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江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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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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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土建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督员考核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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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督员考核题库(土建)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单选题:1、满足安全、防火、卫生、环保及工期、造价、劳动、材料定额等的标准为( B )。
A、基础标准B、控制标准C、方法标准D、管理标准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 C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A、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B、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C、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D、自行设立且3、( A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中介机构4、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时,核查施工现场参建各方主体及( B )A、参建人员的数量B、有关人员的资格C、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数量D、质量员的业绩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A )在指定的期限内,将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备案部门查验的过程。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设计单位D、施工单位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 C ),不得使用。
A、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B、未经建设单位组织会审的C、未经审查批准的D、未经技术交底的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C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A、建设单位B、勘察单位、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工程监理单位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C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建设单位B、工程监理单位C、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D、检测单位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A)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监理单位 C、施工单位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B)负责组织实施。
A、工程质量监督机构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施工单位1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 B )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填写验收记录,应签字和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文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
江苏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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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招标投标条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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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https://img.taocdn.com/s3/m/61263c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4d.png)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3e9d71f58f5f61fb73666de.png)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治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都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要紧地段有阻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计;(四)业要紧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时期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
除专门重要的工程外,一样采纳概念设计招投标。
关于采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专门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能够直截了当发包。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爱护和约束。
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爱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其要紧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谐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有关纠纷,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设计评标技术专家库。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治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交通题库部分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交通题库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84c192a00740be1e640e9a66.png)
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思考、不得与他人讨论,以免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各自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A. 对B. 错4. 采用EXCEL电子固化清单的投标文件,可以进行算术性修正。
A. 对B. 错10.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评审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A. 对B. 错2. 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A.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B. 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C.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D.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1. 资格后审,是指在()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A. 投标B. 中标C. 开标D. 评标4.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A.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B.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C.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D.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E.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10. 公路BT项目融资招投标活动中,以下关于联合体投标叙述正确的是:()。
A. 公路BT项目联合体应由两个国内经济组织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B. 联合体投融资能力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出资比例加权总和确定,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要求C.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D.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E.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1. 在评标过程中,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评标方法是()。
A. 性价比法B. 最低评标方法C. 综合评分法D. 以上都不是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工程总承包导则
![工程总承包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ed5cf4b9fab069dc50220170.png)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96b3cc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3b.png)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总页数】2页(P29-2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J],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J], ;
3.论我国工程项目强制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的思考 [J], 李奇玥
4.论我国工程项目强制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的思考 [J], 李奇玥;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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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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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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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南京市住建委生成日期:2012-07-09 发布日期:2012-07-09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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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江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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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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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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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苏财购〔2023〕9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
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是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本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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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法(2004)22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江苏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评标通知抄报:建设部、省政府抄送:各市、县(市)招标办,处市交易中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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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ee97c3d15abe23482f4d8c.png)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四)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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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一条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重要设备和材料包括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省政府依法确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