专门供行人通行的高架桥梁结构。
•人行地道:指专门供行人通行的地下通道。
3. 设计要求3.1 结构设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承载能力:能够承受设计人数同时在桥面或地道内通行的荷载。
- 稳定性:具备足够的抗风、抗震能力,且在使用寿命内不发生倾覆、坍塌等事故。
- 通行连续性:确保行人通行无障碍,不受桥梁缝隙等因素的影响。
3.2 规模和布局设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规模和布局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 通行需求:结合交通流量和人口密度,确定通行方式(单向或双向)和通行能力。
- 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美观性和景观效果。
- 无障碍通行: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通行需求,应提供无障碍设施。
3.3 安全设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安全设计应包括以下方面: - 防护措施:设置栏杆、防滑措施等,确保行人的安全。
- 照明设施:保证24小时有足够的照明,提高行人的可见性。
- 应急疏散:设置应急楼梯和紧急出口,确保安全疏散。
4. 施工要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 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 施工质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 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 维护管理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维护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 定期检查:定期对结构与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部分。
- 清洁维护:定期清理和维护桥面、地面,保持通行舒适和安全。
- 绿化景观:对周围绿化进行养护,增加环境美感。
6. 总结本文档对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和维护管理等内容。
浙江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服务,对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环境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需要者,是指残疾人、老年人、伤病者、孕妇、儿童及其他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一般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信息共享,形成连贯的系统。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主、安全、便利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
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 日
目次
总则 一般规定
设计通行能力 净宽 净高 设计原则 构造要求 附属设施
天桥设计
荷载 建筑设计 结构选型 梯 坡 道 平台 照明 结构设计 地基与基础 防水与排水 其他
天桥与地道的导向标志 应设置在天桥 地道入口处及分
叉口处
在天桥与地道的地面梯道 坡道 口附近一定范围内 为
引导行人经由天桥与地道过街 应设置地面导向护栏 护栏断口
宜与天桥或地道两侧附近交叉路口的地形相结合 护栏连续长度
不宜太短 每侧长度一般为
护栏除要求坚固外 其形
式 颜色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 为确保安
装配结构 在需要维持地面正常交通时地道应避免大开挖的施工
方法
天桥的建筑艺术应与周围建筑景观协调 主体结构的造型
要简洁明快通透 除特殊需要处不宜过多装修
天桥与地道可与商场 文体场 馆 地铁车站等大型人
流集散点直接连通以发挥疏导人流的功能
构造要求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结构在制造 运输 安装和使用过程中 应具有规定
超过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
时
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
或过街
行人超过
有特殊需要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复杂交叉路口 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 对行人有明显
危险处
天桥或地道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 结合地上地下管
线 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周围环境 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0]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22)、《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22)、《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cjj111-2022)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国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适合于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2.1 城市人行天桥城市人行天桥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空设置的供行人横越道路的立体通道。
2.2 城市人行地道城市人行地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下方设置的供行人横越道路的立体通道。
2.3 天桥(地道)主体天桥(地道)主体是指天桥(地道)的主要结构部份,包括桥梁(隧道)结构、支撑结构、基础结构等。
2.4 天桥(地道)附属设施天桥(地道)附属设施是指与天桥(地道)主体相配套的设施,包括楼梯、扶梯、电梯、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防等。
三、设计原则3.1 普通原则天桥(地道)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行人安全、舒适和便利的需要,保证天桥(地道)的功能性、经济性和美观性。
天桥(地道)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和景观的协调性,尊重历史文化和风俗世情,体现城市特色和风格。
天桥(地道)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拆迁和破坏,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天桥(地道)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和材料,保证天桥(地道)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便于施工和维护管理。
3.2 天桥设计原则天桥设计应优先考虑设置扶梯或者电梯等辅助设施,提高行人使用率和通行效率。
3.3 地道设计原则地道设计应优先考虑设置电梯或者自动扶梯等辅助设施,提高行人使用率和通行效率。
四、设计要求4.1 天桥(地道)选址天桥(地道)选址应根据交通需求、交通组织、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周边建造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在交通流量大、交通冲突多、交通事故多、交通信号灯控制不便或者无法设置的路口或者路段设置;在重要的公共设施、商业中心、文化娱乐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在与地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换乘站点或者路线相邻或者相连的位置设置;在与学校、医院、公园等特殊功能区域相邻或者相连的位置设置;在有特殊景观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设置;在有利于天桥(地道)的结构设计和施工安全的位置设置。
无障碍通用规范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4)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6)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7)3.9扶手 (7)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8)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2)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3)4.6低位服务设施 (14)5信息无障碍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2.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2.0.3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
2.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充分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取服务等需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召开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部署工作重点、解决重要问题、推进部门协调、督促任务落实。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服务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督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国资、体育、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大数据中心、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序号反馈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情况说明1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5.4顶棚与花槽。
如考虑人行天桥或连廊两侧实施绿化,为了让植物得到充足阳光使其良好生长,建议在设计顶棚时尽量避免过多遮光。
不采纳人行天桥设计以人为本,应最大程度满足行人的舒适度。
2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6.2功能照明设计要求(第21页)中,建议增加以下条例:增加阶梯照度要求。
采纳增加阶梯照度要求:阶梯照度宜相应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6.3景观照明设计要求(第21页)中,建议增加以下条例:人行天桥和连廊景观照明需由独立配电箱供电,不能与功能照明或其它用电混杂使用,照明回路需装有电磁式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装置可靠。
部分采纳考虑人行天桥和连廊的电源接入及管理部门存在不确定性,考虑管理的适应性,建议不明确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分别单独设置配电箱;“照明回路需装有电磁式漏电保护器,接地装置可靠。
”采纳。
4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6.3景观照明设计要求(第21页)6.3.2原文为:“灯光颜色的选择及控制方式不应与交通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并应符合交通部门相关要求”……建议修改为:“人行天桥和连廊景观照明设计不应影响交通指示牌识别,不应与交通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桥底及桥墩景观照明不宜采取彩色和动态变化设计,并应符合交通部门相关要求。
”采纳6.3.2 改为“人行天桥和连廊景观照明设计不应影响交通指示牌识别,不应与交通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桥底及桥墩景观照明不宜采取彩色和动态变化设计,并应符合交通部门相关要求。
”5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关于6.3景观照明设计要求(第21页)中,6.3.4景观照明设计规定里建议增加一项:“有顶盖设计的人行天桥和连廊应预留悬挂节庆灯笼的安装位置和接电条件。
”采纳6.3.4 增加“有顶盖设计的人行天桥和连廊应预留悬挂节庆灯笼的安装位置和接电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01.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范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日。
附件:无障碍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 xx/XXX-2010备案号:Jxxxxx-2010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overpass and underpass2010—0x—01发布 2010—0x—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overpass and underpass编号:DB**/***-2010备案号:J*****—2010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x月1日2010•北京前言本规程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
本规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的补充,所涉及的有关无障碍设计内容与以上规范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北京地区大量工程实例。
在遵循我国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参考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设计资料,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规程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无障碍设施设计。
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
为使本规程更好适应北京市无障碍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编:100082)并抄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三层,邮编:100045),以便修订时参考。
[整理]GB50763-《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in cityGB主编部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征求意见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XXX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xxx,自XXX日起实施。
其中,第XXXX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年x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8个单位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并定名为《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基本规定;4.城市道路;5.城市广场;6.城市绿地;7.居住区、居住建筑;8.公共建筑;9.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3]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 总则1.0.2本规范合用于城市中跨越或者下穿道路、铁路以及轨道交通线的天桥或者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人行天桥 pedestrian overcrossing跨越道路或者轨道交通线供行人通过的专用桥梁,简称天桥。
2.1.2 铝合金人行天桥 aluminium alloy pedestrian overcrossing上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铝合金材料建造的人行天桥,简称铝合金天桥。
2.1.3 人行地道 pedestrian underpass下穿道路或者轨道交通线供行人通过的专用地下通道,简称地道。
2.1.4 基本通行能力 basic traffic capacity满足最低服务水平时,单位时间内可通过天桥或者地道标准断面的单位宽度的最大行人交通流量。
2.1.5 设计通行能力 design traffic capacity满足某一设计的服务水平时,单位时间内允许通过天桥或者地道标准断面的单位宽度的行人交通流量。
2.1.6 舒适度评价标准 evaluation criteria of comfort衡量行人通过天桥时对天桥结构的人致振动引起的生理与心理方面的不适程度的标准。
(本规范以振动加速度为评价指标)2.1.7 关键固有频率 key natural frequency与行人舒适度直接相关的天桥竖向、侧向和扭转固有频率。
2.2 符号2.2.1 作用及作用效应符号——第个永久作用效应的标准值;——模态广义质量;——模态广义步行荷载幅值;PQ ——车辆撞击力;——侧向荷载模型均布谐波荷载;——竖向荷载模型均布谐波荷载;——第个其他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基本可变作用的标准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平衡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不平衡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汽车重力。
无障碍通用规范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4)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6)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7)3.9扶手 (7)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8)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2)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3)4.6低位服务设施 (14)5信息无障碍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2.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2.0.3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
2.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便利,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建设人行天桥和地道来解决路口和交通繁忙地区的行人通行问题。
本文将对城市人行天桥和地道的技术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设计标准城市人行天桥和地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其中,人行天桥应满足国家《城市人行天桥设计规范》(GB 50194-2018)的要求,地道应满足国家《城市地道设计规范》(GB 50386-2013)的要求。
这些规范涵盖了结构设计、安全设施、无障碍通行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安全性和通行便利性。
二、结构设计人行天桥和地道的结构设计需要考虑到交通量、视线要求、通行能力等因素。
人行天桥的设计要尽可能简洁,通道宽度能够满足通行人群的需求,斜坡和梯级的设计要符合无障碍通行的原则。
地道的设计要考虑到进出口的布置和通风良好,以确保通行的安全和舒适。
三、安全设施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安全设施是保障通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行天桥的护栏和防护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防止行人从高处坠落或受到外来物体的打击。
地道的照明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要满足相关规范,确保地道内的通行安全。
四、无障碍通行为了保证行动不便人群的通行便利,人行天桥和地道的设计应考虑到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在人行天桥上应设置无障碍坡道或电梯,方便轮椅用户和行动不便的人群通行。
地道的设计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梯级,确保行动不便人群的顺利通行。
五、维护管理人行天桥和地道的维护管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关键。
规范的维护管理措施包括定期巡查、清洁、检修等工作。
同时,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人行天桥和地道的正常使用。
六、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行天桥和地道的技术也在不断创新。
例如,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采用智能化的人行天桥和地道设计,通过电子显示屏、智能照明等技术手段提供更好的交通信息和通行体验。
DB11T 805-2011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4 Design of barrier-free facilities·······‘····,·······,··,···,············。······。··…5 4.1 Ramp,·····‘··咨··‘·····,。··················左··‘··‘·,···················,,,·······‘··。一 5 4.2 Sta irs····。····,··········,···,·食···,,··········。·于·。······。,··‘···········,·····,···,··… 6
2011-04-28发布
2011-09-01实施
北 京 市 规划 委 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地 方标 准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 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
overpass and underpass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联系电话 :6 80 17 520.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 主 要 起草 人:聂大华 张宏远 杨 冰 申樟虹
马 欣 翁 红 刘音为序)
段铁铮 胡麒祯 胡 正芳 彭灿 云
DBll/T 805- 2011
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 实施 日期:2011年 09月 01日
2011 北京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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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 xx/XXX-2010备案号:Jxxxxx-2010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overpass and underpass2010—0x—01发布 2010—0x—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overpass and underpass编号:DB**/***-2010备案号:J*****—2010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x月1日2010•北京前言本规程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
本规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的补充,所涉及的有关无障碍设计内容与以上规范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北京地区大量工程实例。
在遵循我国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参考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设计资料,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规程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无障碍设施设计。
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
为使本规程更好适应北京市无障碍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编:100082)并抄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三层,邮编:100045),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要起草人:聂大华张宏远杨冰申樟虹马欣翁红刘亚珊张捷许志宏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要求 (4)3.2 设置原则 (4)4 无障碍设施设计 (8)4.1 坡道 (4)4.2 梯道 (4)4.3 电梯 (4)4.4 自动扶梯 (4)4.5 升降平台 (4)4.6 盲道 (4)4.7 标识和引导系统 (4)4.8 扶手与栏杆 (4)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10)附件条文说明 (12)1总则1.0.1为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要,促进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系统中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标准化与规范化,做到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实用、经济、完整,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1.0.1 随着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市政建设的重心,逐渐由汽车过渡到对行人的关注,特别是随着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理念的贯彻,人行系统的设计建设日益得到重视。
残疾人出行难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构建无障碍出行环境,成为全社会努力的目标。
随着北京市逐渐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出行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围绕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就医、出行等问题,对人行系统的无障碍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孕妇、病人、提重物者、推行自行车过街的行人等,对无障碍过街也有强烈的渴求。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建制设立的行政区划范围以及因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县和乡镇与街道等区域内新建与改建的城市道路系统中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计。
郊区公路、厂矿道路的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可参照使用。
1.0.3凡在本市上述行政区划范围和区域,新建、改建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1.0.4本规程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社会,并以树立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
【条文说明】1.0.4规程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包括行动不便而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病人、儿童、孕妇及携带重物者等。
对于特殊地域修建的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如医院、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小商品批发市场等区域),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情况,设置需要的设施。
1.0.5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布设应针对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状况,结合周边灯控路口、地铁车站等的无障碍设施统一考虑。
【条文说明】1.0.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
对于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是否设置无障碍坡道或电梯,可结合和利用周边其它过街设施,综合考虑红绿灯平交路口人行横道,利用地铁车站、商场、交通枢纽等的垂直升降设备综合布设,满足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的需求。
如有必要,可进行区域内专门轮椅过街系统解决方案设计。
避免每座天桥均设置长坡道或电梯造成的浪费和其它问题。
1.0.7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条文说明】1.0.8 随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后期管理问题也凸显出来,比如盲道占压的清理、装有升降平台人行天桥的看护等将是一项繁重而艰难的工作。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后期管理的需要,以保证该规程的有效实施。
欧洲一些国家,在重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时,同时还建立了安全监控系统(遇有紧急情况可以通过中控室终止无障碍设施运行)、呼叫系统、语音提示系统等,这样可以将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无障碍设施集中管理,节省管理人员。
2术语2.0.1 残疾人: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中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
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 弱势群体:指老年人、少儿及婴幼儿、孕妇、伤病人及残疾人等。
2.0.3 无障碍:指弱势群体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4 无障碍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弱势群体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5 轮椅坡道: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6 中间平台: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7 安全挡台: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阻挡设施。
2.0.8 桥下三角区: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2.0.9 电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
它具有一个轿厢,及相应的电动控制系统,可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
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2.0.10 无障碍电梯: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操作使用的电梯。
2.0.11自动扶梯: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向下倾斜或水平方向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2.0.12 升降机:指为轮椅使用者及行动不便人群上下楼梯及坡道提供帮助的设备。
也叫轮椅升降台,主要应用液压和电气两种技术提升。
2.0.13 升降平台:包括垂直升降平台和楼梯升降平台,是为运送行动不便者或坐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运行的设备,它能在两个或多个不同标高的水平面间沿垂直方向或楼梯方向上下平稳地运动。
【条文说明】2.0.1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0.22条“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2.0.14 盲道: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5 行进盲道: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16 提示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7 盲文标志: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3基本规定3.1 一般要求3.1.1.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均应按照有关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设置,形成完善的无障碍步行系统,方便全社会、弱势群体等行动不便者以及有需要的人群使用。
【条文说明】3.1.1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应进行专门调查研究。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首先要了解该过街设施服务范围内,老年人、残疾人等经常利用的场所、设施的分布情况。
其次,结合附近其它过街设施的分布、利用,尽量采取综合解决方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出行、过街需求。
最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适合老年人、残疾人或特定使用者需要的无障碍过街设施。
3.1.2.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兼顾工程可实施性、景观要求、方便管理等,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方便使用。
3.1.3.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后,不应低于《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要求的设计通行能力。
3.1.4.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无障碍坡道、梯道、电梯、自动扶梯、垂直升降平台、盲道、栏杆扶手、标识和引导系统等。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设信息资讯无障碍系统。
【条文说明】3.1.4 路口或道路中间设置人行道的过街方式不在本规程研究范围之内,在需要设置过街无障碍设施又同时具备条件的位置应优先选用此种方式,以方便老人、残疾人使用,并应专门设置行人灯控信号和绿灯计时器。
当穿越道路较宽时还应结合道路中央隔离带设置中央分隔设施。
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在大力发展和建设信息资讯无障碍系统。
目前,北京地区尚未开始实施信息资讯无障碍系统,随着北京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将在今后对本规程修订时加以规范。
3.1.5.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调研、分析服务对象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情况,针对服务对象及预测的通行量,选取适用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3.1.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服务范围约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国外及台湾地区行人过街目的调查表明,过街或出行的主要目的有购物、健身、就医、访友等,出行方式有步行、自行车、自驾车等多种。
就北京市目前公交发展水平,公共汽车无障碍标准尚未达标,轮椅出行过街换乘公交车尚不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