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455000法定代表人:联系:代理委托人:联系: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第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请求:1.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
中标供给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人民币。
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于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梧财采决〔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投诉人: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A幢一单元3018房法定代表人:刘春平联系电话:18*********授权代表:李济高联系电话:18*********被投诉人1: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毅德城A5区第31栋14号法定代表人:麦夏铭联系电话:13*********被投诉人2:梧州市公安局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匡伯彪联系电话:************二、事实依据投诉人对“梧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服装采购项目”(编号:WZZC2019-J1-08694-GLWZ)的(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0月16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书面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投诉书;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9年11月6日,我局分别向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梧州市公安局发送《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下述三项规定,结合起来,属于“《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采〔2016〕42号)”之“三、(一)”所禁止的“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采购文件P22关于“交付使用时间:签订合同日起3日(日历日)内供货验收完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渝财采购〔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财采决〔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1〕1号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观海路00266号滨海资本管理中心C座101法定代表人:李祥啟委托代理人:陆涛生被投诉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A相关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武邑县东风东路92号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就“省政协文史馆和办公区修缮及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新建地下车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及配套服务”(编号:440000-202010-142001-0112)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因投诉书不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经补正,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向我厅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单位需要具备本次招标的平面移动类机械式立体车库产品型式实验证书,投诉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奥塔公司)具备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的生产资质及型式实验报告。
二是河北奥塔公司官网上没有相关智能车库项目案例及相关软件著作专利和发明专利。
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上没有满足商务评审表所需的软件发明,且只有1项北京天宏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专利。
因此,河北奥塔公司商务评分在扣除项目经验3分、企业综合实力6分后,应得11分。
而评委评分为17分,商务评分虚高。
投诉人请求:重新核实项目中标单位河北奥塔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评标的公正性。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采购文件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具体应包含符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Q7002-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行政复议书范文
行政复议书范文
《行政复议书范文》
甲方:×××(自然人或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机构名称)
申请事项: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申请人说明申请的理由)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申请对贵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复议,并提出如下申请:
1. 请求撤销我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请求返还我所缴纳的罚款;
3. 请求给予补偿。
附:复议申请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复议委托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注:本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法律规定自行填写,经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核。
第8章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PPT课件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
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并且采购代理
机构答复不能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的范围。
•
(3)投诉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规定了供应商的投诉权和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其投诉的权力及职责。投诉是一种行政程序,属于外
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并且对方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内容应当是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 内的有关事项。
•
①答复应当及时。
•
②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作出答复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
要进一步科学化。
•
8.1.3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适应范围
•
通过各国政府采购的实践,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主
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或有失公允性,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是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约行为侵害了供应
形式,条文中未作明确规定。
•
(2) 质疑
•
《政府采购法》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中对供应商享有质疑
权以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答复的义务作出了规
定。根据这三条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
中标、成交结果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财购〔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46号省属各高校:近年来,省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采购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高校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依法依规采购观念,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相关采购制度与要求落到实处。
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明确采购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以及监察与审计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的关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漏报少报,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粤财采决〔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23号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被投诉人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南侧被投诉人2: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相关供应商: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包组1重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5-156068-0111)的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3日组织开标和评标,9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联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表得知:“相关业绩”方面要求“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
同类项目业绩应是指与招标采购的内容、标准、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为物流实训室。
联奕科技根本不是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公司,且通过企查查对该公司2017年以来的招投标业绩查询也得知,联奕科技根本没有物流实训室行业的业绩,则该部分实际得分应为0分。
投诉人请求:1.依法调查联奕科技在本次政府采购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同类业绩合同。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粤财采决〔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22号投诉人:海南办公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国贸大厦B座被投诉人1: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被投诉人2:广东省森林资源保育中心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组织开展了“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疫木粉碎处理示范推广项目(包组二)”(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7-199013-0044)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尺寸违法。
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尺寸在我方进行质疑后,均改为了大于的区间,疫木粉碎机诸如刀片尺寸、进料喉尺寸,包括粉碎机的外形尺寸均不是评判粉碎机质量、性能的标准,招标文件对尺寸要求和项目履约无关,粉碎机的作用和目的是粉碎疫木到一定程度消除病虫害,和上述尺寸大小并无关联,参数应该从粉碎机的功能需求出发设定,而不是限定上述尺寸指标。
2.“五星认证”违法。
评分办法中“五星认证”依据《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评判。
该标准核心内容为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和分值,满分为1000分,分为“能力、品质、声誉、企业文化、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社会责任、诚信、精神信念、宣传推广、顾客感知、业界交流、行业影响、社会影响”等17个二级指标,52个三级指标,其中行业影响的评价包含“企业规模在行业内的排名”占据15分,属于将企业规模纳入了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粤财采决〔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16号投诉人:中山特利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4幢2A卡(之一)被投诉人: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相关供应商:北京三捷欧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1层1203、1204室中山特利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对“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采购残疾人康复设施设备(包一、包三重招)”(项目编号:HX18680118YLCZ-01)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19〕9号)。
后投诉人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判决,要求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就投诉事项2重新进行调查,并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为:北京三捷欧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三捷欧技公司”)提供的“上肢功率车”属于无证医疗器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为:一是采购人采购的是残疾人康复设施设备,设备用于康复作用,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运动康复训练器吻合,应确定为医疗器械;二是在三捷欧技公司官网查询到产品为美国BIODEX公司生产产品,用于骨科康复、增强心肺功能,根据其使用功能应确定为医疗器械;三是中标公司所投产品如为国产产品,可在说明书或合格证上看到真实名称,参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投标设备应归类为第19项医用康复设备。
投诉人请求:三捷欧技公司提供无证医疗器械谋取中标,应认定中标无效。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琼财采〔2020〕1095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佳艺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秀街1号金海广场4栋1202房法定代表人:庄才华职务:总经理授权代表:庄财旺职务:项目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3楼A座法定代表人:羊仁锦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高校区法定代表人:黄景贵职务:院长相关供应商: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八层8B18室法定代表人:韩潮光职务:董事长投诉人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网络安全防护建设项目(编号:HNZC2020-007-00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2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11月10日向本厅投诉。
11月1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修改投诉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11月23日,投诉人修改投诉书后向本厅投诉。
11月25日本厅向被投诉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12月24日,投诉人向本厅提交投诉事项撤销说明函,提出撤销投诉事项1,其余投诉事项保留不变。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采购文件投标产品厂商认证要求分值分配不合理且存在重复扣分情况。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程序-技术商务评分表-投标产品厂商认证要求:带“★”号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一级资质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风险评估资质一级资质证书;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合格证书;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成员单位证书。
2024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4行政复议申请书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我是×××(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位于×××。
我在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决定)进行复议。
一、申请事由及理由:我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所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如下申诉:1.(阐述不合理的具体问题和理由)2.(阐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和损害)3.(阐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和损害)二、申请内容:基于上述理由,我提出以下申请内容:1.(列出具体的申请内容,如撤销行政行为、纠正错误决定等)2.(申请补偿、赔偿等具体的要求,如经济补偿、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三、证据材料:我在此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1.(列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法律法规、证人证言等)2.(如有需要,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照片、录音等)四、申请人基本情况:1.(列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2.(简要介绍个人情况,如职业、教育背景等)五、联系方式:我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以下联系方式,以便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联络:1.(列出申请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2.(如有必要,提供其他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等)六、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确认以上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并在此处签名: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以上是本人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审查,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我深信正义与公平会得到充分体现。
再次感谢行政复议机关给予的关注与支持!申请人:××× 日期:×××。
《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有关不予受理投诉的争议事项 第二节有关投诉处理程序的争议事项 第三节有关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争议 第四节有关适用法律的争议事项
第一节对监督检查认定事实的争议 第二节有关监督检查处理中程序问题的争议事项 第三节对监督检查中某一具体行为性质的争议 第四节对不诚信行为记分并披露的争议 第五节有关诉讼期间财政部门撤销监督检查决定的争议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争议及其处理的形式 第二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第三节政府采购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形式
第一节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阶段的争议主体及其处理主体 第二节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节复议机关——复议人、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审判机关——诉讼阶段的处理主体
第一节质疑事项与请求及其答复的内容 第二节投诉事项与请求及其处理决定的内容 第三节与监督检查有关各主体的要求及其处理内容 第四节信息公开申请及其答复内容 第五节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及其决定内容 第六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及其裁判内容
第一章因质疑 1
答复行为而引 起的争议
第二章因投诉 2
处理行为而引 起的争议
3 第三章因监督
检查行为而引 起的争议
4 第四章因政府
采购中行政处 罚而引起的争 议事项
5 第五章有关政
府采购信息公 开的争议事项
第六章行政复 议行为的争议
事项
第七章因诉讼 活动产生的争 议事项
第一节有关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争议 第二节有关质疑主体身份的争议 第三节有关质疑函及其必要证明材料的争议 第四节有关质疑答复时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答复的争议 第五节有关因质疑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争议
一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二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 三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决定与行政处罚 第一节有关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适用的争议事项 第二节对违法事实及调查终结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争议 第三节对财政部门未让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争议 第四节对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争议 第五节对财政部门听证程序的争议 第六节有关因政府采购投诉行为被处罚引起的争议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格式
附件 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编号:签收单位:附件2政府采购质疑书一、质疑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被质疑人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三、质疑事项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列举具体质疑事项。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诉求:请求办理事项。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供应商公章年月日附件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一、质疑人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二、被质疑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三、质疑事项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简述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求。
四、审查及答复经查:载明审查结果。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是否属实、是否支持其诉求、相关法律依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被质疑人公章年月日附件4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投诉人名称:投诉人名称地址:投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二、被投诉人名称: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被投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三、投诉项目投诉项目:项目名称、编号四、投诉内容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提起投诉前质疑及答复情况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具体投诉内容、事实依据来源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条款及内容请求事项: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办理事项附:1.投诉书正本1分,副本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质疑书1份5.质疑答复1份6.其它证明文件份投诉人名称:公章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5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编号:投诉人名称:你公司对被投诉人名称关于投诉项目的投诉书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该项投诉符合投诉条件。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琼财采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83号-2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职务:执行董事被投诉人1: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法定代表人:江伟职务:负责人被投诉人2:海南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A1002房法定代表人:黄冬平职务:执行董事相关供应商: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7号1幢111室法定代表人:李俊伟职务:执行董事投诉人就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反走私综合执法站2023年度窗帘购置项目(编号:HNZY2023-139,以下简称本项目)A包的采购过程与结果,于2023年11月6日向海南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1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
11月22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11月29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
12月6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12月8日,本厅向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项目。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没有按招标文件载明时间开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2023年10月30日上午10点半开标,其中一家供应商没带CA证书,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开标时间后回去拿CA证书继续解密、开标。
可以查询现场视频。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开评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中医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决定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中医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吉市财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中医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决定吉市财发〔2021〕90号吉林市中医院: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414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门诊综合楼外观装饰工程及过渡病房建设项目存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一、基本情况门诊综合楼外观装饰工程及过渡病房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日为2021年1月11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为2021年1月5日。
二、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吉林市财政局。
三、其他补充事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7日。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doc4)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doc4)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申诉,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组织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经过质疑、投诉阶段的过程,只有经过了投诉,且对投诉不服者或不满意者方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组织申诉,请求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文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标题要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八个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
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申请人的简况要写清楚。
如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有关情况即复议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进行质疑和投诉的基本情况。
正文主要是写明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正文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复议申请的要求,二是要求的理由。
三是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具体要求:应写明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还是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以及是否要求予以赔偿。
请求部分的内容要简洁扼要概述案情,然后写明不服哪个行政机关的什么具体行政行为,及请求复议的目的要求。
理由部分,应该写明证明自己请求复议的要求、事实及证据。
事实和证据的表述,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
说道理应该依据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说理。
申请书使用书面语言,表述要体现重事实、重证据、说理充分、语气平和、态度诚恳。
尾部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包括质疑、投诉以及投诉处理决定书等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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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号政
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2011]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价格28.3元低
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2011]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年8月24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号总第272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
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元人民币。
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28.3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于2011年8月24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1年8月30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1年9月6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201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12月20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第54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
的生产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9页第3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28.3元,这是不争事实。
既然半成品价格是28.3元,那么,中标价28.3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
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28.3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谈判文件第27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30条规定的。
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虽然规定了“所报价格不得低于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这一规定同谈判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的规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段章取义,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所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包含招标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这一规定所列明的项目,即号牌生产至成品的全部费用。
3、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此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中标价格28.3元是半成品价格,根本不包含法定的税费、工人工资及材料费等费用,中标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事实己经形成,必然不能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
此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低价倾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提出的这一投诉事项,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正面回答中标价格28.3元是否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而且有
意回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歪曲事实,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认定,此种做法是明显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是有意偏袒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4、被申请人作出的前后二份决定书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第一份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第三人报价均低于成本价,而第二份决定书却又认定第三人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是对同一事实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安阳市财政局(安财购[2011]13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
因此,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贵厅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财政厅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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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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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