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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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使用过程中有关运输、贮藏、免疫接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批号疫苗瓶签上表示产品批次的代码。

2.2剂量标签上标定的特定年龄猪,经肌肉1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

3免疫接种

3.1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流行情况,对猪群进行预防接种。

3.2对同一猪群接种时,尽量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疫苗。

3.3疫苗的运输和贮藏

3.3.1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应注意防冻。

3.3.2疫苗应在2℃-8℃避光贮藏。

3.4疫苗使用要求

3.4.1接种动物疫苗仅用于健康猪群;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发病猪禁用;屠宰前21日内禁用。

3.4.2疫苗的检查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同时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如发生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3.4.3疫苗的准备疫苗使用前,应恢复至室温(从冰箱取出后放置2小时-3小时),注射前充分摇匀;疫苗启封后,限当日内用完。

3.4.4接种器具及针头的要求接种用器具应无菌;接种时一般应使用12号针头;一猪一针头,避免交叉污染。

3.4.5接种部位的选择与消毒耳后部肌肉注射,注射部位应采用碘酊或75%酒精严格消毒。

3.5接种记录

疫苗接种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日龄、性别,如为怀孕母猪还应包括孕期;疫苗的来源、批号、接种时间等。

3.6接种后观察

3.6.1接种后,应仔细观察猪只反应。个别猪可能出现过敏,重者可注射肾上腺素,并采取辅助治疗措施。

3.6.2接种后少数猪可能出现一过性的体温升高、减食等反应,一般在2日内可自行恢复。

3.7接种器具及废弃物的处理

接种结束后,接种器具及所有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接种程序

4.1商品仔猪

仔猪断奶后首次免疫,剂量为2mL。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1次。

4.2母猪

后备母猪70日龄前接种程序同商品仔猪;以后每次于怀孕母猪分娩1个月前进行1次加强免疫,剂量为4mL。

4.3种公猪

70日龄前接种程序同商品仔猪;以后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剂量为4mL。

5其他

5.1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该疫苗粘贴有“中国兽药质量监督”标识的“二合一”疫苗防伪标签。

5.2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的使用监管,确保疫苗免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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