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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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 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 分离不足以消除。他说:“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因此,他认为,“从事物 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首次将国 家权力简练地概括为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
(2)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 必然要求和关键。 2、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 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方
立性,一致对外,顶住压力。 (2)强调审判权和检察权要 依法行使,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按照法律的要求,独 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 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 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消力量。
3、互相制约,则是指公、检、 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分工,分 别把关、互相检验,互相制衡, 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或错误,并 加以纠正,保证不枉不纵,不 错不漏,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
2、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 责任。 3、确立了“疑罪从无”的 原则。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 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 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 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 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 法关系。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 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 代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
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 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重大意义: 首先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 需要。 其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再次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 指国家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 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 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 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 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 产。
正当程序的思想最早可溯及 到1215年英国制定的《大宪 章》,根据其第39 条的规定, “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 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 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 公众攻击和驱逐”。
该原则旨在把刑事诉讼活动 纳入法制的轨道,防止国家 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证刑 事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 以期通过程序的公正保证实 体权利的公正。
为此,各国为了保证刑事诉讼 程序的法制化,要求各司法机 关及诉讼参与人严格按法律规 定参与刑事诉讼外,还要确立 相应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制裁性 措施,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 约机制,使该项原则在司法实 践中真正贯彻执行。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 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职权原则的理论基础
1、职权原则适应了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的需要。 2、职权原则是国家机器日益 发达与分化的必然结果。
3、职权原则也是人们 对诉讼规律的认识不断 深化的反映。
第二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 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 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 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严格按照法定的分工进行诉讼 活动,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 应互相推诿。
其次,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 系。 再次,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 关系。 最后是司法独立过程中如何处 理好法官与庭长、审判委员会 的关系。
3、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 ( 1)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和选拔 制度。 (2)实行法官的不可更换制。 (3)实行法官的高薪制。 (4)司法豁免权。
面强调整个法院、检察院的独
二、关于司法独立原则
1、搞清司法独立的内容到底是 什么?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和检察 院的独立,而国际上的通行做 法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后 者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
司法独立原则起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是 三权分立的派生物。三权分立是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个部分,分别交 给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这三个 机关的法律地位互相平等、互不隶属、 互相制衡。三权分立首先由英国的洛克 提出,法国的孟德斯鸠(近现代三权分 立思想之父,司法独立原则的创始人) 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了 三权分立学说,从而正式明确地提出了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3、为避免被告人在受到强制 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必 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
(七)程序法定原则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建立法定的刑 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司 法实践中,要公正地实施法定程序, 禁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赋予公民 防御权利,以避免国家权力的侵犯。
另外,我们的法院受人大领导, 人大可以影响法院。我们的法 官个体是不独立的,因为每个 法院里还存在一个审判委员会, 疑难的重大的案件还需要经过 审判委员会讨论。
2、要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 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四)公正审判原则
该原则要求刑事审判程序本 身应具备一些内在的“善” 的品质,本身就是符合理性 的。标准: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终结原则
(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内涵: 1、它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 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证人。 2、核心要求:非强制性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 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 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特 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 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 活动的基本规律。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 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 规定; 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 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 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二、原则的要求 首先,要求国家应当保证刑事 诉讼程序的法制化,以严密的 法律规定,构建刑事诉讼的结 构,规范专门机关的职权,设 置刑事诉讼的程序,明确诉讼 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 解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
罪,必须依法行使定罪权, 作出判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为 贯 彻 这 一 基 本 原 则 , 《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 下几方面的改革: 1、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两种称 谓。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 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1、这是刑事诉讼法在96年 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原则。 其意义在于: (1)司法独立是正确行使法 律规定职权的保障。
美国将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中的一系列保证诉 讼公正进行的规定,称为正 当程序条款。
(八)适度原则
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手 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 的诉讼强制措施,在种类、轻 重等方面应与所追究行为的具 体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如 受追究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 度及悔罪表现等。
(二)控审分离原则
主要内容: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 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 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进行。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必须仅
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 的对象和范围。
(三)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 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 罪。
4、三者是密切相连的,分工 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为 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 求,互相制约是三机关关系 的关键。
二、该原则的法理根据

1、分工负责是司法 权力分工的简略表达。
2、互相配合强调三机 关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犯罪 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 响。
3、强调互相制约的根本原 因在于近现代以来所备受 青睐的权力制约的政治哲 学。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 定的法律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 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 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即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 否提起诉讼,不以被害人的意 志为转移。实行“不告不理” 原则。
其次,这一原则要求公安司 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 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保证及 时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再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就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做 到有法必依,公正司法,严 格执法。
最后,这一原则不仅要求严 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 则和制度,而且要求严格遵 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和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的具 体程序规定。
美国最早将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立法指导 思想并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英国《王 位继承法》规定,“国王和行政不得干 预司法”。而且,该法还对法官职务的 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法官不可撤 换制、职务终身制等等。美国的司法独 立原则实行得更为彻底。该原则在美国 的贯彻,不仅实现了政体上的突破,而 且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地位。美国宪 法不仅规定法院相对于国会和行政机关 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且还赋予法院违宪 审查权。因此,在美国,司法独立不再
仅仅意味着法院地位的独立和法官职务 的独立,而且意味着独立的司法机关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法国司法独立 原则的贯彻,重点在于保障司法机关及 其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德国通过立法对 法官的地位、法官的任职资格以及撤换 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满足了司法 独立的一般条件 。
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司法 系统本身就不同。 最大区别是: 西方的司法独立是法官个人的独立, 即每个法官断案不受任何组织、个 人的影响,完全自主。法官独立, 只服从法律 。 我们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指各级法院的独立,上下 级法院之间只有监督关系,没有领 导关系。
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 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 :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 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 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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