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常州市年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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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州市2010年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

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工作,贯彻落实《江苏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以县(区)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普及率达到100%。

2、以托幼机构和学校为单位,所有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建册率、建证率分别达到100%。

3、以县(区)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后,疫苗合格接种率≥95%。

二、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区)对本辖区内各类托幼机构、学校每年新入托、入学(转学)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三、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

1、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和依法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规定,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所在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明或补种相关疫苗。

2、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指定经疾控机构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入托、

入学(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查验后的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由托幼机构和学校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进行档案化管理。儿童毕业或转学时发还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4、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如实填写《常州市2010年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人数统计表》(见附表1)和《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见附表2),并于开学1周内报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5、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将预防接种单位填写的补证、补种通知书及时下发给需补证、补种的儿童。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相关疫苗的补种工作,如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内补种疫苗,需按预防接种门诊安全注射的要求设立临时预防接种室,按序接种。

6、托幼机构和学校根据预防接种单位反馈的《已完成相关针次或疫苗补种儿童名单登记表》(见附表3),督促未补证、补种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补种,并将儿童补证、补种信息填入《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中,审核确认后,在相应栏中签字或盖章。

7、在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完成后,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及时汇总《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并原件存档,同时报送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二)预防接种单位

1、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将《常州市2010年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人数统计表》和《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下发给托幼机构和学校。

2、在入托、入学报名期间,预防接种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参与托

幼机构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复核工作。

3、预防接种单位在收到《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后1周内确定补种人员名单、疫苗种类、针次、时间和地点等,开据儿童补种通知,由托幼机构和学校下发给需补种儿童。

4、预防接种单位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疫苗补种工作。并将补种信息录入《已完成相关针次或疫苗补种儿童名单登记表》中,及时反馈给托幼机构和学校。

5、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在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首次疫苗补种工作,对涉及到多针次疫苗漏种的儿童,在首次接种后,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工作。

6、预防接种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同时将《常州市2010年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人数统计表》一并报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各级疾控机构

1、各级疾控机构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2、向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查验预防接种证有关登记、统计表格和宣传资料。

3、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和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在入托、入学报名期间,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

5、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0年11月15日前汇总本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验证工作及预防接种单位补证、补种工作情况,填写《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同时将《常州市2010年入托、入园儿童及在校学生人数统计表》、培训小结和督导小结一

并上报同级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疫苗补种

(一)疫苗补种的种类和对象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是新入托、入学(转学)儿童的补种疫苗。达到免疫程序规定的年龄(月龄)而未完成相应剂次疫苗接种的新入托、入学儿童,是疫苗的补种对象。

(二)疫苗补种程序与方法

1、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如需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如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补种时,应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愿为原则。一、二类疫苗不得在同一天接种同一儿童。所有的一类疫苗与二类疫苗中的灭活疫苗(包括类毒素、多糖蛋白类等)的接种间隔至少在2周以上,一类疫苗中的减毒活疫苗与二类疫苗中的减毒活疫苗的接种间隔至少在28天以上。

2、卡介苗补种只对3岁以下初种漏种的入托幼儿进行,而对小学入学新生不再实施补种。在对3岁以下初种漏种的入托幼儿进行补种前需先进行PPD皮试, PPD皮试阴性者可补种,阳性者则不需补种。

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费接种4个针次;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免费接种1个针次;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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