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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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1. 凡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2)出口劳务增值税退税;(3)出口服务增值税退税;(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消费税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申请与审批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合同、发票;(3)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报关单;(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运输单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申报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

2. 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企业。

五、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出口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出口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资料。

3. 出口企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退税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出口退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公司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有出口货物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文件和资料,并承担相关的税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申报的货物和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准确无误。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九条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等字段要求。

(二)税务登记:依法已成立并通过税务登记的公司。

(三)出口货物:出口有关联的货物,并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税收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退税资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必须为自产、自经销、自代理或从公司购进的货物,不能为其他单位代理的货物。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必须是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出口退税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签订合同:公司与客户签订出口合同,确定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贸易条件。

(二)备齐资料:根据出口合同的要求,备齐相关的报关资料、退税备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手续:在货物装运前,完成报关手续,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备案。

(四)装运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的装运,提供相应的装运单据。

(五)退税申报:根据相关法规,提出出口退税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税务审核:税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批准出口退税。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一、总则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支持出口贸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退还境内企业出口货物所交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规范出口退税操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确保合规性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的出口退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审批、报关、结汇等流程的管理。

三、出口退税申请流程1. 出口合同签订:凡涉及到出口货物的企业,需要先与海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明确出口数量、品种、价格等信息,并确定退税政策。

2. 申请出口资质:企业需向海关申请出口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出口合同、商检、报检等手续。

3. 确认退税税款:企业出口货物后,应与海关核对出口货物情况,确认退税税款金额,并填写出口核销单。

4. 申请退税:企业根据出口核销单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等待税务部门审批。

5. 税务部门审批: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对,如符合规定,将退还相应税款给企业。

6. 结汇手续:企业在收到退税资金后,需按照规定进行结汇,将资金汇入企业的外汇账户。

四、出口退税管理要求1. 责任分工: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进行跟踪管理。

2. 文件归档: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出口退税文件归档制度,确保相关资料保存完整、准确,以备查证。

3. 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4. 风险防范:企业应加强对出口客户的信用评估,确保出口合同的真实性,并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五、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执行1.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责任人员和具体操作规范。

2. 公司应开展相关出口退税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退税操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3. 公司要定期组织内部审核,检查退税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及外资企业。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指导、监督出口退税工作。

2. 设立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相关工作。

四、出口退税认定1.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2. 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出口退税申报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

2. 出口企业应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选择好申报月份,根据整理与统计好的申报资料,按步骤填列申报信息。

4. 出口企业应按时完成申报,每月仅可申报一次,对已经具备申报条件的发票,必须合并申报。

六、出口退税审核1.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出口退税收款1.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口企业可取得出口退税款。

2.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使用退税款,不得挪作他用。

八、监督检查1. 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出口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

2.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出口退税_财务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退税财务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出口退税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申报行为。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确保出口企业资金回笼。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四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申报制度,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出口退税审核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审核制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出口;(二)出口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章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第十条出口退税资金应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收到出口退税资金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出口企业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税工作。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席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

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的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l992} 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出⼝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三章出⼝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第四章出⼝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第五章出⼝货物退(免)税⽇常管理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出⼝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国务院⾏政法规(3)条第⼆条出⼝商⾃营或委托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经营资格委托出⼝的⽣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

其中,个⼈(包括外国⼈)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员。

第三条出⼝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作需要,设置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作岗位,建⽴岗位责任制。

因⼈员少需要⼀⼈多岗的,⼈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章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nb sp;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经营资格的⽣产企业委托出⼝⾃产货物(含视同⾃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协议签定之⽇起30⽇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续。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1、进出口部必须严格按照退税处的规定,及时将退税必备的单证交财务部。

交单前部门应先自查,对明显的差错先行纠正。

交财务时,财务应予复验检查,属明显差错当场退回,并做好签收。

除政策变动造成的因素外,报关单、外销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之间如有不相符,财务部应在销售成立收到报关单后的30天内退给部门纠正,退回时应做好记录。

2、按退税处申报许可,财务部应不脱期地抢时间最大限度地申报,凡进出口部在30天前已将符合申报的可配拢的全套单证交齐的,财务部应纳入该期申报之中。

凡部门发现有遗漏不报的,有异议的,可提供该笔退税各单证的交单日期要求办公室对该业务的申报情况予以检查。

3、凡销售成立满三个月,部门还不能将报关单、外销发票、抵扣联、专用缴款书交齐的,其退税额实行超定额计息,对这部份退税额,退税员应每月15日将清单报各进出口部。

4、退税资金到帐后,应及时分摊到各部,上半月进帐的,必须当月分摊,下半月进帐,最迟须在下个月分摊到部。

5、对不能退税的税款,须逐笔落实责任部门,如不能落实,退税员应查明原因,由部经理书面上报进出口公司,批准后入财务部费用。

6、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1)各贸易公司以进出口公司名义出口的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并将退下的报关单等单据及时退与进出口公司,以便尽早办理出口退税。

(2)每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应一致。

如不一致,只允许多报少出,而且数量相差不大。

如少报多出会影响退税,损失由贸易公司自负。

(注:增值税发票必须经税务局审核无误,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产品。

)凭海关已盖章的核销单、报关单和外销发票、银行收汇水单报外管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核销,并将核销单退税联退回企业。

(3)经过上述流程,将每票的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进行整理,对号入座。

并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做出软盘,报主管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进行审核,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和税务局的信息一致,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2. 程序规范原则:出口退税流程清晰,手续完备;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出口退税合规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口退税条件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出口退税: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3. 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4.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合规;5.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五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商品;2. 出口劳务属于《出口劳务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业务;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六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单证;2.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3. 提交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c. 出口发票;d. 货物出运单据;e. 出口合同;f. 其他相关单证。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出口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出口,促进国家贸易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家贸易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1. 出口退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不同税种的退税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

2. 出口退税的条件(1)出口货物需要满足的条件出口的货物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

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的货物也视同离境。

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做了销售处理。

卖出去的货已经收到钱,完成收汇结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业务。

(2)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公司经营范围要有: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工商局)。

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出口免税,不能退税(税务局)。

办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中包含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电子口岸卡申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及外汇名录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型企业做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型企业做出口免、抵、退备案(税务局)。

报关是以企业名义自主报关,出口单证齐全,买单报关没有出口记录退不了税。

供应商可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征才有退。

三、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1. 出口退税的申请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退税的审核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等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对于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越发重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是指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退税或免税的管理和监督。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我国出口货物的竞争力。

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退税政策是关键的一环。

我国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持续改革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

2.1 退税对象和范围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政策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

退税对象主要包括生产、加工、组装、贸易等企业,退税范围涵盖了大部分出口货物。

2.2 退税方式和比例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方式主要包括免税和退税两种形式。

免税是指出口货物完全免除税费,而退税是指根据出口货物的种类和价值,将一定比例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

具体的退税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退税比例的调整旨在鼓励出口企业,提高出口货物竞争力。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流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一系列的操作和手续完成。

下面是一般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流程: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获得相应的出口资格。

2.报关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出口合同和相关文件,向海关进行报关申请。

3.报关查验:海关会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4.财务报表:出口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证明出口货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信息。

5.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向相关部门提交退税申请,包括退税比例、退税金额等信息。

6.审批和核准:相关部门会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准,确保退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7.退税支付:经过审批和核准后,相关部门会将退税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意义和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2)

(4)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 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自行销售,销 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 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 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 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5)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或免抵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 免税。
3、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 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 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102]号)
4、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一条记录,出口企业在出口 申报(单证不齐)时,错将报关单一条录入两条, 出口企业应在单证收齐的月份,前期不做单证不 齐,当期出口申报调整中要将两条错误记录作为 单证不齐在当期进行冲减,并在当期录入一条正 确的作为单证收齐的记录,帐务不用调整。
❖ 实耗法的计算:
❖ 1、计划分配率的计算
❖ 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 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 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 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分两种情况: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小于 剩余购进的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
3、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计算
(1)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 口总值
(2)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 分配率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摘要: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应纳税额予以退还的一种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我国制定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出口退税的管理和操作规定。

一、退税范围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出口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和应税服务。

货物退税主要包括自产、加工、再加工的商品及其装备、原材料、配件、包装物等;应税服务退税主要包括技术咨询、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

对于特定的出口企业或产品,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更高的退税率。

二、退税申请和审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企业在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之前,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发放出口退税证明,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海关等有关部门。

企业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退税率和支付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企业应退还的税款金额。

退税款可以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理银行等方式进行支付。

企业需要确保自身账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退税款的丢失或错误。

四、监管和追溯为了保障退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家对出口退税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追溯。

税务机关会定期对企业进行退税资格的复查和核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和信息报送,确保退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五、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和发展,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

例如,设立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和资金支付;加强了海关、外汇等部门的配合和协同工作,简化了退税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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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

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

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

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

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需提供以下凭证:(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需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需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

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

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

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

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

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

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需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需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 ),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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