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完整稳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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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3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
说明与要求
1 本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9(18)决议的附件。
2 本附则中“动力支承船”的有关规定已被《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所替代。详见本法规第4篇附则2《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3 船舶的完整稳性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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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一般规定
1.1 宗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包括的所有类型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提出稳性衡准及其他为确保所有船舶的安全操作而采取的措施,使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船舶、船上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1.2 适用范围
1.2.1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中的完整稳性衡准适用于长度为24m及以上的下列类型船舶和其他海上运输工具:
——货船;
——装载木材甲板货的货船;
——装载散装谷物的货船;
——客船;
——渔船;
——特种用途船;
——近海供应船;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方驳;
——动力支承船;
——集装箱船。
1.2.2 沿海国家可对新型设计的船舶或未包含在本规则内的船舶的设计方面制定附加要求。
1.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对过去常用的术语但在本规则中未定义的,如在1974 SOLAS公约中所定义的,亦适用于本规则。
1.3.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3.2 客船:系指经修改的1974 SOLAS公约第Ⅰ/2条中规定的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1.3.3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3.4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1.3.5 特种用途船: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A.534(13)决议案)1.3.3中规定的因其特殊用途载有12名以上特种人员(包括可不超过12名乘客)的机动自航船舶(从事科研、探险和测量的船舶;用于培训海员的船;不从事捕捞作业的鲸鱼或鱼类加工船舶;不从事捕捞作业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或其设计特点和运行方式类似上述的其他船舶,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可列入此类范围)。
1.3.6 近海供应船:系指主要从事运送物品、材料和设备至近海设施上,并在船前部设计有居住处所和桥楼、在船后部有为在海上装卸货物的露天装货甲板的船舶。
1.3.7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MODU)或平台:系指能够为勘探或开采诸如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
硫或盐等海床之下的资源而从事钻井作业的海上建筑物:
.1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将主甲板连接到水下壳体或沉箱上的平台;
.2浮式平台:系指有单体或多体结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用于漂浮状态下作业的平台;
.3自升式平台:系指有活动桩腿能够将其壳体升至海面以上的平台。
1.3.8动力支承船(DSC):系指能够在水面或超出水面航行的船舶,其具有的特性与适用现行国际公约,特别是SOLAS公约和LL载重线公约的普通排水量船舶大不相同,以致要采取其他措施来获得同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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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度。凡是具有上述通性,并且符合以下任一特性的船舶,将被视为动力支承船:
.1船舶重量或重量的绝大部分不是由水的浮力,而是由一种运行方式来支承;
.2船舶傅氏数等于或大于0.9。
1.3.9气垫船:系指无论处于静止状态或运动状态,其重量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能够被不断产生的气垫所支承的船舶,气垫的有效程度取决于气垫船运行时接近其下表面的程度而定。
1.3.10 水翼船:系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靠水翼产生的水动力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1.3.1l 侧壁气垫船:系指一种沿其两侧伸展的壁为永久浸没的坚硬结构的气垫船。
1.3.12 集装箱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海上集装箱的船舶。
1.3.13 干舷:系指勘定的载重线与干舷甲板①之间的距离。
①为适合1996年载重(LL)公约附则I第I和II章《适用于开顶集装箱船》的目的,干舷甲板:系指按1966载重线(LL)
公约定义的干舷甲板,视如舱口盖安装在货舱口围板顶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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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防止船舶倾覆的一般规定与提供给船长的资料
2.1 稳性手册
2.1.1应使用正式语言或签发国的语言和船长语言编写稳性资料及相关的图纸。如使用的语言既不是英语也不是法语,则应含有1份译成该两种语言之一的文本。
2.1.2①每船均应备有1份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稳性手册,该手册应含有足够的资料以使船长能够按本规则内适用的要求操作船舶。在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稳性手册作为操作手册使用。
2.1.3稳性手册的格式及所含的资料应根据不同船型和操作而定。在制定稳性手册时,应考虑包括下列资料:
.1船舶概况;
.2该手册的使用须知;
.3标明水密舱室、关闭装置、空气管、进水角、永久性压载、许用甲板载荷及干舷图的总布置图;
.4根据自由纵倾计算的静水力曲线图或表以及稳性横交曲线图,用于在正常运行状况中预期的排水量范围及纵倾范围;
.5标明每一货物装载处所的容积和重心的舱容图或表;
.6标明每一液舱容积、重心和自由液面数椐的液舱测深表;
.7有关装载限制的资料,诸如能用于确定符合适用的稳性衡准的最大KG或最小GM曲线或表:.8标准装载情况和用该稳性手册中的资料计算其他可接受的装载情况的实例;
.9包括假设在内的稳性计算的简介;
.10防止意外进水的一般措施;
.11有关使用任何特设横贯浸水装置的资料,并附有对可要求横贯浸水的破损状态的说明;
.12船舶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安全航行所必要的任何其他指南;
.13各手册的目录和索引表;
.14船舶的倾斜试验报告,或:
.1 如稳性数据基于其姐妹船,则该姐妹船的倾斜试验连同所涉及到的船舶的空船测量报告;
或
.2 如空船数据是由本船或其姐妹船倾斜试验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的,则用于确定这些数据方法的概况;
.15以在营运中倾斜试验的方法来确定船舶稳性的介绍。
2.1.4作为2.1.2中所述稳性手册的替代,经主管机关同意,可设有一本认可的简化手册,其含有足够的资料以使船长能够按本规则内适用的要求操作船舶。
2.1.5作为该认可的稳性手册的补充,可使用装载仪以便于2.1.
3.9所述的稳性计算。
2.1.6理想的情况是装载仪及屏幕显示内的输入/输出形式类似于稳性手册内的形式,这将便于操作者熟悉稳性手册的使用。
2.1.7装载仪应配备一份按正确的海上实例并以对所有高级船员通用的语言书写的简单易懂的说明书。
2.1.8 为证实装载仪程序的功能正确,从完工稳性手册取得的4种装载情况应在装载仪中定期运行,打印出的计算结果应保存在船上作为核查条件,供以后参考。
①参照经修正的1974年SOLAS第Ⅱ-1/22条,1996年载重线(LL)公约和1988年载重线(LL)议定书,以及1993年托雷
莫利诺斯议定书第Ⅲ/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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