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适用
联合 国 国际 贸易 法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19 9 4年 5月 第 7 3届 马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 ,0 4年 被 修 订 。 《 20 通 则》 内容包括 有形 贸 易 和无 形 贸 易两 方 面 ; 适 的 所
同关 系 的法律 ; 二是 当事人 这 种选择 法律 的 自由要
( ) 通 则》 是 国际条约 1《 不 《 通则》 名称 上就 可 以看 出其 不具 备 国 际条 从 约 的属性 , 当然 也 就 没有 拘束 力 。《 则 》 接 受 通 的
程 度 和效用 的 发挥 基 本 上 都 依 赖 于 “ 本 身 的科 其
第2 9卷第 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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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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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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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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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 . 国际商事 合 同通 则》 的特点
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国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从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国际合同纠纷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合同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合同纠纷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3)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
2. 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规则1. 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1)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判断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3)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可以影响合同的法律适用。
3. 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通常应当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应当适用劳动者所在地的法律。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三、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1. 实践方面我国在处理国际合同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立法方面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国际私法中的选择与争议解决
国际私法中的选择与争议解决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交易、争议解决及处理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中,选择适用法和解决争议是两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选择适用法和争议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选择适用法在跨境交易中,当涉及多个国家法律时,选择适用法是必要的。
国际私法提供了几种选择适用法的原则。
1.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适用法。
这种形式的选择适用法受到广泛认可并得到法律承认。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条款,在交易前明确选择适用法,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最有密切联系原则当意思自治原则无法确定适用法时,国际私法通常采用最有密切联系原则。
该原则考虑到与合同交易具有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并将其作为适用法。
因此,判断适用法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当事人国籍等。
3. 适用国际公序法原则国际私法还考虑了适用国际公序法原则。
公序法是指一国法律为维护一定的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而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法律限制。
当一国的公序法规定与合同交易相关的事宜时,这些规定应当被视为适用法。
二、争议解决跨国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国际私法提供了几种解决争议的途径。
1.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
典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和提高解决效率。
2. 独立仲裁条款许多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而不是诉诸国家法院。
仲裁的好处在于,其裁决具有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相比于诉讼程序,更为高效。
3. 国际法院的管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专门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其裁决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
然而,选择国际法院解决争议可能受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限制。
结论国际私法中的选择适用法和争议解决是确保跨国交易和国家关系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其呈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也就越为复杂,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
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自主表述意思,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此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饱受争论,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断发展,早已成为解决法律适用这一复杂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之间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也就相对便捷了。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引言、论文正文和结语。
其中正文部分叙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其价值、作用以及所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作用;利益;一、引言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诸如侵权、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这非常有利于我们加快解决非合同领域纠纷的速度,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还可以有效确保当事人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更多的国家接受和使用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国际法律的趋同化发展进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促进我国法律与世界法律趋同化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理论杜摩兰是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但他的观点并未完全继承巴托鲁斯,而是对法则区别说进行了创造性地发展,相对于巴托鲁斯的观点,杜摩兰更加强调“人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杜摩兰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连接点,符合当下的利益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更为便捷,利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解决一些民事纠纷,也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推进了国际私法发展的进程,使国际私法更加独立自成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就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所适用的法律理论和立法都需要与时俱进,而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自由”精神都具有相同之处,都要求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更加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因此各个国家也就能够更好的在国际民事关系的处理上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趋同化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开放与发展。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协商(2篇)
园林二级资质标准具体要求第一篇:园林二级资质标准具体要求园林二级资质要求1.企业名称要求申报企业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体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专业性,企业名称中须有“园林、绿化、景观、花木、园艺、生态、风景园林”等字样,企业经营范围中须有主营为”园林绿化施工”相关的内容。
2.技术人员专业要求(1)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2)园林专业(仅限于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指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专业。
(3)给排水、电气工程师职称证或学历证上的专业必须对应为给排水、电气专业。
3、专业资格认定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他情况则按下列原则认定:(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注要求专业一致,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副歌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要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要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未标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就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要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要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明年以上),按照其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4、相关证书和职称要求(1)高级职称:必须是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原人事劳动主管部门)、中央个委一级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名单可在中央国资委网上查询)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各级(不含)以上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私法的通则,当事人在民商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表达自由,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种意思表达自由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予以充分保护。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约定得以实施。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进行选择,或者选择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时,才需要考虑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需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选择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不能违反国际公序良俗或违背国际公法原则。
此外,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应当违反合同基本原则,如契约精神、公平交易原则等。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是有限制的,必须限于与纠纷事实相关的领域。
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超出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应当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适用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之前的法院判例等其他因素,在适用法律制度时作出调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合同法规范等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的,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趋势。
“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适用于合同法的最广泛标准之一,但随着合同法的改进和发展,出现了一些空白和缺陷,从而限制了自主原则。
本文件就是根据这些缺陷分析和提出改进方法的。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不足;完善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中世纪就出现了属人法和属地法;到了十一世纪,由于意大利半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优势,商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思想繁荣,影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法学家,进入了法则区别说时代。
杜摩兰,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小天才,在十六世纪降生,此时正值文艺复兴时期,思想解放,杜摩兰承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是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院则依据案件全部情况来确定适用的习惯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二十世纪中期,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流有所增加,国家间的结婚数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许多国际争端和冲突,还有因离婚问题而产生的财产及其他矛盾的冲突。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自治原则已开始扩展到其他领域,如侵权、婚姻和家庭、遗产和财产权等领域。
国际私法上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对其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一些法律也反映了某些意义上的自治原则,例如我国《关于执行外国民事关系法的法律》第41条,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法律确定其解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直接影响法律的选择,而是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
二、自治原则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跨境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和合同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国际民事程序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中。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关系、法律适用等事项,并根据其意愿来推断和解释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则。
换言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注个体的自主性。
意思自治原则既适用于国际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合同法中,它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一方的意愿是合同的基础,并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地点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个体自主权。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见,并根据其意愿确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准则性使得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为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和自愿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第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不应当无视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应当尊重其选择和决策,除非这种选择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法院在评判法律适用等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第四,法院应当尊重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问题,法院在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时,应当尊重国内法对于境内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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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自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尤为突出。
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也吸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尽管在我国该原则确立的时间很短,但发展迅猛。
关键字: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民商事合同协议一致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同学者以不同的视野可以得出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的本质含义。
以法律社会学的视野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能约束自己只能是自己为自个儿设立的行为准则,即自己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方利益尽可能多为本方创设权利以及多让对方承担义务,然后双方妥协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
因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是意思自治,并且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
[1]以民法的视野来看,私法自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其核心内容,即个人的意思自治是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之实质,也对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
在现行法上意识自治原则可总的、概括的表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具体而言则表现为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
[2]而本文则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即如果想要从本质上真正的把握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可从冲突法层面上把握,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中,就如何确立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多少权利以及各自承担多少义务的问题可采取协议解决,即协议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还需以书面形式最终确立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国际商事合同有有纠纷,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能够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所确立的该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表达的意思。
[3]因此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意思自治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表现(一)明示与默示的方式法律选择的明示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文字、言词等方式所作出的有关法律选择的协议。
法律选择的默示方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文确定他们间的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由法官依据案件事实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来推测出当事人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法律选择的默示方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像联合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这类都明确予以了肯定;但有少部分的国家不承认此种选择方式,如我国,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答》中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
(二)约定适用制定法律的时间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可在任何时候约定,其销售合同全部或部分适用原来所没有规定的法律,而不管原来适用的法律是否由于当事人的选择。
销售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不得有损于合同在形式上的有效性或第三人的权利。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何时选择法律的适用以及选择后何时再次变更或增加选择适用,除了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合同的有效形式外,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对事前选择均无限制,但是,对于事后选择,却会有一定的限制,即多数国家均允许在合同订立前直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但对事后选择有限制,即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合同的有效形式。
譬如说意大利法院和英国上诉法院就不允许当事人在订约后变更或增加选择判例。
我国也是如此,如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
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是可以订约后选择适用法律的,但必须是在开庭审理前作出。
(三)约定适用法律的变更其实以理论的方面来说,允许当事人事前作出选择与允许当事人事后作出选择并不矛盾,这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可接受的。
因此大部分国家都立法对此予以肯定,1985年的海牙公约也肯定了事后变更或增加法律选择,但对事后变更或增加法律选择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合同的有效形式。
在我国,一般可认为是允许合同的事后变更或增加法律选择的。
也就是说尽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表明是明确允许还是明确否定,但是当事人只要在开庭前就法律的选择协议一致即可。
然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变更在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国际私法学者明确表达了对缔约后依然可以变更或增加法律的选择。
(四)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程序法和实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分离的两个部分。
国际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完全可以凭借意思自治原则协议解决。
现在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有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明文规定当事人要选择适用法律只可选择某国的实体法,绝不可选择此国的冲突法。
实体法是指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主要起确定作用。
而冲突规范则是指在发生某种涉外民事纠纷时,能够明确地指明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规范解决,其自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指明应当由哪国法律解决并且援用它,当事人不可任意选择,起到援引作用。
总而言之,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能适用于实体法。
然而由于是国际合同中的协议选择,因此协议选择的法律和合同之间按理说应当要有客观联系。
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否需要与合同具有客观联系,各国的法律对此会有所不同。
欧洲大陆法学学者大都提倡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并会着重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联系,因此在立法实践中这些国家大多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之法律,一般仅允许当事人在物之所在地法、国籍法、缔约地法、住所地法和履行地法中选择。
但是国际合同涉及众多国家,众口难调,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交易习惯也有所不同,复杂多变,更需要自由开放的环境,按理说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是很难适应自由贸易的发展的,并且若是双方当事人都非常熟悉并且该法律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先进的、科学的实法律,然而该法律却与合同没有任何的实际联系。
这样的法律若是不让当事人自由选择,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因此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均不要求选择的法律要与合同有客观联系。
(五)协议选择分割适用法律尽管对于一个合同可否协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为“单一论”和“分割论”的争议。
但一些重要国际公约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等都主张在合同中的不同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可选择多个法律支配的问题,这多个法律均属于合同准据法。
这原则也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众多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中,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实际上真正的确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时间很短,但是由于它广泛而不间断吸收以及容纳了各国在不断摸索、修正、立法而获得新经验和新成果,因此在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立马获得迅速的发展。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以及1993年《海商法》均把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第一首要原则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具体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涉外合同准据法中的问题。
1991年《民诉法》作出了一个重大突破,即在涉外管辖权这块儿引进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对于涉外合同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确立了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
(一)合同在合同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在此所处的地位、所起到的作用和它的具体运用方面我国的规定和世界上觉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大致上是相类似的。
1、《解答》和《示范法》并不承认以默示的方式来选择法律,而是明确地要求用明示的方式来选择并且对此还要求当事人需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多重选择,可选择中国法、也可选择港澳地区的法或者是选择外国的法,《示范法》还规定对于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民商事公约当事人也可选择,并且对于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空间联系的方面并无什么特别的限制。
为了排除在具体运用方面上特别是在准据法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能遭致的不良影响,所以,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包括现行有效的实体法,而不能为程序法或冲突规范。
2、《解答》规定当事人对于法律选择的做作出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或是在有争议发生的时候甚至是起诉于法院并且法院受理案件后,但是一定要在开庭审理前。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示范法》还规定订立合同之后的变更依然可以作出法律选择。
3、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中的合同争议,《解答》采用广义上的解释,将其解释这些争议主要体现为在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责任的违约、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出现的纠纷、问题。
对于合同争议上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法律并依此为依据统一适用。
对于一个合同是否只能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一国的法律,《示范法》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示范法》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拆开适用,即对于一个合同既可以只适用一国的法律,也可对一个合同某一部分适用A国法律另一部分适用B国法律。
4、《解答》规定了有3类特殊的合同,为了维护中方的利益安全,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排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选择无效。
这3类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并且这些合同必须得在中国境内设立。
此外还有一种需要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 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5、《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上述三类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41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其实这两项规定是很新颖的,根据第40条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甚至可以对抗新公布法律的效力。
但是根据第41条的规定在新法公布前订立的合同,要想在该合同适用新法的规定,仅需当事人协商同意即可。
通过上述可表明我们的法律规定对此很宽松,这不仅更好的保障涉外经济合同的顺利进行,也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涉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通过合同法的保障,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合理优化。
[4](二)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