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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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建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717dbd336c1eb91b375d04.png)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对象承担征地拆迁任务主体责任的5个行政村及主干道工作组、征地拆迁专抓组。
二、考核办法村考核推行得分制。
考核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40分,任务分为60分。
街道和和征地拆迁专抓组考核实行任务量化工作组按规定奖罚办法。
三、考核内容(一)村考核内容:1、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工作(2分)。
根据清水河街道2012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见附表),做好涉及拆迁组与户的宣传动员工作,上开好村民代表及村民组群众会议,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能按时进场拆迁其他工作。
没有按时做好,将酌情扣分。
2、征地拆迁组织安排工作(3分)。
及时建立征地拆迁组织,服从工作调配,配合区、街征地拆迁工作组依法群众组织安排好农户进行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没有做好的,将酌情扣分。
3、协助区行政执法作好局做好违章查处工作(5分)。
认真仔细做好本村违章建筑与突击加层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宣传解释督促建房的审批制度,协助做好查处管理工作。
工作开展不好的,将酌情扣分。
4、组织也已尽快签约的农户及时租房和搬迁(4分)。
积极动员和协助已签约农户腾房钥匙及组织腾退其及时租房和搬迁,未完成将酌情罚则。
5、组织搬迁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公买地(6分)。
组织搬迁农户及时腾退完毕。
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6、搞好信访工作,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5分)。
做好政策的宣传其他工作,摸清本村村民的思想动态,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凡征地拆迁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酌情扣分。
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7、协助做好劳力妥善安置(8分)。
根据征地政策及时、可信提供征地农转非提供服务人员名单,配合扎实推进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村、组宅基地及人口年报;做好与农转非人员签署签订安置协议工作;做好农转非转户口时的户口收集工作。
上述教育工作未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8、完成其他重点项目工作(7分)。
完成重点项目水、电、路、取弃土等协调机制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9、完成2012年度征地工作(50分)。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372a0ce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90.png)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通常是用于公共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人权尊重。
其内容包括了征地拆迁的程序、范围、费用、赔偿等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权保障。
首先,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征地拆迁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依法程序进行。
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地拆迁的告知、评估和协商、公示、签订协议、拆迁、补偿、移交等环节。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每个环节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征地拆迁合法、合理。
其次,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范围。
征地拆迁不可过度,必须在合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是否可以征收市场或商业街道,是否可以征收个人生活产权,是否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等,均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约束了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拆迁权。
此外,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
征地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向居民购买房屋或土地,因此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地款、拆迁补偿款、过渡补贴等。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保障措施。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防止居民因征地拆迁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是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有力工具。
它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性,为政府和居民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保证了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e67831b5e53a580216fcfe9f.png)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的小编了解一下。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365e2d176eeaeaad1f3309f.png)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394f66f561252d380eb6e87.png)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臵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29071d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8.png)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土地征收、拆迁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城市发展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大规模的城市拓展计划,导致大量村民的土地被征收。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呈暴露化。
批评声不断,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台,显然是一种新的措施,旨在解决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法律地位《征地拆迁管理法》是我国当前专门针对征地拆迁工作制定的法律,为征地拆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进行;所有的拆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村民。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以下法律条款必须被重视: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知是违法征收、拆迁而参与其中。
特别是违反法律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追究其责任。
第二,征收、拆迁工作必须尊重村民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地点、费用等必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征地、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确保村民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
在与村民沟通协商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
第四,拆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保证村民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因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冲突和纠纷。
以上条款可以说是征地拆迁工作中最为基本、核心的法律规定。
实践证明,只有扎实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公正、公开、公正、文明”的征迁工作方针。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征地拆迁管理法》,许多省市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简单介绍其中的一些规定。
1. 规范村民拒签协议行为。
征地拆迁工作中,经常出现村民拒签、无法协商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4c33274804d2b160a4ec01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3篇)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477a38e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3a.png)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保证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拆迁户的意见,尊重其意愿,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坚持合理利益分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征地拆迁程序第六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包括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并及时向被征地拆迁户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征地拆迁活动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征地拆迁。
第八条征地拆迁活动在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计划,并与被征地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征地拆迁活动需向被征地拆迁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方案公平合理。
第十条对于不同类型的被征地拆迁户,应当制定不同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三章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及时支付。
第十二条被征地拆迁户应当依法享有房屋、土地、财物等合理补偿,并有权参与评估和谈判。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到自留地的被征地拆迁户,应当提供合适的替代土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应当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保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应当尽量减少被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维权第十六条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拆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被征地拆迁户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征地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并参与评估和谈判。
第十八条被征地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ea88a4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e6.png)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b7ca3d2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49.png)
⼟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地是我国建设的基础,当集体⼟地⼟地的征⽤或者征收的的时候,政府机关就需要⽀付相应的补偿⾦额,补偿⾦额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地的补偿费⽤,与居民的安置费⽤,如果有农作物的话还需要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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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地征收管理,规范⼟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为。
第四条⼟地征收⼯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的利益。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式和标准(⼀)主城区1.⼟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地⾯积计算,⼀类地区(中⼼城区:1062平⽅公⾥以内)的⼟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公⾥⾄5473平⽅公⾥以内)的⼟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安置的农业⼈⼝数计算,每个转⾮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
宅基地使⽤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员住房安置的⼈均建筑⾯积标准为30平⽅⽶。
积极推⾏住房货币安置⽅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农村征地意义如何本质上,征⽤是对产权的再分配:卖家被剥夺了说“不”的权利,也被限制了讨价还价的能⼒。
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a64e9e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bd.png)
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对符合征地条件的土地和房屋,采取征地和拆迁措施,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必要土地资源。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程序、方法、补偿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的管理。
下面是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二、征收程序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包括确定征地拆迁项目、编制拆迁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拆迁通知、征收土地、变更登记等。
其中,公示和听证环节可以有效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所有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规定了合理的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
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
经济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搬迁补偿,货币补偿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搬迁补偿要保障被拆迁户基本生活条件的改善。
其他补偿包括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等。
四、社会稳定措施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稳定性,制定相应的措施。
包括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补偿和安置政策宣传等。
同时,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五、监督管理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包括建立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程序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和庞大的工作体系,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户的合理利益的统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发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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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28a22c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02.png)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b72a94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d.png)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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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33414f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51.png)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署的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函[2009]1号),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云桂铁路建设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市、区(县) 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四条云桂铁路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五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三章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征地拆迁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人员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下设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落实有关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工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征迁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1、各工区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区副职主抓此项工作。
2、各工区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征迁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第九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各施工工区、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1、负责与省(市、区)国土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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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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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建
设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征地拆工
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及中国交建13号线项目总经理部关于建设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的决定,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三条征迁工作内容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业主、协助地方,紧密围绕施工进展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地下管线迁改、地方协调、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征迁工作实行定岗定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1.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抓、负责工区的建设协调、征地拆迁的全面工作。
2.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工区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对外协调工作。
3.项目经理部征迁人员根据施工需要,编制征地拆迁计划及资
料汇总,处理征迁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协调、贯彻落实地铁办各项工作要求,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
4. 项目经理部征迁负责人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沿线各企业产权单位联系,落实工区征地拆迁的全面工作。
5. 项目经理部征地拆迁协调员负责上报信息报表、周报表以及业主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6.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按照青岛市地铁办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加强与工区所在地有关区、镇及企业产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工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到问题难点要逐级上报,由总经理部统筹协调解决。
7. 工区拆迁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8.工区负责征地拆迁人员定期想总经理部上报征迁情况。
第五条工区征迁负责人及全体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与地方的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六条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按青岛地
铁集团的指示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及签订的协议执行,签订协议必须报总经理部批示,避免出现一地多价和价格混乱现
象。
第七条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地铁车站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纸为依据,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青岛市及区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八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用地。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
第十条征迁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全工区征地拆迁工作。
1.负责与地铁集团及沿线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协助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报批手续、签订征地拆迁有关协议和管线迁改相关合同;
2.掌握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总经理部制定的迁改推进计划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3. 办理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用地的文件;
4.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申请;
第十一条十工区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征迁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区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办理工区内征地拆迁
及管线迁改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向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理清所属权属人,同区、镇协调,涉及不同工区的,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第五章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二条配合总经理部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竖井、斜井、车站用地等勘测定界。
工区占用的临时用地要仔细认真规划,精细设计,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与市政、园林部门洽谈,遇到村民自有绿地和房屋应避免私自与村民直接洽谈征地拆迁,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洽谈。
第十三条工区对临时用地使用前须进行现场核对,场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和林地,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弃碴,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使用完毕后,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利、国土、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管线迁改的现场实施
1.工区管线迁改工程,业主负责协调工作,工区配合进行。
2.工区应积极配合管线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管线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
3.管线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总经理部协调解决。
第六章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用于施工生产、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用地,工区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产权人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
第十六条工区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总经理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通过复垦有环水保单位验收,尽早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青岛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