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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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5篇)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5篇)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1.本规定根据《____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81]财事字第____号)制定。

2.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一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已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

3.教职工探亲路费未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____%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凡飞机票和各类出租机动车票,均不能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4.所有车票、船票均只按直线票据报销。

5.享受本规定的教职工,必须提前十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6.其余未列情况参照财政部[81]财事字第____号执行。

7.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2)是根据具体学校和地区的规定而定的,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会涉及到:1. 报销范围:一般是覆盖高中教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费、火车票、机票等交通费用。

2. 报销条件:通常要求教职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比如寒暑假期,出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探亲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报销标准:一般会有具体的报销标准,比如按照实际支出的50%或者100%进行报销。

4. 报销程序:一般需要教职工提供相关的报销申请表格、票据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咨询所在学校的相关部门或者查阅学校的相关规定文件以获取具体的信息。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3)因地区和学校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中教职工在享受假期探亲路费报销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教职工需要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提出报销申请,并获得学校批准。

2. 与学校有关联:一般情况下,教职工需要回乡探亲,即与学校所在地有直接关系,而非其他地区。

探亲假报销路费标准

探亲假报销路费标准

探亲假报销路费标准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可以申请报销路费,以便能够顺利回家探亲。

以下是关于探亲假期间路费报销的相关标准和流程。

一、路费报销标准。

1. 公路出行,员工可以选择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者自驾汽车回家探亲,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需提供有效的交通票据和发票。

2. 飞机出行,如果员工选择乘坐飞机回家,报销标准为经济舱机票价格的80%,需提供有效的机票和发票。

3. 其他交通工具,如乘坐轮船、小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回家,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需提供有效的票据和发票。

二、路费报销流程。

1. 提交申请,员工在享受探亲假之前,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路费报销申请,包括出行方式、出发地点、到达地点以及预计费用等信息。

2. 出行报销,员工在出行结束后,需保存好交通票据和发票,并在探亲假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票据和发票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申请。

3. 审批流程,财务部门会对员工提交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票据和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会将报销款项打入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

1. 出行前需提前申请,员工在享受探亲假之前,务必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路费报销申请,并等待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出行。

2. 保留有效票据和发票,员工在出行期间需妥善保管好交通票据和发票,以便在探亲假结束后能够顺利进行报销申请。

3. 报销时限,员工需在探亲假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票据和发票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申请,逾期将无法进行报销。

四、总结。

公司为了方便员工回家探亲,特别规定了探亲假期间路费的报销标准和流程,希望员工们在享受探亲假的同时,能够按照规定合理申请报销路费,保持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能够顺利获得报销款项。

在此,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合理合法地享受探亲假,同时也希望大家在探亲期间能够度过愉快的时光,回来后更加充满活力地投入到工作中。

公司也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员工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的探望亲属的权益,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

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规定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就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职工探亲待遇的期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探亲期限为每年一次,不得超过连续15日,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在探亲期限内,员工可以选择去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

其次,费用报销是职工探亲待遇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费用报销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标准是多少,以及报销的具体流程。

一般来说,探亲期间员工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可以申请报销的,但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如车票、机票和住宿发票等。

对于报销标准,一般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也可以根据员工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职工探亲待遇的申请程序也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员工在享受探亲待遇前,应该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探亲的时间、地点和亲属关系等。

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申请渠道,方便员工提交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出现随意批准或拒绝的情况。

最后,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公平性,应该对探亲待遇的享受对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可以选择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或出生证等,以证明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应该明确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特殊情况处理以及享受对象等相关事项。

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81)财事字第113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113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附录:职工探亲路费补贴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但须凭有效票据报销。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在全民所有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了一年的固定职工,不与配偶同住或者不能在公共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本规定规定的;不与父母同住,在公共假日不能团聚的人,可享受这些规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能够在公共假日与父母团聚的雇员无权享受根据这些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根据1981-03-14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1.08.01•【文号】•【施行日期】198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1981年8月1日)问:夫妇2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

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

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

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的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探亲的车船可按路程较远的1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问: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船费凭据报销。

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路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六、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七、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信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八、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报销。

九、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不予报销。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职工的家庭团结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经济和法律上的保障,以便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时能够获得适当的福利待遇。

一、福利待遇范围1.探亲费用的报销:单位应向职工支付探亲的车费、机票或第三类交通费用。

职工需提供相关票据和有关证明文件。

2.探亲期间的薪水:单位应根据职工的个人工资和相关假期政策向职工支付正常薪水。

探亲期间的薪水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

3.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果职工选择在外地停留,并需在外地住宿,单位应全额或部分支付住宿费用。

4.其他福利待遇:探亲期间,单位还可以提供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比如提供一定数量的购物费用、伙食补助等,以确保职工在探亲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

二、探亲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职工应提前向单位提交探亲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职工与被探亲人的关系证明、探亲地点和时间、探亲费用估算等。

2.审批程序: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对职工的探亲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单位管理层的批准等环节,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相关限制和考虑1.探亲期限限制:单位可以对职工的探亲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单位正常运作和生产不受过大影响。

探亲期限限制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职工和被探亲人的实际情况。

2.控制费用:单位在支付探亲费用时应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单位可以对探亲费用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3.监督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确保探亲待遇的执行和落实。

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包括内部审计、监察和投诉渠道等,以确保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其他细则和特殊情况处理1.其他细则: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一些其他细则,以确保探亲待遇的顺利执行。

2.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探亲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急需调整探亲日期等,单位应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 )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 0 %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 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 9 8 1年4月8日。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3.26•【文号】[81]劳总险字12号•【施行日期】198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8.05
•【文号】[89]财文字第310号
•【施行日期】1989.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89)财文字第3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989年8月5日
c60012--010601ljk。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是指员工因探亲需要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以向公司申请报销的相关政策。

以下是一般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的内容:
1. 报销范围:探亲假路费报销适用于员工因探访家人或亲属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2. 报销金额:一般公司规定探亲假路费报销金额上限为实际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可根据公司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不超过实际费用的80%。

3. 报销条件:员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探亲假路费的报销。

通常要求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定的时间,例如一年或以上;同时员工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探亲假证明、交通票据等。

4. 申请流程:员工在需要探亲时,应提前向公司申请探亲假,并在申请时说明所需报销的交通费用金额。

公司会根据员工的申请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给予报销。

5. 报销方式:一般公司会将报销金额直接发放给员工,以便员工进行费用的支付。

报销金额可以通过工资单等形式进行发放,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费用发放凭证。

6. 注意事项:员工在申请探亲假路费报销时,需遵循公司相关规定,如提前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
材料等。

同时,员工需要注意报销金额的限制和规定,不可超出公司政策的规定范围。

总之,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是为了方便员工探访家人或亲属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不同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员工在使用该福利时需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和报销,以确保符合公司政策并合理使用该福利。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篇一: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公司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百分之三⼗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如今,越来越多⼈选择背井离乡前往⼤城市⼯作,但是国家也对于这样的情形规定了⼀些,探亲假就是职⼯享有保留⼯作岗位和,依法探望与⾃⼰不住在⼀起⽗母或者配偶。

但是⼤家多数都不了解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律图⼩编这就为⼤家普及下知识。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的标准⼯资发给⼯资。

第6条规定,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是否有探亲假,国家⽆规定。

因此,这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另外,探亲假结束要填写探亲假路费报销单,报销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乘⽕车不分职级,⼀律报硬席;年满五⼗岁以上并连续乘座48⼩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统舱⾼⼀级舱位)费。

2、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凭据报销。

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应由职⼯⾃理。

3、职⼯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探亲假的享受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的职⼯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作满⼀年。

3、事由条件。

⼀是与配偶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是与⽗亲、母亲都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母的待遇。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1983年4月6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

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

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

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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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比统仓高一级仓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其他民用效能工具的范围和北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效能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目的地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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