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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度工作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度工作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度工作总结今年,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仔细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平安和特种设备平安,服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深化推动质监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现将08年工作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仔细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依据“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社会倒逼部门、下级倒逼上级、督查倒逼落实”,大力践行“一线工作法”,仔细开展工作监督和检查,全力打造优质软环境和抓好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市、县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圆满完成,做好协调工作,为构建“和谐××”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2024年2月15日,组织全局职工学习2024年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县考核责任书,并依据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考核要求,制订《××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工作支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完善内部岗位职责管理的实施方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综合考核细则》,明确了工作重点、制定详细措施,落实、分解目标任务,使全年的工作得以顺当实施。

二、以解放思想为契机,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质监服务实力(一)统一思想,提高相识,切实增加开展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局大力推行“五办”作风。

对企业和消费者亟待解决的问题“马上办”,对老大难问题“主动办”,对偏远的乡镇代码办证“上门办”,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生产许可证等“跟踪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公开办”,并建立最严厉的问责制度和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最肃穆的服务承诺制度,主动营造为民服务的环境。

(二)结合质监职能,实行主动有效措施,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县局作为质监系统的最基层单位,在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合法企业做好服务和扶持工作。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大质监字[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质监字[2009]154号)各区市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食【2009】199号)要求,现将《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判,找出潜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风险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

主要包括我市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多的食品,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重点监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及加工过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辽政办发[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9号2000年10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药政、药检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制定与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政法规的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对新药进行初审,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行为进行监测的职能。

(4)核发药品和医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红十字会办公室的职能交给省红十字会。

(二)划入的职能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2.不再承担医疗机构名称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辽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由省经委承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辽宁省消防总队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21T1972-2012

辽宁省消防总队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21T1972-2012

ICS 13.220.01C 80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2-04-02发布2012-05-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符号 (2)5、基本规定 (2)6、场所设置 (2)7、油罐设置 (2)8、消防设施 (3)9、防流淌火设施 (3)10、泵房设置 (4)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12、其他设置 (5)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党团范文 检验科整改报告范文

党团范文 检验科整改报告范文

检验科整改报告范文检验科整改报告范文检验科检验报告格式检查总结医务科在董福生院长的带领下,对我院检验科检验报告格式进行了检查,总结如下:一、检查内容1.检验报告单格式规范、统一,有书写制度。

2.报告单提供中文或英文对照的检测项目名称。

3.检验报告采用国际单位或权威学术机构推荐单位,并提供参考范围。

4.检验报告单包含充分的患者信息,标本类型、样本采集时间、结果报告时间。

5.报告单有无双签字。

6.科室专门人员定期自查、反馈、整改。

7.检验报告合格率。

二、检查方法查看有无检验报告书写制度,查看报告单各项信息,有无双签字,定期自查资料。

三、检查结果1.检验报告单格式规范、统一,书写制度完善。

2.报告单检测项目名称有中文或英文对照。

3.检验报告单均采用国际单位或权威学术机构推荐的单位。

4.检验报告单均采用制式、机打,随机抽查一份报告单,检验号:695097,包含充分的患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以及送检医师、标本类型、样本采集时间、结果报告时间等内容,显示完整。

5.报告单实行双签字。

如检验号695097为单文芳检验,田娟复核签字。

6.科室内有定期自查但无整改资料。

7.检查待发报告格式100份,合格率为100%。

四、结果评价检验报告单制度完善,各项信息及签字齐全,合格率100%,但科室定期自查、反馈、整改不及时,不完善。

五、改进意见科室建立定期自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问题反馈,并进行整改,以持续提高检验报告质量。

xx年6月18日第二篇、实验室整改报告范文检验科整改报告范文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资料---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xx年7月27日目录1、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计划???????????x2、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报告???????????x2.1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一??????????x 2.2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二??????????x2.3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三??????????x2.4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四??????????x2.5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五??????????x2.6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六??????????x2.7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七?????????x2.8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八?????????x2.9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九?????????x2.10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十?????????x2.11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材料之十一????????x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计划编制:审核:批准:---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xx年7月20日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整改计划xx 年7月17~1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的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组对我公司进行首次评审,现场评审结论为实验室的运做基本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要求,评审表中19个要素大部分符合,有11项基本符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行文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并注意效用。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局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文件安全。

第五条局机关各处(室)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通过会议等途径收到的公文,收文者应当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处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发文常用种类(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浙政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辽农办质发〔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24〕40号各有关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函〔2024〕2号)要求,为做好农业农村地方标准立项有关工作,省厅决定公开征集2024年度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1.尚无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又需在全省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可提出项目建议。

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通告》(可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查看)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原标准起草组可提出修订项目建议。

标准发布超过5年,技术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标准推广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原标准起草组应提出修订项目建议。

3.农药、兽药、饲料、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等不在地方标准制定范畴。

4.申报的项目建议不得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和市场竞争,以及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申报主体农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鼓励科研机构与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共同申报。

三、申报要求1.制定项目申报。

申报制定立项的,在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基础上,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查重(关注辽宁标准化微信公众号或https://:8081/Main.aspx以及往年立项文件),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符合我省发展需要情况提供说明,填写《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2),同时编写标准草案(标准草案按照标准正文格式要求编写)。

09331(特)doc-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稿纸

09331(特)doc-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稿纸

辽质监特〔2009〕331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结果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要求,2009年9月5日至11月1日,辽宁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全省范围内申报射线、超声、磁粉和渗透四项无损检测方法的Ⅰ、Ⅱ级初、复试无损检测人员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布如下:参加RT无损检测初试332项(I级66项,Ⅱ级266项),合格282项,不合格49项;复试269项(I级4项,Ⅱ级265项),合格226项,不合格43项;参加UT无损检测初试527项(I级85项,Ⅱ级442项),合格397项,不合格130项;复试159项(均为Ⅱ级),合格142项,不合格17项。

参加MT无损检测初试314项(I级26项,Ⅱ级288项),合格234项,不合格80项;复试143项(均为Ⅱ级),合格129项,不合格14项。

参加PT无损检测初试183项(I级50项,Ⅱ级133项),合格165项,不合格18项;复试155项(I级2项,Ⅱ级153项),合格147项,不合格8项。

(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质检锅函[2003]67号)文件规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由总局特种设备局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制作,我局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总局,待证件下发后,通知有关人员办理发证事宜。

附件:1、2009年秋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合格名单2、2009年秋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合格名单3、2009年秋季辽宁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不合格名单4、2009年秋季辽宁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不合格名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抄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日印发拟稿:张忠新审核:王宏新签发:田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辽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成品油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9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和协调各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

各市经贸、建设等部门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并尽快提交市政府审定。

要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辽宁的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市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偷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站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3•【字号】辽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642-2008)2008年8月18日,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8年9月18日实施。

前言:为加快节能型产业体系建设,促进辽宁镁质材料行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行业可比综合能耗水平降低20%的目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4.1、4.2、4.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跃、王德海、魏同、高建、赵庶、曲殿利、王珏、赵海鑫、王兆敏、邢立国、王丽华、李多娇。

1范围本限额规定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计算方法。

本限额适用于以菱镁矿矿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耐火原料及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2723 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GB/T 15587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 2587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3术语和定义GB/T 12723《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限额。

3.1单位产品燃料消耗(kg/t或m3/t):生产每吨合格产品时所消耗燃料(煤、燃油、煤气等)的实物值。

3.2单位产品电耗(kWh/t):生产每吨合格产品的电力消耗量。

3.3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 标煤/t):统计期内,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时的工序能耗和公辅能耗之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00]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00]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00〕4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各类会议、文件偏多的问题仍很突出。

会议多、文件多,既造成浪费,也使不少机关和领导干部陷入“文山会海”,不能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政府的形象。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提出,要认真对待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坚决改变这种状况。

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为此省政府要求,省政府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带头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类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要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需要,下决心把会议和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

二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监督,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

三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实现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制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

一、切实加强管理,精简各类会议(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

今后省政府的会议只保留以下几类: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含经贸、计划体改、财政会议)、对外开放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上会议每年1次,农村工作会、经济工作会、对外开放会与省委联合召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
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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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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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辽质监办特〔2009〕37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要求,我局委托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于2009年4月21日至6月9日,在沈阳和葫芦岛两市,组织了7个特种设备检验员复试和补考培训班,现将考核结果公布如下:
参加锅炉检验员资格复试105人。

合格98人,不合格7人;补考22人。

合格20人,不合格2人。

参加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复试44人。

合格42人,不合格2人;补考31人。

合格28人,不合格3人。

参加气瓶检验员资格复试42人。

合格39人,不合格3人;补考7人。

合格5人,不合格2人。

参加压力管道检验员资格复试69人。

合格66人,不合格3人;补考5人。

合格5人。

参加电梯检验员资格复试24人。

合格23人,不合格1人;补考13人。

合格13人。

参加起重机检验员资格复试71人。

合格64人,不合格7人;补考11人。

合格11人。

参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资格复试65人,合格65人。

具体考核成绩名单见附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质检锅函[2003]67号)规定,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证书由总局特种设备局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制作。

按照上述要求,省局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待证书下发后,再通知有关人员领取证件。

附件:2009年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员复试和补考成绩名单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2009年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员复试和补考成绩名单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拟稿:张忠新审核:王宏新签发: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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