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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世界观”

“Moral Worldview”—On Hegel's Criticism of Practical Reason of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

Klaus Vieweg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FriedrichSchiller University Jena, D-07743 Jena, Germany)

Abstract: Hegel puts himself into the tradition of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 and at the same time tries to surpass this tradition. He points out the mixture of genuinely speculative thinking and reflectionphilosophy. He prizes the former as much as he criticizes the latter. He focuses his Argument on the practical reason,namely the “moral worldview” as the paradigm of transcendental thinking. Beginning with 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explore Hegel's criticism of the moral worldview from a special viewpoint of logical foundation especially with regard to the chapter of “morality” in Philosophy of Right.

《精神现象学》中的道德——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

在《精神现象学》关于个性、尤其是关于精神的动物王国的章节中,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二元对立被克服,其后的道德章开始关注道德世界观,它批评了先验思想家的绝对王国。由于我们的重点在于《法哲学原理》,所以在此仅概略地描述现象学中的论证。

在道德的自我意识中,自我显现为超越意识对立的主人。意识范式以意识的自我确定性和对象之间的对立为基础;而在道德的自我意识中,纯

粹知识被认为是自我意识的真理,因而构造出一种彻底的自我关系、自我关联。在这种自我关联中,主体与客体、对象是同一的,这种知识完全等同于其真理,它的实在性在于它“只作为知识”[1]442。黑格尔将先验哲学实践理性的这一原则表述如下:在道德自我意识的这种“认知着的意志”中,“一切对象性和整个世界都抽离了”,这种道德自我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自己的自由,这种关于其自由的知识正是它的实体和目的,也是它的唯一内容”[1]442。它坚信道德为自身立法,坚信纯粹意识本身的自律,这种自律不再具有异己的形式,这一信条获得了黑格尔的高度认可。

然而,接下来黑格尔开始对道德世界观进行质疑的审视和修正。首先,由于义务是唯一的、实质性的目的和对象,他者——世界以及非我——对于自我意识而言就成了毫无意义的实在性,自我意识相对于这种他者既是“自由的”,也是“冷漠的”。其次,对象性的东西被提升为纯粹否定性的东西,其中自然界也显现为是自由的,它是一个自身完满的世界。于是,道德世界观试图将以下两种立场结合起来:其一,道德和自然是完全独立的、互不相干的;其二,义务是唯一有效的,自然完全不具有独立性和本质性,从而自然就有可能使道德主体自身获得幸福,也可能使之不幸。

这种实践理性仅仅执着于动因,即行为的意图,而不顾及行为的实施,即行动的结果,不顾及“实行结果的享受”[1]444。但如同黑格尔所指出的,道德的自我意识不能放弃对幸福的追求,因为义务总是体现在个体自身之上,个体要实现它,要行为,而不仅仅在于表明思想意向。行为是作为概念而构成自身的,黑格尔对先验论的批评是围绕着行为概念进行的,

行为概念以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为逻辑基础。

先验实践理性也追求特殊的个别性和抽象纯粹的普遍目的之间的统一,追求纯粹的道德意图和结果(即“被实现的个体性”)之间的统一。它明确要求并假定道德与自然、道德意图与幸福之间的协调一致,换句话说,它把纯粹自我意识和个别自我意识之间的统一看作理性的要求。但是纯粹意志及其目的从一开始就与感性相对峙,感性以意愿、本能和倾向的形式出现。要想解决这一冲突,必然只能通过克服感性、倾向,进行一种无限的提升。黑格尔对此表示反对,因为协调一致的真实出现将摧毁先验道德意识。让·保罗辛辣地讽刺道:“绝对的命令者”以“话语和书写”作为其仅有的手段,借此达到唯一的道德上的至善。他们登上道德的巅峰“不是通过行善事,而是通过写善事”,因为“他们的慷慨不在于低俗的物质给予,而在于激励慷慨[意识],被激励者则继续激励其他每一个人,并且他们一毛不拔”[2]813。必须要实现德与福之间的协调一致这一任务,然而这只是一种要求,一种应当。为了说明道德意图与幸福之间的统一或和谐关系,需要一种逻辑基础。《精神现象学》已经涉及到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逻辑规定,而《法哲学原理》则对它们进行了全面透彻的逻辑研究,确切地说,这种研究是以《逻辑学》的判断理论为基础,在一种奠基于逻辑学的行为理论框架之下进行的。

在先验论的实践理性之中,纯粹的义务必然落在个体之外,也落在受制于自然和感性的自我(指道德主体——译者注)之外,它存在于另外一种本质之中,存在于神圣的立法者之中。那么,个体的行为者——我,就被贬低为一种有限的、道德上不完善的、偶然的自我,这是因为他的目的

被感性玷污了。从原则上说,幸福就变成了偶然的东西,对幸福的期望只能求助于恩赐,借助于一种本质,这种本质必须被假定为存在于现实的彼岸,于是,自律反倒变成了他律。先验论的实践理性并没有构造出彻底的自我关系,没有达到存在与思维的统一。那种更高级的本质只是一种表象和图像,而不是概念,现实的彼岸世界应当被实现。康德实践理性的困境在于,他试图通过假定灵魂不死这一辅助手段对其理论进行修补,而这种尝试是徒劳的。这里只大致描述了这种思想进程,在这一简短的概括之后,现在我们以黑格尔的道德行为理论为背景,过渡到其论证的实质内容。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道德的逻辑基础

在《法哲学原理》的“道德”章中,黑格尔进一步对意志概念和行为概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考查了什么样的意志和行为才配得上自由的生命、从而被评价为是“善”的,黑格尔提供了一种方案,即道德判断、判断力的逻辑构成。当涉及到外在事物时,自由的定在体现于人格之中;现在则涉及到“自我反思的意志”,涉及到内在的意志规定性,在这里必须把意志当作特殊的意志来思考。主体的内在视角,即道德行动主体的意志规定性,一部分作为内在的归因在他自己的意志决定中起作用,另一部分作为行动表现、作为行为而起作用:主体只承认他所意识到的和所欲求的东西,只有这样的东西才能归因于他(参见《哲学全书》第503节)。这里我们有必要回到黑格尔的最初意图,即实践哲学需要一个逻辑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恰当地把它描述为一种行为理论、一种哲学的行为理论。

我们应该把重点特别放在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的逻辑性这个问题上,对其进行逻辑定位是解读《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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