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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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作文迟来的正义当然也是正义。

对“正义”加定语,只是缩小了概念外延。

你订的午餐外卖,到了下午才送来,送的仍然是午餐,迟来的午餐。

以“是否迟来”作为分类的标准,正义包括迟来的正义和及时的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更迟来的也是正义。

抗日战争的第14年,正义战胜了邪恶;如果打上40年,仍然是正义战胜邪恶,但因为迟来,正义一方付出更惨重的代价,这是在我们的土地上开战的。

正义一方往往损失巨大。

正义战胜了邪恶,只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已经发生的损失几乎毁掉了很多中国人对勇敢、自信、顽强、奉献、聪慧、自豪的自我认知。

金钱不能弥补在极度痛苦中死去的生命,何况我们连金钱也没有得到。

当得知冤假错案被纠正时,亲人们往往是抱头痛哭而不是欢呼雀跃。

欢呼是别人的事情,悲痛是自己的经历。

身体健康和青春、甚至生命的损失无法用钱来解决掉,纠正错案无法恢复你的健康,更不能起死回生。

有人把纠正错案——特别是从死刑纠正为无罪的刑事案件——称为迟来的正义。

你能接受迟来的正义吗?晚一个月发你工资,你能接受吗?晚一年、十年呢?正义战胜邪恶愈快,正义感就愈强。

东京审判的时间就是太长了,其实用不了那么长时间。

由法官给战犯们指定辩护人;要求辩护人对所有指控证据只能一并质证;在法庭上来不及说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可以庭后3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开庭期间不能说和案件无关的话。

坚持上述审判原则,很快就能下判决。

战犯上诉的,维持原判,战犯再申诉的,驳回,第二次申诉的,再驳回并书面建议他们息诉服判。

仍然不服的,可以去信访之路漫漫求索,但信访材料还没有写好,死刑就核准执行了。

每一个环节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足够的事实依据,经得起历史检验。

正义必须及时到来,漫长的等待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剥夺杀人者的生命是对死者的补偿,称为行正义之事。

但是,杀一人是死,杀十人也是死,从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立场出发,杀一人者再杀人的边际成本就为零了。

因此,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已经无法战胜其铸就的强大邪恶了,原来,正义是有天花板的,而邪恶却是可以高一丈的。

迟来的正义不是还是是正义?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来的正义不是还是是正义?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来的正义不是还是是正义?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代表反方一辩,就“迟来的正义是否还是正义”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正义的本质是什么。

正义是一种道德准则,是对公正、公平和道德价值的追求。

然而,正义并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延迟的概念。

如果我们接受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的说法,那么我们就在扭曲了正义的本质。

其次,迟来的正义无法真正满足受害者的需求。

当一个人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他们需要及时得到补偿和公正的处理。

如果我们将正义延迟,那么受害者将长时间承受不公正的伤害,这是对他们权益的进一步侵犯。

再次,迟来的正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如果我们容忍迟来的正义,那么人们将失去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任。

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瓦解,人们将自行解决纠纷,甚至可能采取暴力手段。

因此,我们不能接受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的观点。

最后,我们应该努力追求及时的正义。

只有通过及时的正义,我们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我们应该加强法律体系,确保正义能够及时实现,以避免迟来的正义带来的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反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是反方二辩,我将继续为“迟来的正义是否还是正义”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正义的本质是普遍适用的。

正义不应该受到时间的限制,它应该是永恒不变的。

无论正义是迟到还是及时到达,它的本质和价值并不会因此而改变。

其次,迟来的正义可以弥补过去的不公正。

虽然迟来的正义无法改变过去的事实,但它可以通过补偿和赔偿来修复受害者的损失。

这种补偿可以为受害者带来一定的安慰和公正感,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对不公正行为的谴责。

再次,迟来的正义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当我们延迟正义时,我们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不公正行为将受到追究和制裁。

这种警示作用可以起到预防和遏制不公正行为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作文英文回答:Justice delayed, is not justice denied. This oft-used phrase encapsulates the fundamental belief that justice should be swift and timely, lest it lose its true essence and meaning. A delay in the dispensation of justice can lead to a multitude of negative consequences, including a loss of faith in the legal system, a perception of impunity for wrongdoers, and a perpetuation of the harm suffered by victims.There are numerous reasons why justice may be delayed. In some cases, the sheer volume of cases and the limited resources of the justice system can lead to significant backlogs. Other times, delays may be caused by procedural complexities, such as the need for extensive discovery or multiple appeals. Additionally, deliberate attempts to obstruct justice by those accused of wrongdoing can also contribute to delays.Whatever the reason for the delay, the consequences can be far-reaching. Victims of crimes may have to wait years for their day in court, during which time they may continue to suffer from the physical, emotional, or financial harm they have endured. The delay can also make it moredifficult for victims to obtain compensation or closure, further compounding their suffering.Delays in justice can also erode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legal system. When people see that those who have committed crimes are able to avoid punishment for extended periods, it can create a perception of impunity and abelief that the system is not working. This can lead to a decrease in reporting of crimes and a reluctance to cooperate with law enforcement, ultimately making it more difficult to achieve justice.Furthermore, delays in justice can perpetuate the harm suffered by victims. For example, in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the delay in obtaining a conviction can prolong the trauma experienced by the victim. The victim may haveto relive the assault multiple times during the legal process, which can compound their suffering and make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em to move on with their lives.In light of these concerns, it is imperative that we work to reduce delays in the justice system. This may involve increasing funding for the courts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treamlining procedural complexities, and implementing measures to prevent deliberate obstruction of justice. By taking these steps, we can ensure that justice is not only done, but that it is done swiftly and fairly.中文回答: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不是还是是正义?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来的正义不是还是是正义?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来的正义不是还是是正义?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一辩,就“迟来的正义是否仍然是正义”这一命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正义的本质是什么。

正义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正义是对公正、公平和道德价值的追求,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被坚守和维护。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迟来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不再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正义的实现被推迟或延迟。

然而,这并不改变正义的本质和价值。

正义的迟到并不意味着它不再具有道德性和合理性。

再者,迟来的正义有时甚至更加强大和有力。

当我们面对历史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时,追求正义的呼声可能会被压制或忽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正义的渴望会逐渐增强,迟来的正义可能会带来更深远的影响和改变。

最后,我们要强调,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的努力和坚持。

无论正义是否迟到,我们都不能放弃对正义的追求。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推动正义的实现,为迟来的正义争取更多的机会。

综上所述,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

正义的本质和价值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我们应该坚守正义的原则,为迟来的正义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正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二辩,我将继续为“迟来的正义是否仍然是正义”这一命题辩护。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历史上的很多正义事件都是在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和努力后才得以实现的。

迟来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失去了其道德性和合理性,而是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了实现的延迟。

其次,迟来的正义可以弥补过去的不公和不平等。

当我们回顾历史时,我们会发现许多社会问题和不正义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过去。

通过追求迟来的正义,我们可以纠正历史上的错误,为受到不公待遇的人们争取补偿和平等的机会。

再者,迟来的正义可以为社会带来和谐与进步。

当我们面对过去的错误和不公时,通过实现迟来的正义,我们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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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这是一 个复杂且颇具争议的问题。不同 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但一 般来说,迟到的正义可能不完全 等同于正义,因为正义的时效性 对于社会公平和受害者的救济具 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 正义通常要求在事件发生后及时 进行裁决和补偿。如果正义的执 行过于延迟,可能会给受害者带 来更多的痛苦和损失。在这种情 况下,迟到的正义可能无法弥补 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也无法对错 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此外, 迟到的正义还可能导致社会对于 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因为它无法 在需要的时候提供及时的救济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然而,我们也需要考虑到迟到的正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必要的。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如证据 不足、法律程序不公正等,正义可能会被延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受害者也需要得 到救济和安慰。此外,有时候迟到的正义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复杂问题的认识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 和认识的深入,我们可能会发现以前被忽视或者误解的问题,并采取行动来纠正这些错误
迟到的正义与法律程序
4 法律程序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证据不足、法律程序不公正等,正义可能
会被延迟。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受害者也需要得到救济和安慰。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
法律程序的不完善可能是导致正义迟到的根源之一
个人与社会的期望 5 个人和社会对正义的期望可能会影响我们对迟到的正义的看法。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能更期望立即
总的来说,迟到的正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道德、法律、社会等多个方面。我们不能简单 地说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因为正义的时效性和社会背景对于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 义。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确保正义能够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得到实现,同时也要认识到迟到的正 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必要的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示例文章篇一:《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那场面,简直太激烈啦!正方辩手一开场就气势汹汹地说:“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就好比迷路的孩子,最终找到了回家的路,难道因为回家晚了,就说这不是家了吗?” 反方也不甘示弱,立刻反驳道:“如果正义总是迟到,那受害者遭受的痛苦谁来弥补?这难道不是一种无法挽回的损失吗?”正方又举例说:“很多冤假错案,经过多年后终于平反,这难道不是正义的到来吗?” 反方则回应:“可是在这漫长的等待中,那些被冤枉的人失去的青春、名誉和家庭的温暖,又该怎么算?”听着他们你来我往的辩论,我在台下心里也跟着七上八下的。

我就想啊,要是我在台上,我能说些啥?正方强调:“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要好啊!就像久旱之后的甘霖,虽然来得晚,但总归是来了。

” 反方马上喊道:“那早干嘛去了?非要等到一切都无法挽回了才来?”这时,反方的一位辩手激动地说:“如果迟到的正义算是正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正义不那么着急,可以慢慢来?那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又从何谈起?” 正方也毫不退缩:“那难道因为可能会迟到,我们就放弃追求正义了吗?”我旁边的小伙伴都忍不住小声和我讨论起来。

他说:“我觉得反方说得对,迟到的正义都造成伤害了。

” 我摇摇头说:“可要是没有最后迟到的正义,那不是更糟糕?”这场辩论赛真的太精彩啦,双方辩手都特别厉害,论据一个接一个,让我都有点应接不暇了。

到最后,我自己也在心里琢磨了好久。

我觉得吧,迟到的正义,它确实也是正义。

就像黑暗中的一丝曙光,虽然来得晚,但终究是带来了希望。

可是,它又不是完全完美的正义。

因为在等待的过程中,已经造成了很多无法弥补的伤害。

所以啊,我们应该努力让正义不要迟到,早早地来到需要它的人身边,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和公正!这就是我看完这场辩论赛最大的感受,你们觉得呢?示例文章篇二:《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我方坚持的观点是,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

正义的本质是公平和公正,它的实现可能受到时间、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正义性。

首先,迟到的正义是对过去错误的纠正,是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

尽管正义的实现有所延迟,但它仍然具有补救的作用,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公正和尊重。

正义并非只存在于瞬间,它的价值在于长期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迟到的正义是对社会公正的推动。

正义的实现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社会努力,这需要时间。

即使正义的实现有所延迟,但它能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公正和公平,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迟到的正义也是对未来的警示和预防。

通过纠正过去的错误,我们可以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对未来的启示。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

它虽然有所延迟,但并不能否定其正义性。

我们应该尊重和维护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谢谢大家!正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方继续坚持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的观点,并愿意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正义的本质是公平和公正,它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正义的实现需要经历各种复杂的过程,包括调查、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这些都需要时间。

我们不能因为正义的实现有所延迟,就否定其正义性。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义的实现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这种努力和代价正是正义的体现。

其次,迟到的正义对于受害者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受害者来说,迟到的正义可以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公正,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面对生活。

对于社会来说,迟到的正义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对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尊重。

最后,我们要看到,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吴让见不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再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曾是吴让见贪污、受贿案一审、二审的辩护人,今天作为该案再审的辩护人,再次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真是感慨万千!为这一天,我们整整等了七年。

曾经不可一世,极尽对吴让见打击报复之能事的程海波,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死刑。

因举报程海波买官卖官、受贿的反腐勇士吴让见,终于等到了拨开乌云见青天的时刻。

下面,我将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中心辩护意见:指控吴让见犯贪污罪、受贿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吴让见无罪。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刘显生、侯雪梅等证人证言以及吴让见的供述和辩解均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1、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刘显生所做的两次调查笔录属非法证据。

违法之一:非法羁押证人取证。

证人刘显生是美籍华人。

2003年6月,刘显生被常德市检察院拘传,限制人身自由达11天。

2003年6月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刘显生,违心向检察机关做了给吴让见送5万元的证言。

迄今,卷宗内没有对刘显生被拘传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法律手续,该行为显然违法。

违法之二:对证人采取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取证。

刘显生多次作证称,办案人员在向他取证时说:1、刘有向武陵区比黄理清官更大的官员行贿,将目标指向吴让见;2、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刘行贿的确实证据,说了能早点出去;3、吴的家属已经承认了;4、省检察院很重视,最好在常德讲清楚,否则问题就严重。

显然,办案人员在向刘显生取证时,有威胁、引诱、欺骗和指供等违法行为。

刘显生在办案人员的循循善诱下,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将其2000年春节给吴让见拜年的情节中,加入了送5万元的情节,形成了2003年6月4日的证人证言。

显然,该证言是采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违法之三:连环设套,企图固定非法言辞证据。

其一:根据违法取得的刘显生的言辞证据,突破吴让见的口供防线,违法取得吴让见有罪供述的言辞证据。

刘显生6月4日的证言,被正欲打击报复吴让见无门的人如获至宝。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作文

人们都说,舍生取义者,君子也;舍义取生者,小人也。

可在我看来,有时为了长远的利益,舍生而取义,未免是可取的,舍义而取生,不一定不可,西楚霸王项羽是人们所公认的“义士”了,潇洒威武,大气豪迈。

可就是这一个“义”字,蒙蔽了他的双眼,不辨是非黑白,错失了杀死刘邦的机会。

而在最后生死关头也就为了这一个"义“字,不肯渡江,乌江自刎,留下了千古遗恨。

关羽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被称作是”义绝“之人,却也因”义“字而战败,一失足成千古恨。

可见,舍生取义者,虽为君子,却非真君子,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成就大事的。

个真正的君子,是会选择,该舍义时便舍义,该舍生时便舍生,是不会犹豫的。

他们的双眼是清亮的,他们会洞察局势的变换,他们明白”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道理。

能屈能伸,敢于放下与舍弃,才是真正的豪爽与大气。

而不是如项王、云长一般,一味的追求那所谓的义,不懂得取舍的道理而失了江山,误了大事。

越王勾践应该算是真正的君子了,在国家灭亡之后,放下了”义士“所追求的情操与原则,忍辱负重,卧薪尝胆,时时不忘复国之大计。

若干年之后,一举反击,打得对方毫无还击之力,他便成功了此所谓真君子也。

再仔细想想,汉王刘邦也算得是真君子了。

虽说为了达到目的而舍弃了”义“而遭人唾弃,可他终究是成就了一番霸业,一统天下,建立了大汉王朝,书写了一曲神话。

在我看来,人们所说的能屈能伸之士,莫过于此了吧!可在某些人看来,舍义者是可耻的,是不够称是君子的。

其实不然。

在某些关键时刻,为了长久的打算,舍义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更是一种生存的智慧与人生的挑战。

其实,这些舍义者,并不是真正的“舍义”,他们只不过是将义放在以后来实现了。

而“义”,却也是永存于他们的心中的。

只是他们敢于暂时舍弃。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更大的勇气者与胜利者,舍生取义,固然是好的。

可有时舍义而取生,也是为了厚积薄发,也是为了成就事业,也是为了完成梦想,不管过程多么艰险;也是为了有一番作为,不管会遭到如何的眼神与待遇。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正方一辨稿)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正方一辨稿)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如果从语法的‎角度来讲,我们争论正义‎是不是正义那‎真的没有必要‎,这里首先要搞‎明白两个正义‎是什么,第一个正义是‎狭义的——指正义的事,体现正义的结‎果,第二个正义是‎广义的,更偏向于一种‎形容,形容具有正义‎的特质,那么正义有什‎么特质,正:传递正能量,做对的事;义,有道义,顺应大意。

很多人要问迟‎来的正义,多迟算迟,显然这就像问‎长多高算高,你告诉我是一‎米八还是一米‎九,那么到底多迟‎算迟?我只能告诉你‎迟到的正义有‎很多,我们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例,我们可以凭借‎一般的认知,社会普适价值‎观具体判断。

正义的迟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于好人的一面‎,对于正遭受着‎这个社会中不‎公平,不正义现象的‎人,他们的正义我‎们必须维护,比如当年美国‎公交车上黑人‎必须给白人让‎座,随着社会的进‎步他们的正义‎终于得到了维‎护,这样的迟来有‎没有意义?这样的正义我‎们要不要肯定‎?另外一方,对于处在黑暗‎中作恶的坏人‎,他们利用正义‎的漏洞,徇私枉法,罪恶滔天,正义终有一天‎要加于他们的‎身上,像和珅这样的‎贪官,他当官的时候‎呼风唤雨,贪得无厌,皇帝一换,最终还不是把‎他家给抄了,这样反贪的例‎子现在也有,法制肯定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完善,那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的问题的态‎度难道不好吗‎?对于这样的迟‎来,我们当然承认‎它不发生最好‎,但它万一发生‎了,正义要不要来‎?要来,一定要的来,它最大的意义‎就是表明一种‎重要的态度。

表明了什么态‎度?那就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将不懈追‎求法制,追求正义,将正义贯彻到‎底。

所有定义全无‎,大家自己查词‎典即可,正方用常规的‎比较好,反方用奇葩的‎比较好。

头脑风暴: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每当有一个漏‎洞被弥补,每当有一个正‎义被贯彻,我们都应当肯‎定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正义,来的多迟都不‎算晚。

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反方立论

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反方立论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立论:纵观今日之中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还处于一个上升阶段,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正经历着严峻考验。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群体事件逐渐增多,而今天针对迟来的正义是否为正义的讨论正是我们面对司法程序的滞后,司法正义的疲软所引发的又一次思考与拷问。

对此,我方的观点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古语有云,公道自在人心,正义在每个人心中就像一把标尺,在善与恶之间做着评判和权衡。

而迟来的正义,是指正义在本应该被伸张的时候没有出现,而在之后出现的情况。

迟来不是时间序列上的后一步,而是指因为程序上的瑕疵,意识的缺陷,个人的偏见导致的正义没有按照应有的脚步来到我们的面前。

正义维护的是一种标准和理念。

正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

如果仅仅追求结果而忽略过程和手段的非正义,就像我们能够容忍杀人犯杀人一样,因为他最后的结果是被绳之以法,而这种容忍显然不是正义之道。

首先,迟来的正义仅仅是维护了一种结果。

无论是文革时期含冤多年被平反的文人,还是冤假错判数十年得以沉冤昭雪的案例,其能做仅仅是还原事实真相,做一种事后的补救。

在赵作海的案件中,赵作海含冤被关押11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付出着本不应该承担的代价;相反,真正的杀人凶手却逍遥法外,并没有为自己行为的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即使最后真相揭晓也远远无法掩盖过程和手段不公平所带来的伤害。

其次,只追求结果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制约了司法制度的完善。

随着司法程序的日益健全,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是不可或缺。

我们无法忍受案件久拖不结,更无法接受数十年冤狱最终无罪释放。

所以不合理、拖沓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效率观念的淡漠只会成为制约司法正义的瓶颈,迟来的正义难以根除司法制度的顽疾。

我们并不否认,正义即使迟到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迟来的正义已然违背我们对正义本身的诉求,仅仅是对既往错误和流逝时光的一种纠正和补救,这种事后补救只是给伤者一个安慰,还历史一个真相。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辩稿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辩稿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辩稿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辩稿
反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正义是公正,平等,并与道德法律相辅相成,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权益,因此有正义就可以填补人性及制度的缺陷所带来的伤害,只是它迟到了而已,如果它根本就不来,那才能说它不是正义。

那么对于那些已经饱受非正义欺凌的人,我们是否需要翻案?如果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我们何必为被诬陷者雪洗嫌疑?为何要保护已被欺凌者?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比如当你含冤入狱的时候,如果不是这个迟来的正义救你,那么你岂不是要一辈子带冤而死?所以我认为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起码含冤之人会得到一个交代,如果没有迟来的正义,我想请问哪位法官可以保证自己从来不办错案子,我想请问当事人是否丧失了上诉的权利,我想请问就算存在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不公正判决时是否还有上诉的勇气,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是人民对司法队伍的肯定,如果说,迟到的正义不算是正义的话,这是不是我们对自身的否定呢。

迟到的正义肯定不是我们所希望的正义,但是迟到的正义必然是正义,只是她的这个正义是处于最里端的那个蕴含的正义本质的正义,而不是我们所希望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腐烂的苹果,但是他的本质还是一颗苹果,有人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是因为他做出的表现跟正义所作表现不一样,所以这两者不能相同,但是我的理解就相当于说一颗苹果,就算他腐烂了,吃起来不能跟正常的苹果一样,但是他的本质还是一颗苹果,我们不能放弃对正义的追求,就像一个饥饿的人不会放弃一个苹果一样。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示例文章篇一:《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心里头那叫一个激动呀!正方选手一开场就慷慨激昂地说:“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就好比一个迷路的孩子,虽然他晚了些回家,但最终还是回到了温暖的怀抱,这难道不是好事吗?” 反方选手立马反驳道:“那要是这孩子在迷路的过程中受了好多好多苦,甚至留下了一辈子的阴影,这还算正义吗?” 听到这,我心里不禁犯起了嘀咕:这可真难抉择呀!正方又接着举例:“想想那些多年后沉冤得雪的人,他们虽然等了很久,但最终真相大白,这不就是正义的体现吗?” 反方却摇摇头说:“可是在等待的过程中,他们失去的青春、名誉、家庭,又该怎么算呢?” 哎呀呀,他们说得都好有道理,我都不知道该支持哪一方了!比赛中,双方的辩论越来越激烈。

反方强调:“迟到的正义就像迟到的道歉,虽然来了,可伤害已经造成,无法弥补!” 正方则大声回应:“那总比没有道歉好吧?至少还有个交代!” 这时,台下的观众也忍不住交头接耳,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我旁边的同学悄悄跟我说:“我觉得反方说得对,迟到的正义有时候真的太晚了。

” 我却反驳道:“但只要正义来了,总比不来强吧?” 我们俩争得面红耳赤,就像辩论场上的选手一样。

比赛接近尾声,正方总结道:“迟到的正义或许不完美,但它依然是黑暗中的一丝曙光,给人希望!” 反方也不甘示弱:“可这丝曙光来得太迟,已经让太多人在黑暗中迷失了!”看完这场辩论赛,我一直在思考,迟到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呢?我觉得吧,这就像是一颗迟到的糖果。

当你满心期待的时候它没有来,等你已经不再期待甚至感到失望的时候,它才出现。

虽然它还是甜的,可那种最初的喜悦已经大打折扣了。

正义应该及时出现,才能真正保护好每一个人。

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迟到了,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价值,毕竟总比没有要好。

总之,这场辩论赛让我收获满满,也让我对正义有了更深的思考。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谢谢主席。

在场各位大家晚上好。

根据辞海的解释,正义的定义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做出肯定判断。

迟来意为因某些因素而推迟到来。

正义是存在人们心底的一种本质,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

正义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常态。

接下来,我将从三方面阐述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第一,在各方因素干扰下,迟来的正义打破干扰并达到最终目的。

正义既已迟来,那么导致正义迟来的原因是什么呢?我方认为,阻挠因素是多方面的,包含了主观和客观的。

迟来的正义在其迟来的途中,必然是通过努力,改变了外在环境,克服了重重障碍,最终到达了。

且不论最后它所带来的结果是怎样的,正义在到达的途中所做出的努力,所传达的能量是我们不可否定的。

即使迟来,但它的意义也是积极的。

迟来的正义在某些程度上甚至帮助我们发现并完善了包括制度上的存在的某些漏洞。

第二,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迟来的正义是对错误的纠正,对社会正义的完善。

如果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为历史上的过错去努力恢复正义岂非失去了这样做的意义?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历史罪错已经铸成,迟来的正义不能认为其非正义。

二战后德国就其在战争中的行为对犹太人和以色列反复致歉,请求“宽恕德国人的所作所为”,被视为历史反省的典范。

反观日本对二战期间的行为的有限道歉以及不时反复,则让人心寒。

历史上发生的错误实际难以补偿,罪过也无从追究,而作为道德体现的正义恢复、良心醒悟没有时限,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民族如果曾经犯下罪错,那么偿还道德和良心上的债务,永远是需要的。

大家都熟知的意大利的两个案件,布鲁诺和伽利略,两位科学家都是因为宣扬“日心说”反对“地心说”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迫害。

这两个案件都在1992年由罗马教皇宣布平反昭雪。

这是正义的恢复,即使迟来了,但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站在后人的立场上认为先人做的不正义,而由于时代的限制,当时社会的大背景的限制,那些在我们看来非正义的判断在那时可能才是正义。

能在新的时代认识到错误并重新判断恢复正义,这样难道不是正义的么?第三,迟来的正义完整了正义的意义,使社会达到了正义和谐的状态。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我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

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完毕感觉不错,楼上的争论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个人理解)大意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由于迟到了,所以不如正点到达的正义效果好,其效果的滞后延时导致疗效不佳无法补偿“受伤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具体以你们高端的奴隶例子看,迟来的正义其实是看对谁的,就按着你的定义走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

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如此现在正被拯救的黑人勉强算是正当其实,或者刚刚被抓正准备被卖还没被卖的时候被拯救算是正点的正义吧。

这正义还只是对当事人。

如果对当事人的子女,父亲的正义虽然晚了点,但对他刚刚好,可能大儿子还会被称为小偷的儿子,但小儿子出生的时候也许又是正点。

延伸开去,对于周围的人一个案子可能当年没能伸张正义,甚至正义的伸张只在“家祭无望告乃翁”中实现。

2015选调生申论热点:迟来正义也是正义

2015选调生申论热点:迟来正义也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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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呼格被宣布无罪,让人振奋和欣慰。

为孤坟里那颗年轻的灵魂,为等待了18年的呼格家人,也为法律和正义。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如果正义永远不来,呼格何以洗掉强加的罪行?他的家人也许仍不得不继续奔波,讨一个公正,而法律也将失去威严,带给公众的不是信心而是灰心,公众感受到的不是振奋而是激愤。

每一次疑罪从无,都标注着法治进步的刻度;每一次公正裁决,都浸润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

应该承认,呼格案再审之路并不平坦,不仅历时长,而且还一度传出受到阻力,这起个案的遭遇仿佛是个隐喻,说明实现司法公正不可能一蹴而就,建立法治国家更不是轻轻松松的事情。

然而,我们有理由对未来保持美好畅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从张高平张辉案到念斌案,从呼格案再到即将复查的聂树斌案,无一不说明相关部门捍卫司法正义的勇气和行动力。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说过,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对小家庭来说,天就塌下来了。

这话让人极感共鸣!呼格虽然沉冤昭雪,但人死不能复生!“法治的目的,是增加公众的安全感,让他们对未来有更稳定的预期”,为此,就需要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避免法律成为一些办案者手里乱舞的斧钺。

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正义,⼀个极具感染⼒的词汇。

古往今来,⼈们总是乐此不疲地谈论它,争辩它。

⽽关于它的定义,即使是放在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也是众说纷纭。

站在各⾃的⾓度,⽴⾜于各⾃的领域,对它的解释和理解始终是莫衷⼀是。

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

再说我们中华传统⽂化中的正义,说的就是“仁”“礼”还有“秩序”。

那么在法学领域,正义究竟要如何定义?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正义的实效如何界定?正义果真是有时间限制的吗?关于正义的讨论很多,⽽随着学术研究的范围扩⼤,分⼯细化,司法实践的⼀步步探索,有关“迟到的正义”的讨论也掀起了热潮。

有⼀句话是:“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那么迟来的正义是否依旧是正义呢?⽏庸置疑,两种观点——迟来的正义⾮正义,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

英国有⼀句法谚:“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即“迟来的正义⾮正义” 它体现的是对司法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会使裁判成为⾮正义的。

最⼤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权和限制权⼒的普遍道义⽽形成的司法制度。

通俗地说,如果⼀个案件起初被误判,产⽣了不公正的结果,造成了对当事⼈不公正的亦或是⽆法挽回的损害,若⼲时间后,审判重新启动,最终使裁判结果归于正义。

按上述观点来看:这样的“迟到的正义”就是⾮正义的。

不得不说:这种现代社会主流的正义观却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种正义观。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的最⼤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也是正义的社会。

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多数⼈的最⼤幸福。

” 社会的幸福由个⼈的幸福构成,之所以迟到的正义被⼈们认为最终是⾮正义,也正是因为正义在真正到来之前就损害了个⼈的幸福或是多数⼈的幸福。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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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大人们总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一开始我还不太懂呢,嘿嘿。

我就想呀,正义不是应该马上就来的吗?怎么还会迟来呢?嘿呀。

后来呀,我慢慢明白了一些。

就好像有个坏人做了坏事,一开始可能没被发现,但是后来终于还是被找到了,受到了惩罚,哎呀,这就是迟
来的正义呀。

虽然它来得晚了一点,但它还是来了呀,哈哈。

这就好像我们等一个礼物,等了好久好久才等到,但最后拿到手的时候还是会很开心呀。

虽然中间可能等得有点着急,有点不开心,但是当正义到来的那一刻,还是会觉得很值得呀,嘿呀。

就像有个故事里说的,一个好人被冤枉了很久很久,但是最后真相大白了,他被证明是清白的了,哎呀,这就是迟来的正义发挥了作用呀。

我觉得我们还是要相信,就算正义来得晚一点,但它肯定会来的,嘿嘿。

我们不能因为它来得晚就不相信它啦,哈哈。

所以呀,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我们要耐心等待它的到来哟,嘿嘿!。

迟到的正义还算正义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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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还算正义作文英文回答:Justice for lateness can be seen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Some people may argue that being late is a sign of disrespect and irresponsibility,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punished.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those who believe that there are valid reasons for being late, and it is not fair to judge someone solely based on their punctuality.In my opinion, the concept of justice for lateness depends on the context and the frequency of being late. If someone is consistently late without any valid reasons, it can be seen as a lack of respect for other people's time and should be addressed. For example, if a student is repeatedly late for class, it disrupts the learning environment and shows a lack of commitment to their education. In such cases, it is justifiable to impose consequences such as detention or extra assignments toinstill discipline and teach the importance of punctuality.However, there are situations where being late is beyond one's control. For instance, traffic congestion or public transportation delays can cause unavoidable tardiness. In such cases, it would be unfair to punish someone for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ir control.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individual's effort to be on time and their willingness to communicate the delay to the relevant parties.Moreover, there are cultural differences when it comes to punctuality. In some cultures, being a few minutes late is considered acceptable, while in others, it is seen as a serious offense. Understanding and respecting thesecultural norms is crucial in determining what is considered just in terms of lateness.中文回答:迟到的正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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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吴让见不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再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曾是吴让见贪污、受贿案一审、二审的辩护人,今天作为该案再审的辩护人,再次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真是感慨万千!为这一天,我们整整等了七年。

曾经不可一世,极尽对吴让见打击报复之能事的程海波,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死刑。

因举报程海波买官卖官、受贿的反腐勇士吴让见,终于等到了拨开乌云见青天的时刻。

下面,我将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中心辩护意见:指控吴让见犯贪污罪、受贿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吴让见无罪。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刘显生、侯雪梅等证人证言以及吴让见的供述和辩解均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1、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刘显生所做的两次调查笔录属非法证据。

违法之一:非法羁押证人取证。

证人刘显生是美籍华人。

2003年6月,刘显生被常德市检察院拘传,限制人身自由达11天。

2003年6月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刘显生,违心向检察机关做了给吴让见送5万元的证言。

迄今,卷宗内没有对刘显生被拘传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法律手续,该行为显然违法。

违法之二:对证人采取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取证。

刘显生多次作证称,办案人员在向他取证时说:1、刘有向武陵区比黄理清官更大的官员行贿,将目标指向吴让见;2、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刘行贿的确实证据,说了能早点出去;3、吴的家属已经承认了;4、省检察院很重视,最好在常德讲清楚,否则问题就严重。

显然,办案人员在向刘显生取证时,有威胁、引诱、欺骗和指供等违法行为。

刘显生在办案人员的循循善诱下,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将其2000年春节给吴让见拜年的情节中,加入了送5万元的情节,形成了2003年6月4日的证人证言。

显然,该证言是采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违法之三:连环设套,企图固定非法言辞证据。

其一:根据违法取得的刘显生的言辞证据,突破吴让见的口供防线,违法取得吴让见有罪供述的言辞证据。

刘显生6月4日的证言,被正欲打击报复吴让见无门的人如获至宝。

6月9日,吴让见被宣布“两规”,检察机关代替纪委人员介入,将突破重点放在刘显生送5万元上面。

吴让见当庭供述称,他一直想不起来这回事,没有承认。

办案人员先是引诱,称吴承认了就不予追究,并列举了区长韦绍斌等人没有追究的例子,吴未予承认。

接着就是威胁,称吴不承认,事情就复杂化。

果然,吴让见妻子侯雪梅被限制人身自由,家里被搜查,直到7月8日纪委解除“两规”,检察机关传唤。

吴让见觉得,他的问题不断升级,就是没有按照检察机关的意图交代。

这样,吴让见在检察机关的威胁、欺骗和诱导下,违心做了有罪供述。

次日,吴让见被刑事拘留。

其二、根据违法取得的吴让见的有罪供述,固定刘显生的虚假证言。

2003年7月11日,检察机关再次向刘显生调查时,刘显生否认送钱的事实。

检察机关拿出吴让见承认送钱的供述,刘显生只好再次违心做虚假证言。

检察机关并威胁刘,翻案要负法律责任。

2、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侯雪梅所做的调查笔录为非法言辞证据。

违法之一:超越管辖,错误立案。

常德市检察院于2003年7月4日对侯雪梅作出常检反贪(2003)13号《立案决定书》,罪名为窝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窝赃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作为办理反贪、渎职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窝赃案件没有管辖权,且吴让见当时并未被立案侦查,赃款客观上不存在,则以窝赃立案,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违法之二:越主代庖执行强制措施,以监视居住之名,行羁押取证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二审卷材料:2003年7月4日,常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魏峥嵘、刘朝明宣告对侯雪梅监视居住。

2008年8月25日,常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卜兴炎等对侯雪梅宣告取保候审。

上述两份常德市公安局的法律文书上,居然签着常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大名。

如此作为,要么是越主代庖,要么是检察人员冒充公安人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严重违法的。

监视居住顾名思义,是办案机关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侯雪梅本有住所,检察机关将侯雪梅带至五强溪招待所107室,名为监视,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7天,与羁押无异。

违法之三:连续讯问证人长达30小时严重违法,是典型的变相刑讯逼供。

据卷宗材料: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郭建、龚德村于2003年8月20日10点30分至21日16分时30分,对侯雪梅做了连续长达30小时的讯问,取得了侯雪梅承认收刘显生5万元钱的事实。

据侯雪梅自书证言和二审出庭证言,检察机关对其还采取了威胁、欺骗、引诱、指认等非法方法取证,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三条之规定。

3、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吴让见收集的言辞证据为非法证据。

违法之一:纪委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办案违法。

2003年6月9日常纪字(28)号《实施两规通知书》及市纪委《调查笔录》,2003年7月8日市纪委《调查笔录》显示,吴让见在“两规”期间,市纪委工作人员没有对吴让见做任何涉及案件情况的调查,两份笔录仅有宣布“两规”和解除“两规”的记载。

常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吴让见受贿一案的案发及破案的详细过程》记载:“纪委和检察机关联合对其问题进行调查,以检察机关为主,纪委配合”。

由此证明:纪委立案,检察机关办案,是典型的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原则的。

违法之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冒充公安机关人员执行拘留、逮捕违法。

卷宗第三卷中,有关吴让见的拘留证、逮捕证上盖有常德市公安局的大印和局长傅绍祥的名章,却分别写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魏峥嵘、傅绍宏,龚德村、徐光辉的名字,并标明为常德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执行逮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悖。

明明吴让见当时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在政府二院宿舍,居留证、逮捕证填写的吴让见出所仍为市政府二院宿舍。

办案人员的这一做法,不仅违法,且系严重造假。

违法之三:采取欺骗、引诱、威胁等手段调取被告人供述。

吴让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当庭供述,证实侦查人员采取了欺骗、引诱、威胁等手段,对其录取口供。

刘显生、侯雪梅等证人均有同样事实的指控,且能相互印证,检察机关违法取证的事实,应该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刘显生、侯雪梅、吴让见等人取得的言辞证据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吴让见没有收受刘显生5万元贿赂,且未为刘显生谋利,原裁判认定吴让见受贿错误。

1、刘显生多次证言证实:没有给吴让见送过5万元钱。

证人刘显生2004年6月21日的自书证言、2004年6月24日在汉寿县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2004年11月22日郑维民律师对刘显生作的《调查笔录》、刘显生在二审的当庭证言、常德市检察院2011年10月9日对刘显生所作的《调查笔录》均证实:没有给吴让见送过5万元钱。

2、证人侯雪梅的多次证言证实:不知道刘显生送过5万元钱。

证人侯雪梅在一审递交给法院的《关于我当时为什么违心承认刘显生送给我家5万元钱的情况说明》、侯雪梅2004年6月9日向汉寿县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及二审出庭的证言均证实:其不知道刘显生送5万元钱的事实。

3、吴让见一审第二次开庭的供述和辩解、二审的当庭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没有收到刘显生所送5万元。

4、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取得的刘显生的证言、侯雪梅的证言以及吴让见的供述,系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诸多证人证言及书证证实:吴让见没有同意以火车站大市场土地为刘显生开办的汉光科技公司抵押贷款。

刘显生、黄理清、廖颂扬、姜胜国、冷付军的证言,以及武陵区政府1999年7月25日《工作记录》、汉光科技2000年5月15日《关于请求提供资产抵押的报告》、该公司2000年11月1日《关于提供贷款抵押物的报告》、该公司2000年11月8日《关于借用火车站大市场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承诺》等众多证据证实:7.25会议不涉及以火车站大市场为汉光科技公司提供抵押的事实,刘显生贷款寻求贷款抵押物支持是找区政府,没有和吴让见联系,有关提供抵押物的报告上,有区长、副区长签字同意,没有吴让见的签字。

据此证明,吴让见没有为汉光科技公司谋利。

三、吴让见收受刘勇8000元现金已经交区纪委,原裁判认定吴让见受贿错误。

1、吴让见不知道刘勇所送8000元为郑敏芳所送。

吴让见在一审、二审、再审当庭供述,其收了刘勇所送1万元,但不知是郑敏芳所送,认为是刘勇的私人馈赠。

郑敏芳的证言称,郑敏芳将8000元交给刘勇,刘勇将钱交给吴让见时,他不在场。

由此可以认定:吴让见不知道刘勇所送8000元为郑敏芳所送。

2、吴让见已将刘勇所送8000元交给纪委。

原武陵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徐文彬的自书证言以及2011年7月15日其向检察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2002年3月6日武陵区纪委收到吴让见廉洁自律款的收据等证据证实:因刘勇于2001年撑头发生芦山乡玉带桥闹事事件,吴让见认为刘勇不可信,遂主动于2002年春节后上交自律款时,特地讲明了该款包含刘勇所送的钱。

吴让见在原一审、二审均有相关供述,能够相互佐证。

原裁判以吴让见上交廉洁自律款包含刘勇所送8000元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显系将控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于被告人头上,是错误的。

由此证实,吴让见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3、吴让见没有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刘勇、郑敏芳谋利。

卷宗内,没有任何有关吴让见给刘勇谋利的证据。

原判认定吴让见安排郑敏芳之子到武陵区外经局当临时工司机,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郑敏芳谋利是错误。

因为:其一、吴让见鉴于时任市人大主任的彭孟芝批条和郑敏芳是武陵区老同志的身份,请姚建平给武陵区外经局长邓朝晖打招呼,安排郑敏芳之子工作,主观上并无为郑敏芳谋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姚建平是武陵区人大主任,在法律上与吴让见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其二、姚建平给邓朝晖打招呼,也是基于和邓朝晖私人关系好,而非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

综上所述,吴让见不明知其所收刘勇的8000元现金是郑敏芳所送,主观上没有为郑敏芳谋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郑敏芳谋利。

更重要的是吴让见已经将刘勇所送8000元上交纪委,足见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四、吴让见不构成贪污罪,原裁判将认定吴让见贪污属定性错误。

武陵区机关事务办第24号记账凭证、马玉芳出具的5万元借条、支票存根、马玉芳1998年3月4日开户于邮政储蓄活期存、武陵区机关事务办《暂付款》等书证证实:1998年2月25日,马玉芳向区机关事务办借款5万元,借条上标明的借款内容为“区领导出国用”。

同年3月4日,马玉芳将该款存入个人活期存折。

4月17日,马玉芳取款3万元,兑换3000元美金,交吴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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