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春秋决狱
简述春秋决狱的含义
简述春秋决狱的含义《春秋决狱》是先秦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前476年)的一种刑法,最初由鲁国制定,后经受到周国的影响,在周的社会统治中得以广泛实施。
这一刑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决定犯罪分类判决的刑罚,另一类是决定以受法律惩罚,以及改变犯罪结论的刑罚。
春秋决狱的判罚标准粗略地分为四大类:1.刑罚;2.责令;3.不能罚金补偿;4.发言责备。
首先,刑罚是春秋决狱最多见的种类,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重刑、轻刑等,其有效性在于能够有效地让罪犯承担起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阻止犯罪的发生。
其次,责令是一种行政刑罚,它的主要作用是责令当事人必须执行一项行为或停止一项行为,以确保法律的正常执行。
第三,不能罚金补偿,它比较轻松,但是也可以达到法律惩罚的目的。
它的原则是:支付赔偿金后,犯罪者可以免受死刑或重刑的惩罚。
最后,发言责备是一种轻刑,它的实质是对犯罪者进行道德惩戒,在这种惩戒中,犯罪者需要自觉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其犯罪行为自觉反思。
在春秋决狱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大家庭受到法律制裁,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深刻地体现了当时先秦时期的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
春秋决狱的实施,使法律变得更加严苛和严密,有效地管理了社会秩序,也使得犯罪被有效地预防和惩罚,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的违法行为。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春秋决狱的刑法早已不复存在,但是春秋决狱所体现的原则和思想也深深影响着中国政府管理社会的思路,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改革,对后世的社会制度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春秋决狱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刑法设计,它使用不同类型的刑罚,有效地减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秩序,同时也体现了原则和思想,传承至今,指导着当下的社会发展,使春秋决狱成为中国古代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指的是春秋时期封建制度为保证天下安定而采取的惩戒性措施,即政府依法宰杀犯人,杀害者为证据及特殊情况的定罪,比如叛国,抗逆反抗、入侵他国等重大叛犯。
据中国古代史书载,春秋时期的决狱,历史上留下的最早的一次,出现在春秋时期的宋国,历时三年的三更,袁绍决定犯人龙心之重罪及反对封建制度,即作为该时期最重要的政治斗争,遂于建始闰年七月中旬,政府将犯人梁新以绞刑处死于宋城,这也是春秋决狱的起源。
春秋时期的决狱,不仅是一种舆论性的惩罚,也体现了政治家庭中封建制度下严格政治审判,让全国人民切身感受到政府施行严惩的影响,这对社会治理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决狱也强化了封建政府的权威性,保护了朝代的统治权力,有利于古代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春秋决狱经历了战国时期的消亡,但其精神及其后世意义持续已久。
在现代时期,它仍然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政治斗争,对于政治家及政治组织,决狱有着强烈的警示作用,犯规的政治家应受到严惩。
同时,还承传了中国古代的礼、义以及道德价值观,强调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犯罪者即使为自己的利益,也必须受到严惩,春秋决狱体现了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草创了以权威上令,阶梯式的句法应有尽有,形成了中国古代封建审判体系的一个框架,受到当时社会尊崇及后世尊重。
春秋决狱历史悠久,它涵盖了封建社会政治斗争,审判及古代礼义等,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审判体系及哲学,古代政治经济思想也贯穿其间,它不仅表达了古代政治家们坚决打击叛国及抗拒政府统治、抵制封建政府的精神,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决狱使政治生活得以安定,促进了古代社会的发展,是中国古代政治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社会精神文化的特征,并影响了——至今为止——中国文化的发展。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刑事审判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
它以审判者的智慧和决策能力为基础,通过推理和判断推断出被告人的罪行或清白,以决定其罪责和处罚。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概念:春秋决狱是一种推理刑事审判制度,它依靠审判者的智慧和权威,通过推断和判断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与否。
2. 原则:春秋决狱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审查事实、聆听证词、推理判断、公正审判和公平裁决。
- 审查事实:审判者首先必须仔细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调查取证。
- 聆听证词:春秋决狱强调听取相互对立的当事人的陈述和
证词,以收集丰富的信息和不同的观点。
- 推理判断:审判者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智和智慧,通过推理
和判断来推断出被告人的罪行或清白。
- 公正审判:春秋决狱强调审判者的公正和无私,不能被个
人喜好或厌恶左右决定。
- 公平裁决:春秋决狱注重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要
求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刑事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春秋决狱是一种基于当时社会和司法体制的判案方式,它的具体应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现代刑事审判制度不再依赖个人推理判断,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证据的引证。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犯罪和刑罚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背景1.1 春秋决狱的概念春秋决狱,简称“决狱”,是指在春秋时期采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主要用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谋杀、盗窃、伤害等罪行。
1.2 历史背景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和政治斗争。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社会治安也日益恶化。
因此,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二、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2.1 决定罪状在春秋决狱中,首先要确定被告人的罪状。
这一过程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完成。
他们会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陈述,并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来判断罪状。
2.2 审理程序在确定罪状之后,春秋决狱进入审理程序。
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质问被告人:法官会对被告人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和被告人的辩解。
(2)传讯证人:法官会传讯证人,并对他们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
(3)现场勘察:法官会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
(4)辩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控方律师可以进行辩论,以争取自己的利益。
2.3 判决程序在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
判决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公布判决:法官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说明判决理由。
(2)执行判决: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判决来执行相应的惩罚。
2.4 特点春秋决狱的主要特点包括:(1)依据实际情况:春秋决狱注重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案件,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条文。
(2)强调证据:在春秋决狱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会根据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来判断罪状和判决。
(3)注重公正:春秋决狱强调公正和客观性,法官必须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
三、春秋决狱的意义春秋决狱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在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独特的司法程序,起源于春秋时期,经过演变和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春秋决狱是指在明确法律条文不足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具有司法权力的官员根据社会公众的舆论和道德准则,以及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对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2. 原则春秋决狱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公听和公正裁决五个方面。
2.1 公正公正是春秋决狱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不受个人感情、利益和压力的影响。
裁判员要以法律和道德准则为依据,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公正的春秋决狱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只有当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裁决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
2.2 公平公平是春秋决狱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裁判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公正地评估各方的权益,确保各方在案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公平的春秋决狱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只有当各方认为裁决公平,才能避免社会的不满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3 公开公开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裁决的依据。
裁判员要在公开的场合进行审理,公开的记录和公正的判决结果也要及时公布。
公开的春秋决狱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只有当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裁决的依据,才能对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4 公听公听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裁判员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了解社会舆论和道德准则,更好地裁决案件。
公听的春秋决狱有利于减少裁判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增加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当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被充分听取,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程序,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
它源自中国古代法律家孔子,是一种注重公正、尊重人权的审判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原则:1.重视证据:春秋决狱强调以证据为依据来决定案件的罪与无罪。
在进行审判时,判断案件的真假与罪责的轻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不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2.重视公正:春秋决狱倡导公正的原则,在审判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不给予任何人特殊对待。
以公正的方式审判,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对待,确保每个人都有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
3.事实为准:春秋决狱强调事实的真相是审判的依据,而不是主观判断或个人感受。
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仔细调查与核实,查明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
4.罪行与刑罚相称:春秋决狱主张罪行与刑罚要相称。
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既要使犯罪分子获得惩罚,又要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5.重视教育:春秋决狱强调刑事审判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要通过裁判来进行教育与警示。
通过适当的刑罚,引导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以期达到改造罪犯,使其成为有用之人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1.循序渐进的审判程序:春秋决狱采用一系列严谨的审判程序。
首先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充分搜集和掌握案件的证据。
其次,进行公开审判,让公众参与,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由合法的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与判决,确保公正与合法性。
2.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春秋决狱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判,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或影响。
法官应该是公正、廉洁、执法严谨的代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3.严格的证据要求:春秋决狱在审判中注重证据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必须经过多方审核和确证,才能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任何脱离事实的个人主观判断都是不被接受的。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春秋决狱是指古代中国春秋时期,国君借助天命来决定争讼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春秋决狱是一种崇尚天命的司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人们相信天命的力量和不可抗拒性,认为国君的决定是得到上天认可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因此,在争讼案件中,国君可以借助天命来决定案件的输赢,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信仰体系和司法制度使得春秋决狱成为当时社会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
其次,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尊重事实,以实证为依据。
在春秋决狱中,国君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此来判断案件的真相。
这种原则注重客观事实的重要性,并运用推理和逻辑来判定案件的结果。
在春秋决狱中,不仅能够判断当事人的有罪无罪,还能够考虑到案件的情节和背景,作出合理的裁决。
再次,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强调公正和公平。
在春秋决狱中,国君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公开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然后作出决定。
这种制度保证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也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春秋决狱不仅是国君的权威体现,也是一种崇尚公正的价值观。
最后,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提倡和解。
在争讼案件中,春秋决狱强调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和解来解决纷争。
国君会借助智慧和仁德来协调双方利益,推动他们达成和解的目的。
这种原则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和平解决争端的追求,也反映了一种崇尚人道主义的价值观。
总结起来,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中崇尚天命、尊重事实、追求公正和公平、提倡和解的价值观。
在这一司法制度下,国君作为最高权威,以公正的态度和智慧的决策来解决争讼案件,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虽然春秋决狱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但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和原则依然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名词解释春秋决狱 则天行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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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汉代春秋刑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一、引言“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
中国法律人对“春秋决狱”多有诟病,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至少存在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春秋决狱”的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春秋决狱”,对现代司法无疑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本文简要阐述“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评价其积极作用,结合现代司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分析,寻求汉代春秋决狱与现代法制的渊源联系,进而试图思考中国现行法制中的某些法律、司法政策的利弊。
二、“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一)在孔孟时代,儒家思想尚不具备法律化的条件儒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不能成为统治思想,可能和儒家代表人物很少身居要职、没有实践儒家政治抱负的条件有关系。
孔子本人长期在多个国家间巡游讲学,同时也寻求做官机会,虽然孔子在鲁国做过短期的中都宰、司空、大司寇三个官职,但终不被重用,郁郁不得志,游学生涯直到68岁,5年后去世。
孔孟生活的年代,儒家思想仅存在于民间,原因还可能是当时那么一个战乱纷争的时代,儒家“仁、礼”等思想实际上不利于中国的大一统。
确实,秦王赢政以韩非的“法、术、势”法家思想纵横天下,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为后来封建的中央集权的秦王朝之大一统奠定了理论依据。
法家治国,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主张用重典、轻罪重罚,这又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王朝的及早覆灭埋下了伏笔。
秦王朝以苛刻的《秦律》横征暴敛,终至百姓揭杠而起。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及“春秋决狱”的提出秦灭后,由于法律的延续性及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时社会,百姓多有反感,酷刑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
浅议春秋决狱对汉代儒学发展的影响
不合人情 的条文, 浅议春秋决狱 对汉代儒学发展 的影响 法家法律中过于苛刻和、 社会 矛盾 , 护 有 利 地减 轻 了刑 罚 , 缓 了 维 并
从 当时 的整 个 社 会生 活 来 讲 , 纠 正 了很 多
口 冯 晓 云
巩 固 了 王朝 统 治 , 到 了封 建 帝 王 的支 持 , 得 同 时取 得 了 良好 的 社 会 效 应 。
死, 经书的权威性也 可见 一斑。 汉书艺文志
上 记 载 董仲 舒 治狱 十 六 篇 , 是 一 韶 ‘ 这 以春
汲取营养; 它能够始终如一的秉承内纯致治
的 学术 发 展准 则 ,不 仅 保持 了理 论 的 内纯
秋决狱” 的示例书 , 可惜现在看不到 了。
正 如 马克 思主 义 中所 讲 ,每 个 时 期 的 思 想 文 化 状 况 都 是 与 当 时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发 展 状 况 相适 应 的 , 谓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所
两汉初期的思想家一般认为秦亡 的主 要 原因是严刑 峻法 , 我们知道 , 汉承秦制 ,
在 春 秋 决狱 出现 以前 ,西 汉 并 没有 一 部 以 儒 家 思 想 为原 则而 制 定 的 法律 。沿 用 的仍 然 是 秦朝 那 套 体现 法 家 思 想 的 法律 。而 且 由 于“ 家 亡 秦 ” 历 史 教 训 , 学 家 不 愿 法 的 经 意承 认 自己与法 家有 所相似 , 是这 种代 表 于 法家 思 想 的法 律 体 系与 汉 武 帝 以来 地 位 逐
合起 来, 变经 学为致用 之学 , 到 了通 经 达 致用 的 目的 , 《 秋》 使 春 成为 实用之 书, 扩 大 了 《 秋》 响 , 高 了儒 家 学 说 的 地 春 影 提
(参考)简述《春秋决狱》
简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意思是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董仲舒开启的法制儒家化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
司法儒家化的集中表现是《春秋》决狱。
儒家经典著作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是传统时代国家依法的重要依据。
儒家经典主要有“四书”、“五经”,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经》。
董仲舒把《春秋》看作是可以由之引申出的法律原则的最高本原,这些法律原则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总结提炼出来的。
即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的推论方法,也即归纳法。
在他看来,《春秋》是先王给后世君主用以治国的经世大法,他从中也概括出许多的儒家经义,如,“《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
子不复仇,非子也。
”这也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的来源。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善于从《春秋》的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引具体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也就是“微言大义”。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和后世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
《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儒家经义被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从而使得儒家思想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
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深入到法律解释(汉魏时期的以礼注律)和立法领域(魏晋时期的以礼入律、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
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从西汉开始以后的各朝代,都把引经注律当作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中国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的局面。
董仲舒等既精通经义又熟悉律学的大师,在司法裁判中可以把握和判断所做的事情是否是其本意。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可是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把依据本心而行其事是单单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而且春秋决狱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为了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的渠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发展,这种法律思想反而却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使得中国近现代化进程变得缓慢,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软弱无力,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负。
当代的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我国领导人和人民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做新的面对。在这个法治司法转型的重要时期,如何找到更好的道路,如何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让人民群众能过够切实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切实的公平。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学理论的研究该何去何从,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原则
“春秋决狱”不仅给案件审理和判决替工了依据,而且在诉讼制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董仲舒的“原心论罪”可以说是人道的和正确的,后世对他的思想的恶评在这点来说时候无根据和夸大其词的,其中并没有太大的直接联系。何况董仲舒主张“赏不空行,罚不虚出”(《春秋繁露•保位权》)以及“务德而不务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等等,其所着《春秋决狱》所收案例也多为刑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封建统治者顺应时代潮流,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封建专制对此的肯定。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俗称“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种新制度。
它是中国古代
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春秋年代的一种官制制度。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世纪,魏晋南北朝期间,春秋时期它得到了更多的发展。
该机构在北齐时期正式建立了它的角色,成了朝廷正式的司法机构。
春秋决狱的职责实际上是由朝廷派遣的贵族组成的高级司法机构,负责第二审
理刑事案件,并对案件进行审判。
当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王室就出任决狱审判长,处置犯罪审判案件。
决狱是朝廷下发新诏令,或曲文法条在裁判中获得执行的一种司法机构。
当时
朝廷为了更有效地判定犯罪,特设立此机构,以充实司法工作。
春秋决狱既可以以王室的诏令和法规为基础审查小受罪者,也可以以古代判例库中的典型案件为例来判断大受罪者。
在春秋决狱的审判中,重视信任与谅解的原则,注重让受害者的声音在审判过
程中被听取。
在判决前,司法机关不仅要收集、分析违法案件的物证和证据,还要充分发挥考察或访谈当事人,精心审讯,加以审查、解释和确认,实现受害者正义补偿的目的。
春秋决狱对历史文明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它阐述了宽厚的法律心态,强调德
行的重要性,由君臣上下一起维护正义,真实反映了中国古代大多数社会的仁义礼智信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道德准则,使法律思想日益丰富、多元。
总结而言,春秋决狱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具有独特性和诸多传统的贵族司法制度,它对当时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不可忽视,其遵循宽厚法律惩戒准则,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繁荣发展,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仁慈而公正的司法制度。
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则
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则
春秋决狱,又称小决狱,是封建社会中对罪犯的审判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刑法的处罚措施。
它又称之为审守刑,其特点是即刑及时。
春秋决狱实行“先罪后刑”的原则。
在春秋时代,违犯法律的人都需要审犯,只有经过君臣
共议,了解故事背景和案件细节,深入分析调查、积极总结才予以形成犯罪裁罪。
当然,
即便是有罪的犯人,其刑法的处罚也不应当超越其该受的刑罚范围,而不应当行以恣意之刑,以免有亏损社会正义之嫌。
春秋决狱,械断犯罪的原则和制度一直都遵循绑接的原则,既要犯罪分明,又要罪行明确,均不可空虚。
如果没有罪刑关联,犯罪行为无法得以筛选和判断,如此一来,法律就无法
妥善运行,社会就无法保持安定,也就无法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了。
春秋时期,刑法规定:“三冤者无冤,五义者无义,十严者无严。
” ,即三者无冤,五善吾善,十者无严。
另外,他还规定:“逆仁者报仁,巧诈者报诈,重伪者报伪”,即对抗情绪
者以作让,对巧言以理,对伪话加重处罚。
春秋小决狱,以其独具特色的罪刑关联原则,严厉的处罚制度和以惩治重罪为主的审判,
建立了一种尊崇人性、体现正义公平的社会司法制度。
他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在今天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摘要:自董仲舒被汉武帝重用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因而,儒家所忠信的“礼制天下”与“伦理法”的思想体系便以正统思想的身份深深地影响着古代中国官方的思考模式。
因此这种官方的思想体系自然会渗透到治国之法当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审判的标准和依据,使得我国传统法律在历朝历代都无一幸免的有着过于主观化的倾向。
关键词:春秋决狱;儒家思想;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一、“春秋决狱”(一)“春秋决狱”的产生在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
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所奉行的“仁义”“礼制”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然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但是,由于汉初需要恢复社会生产,秦法的严苛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并且,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也不可能不按照他的思想和主张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儒学开始对法律领域逐渐渗透,并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二)“春秋决狱”的发展“春秋决狱”的发展其实就是儒学法律化的过程。
它是由汉代大儒董仲舒开始提出并应用的,这是儒学向司法和法理领域渗透的体现,但在汉代并未形成有体统的法律条文。
汉宣帝时由于发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政治的局限性,于是他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儒家吸收了法家的理性思维,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入律”“官当入律”,使儒学法律开始成为有一定规范和法典的法律体统,进一步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步伐。
到了唐代,“春秋决狱”更为成熟和广泛,以儒家学派为基础的国家法律政治达到了鼎盛。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唐代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最为成熟的阶段,其证据就是《唐律》的出现。
这本法典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影响的集中体现,并完成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家的吸收,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
你了解“春秋决狱”吗?
你了解“春秋决狱”吗?“春秋决狱”的审判特点“春秋决狱”是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标志。
所谓“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在审案断狱过程中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作为指导思想,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者适用法律规定将有悖于人情、有悖于事实的情况下,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认真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经权”原则为指导,审慎地进行司法审判。
其特点如下:第一,“春秋决狱”最重要的是“经权”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评判行为人行为时应“以经为本,又应有变”。
这意味着,以《春秋》作为依据去评判人们的行为时,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本本主义”,不是僵硬不变的教条主义,而是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也就是说对于具体事情要讲究“权变”。
“权变”要符合以下两点:一是权变之礼应符合道的要求;二是权变之礼应该限定在特定领域之内。
实际上,这两点也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处理“事实”与“意图”时所重视的原则。
因为在他看来,无论是“礼”还是“法”,都难以对已有之事和未有之事作详细的规定,即使可以做到,司法官员在庞杂的规定之前也无所适从。
“春秋决狱”的原则绝对不是简单的“原心定罪”,它的使用需要司法官员具备良好的知识储备,他不仅要懂得当时的律令规定,更应该熟悉儒家经典文献,并能够对这些经典做到灵活使用,这无疑对官员的道德伦理与司法技艺有着极高的要求。
“春秋决狱”应包含三项内容:即“经权”“本其事”以及“原其志”,这三项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的形成。
第二,构建天理、国法、人情的三维审判原则。
何谓“天理”?在董仲舒看来,“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
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
”天造就了人,天也是人的始祖。
人的身体、品质、仁义、禀赋都是天所赋予的,所以人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天的法则。
董仲舒通过天人之间的比附,强调了天人感应的思想,继而申明君主为政之道应该为“尚德缓刑”“喜怒必合于义”。
君王统治是否合于天理天道,是判定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本,具体体现为,行仁义之道,德主刑辅。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基于春秋时期的法家思想而形成,并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出春秋时期社会的法治观念和理念。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对“春秋决狱”制度的价值进行新的思考与评价,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古代智慧,推动司法体制的发展,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我们需要了解“春秋决狱”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在春秋时期,决狱是指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对犯罪行为进行犯罪事实确认和证据合法性的过程。
而“春秋决狱”制度是一种公开、公正、公正的司法制度,其核心是以法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公正为宗旨。
在进行刑事审判时,需要公开听证、严格审查证据、尊重辩护权,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
这一制度体现了春秋时期的法治理念,具有很高的司法价值。
“春秋决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价值是多方面的。
它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确认犯罪事实,而不是靠主观臆测或临时权衡。
这样做有利于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避免对冤假错案的发生。
“春秋决狱”制度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辩护权、申辩权等。
这有助于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公正、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春秋决狱”制度还强调了司法审判的公开性,使司法活动能够接受公众监督,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春秋决狱”制度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春秋决狱”制度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也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它提出的“证据至上”的法治理念在当今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向证据要真相,坚决杜绝主观臆测和法外属。
它推崇的“公开公正”的司法模式也值得当今司法体制的借鉴。
今天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非公开审判、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春秋决狱”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司法体制。
评价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说理,是中国古代法律说理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起源于春秋战
国时期。
一般认为,《春秋》是由古代智者孔子辑录的历史典籍,记录了自公元前722年到公元前481年间的諸侯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动态。
春秋决狱主
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以春秋时期的历史为背景进行说理;二是以春秋时期的法律、道德观念为基础进行评论和评价。
春秋决狱的评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明辨是非:春秋决狱强调在法律、道德等多个层面上明辨是非,使古代法律审判更
加贴近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它使法律更加合理,有助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风
气良好。
2. 开创性:春秋决狱是一种新兴的法律审判方式,对于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
动作用。
它不仅将历史经验与当时的法律道德观念相结合,而且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
思想,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
3. 反映历史实情:春秋决狱以历史为主线,诸侯国之间的政治斗争、社会矛盾等问题
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这种以历史事件为依托的说理方式,能够更真实地
反映当时社会的法律现象和问题。
4. 精神传承:春秋决狱强调义理清明,倡导忠诚、正义、仁爱等儒家道德观念,对于
后世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它可以说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中一种不可或缺
的精神传承。
然而,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古代法律说理方式,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受到当时社
会文化背景的局限,部分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可能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总体来说,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启示意义,值
得我们深入研究和传承。
谈谈对汉代春秋决狱的认识
谈谈对汉代“春秋决狱”的认识2010法律硕士课程班陈嘉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后世对“春秋决狱”的研究也最为深入。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
其时,《诗》、《书》、《易》、《礼》也被用于司法,又称“经义决狱”。
《春秋》原是孔子编纂的鲁国编年史,记述了自周平王东迁以后鲁国以及其他周边诸侯国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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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便想出春秋决狱这一制度来弥补法家的不足。
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到隋唐时期废止不用,究其原因主要与其功用有关,隋唐时期礼法结合已经完成,法律内容本身已能充分反映儒家思想的要求。
春秋决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退出历史舞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特权的需求中国古代一向是"以法治民", 法律只是统治阶级镇压广大劳动民的工具, 并不真正适用于官贵。
“汉代官贵享大量法律规定的特权, 如经济特权、减刑特权、替代刑特权犯之身份特权等等, 这些特权使得官贵们独立于法律之外。
因此必须一种能超越法律的制度来对犯法的官贵进行处理。
此时, 儒家经义正好满足这一需求。
”(2)从春秋决事比来看除了少数有关伦理的疑案外, 大部分面对的都是有关官贵的案件。
如较为有名的隽不疑断卫太子一案: “始元五年, 有一男子乘黄犊车, 建黄旐, 著黄冒, 诣北阙, 自谓卫太子。
公车以闻, 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
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
右将军勒兵阙下, 以备非常。
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
京兆尹不疑后到, 叱从吏收缚。
或曰: ”是非未可知, 且安之。
“不疑曰: "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 辄拒而不纳, 春秋是之。
卫太子得罪先帝, 亡不即死, 今来自诣, 此罪人也。
"遂送诏狱。
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 曰: ”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由是名声重于朝廷, 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春秋决狱主要内容春秋决狱主要思想被后人总结为原心定罪和亲亲相首匿。
(1)所谓原心定罪即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人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善与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
所谓主观方面,也就是当代刑法主张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
法官判案,摒弃了以往只注重客观事实,而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所谓亲亲相首匿即,即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其犯罪行为,除非是严重破坏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或者侵犯了皇权。
“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摘自《中国法制史》张晋藩).《汉书。
宣帝纪》载,汉宣帝与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发布诏令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子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朝,这一制度完备了。
唐律不仅严格限定了这一制度的范围,还对违反者的处罚,不适用的犯罪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一制度从产生以来,一直被各代封建王朝沿用。
现代社会亲亲相首匿制度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里。
废除大义灭亲制度在刑诉草案中的提出可充分说明这点。
人世间的情感中,亲情是最重要的一种。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如果要用牺牲亲情来换取法律的公正,那么会很不利于法律价值的体现。
这样的法是无情的法,也是得不到人们尊重的法。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春秋决狱适用实例及分析后世考察春秋决狱主要通过《春秋决事比》。
它是由董仲舒等人编写的,记载了232个《春秋》决狱的案例。
事实上后人来看,其可以看作当时的判例法。
早在春秋决狱提出之前,儒家思想已成为汉朝的正统思想。
董仲舒虽然提出春秋决狱,不过是顺应时代的潮流。
正如,马克思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春秋决事比》中有数个经典案例,在此列举一例来分析。
某人的父亲和别人斗殴,对方用刀刺杀父亲,这时,儿子用棍子相救,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
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中,司法官间产生了意见分歧,有司法官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亲必须处死,因此这件案件中的儿子应判处死刑,而有的司法官认为儿子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殴打父亲,儿子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司法官们觉得很为难,因此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疑难案件报给董仲舒来处理。
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还很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其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个案子放在今天,可以这样来理解。
从表面上看来,儿子出手打人是客观事实,并且造成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当然当时的人们不知道正当防卫这一概念。
但是运用春秋决狱制度便很好的解决了问题,防止了冤案错案发生。
当然,很多制度设立之初的想法是好的,但往往因为实施不当,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甚至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综合评析春秋决狱制度产生至今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褒贬不一的评价(1)肯定说,认为春秋决狱产生在西汉时期是合理的。
其对西汉时期社会稳定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理由总结为如下几点1.有效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2.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人的主观方面。
使得定罪量刑更加科学。
3.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4.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5.人本思想初体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否定说。
清朝袁枚不赞成这一制度,他支持依法执法的做法。
各学者主要观点也可总结如下。
1.造成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同,使得司法失去科学性。
法律是圣神的,高尚的,理性的,不应为其他事物所左右。
2.在司法实践方面,导致了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
部分司法官在运用这一制度时,片面强调主观方面,忽略客观事实。
这样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春秋决狱缺乏统一标准,必然导致营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发生。
4.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
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但二者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
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折中说。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总的来说,“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我说。
春秋决狱这一特殊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司法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而他留给今人最重要的是一些启发与思考。
中国正面临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岑出不穷。
纵观近年来各种社会现象,例如食品安全丑闻,社会整体诚信缺失等。
很多社会学家分析原因,有人说道德滑坡,也有人说信仰缺失。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和国民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很大的关系。
不懂法,违法成本低,维权意识弱,这些原因都助长了犯罪气焰。
我认为要想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就要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还司法一片独立的天空,而不受政府和民意的左右。
然而现实生活并非如此。
例如在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广州中院依照《刑法》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件在全国影响了许多思考、轰动,在媒体及广大法律人和群众的关注下,此案二审广东省高院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很多人认为,广东省高院顺应民意,判处许霆法定刑以下刑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法律的尊严却被他们踩在脚下!这样的结局会给民众一个错觉,法律也可以人我们的意志左右,我们想怎么样法律就可以怎样改!最终法律可以变成一个可以忽略,不必遵守的空文!春秋决狱在汉朝能够很好的适用,和当时的社会条件有关,当时法制及不健全,不需要用这一制度来弥补。
而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都以健全,所以要给法治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只有真正还法制以自由才是惠及万家的明智之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主要参考文献:(1)汤其领,汉代经学略论(2)黄海涛,硕士研究生。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因探析第24卷..第4期《开封大学学报》(3)[ 汉]班固. 汉书[M ]. 北京: 中华书局, 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