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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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综述

(2003年3月27日—28日•云南丽江)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3年3月27日至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云南大学协办,在云南省丽江市召开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

出席会议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民法室副主任孙理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春田教授、杨立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教授、原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费宗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杨明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钱明星教授、王轶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龙卫球教授、刘荣军教授,清华大学马骏驹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武汉大学覃有土教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院长高洪宾等以及日本民法和中国法专家星野英一教授、北川善太郎教授、小口彦太教授、藤冈康宏教授、国谷知史教授。会议开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丽江市宣传部长张红苹、日本早稻田大学小口彦太教授、云南大学副校长倪慧芳教授分别致词。

会议的主题是研讨中国民法典草案起草的若干事宜,主要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审议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

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为基础进行了研讨。

会议分为五个专题:第一专题是“民法典体例研究”,由费宗祎教授主持,日方学者星野英一教授、北川善太郎教授以及中方学者王胜明作主题发言;第二专题是“人格权法的发展和完善”,由覃有土教授主持,日方学者小口彦太教授和中方学者马骏驹教授、杨立新教授作主题发言;第三专题是“物权法热点问题”,由魏振瀛教授和刘春田教授分别主持,日方学者国谷知史教授、星野英一教授和中方学者郭明瑞教授、孙宪忠教授、吴汉东教授、钱明星教授作主题发言;第四专题是“债法总则

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蓝承烈教授主持,日方学者藤冈康宏教授、北川善太郎教授和中方学者李开国教授、李永军教授作主题发言;第五专题是“侵权法的发展与完善”,由徐明教授、温世扬教授主持,日方学者藤冈康宏教授、小口彦太教授和中方学者唐德华教授、魏振瀛教授、王卫国教授作主题发言。

与会学者就研讨的五个专题问题,各抒己见,针锋相对,气氛热烈,讨论深入,对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提出了具有建设意义的宝贵意见。

第一专题民法典的体例

主持:费宗祎;发言人:星野英一、北川善太郎、王胜明。

一、主题报告

星野英一:首先谈涉及到民法典体例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大陆法系制订民法典有两种体例,一种是法国式,一种是德国式。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不能说哪一种体例更具有普遍性,但是都有自己的传统,而且存在基本的共同点。法国式的民法典是将人放在第一编,然后规定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式立法的特色在于设置了总则,然后将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作为各个不同的编,各编之下再分章节;内容上吸收了新的概念。分析这两种立法例,法国式的第三编“财产权取得的各种方法”,篇幅太长且内容混杂;德国式规定了总则,但是总则中也含有分则的某些规定,例如含有公益法人。日本制订民法典总体上采用了德国式,具体之处也有不同,例如,德国法上取得时效放在分则,日本却置于总则之中。总而言之,各国制订民法典,不能僵硬地照搬某种立法例,都是德国法系的民法典,但不一定一律采用德国法,比如荷兰、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典,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具体的制度放在什么地方,要从方便的角度出发,当然,还要考虑到美学的因素,例如,各编的篇幅不应差别太大。

制订民法典应当面向未来。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具有预见性的体系,具体制度的安排以及各编、各节的设置要一目了然;法典的内容应当明了易懂。民法是规定市民社会基本构造的法律,对于民众来说,民法典应当是一个比较亲切的法典。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民法典也应当是外国人也容易懂的法典。从历史来看,中国民法典的制订,远有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为借鉴,近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为立法基础,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会看到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民法典出

现在中国。

我建议,中国制订民法典应当参考一下柬埔寨民法典草案。柬埔寨民法典有总则,分则有人编、物权编、债权编、债权担保编、亲属编和继承编。从体例上讲,虽然是德国式的,但是加上了“人”的一编,在债权之后,又有债的担保的具体规定。

再谈谈有关中国民法典体例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问题。我认为,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发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有人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那就意味着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与亲属法上的内容有冲突。我看是没有问题的。把“人”这一编作为权利主体规定,分为“人”和人格权,是很好的做法。柬埔寨民法典就是把人格作为人的第一章,第二章规定自然人。

第二,侵权行为法作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单独规定而与债法相分离,也是一个好方法。民法典是面向未来的,保障人的安全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安排民法典,就是重视人的存在。存在的问题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什么地方,我的想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编。

第三,是否应将债权的总则编独立值得考虑。债务的履行、债务的承担,都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有清算,如果都放在契约中就不好了。在各种制度中,契约和不法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两大原因,契约产生债权债务,在不法行为中产生债权债务,最好是放在一起来讨论。在债权总则中加以规定,会更明白一点,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也会减少债编的条文。但是,这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尝试,值得重视。

北川善太郎:中国民法典的编撰,现在到了一个关键时刻。我要讲的是21世纪的民法典究竟应当有哪些特点。

近代民法典的诞生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只要中国民法典宣布为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就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即使都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也存有差别。民法典是以非国有财产的私有财产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有财产是一个公法上的问题。现在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做法是值得研究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私人财产所有权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因此,与社会主义体制完全不同。社会主义民法典与自由资本主义的民法典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不是对中国的民法典进行价值判断,我想讲的仅仅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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