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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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哎呀呀,说到这个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啊,我就想起我身边发生过的一件事儿。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呢,之前去应聘一家公司。

那公司看起来挺正规的,面试的时候也说得特别好,什么福利啦,发展前景啦,说得小李那叫一个心动啊!小李心想,哎呀,这可真是个好机会呀。

然后呢,他就满心欢喜地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准备全身心投入到这家新公司。

可谁能想到呢,等他辞了职去办入职手续的时候,那公司居然反悔了!说什么岗位调整,不需要他了。

哎呀,这可把小李给气坏了呀!他这工作没了,新工作又黄了,这中间的损失谁来赔呀!他就去找那公司理论,可人家就是不理他,还说什么这又不是他们的错。

你说气不气人!这可不就是缔约过失嘛!小李因为相信了他们的承诺,做出了一系列的行动,结果却落得个这样的下场。

那这赔偿标准可得好好说道说道了呀。

总不能让小李这样白白受损失吧,他那段时间的生活开销怎么办,他找新工作期间的花费怎么办呀。

所以呀,这个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真的太重要啦!得让那些不负责任的公司知道,不能随便忽悠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然像小李这样的人得多冤呀!希望以后这种事情能越来越少,大家都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里找工作,不用担心被坑啦!。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工会监督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

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处理。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

合同法6

合同法6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以下理论知识点须了解: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 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合同法》 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其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层面的,多个部门 法都有所规定: 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43条:缔约过失责任; 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劳动法》 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约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 劳动法》 102条 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适用情形
(三)泄露或不当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 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 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法》 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的保密义务. 《保险法》第32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 保险法》 32条 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 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可见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 任.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一般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侵权是指触犯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中⼀⽅发⽣了违约之后给另⼀⽅带来损失要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也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很多⼈也开始会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的内容不是特别清楚。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的缔约过失。

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当事⼈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具体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内容是怎么样,如果你⾃⼰不是特别清楚的话,最好是能够在⼀开始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时要结合实际规定来看。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需要进⼀步了解,在店铺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1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期限为__年6月至20__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

__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

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为__年1月至20__年1月。

__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侵权责任 一切社会交往中 侵犯了他人固有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 积极的侵害行为
时间 阶段 权利 义务 责任
3月1日 磋商 缔约 阶段 先合同 义务
6月1日 成立 成立 未生效阶段 一般拘束力
7月1日 生效 生效 阶段 合同 效力
8月1日 履行 履行 阶段
9月1日 终止 终止 阶段
依约履行 后合同 义务
缔约过失 不得擅自变更、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反后 责任 解除责任 责任 责任 合同义 务的法 定责任 42、43 8 108 107 92
与正常的商业风险(谈判破裂)相区别: 甲、乙协商购买某种零件,甲提出只有乙先行制造出样品 后,才考虑购买。乙完成样品后,甲因经营战略发生重 大调整,遂通知乙: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答案:D 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 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 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
理论依据: 发生的时间 ①合同未成立; ②无效合同; ③合同被撤销. 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 告知、保护、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无效、 被撤销) 例:甲6月5日以传真向乙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 复”。乙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乙要求甲 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 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问:合同成 立与否?乙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 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 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导致合同不成立, 属于恶意磋商。

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缔 约 过 失 责 任制 度 是 民法 债 权 中 的一 项 重 要 制 金 。
度 ,是指在 合 同订立 过程 中,一方 因违 背其 依据 诚实
“ 用人 单位有 权 了解 劳动者与劳 信 用 原则 所产 生 的义务 ,而致 另一 方 的信赖 利益 受到 合 同法 》第 八条 规定, 基本情况 ”的限 损 失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任 。2 0 0 8年 1月 1日起 生 动合 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 情况 ”,其中 “ 效的 《 劳 动合 同法 》第 8条规 定 : “ 用 人单位 招 用劳 度 ,法律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笔者认为 ,一方面应当对劳 动者 时 ,应 当如实 告知 劳动 者工 作 内容 、工 作条 件 、 动者恶意 隐瞒基 本信 息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 工 作地 点、职 业危 害 、安全 生产 状况 、劳动 报酬 ,以 也应 当对 劳动者 非恶意的、保 留部分隐私信息的行为予

“ 没有法 律 责任 的义务 难 以得 到 履行 ”,这 一制度 上 公示给劳动者 ,并允许 劳动者就有关 事宜进 行咨询 ,用

现行 《 劳动合 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的信赖利益受损 ,则 劳动者有权要求 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
其次 ,劳 动者 违 反法 定义 务 的法律 责任 。 《 劳 动
公共 管 理
论 《 劳动 合 同 法 》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周 蓉蓉
摘 要:缔 约过 失 责任制 度 是我 国民 法债权 中的一 项 重要 制度 ,我 国 《 合 同法》第 4 2条对 其做 出了明文
1 .明确 责任适用范 围 笔者 认 为,应 当对用 人单 位和 劳动 者 的责任 区别
劳动合 同中 的缔约 过失 责任 与 民事合 同 中有 所 不 其 生存权 。出于对劳动者基本人权 的保护 ,应 当允许其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中民事责任的种类1.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劳动者误入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劳动合同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继续履行合同。

2. 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对方名誉、荣誉受损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合同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实际上是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中的过失责任分析中文摘要: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杰林首创的。

此后,受到法学家和司法界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

我国原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节商品流通作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无疑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建议目录:介绍 (3)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 (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四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5)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6)七、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6)结论7...................................................参考 (8)主体导读: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新的制度。

由于合同法的原则性和简洁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许多方面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试就违约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的。

1861年,杰林在他主编的《杰林杂志》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理论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什么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什么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什么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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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规定的案例分析【案情】2000年6月,原告颜某(系华侨)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提供给原告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

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原告认购被告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原告对所认购的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

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

2000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

被告不同意。

【问题】1、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应由谁支付?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问题。

依《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比较

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比较
会 渐 渐 被 替 代 第 五 种 模 式 :在 以 上 四 种 模 式 选 择 其 一 的 基 础 上
纵 观 各 国关 于 劳 动缔 约 过 失责 任 制 度 的立 法 . 可
以 总 结 出 以下 五 种 立 法 模 式 : 第 一 种 模 式 :在 劳 动 法 典 等 劳 动 基 本 法 中规 定 劳 动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 韩 国 、 罗 斯 。 种 模 式 的 特 如 俄 此
点 在 于 . 认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独 立 性 和 特 殊 性 . 就 是 间 承 也 接 地 承 认 了 劳 动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特 殊 性 。 它 将 劳 动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在 对 弱 者 倾 斜 保 护 的 大 的 基 调 之 下 . 且 作 为 基 准 法 的 一 部 分 . 效 力 而 其 位 阶 更 高 。 用 更 具 普 遍 性 。 时 . 责 任 主 体 更 加 明 适 同 其 确具 体 。 第 二 种 模 式 : 定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专 项 法 规 。 在 制 并 其 中 规 定 劳 动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 波 兰 。 动 合 同 作 如 劳
动 立法 。 种 模式从 本 质上 忽视 了劳 动合 同 的特殊 性 . 此
劳 动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的 立 法 模 式 比较
将 劳 动 合 同作 为 普 通 民 事 合 同 来 处 置 .有 悖 于 国 际 社 会 的 立 法 潮 流 合 同法 上 的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秉 承 的 是 公 平 原 则 .这 样 就 使 得 劳 动 缔 约 中 原 本 处 于 不 平 等 地 位 的 当 事 人 被 课 以 了 平 等 的 权 利 、 务 要 求 , 使 该 制 度 义 致 丧 失 了调 整 的 功 能 . 成 对 劳 动 者 缔 约 保 护 的 缺 失 , 造 其

劳动合同纠纷-无效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无效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同《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合同无效原因增加了两种;二是增加了在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三是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方面,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民事责任,即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新增两种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初,天宇公司进行改制。

按规定,改制后的天宇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员工小张的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三年六个月。

新企业的领导为减少用工成本,抓住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要求小张与公司签订期限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

否则就给其曝光。

劳动合同签订后,小张非常后悔。

要求与单位签订至少三年半的劳动合同。

单位对此不予理睬。

小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张的请求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关键是他的那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里除了保留这两种无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两种无效合同,其一就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小张在与天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利用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减少了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小张虽不情愿,但迫于公司将其错误行为“曝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个条件。

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另一种无效合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合同。

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总分84, 做题时间90分钟)1.《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责任。

• A.违约• B.侵权• C.“先合同义务”• D.无过错A B C D分值: 2答案:C2.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的,确定价款或报酬时应按的顺序履行。

•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 B.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A B C D分值: 2答案:C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而不允许采用替代性的标的,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

• A.全面• B.诚实信用• C.片面• D.折中A B C D分值: 2答案:A4.依据《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A.一方以欺诈手段• B.以合法开工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A B C D分值: 2答案:A5.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 。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鉴证 •E.公证A B C D E分值: 2答案:B,C6.对于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合同撤销权因 而消灭。

•A.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受损害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C.受损害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得利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A B C D E分值: 2答案:A,B7.因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行使的撤销权是指 。

•A.单方宣布合同终止• B.清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撤销权• C.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D.请示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火行为A B C D分值: 2答案:C8.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寄发产品样本的行为属于。

浅谈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浅谈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浅谈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姜宏艳
【期刊名称】《商贸与会计》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合同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双方之间频繁接触。

形成一定信赖关系,但
因一方的过错往往会使合同不成立,使另一方遭受损失,这时。

就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和存在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姜宏艳
【作者单位】朝阳市财经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未来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条款 [J], 滕艳军;刘娟
2.浅谈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J], 来滨
3.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J], 周辉
4.有关合同洽谈中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思考 [J], 崔雪丽
5.浅谈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其类型 [J],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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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劳动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所学专业:法律事务所在班级:05 法律系指导老师:姓名:格日乐满都呼论文提纲 (1)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2)(一)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呼唤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3)(二)国际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二、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可行性和特殊性 (6)(一)劳动合同是合同 (6)(二)劳动合同是债的合同的异化 (6)三、构建我国完善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体系 (8)(一)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8)(二)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10)参考文献 (11)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可行性和特殊性三、构建我国完善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体系劳动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提出使缔约阶段也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

虽然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属于兼具有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范畴调整,但鉴于劳动合同领域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并参考国际劳动立法的经验,我国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是必要和可行的。

本文以此为基点,从劳动合同的社会法属性出发,明确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能完全照搬民法债权中的制度,而应该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构建完善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体系。

[关键词]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主体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学家就开始在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但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是德国学者耶林。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

耶林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他还指出,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无过错的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履行的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一)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呼唤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提出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彼此应负有相互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新的义务规则,使人们意识到,缔约阶段并不是法律调整的一块飞地,人与人之间在这个阶段的相互接触,亦应受到法律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

耶林的理论提出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纷纷吸收和借鉴这一理论。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然而《合同法》所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却存着大量的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根本不能履行和不成立的情况存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有了损失必须要有人承担,而现行劳动法却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仅22条,而关于劳动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条款仅仅体现在劳动法第18条、第97条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规章中。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赔偿。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劳动立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名称,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

只不过这种规定是非常不全面的。

这些规定只能解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而对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使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并造成他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完全没有涉及。

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责任则没有规定。

这样就形成了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真空地带,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缺陷,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借鉴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建立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前所述,我国劳动立法体系中尚未建立系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导致了立法和实践的严重脱节。

纵观世界各国劳动立法,已有不少国家纷纷认识到在劳动合同中纳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从而在立法上作出了回应。

英国在涉及雇佣合同的默视条款时,上诉法院认为有两个主要的方面应当考虑,一是该条款很明显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二是该条款对合同运作本身是需要的。

这样,法院可以将该条款列入合同中,使它成为默视条款。

雇员的责任:自愿地和乐意地工作;运用适当的技能和合理的谨慎;服从合法的命令;小心照顾雇主的财产;忠诚地为雇主服务。

雇主的默视责任:不得克扣雇员的工资;与雇员合作以维持相互信任;合理地照顾雇员以保证其健康和安全;对某些特定的雇员雇主负有提供工作的责任;其他缴纳保险和代扣所得税等责任。

韩国在劳动立法上已明确采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向使用者具体说明自身劳动力的质量,并让使用者适当地选择劳动力。

虽然劳务合同交涉时尚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和使用者都有向对方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

因劳动者的欺瞒行为使使用者误认为劳动者拥有缔结合同所需要的特定技能,从而引起的损失由劳动者负责。

但劳动者赔偿的责任只限于受损的信赖利益(消极的合同利益)。

使用者也拥有对有关劳动合同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

这说明告知义务从缔结合同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如违反该义务,由应基于合同缔结上的过失责任负责赔偿损失。

例如,面临破产的企业未告知影响对劳动者的支付能力的事实而引起的劳动者损失应由使用者赔偿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多的国际因素进入劳动合同的理论和实践。

劳动力在国际市场的流动,需要各国之间在劳动合同立法方面作出合作与协调,国际劳工标准、国际惯例、国内劳工标准都要进行协调与接轨。

上述国家主张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劳动合同理论领域并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体系。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一领域却比较薄弱,因此,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可行性和特殊性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最初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劳动法也属于民法的范畴,后随着国家对劳资关系的干预而独立。

因此,劳动法和民法、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质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是合同尽管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但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双方确定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文件,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交换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即建立在要约和承诺的基础上的。

所以,劳动合同不可能摆脱债权法上合同的本质属性。

而且,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除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7项法定条款,其他条款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

(二)劳动合同是债的合同的异化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质的转化。

由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与民法上崇尚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合同是不一样的。

劳动法的任务一方面要实现权利义务的创设自由,另一方面又要矫正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

其矫正手段就是国家通过创设法律规范来对个别意志进行限制。

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中体现为法定权利义务对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定。

而这种法定权利义务应该视为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默视责任”。

而缔约过失本身即基于合同当事人违反默视责任条款义务而创设法定强制责任,所以在劳动法是社会法的范畴内,仍然可以从理论上推定作为民法归责的缔约过失的可适用性。

但劳动合同毕竟不同于民事合同,不能将《合同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照搬过来,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其特殊性。

首先,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双方地位平等,互负缔约过失责任。

而劳动合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双方当事人是表面平等而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劳动法作为矫正这种不平等的社会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相反,用人单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相对少的权利。

从而达到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利益的目的。

因此,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建上也应该体现这一精神,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但一般的劳动合同都规定有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该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不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然而,劳动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价值是使诚实信用原则从履行合同阶段延伸到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可以不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必然使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协调试用期这一特殊阶段也是其特殊性之一。

三、构建我国完善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体系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计,既要吸收和借鉴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也要寻求本国现行法律的支持并结合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一)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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