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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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吴让见不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再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曾是吴让见贪污、受贿案一审、二审的辩护人,今天作为该案再审的辩护人,再次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真是感慨万千!为这一天,我们整整等了七年。曾经不可一世,极尽对吴让见打击报复之能事的程海波,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死刑。因举报程海波买官卖官、受贿的反腐勇士吴让见,终于等到了拨开乌云见青天的时刻。下面,我将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中心辩护意见:指控吴让见犯贪污罪、受贿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吴让见无罪。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刘显生、侯雪梅等证人证言以及吴让见的供述和辩解均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1、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刘显生所做的两次调查笔录属非法证据。

违法之一:非法羁押证人取证。

证人刘显生是美籍华人。2003年6月,刘显生被常德市检察院拘传,限制人身自由达11天。2003年6月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刘显生,违心向检察机关做了给吴让见送5万元的证言。迄今,卷宗内没有对刘显生被拘传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法律手续,该行为显然违法。

违法之二:对证人采取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取证。

刘显生多次作证称,办案人员在向他取证时说:1、刘有

向武陵区比黄理清官更大的官员行贿,将目标指向吴让见;2、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刘行贿的确实证据,说了能早点出去;3、吴的家属已经承认了;4、省检察院很重视,最好在常德讲清楚,否则问题就严重。显然,办案人员在向刘显生取证时,有威胁、引诱、欺骗和指供等违法行为。刘显生在办案人员的循循善诱下,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将其2000年春节给吴让见拜年的情节中,加入了送5万元的情节,形成了2003年6月4日的证人证言。显然,该证言是采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违法之三:连环设套,企图固定非法言辞证据。

其一:根据违法取得的刘显生的言辞证据,突破吴让见的口供防线,违法取得吴让见有罪供述的言辞证据。刘显生6月4日的证言,被正欲打击报复吴让见无门的人如获至宝。6月9日,吴让见被宣布“两规”,检察机关代替纪委人员介入,将突破重点放在刘显生送5万元上面。吴让见当庭供述称,他一直想不起来这回事,没有承认。办案人员先是引诱,称吴承认了就不予追究,并列举了区长韦绍斌等人没有追究的例子,吴未予承认。接着就是威胁,称吴不承认,事情就复杂化。果然,吴让见妻子侯雪梅被限制人身自由,家里被搜查,直到7月8日纪委解除“两规”,检察机关传唤。吴让见觉得,他的问题不断升级,就是没有按照检察机关的意图交代。这样,吴让见在检察机关的威胁、欺骗和诱导下,违心做了有罪供述。次日,吴让见被刑事拘留。

其二、根据违法取得的吴让见的有罪供述,固定刘显生的虚假证言。2003年7月11日,检察机关再次向刘显生调查时,刘显生否认送钱的事实。检察机关拿出吴让见承认送钱的供述,刘显生只好再次违心做虚假证言。检察机关并威胁刘,翻案要负法律责任。

2、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侯雪梅所做的调查笔录为非法言辞证据。

违法之一:超越管辖,错误立案。

常德市检察院于2003年7月4日对侯雪梅作出常检反贪(2003)13号《立案决定书》,罪名为窝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窝赃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作为办理反贪、渎职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窝赃案件没有管辖权,且吴让见当时并未被立案侦查,赃款客观上不存在,则以窝赃立案,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违法之二:越主代庖执行强制措施,以监视居住之名,行羁押取证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据二审卷材料:2003年7月4日,常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魏峥嵘、刘朝明宣告对侯雪梅监视居住。2008年8月25日,常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卜兴炎等对侯雪梅宣告取保候审。上述两份常德市公安局的法律文书上,居然签着常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大名。如此作为,要么是越主代庖,要么是检察人员冒充公安人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严重违法的。

监视居住顾名思义,是办案机关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侯雪梅本有住所,检察机关将侯雪梅带至五强溪招待所107室,名为监视,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7天,与羁押无异。

违法之三:连续讯问证人长达30小时严重违法,是典型的变相刑讯逼供。

据卷宗材料: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郭建、龚德村于2003年8月20日10点30分至21日16分时30分,对侯雪梅做了连续长达30小时的讯问,取得了侯雪梅承认收刘显生5万元钱的事实。据侯雪梅自书证言和二审出庭证言,检察机关对其还采取了威胁、欺骗、引诱、指认等非法方法取证,明显违反了《刑

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三条之规定。

3、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吴让见收集的言辞证据为非法证据。

违法之一:纪委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办案违法。

2003年6月9日常纪字(28)号《实施两规通知书》及市纪委《调查笔录》,2003年7月8日市纪委《调查笔录》显示,吴让见在“两规”期间,市纪委工作人员没有对吴让见做任何涉及案件情况的调查,两份笔录仅有宣布“两规”和解除“两规”的记载。常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吴让见受贿一案的案发及破案的详细过程》记载:“纪委和检察机关联合对其问题进行调查,以检察机关为主,纪委配合”。由此证明:纪委立案,检察机关办案,是典型的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原则的。

违法之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冒充公安机关人员执行拘留、逮捕违法。

卷宗第三卷中,有关吴让见的拘留证、逮捕证上盖有常德市公安局的大印和局长傅绍祥的名章,却分别写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魏峥嵘、傅绍宏,龚德村、徐光辉的名字,并标明为常德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执行逮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悖。明明吴让见当时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在政府二院宿舍,居留证、逮捕证填写的吴让见出所仍为市政府二院宿舍。办案人员的这一做法,不仅违法,且系严重造假。

违法之三:采取欺骗、引诱、威胁等手段调取被告人供述。

吴让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当庭供述,证实侦查人员采取了欺骗、引诱、威胁等手段,对其录取口供。刘显生、侯雪梅等证人均有同样事实的指控,且能相互印证,检察机关违法取证的事实,应该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刘显生、侯雪梅、吴让见等人取得的言辞证据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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