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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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思春秋决狱制度
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
(1)概念解析
“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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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生原因
(1)儒家思想盛行
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
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
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便想出春秋决狱这一制度来弥补法家的不足。
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到隋唐时期废止不用,究其原因主要与其功用有关,隋唐时期礼法结合已经完成,法律内容本身已能充分反映儒家思想的要求。
春秋决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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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权的需求
中国古代一向是"以法治民", 法律只是统治阶级镇压广大劳动民的工具, 并不真正适用于官贵。
“汉代官贵享大量法律规定的特权, 如经济特权、减刑特权、替代刑特权犯之身份特权等等, 这些特权使得官贵们独立于法律之外。
因此必须一种能超越法律的制度来对犯法的官贵进行处理。
此时, 儒家经义正好满足这一需求。
”(2)从春秋决事比来看除了少数有关伦理的疑案外, 大部分面对的都是有关官贵
的案件。
如较为有名的隽不疑断卫太子一案: “始元五年, 有一男子乘黄犊车, 建黄旐, 著黄冒, 诣北阙, 自谓卫太子。
公车以闻, 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
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
右将军勒兵阙下, 以备非常。
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
京兆尹不疑后到, 叱从吏收缚。
或曰: ”是非未可知, 且安之。
“不疑曰: "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 辄拒而不纳, 春秋是之。
卫太子得罪先帝, 亡不即死, 今来自诣, 此罪人也。
"遂送诏狱。
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 曰: ”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由是名声重于朝廷, 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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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春秋决狱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主要思想被后人总结为原心定罪和亲亲相首匿。
(1)所谓原心定罪即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人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善与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
所谓主观方面,也就是当代刑法主张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
法官判案,摒弃了以往只注重客观事实,而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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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亲亲相首匿即,即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其犯罪行为,除非是严重破坏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或者侵犯了皇权。
“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摘自《中
国法制史》张晋藩).《汉书。
宣帝纪》载,汉宣帝与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发布诏令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子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朝,这一制度完备了。
唐律不仅严格限定了这一制度的范围,还对违反者的处罚,不适用的犯罪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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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从产生以来,一直被各代封建王朝沿用。
现代社会亲亲相首匿制度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里。
废除大义灭亲制度在刑诉草案中的提出可充分说明这点。
人世间的情感中,亲情是最重要的一种。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如果要用牺牲亲情来换取法律的公正,那么会很不利于法律价值的体现。
这样的法是无情的法,也是得不到人们尊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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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春秋决狱适用实例及分析
后世考察春秋决狱主要通过《春秋决事比》。
它是由董仲舒等人编写的,记载了232个《春秋》决狱的案例。
事实上后人来看,其可以看作当时的判例法。
早在春秋决狱提出之前,儒家思想已成为汉朝的正统思想。
董仲舒虽然提出春秋决狱,不过是顺应时代的潮流。
正如,马克思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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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事比》中有数个经典案例,在此列举一例来分析。
某人的父亲和别人斗殴,对方用刀刺杀父亲,这时,儿子用棍子相救,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
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中,司法官间产生了意见分歧,
有司法官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亲必须处死,因此这件案件中的儿子应判处死刑,而有的司法官认为儿子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殴打父亲,儿子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司法官们觉得很为难,因此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疑难案件报给董仲舒来处理。
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还很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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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放在今天,可以这样来理解。
从表面上看来,儿子出手打人是客观事实,并且造成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当然当时的人们不知道正当防卫这一概念。
但是运用春秋决狱制度便很好的解决了问题,防止了冤案错案发生。
当然,很多制度设立之初的想法是好的,但往往因为实施不当,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甚至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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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评析
春秋决狱制度产生至今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褒贬不一的评价
(1)肯定说,认为春秋决狱产生在西汉时期是合理的。
其对西汉时期社会稳定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理由总结为如下几点1.有效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2.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人
的主观方面。
使得定罪量刑更加科学。
3.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4.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5.人本思想初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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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否定说。
清朝袁枚不赞成这一制度,他支持依法执法的做法。
各学者主要观点也可总结如下。
1.造成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同,使得司法失去科学性。
法律是圣神的,高尚的,理性的,不应为其他事物所左右。
2.在司法实践方面,导致了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
部分司法官在运用这一制度时,片面强调主观方面,忽略客观事实。
这样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春秋决狱缺乏统一标准,必然导致营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发生。
4.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
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但二者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
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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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中说。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总的来说,“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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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说。
春秋决狱这一特殊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司法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而他留给今人最重要的是一些启发与思考。
中国正面临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岑出不穷。
纵观近年来各种社会现象,例如食品安全丑闻,社会整体诚信缺失等。
很多社会学家分析原因,有人说道德滑坡,也有人说信仰缺失。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和国民
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很大的关系。
不懂法,违法成本低,维权意识弱,这些原因都助长了犯罪气焰。
我认为要想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就要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还司法一片独立的天空,而不受政府和民意的左右。
然而现实生活并非如此。
例如在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广州中院依照《刑法》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件在全国影响了许多思考、轰动,在媒体及广大法律人和群众的关注下,此案二审广东省高院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2008年8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很多人认为,广东省高院顺应民意,判处许霆法定刑以下刑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法律的尊严却被他们踩在脚下!这样的结局会给民众一个错觉,法律也可以人我们的意志左右,我们想怎么样法律就可以怎样改!最终法律可以变成一个可以忽略,不必遵守的空文!春秋决狱在汉朝能够很好的适用,和当时的社会条件有关,当时法制及不健全,不需要用这一制度来弥补。
而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都以健全,所以要给法治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只有真正还法制以自由才是惠及万家的明智之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主要参考文献:
(1)汤其领,汉代经学略论
(2)黄海涛,硕士研究生。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因探析第24卷..
第4期《开封大学学报》
(3)[ 汉]班固. 汉书[M ]. 北京: 中华书局, 2007.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