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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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2010 年1 月,某法院考察组赴南美,先后访问了巴西桑托斯市法院、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亚马逊州高等法院,受到了各法院院长或院长助理的热情接待。因秘鲁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考察组未能按计划实地考察利马法院,双方进行了书面材料交流。现将对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巴西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并存

巴西系葡萄牙前殖民地,面积850 万平方公里,人口1.9 亿,面积、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均居南美洲第一。根据1988 年10 月5 日颁布的宪法,巴西司法权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劳工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即全国设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1 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 岁以上,65 岁以下的巴西公民,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最高法院下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

方法院,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

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为了工作需要,联邦法院在每个州均

有派出机构。地方法院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每州设立

一个高等法院及若干派出法院(初审法院)。联邦法院受案范围较小,仅仅管辖与选举、劳动争议等问题有关的案件及不服各州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由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二)复杂的上诉程序和单纯的法律审判巴西上诉制度十分复杂。巴西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多为独任审判,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则可上诉至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接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三名法官均一致决定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 若其中一名以上的法官不同意维持原判,则由五名法官重新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也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复杂精致的上诉制度设计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牺牲了诉讼效率。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甚至还存在历经百年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与复杂的上诉程序相比,巴西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即上诉法官仅仅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而不涉及案件事实。

(三)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与优厚的法官待遇巴西法院法官的选任由司法委员会负责。司法委员会成员不仅有法院和议会的代表,还有律师、政府的代表。对入选法官进行道德水准、合作能力、利益平衡能力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因此入选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并

有长期的司法从业经验。一名法官的选任,司法委员会的提名必须有3 个候选人,然后进行分别考察,从中确定1 个提交议会表决。一旦候选人获得议会表决通过,地方法院法官由州政府颁发任命状,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颁发任命状。

巴西法院法官的地位很高、待遇优厚,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保障。法官一旦得到任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职务,直至其年满七十周岁退休。法官的薪水远高于其他公务员,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为例,他们的工资比总统的工资至少高三分之一甚至一半。

(四)高度公开的审判程序在巴西,法院的法庭审理乃至决定案件结果都是公开的。法庭决定案件结果时,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参加,先由主审法官陈述案情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请其他法官表态,如果其他法官认为事实不清楚,可以向主审法官提问,也可以调阅案卷。同时,法官可以请律师澄清某些事实,律师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在法庭介绍。检察官也可以当庭就某些问题向当事人、律师提问,发表自己不同意见。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除当事人提出秘密审判以免损害名誉以及未成年人姓名不公开外,其他一律公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案件的全部流程都向社会公开,置于双方当事人、律师的监督之下,民众在网络上即可查询到案件审理的流程以及判决的内容。考察中,我们就公开案件的评议决定是否可能造成当事

人打击报复法官表示疑虑,实际上在巴西打击报复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他们认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法官只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律条款对案件发表意见。不是法官而是法律把罪犯送到监狱,法官只是在执行法律,无可指责。

(五)独具特色的巡回审判、调解及小额诉讼制度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贫富两级分化、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会矛盾丛生。为妥善化解矛盾,巴西法院十分重视调解和巡回审判工作。他们在审判工作中广泛适用调解,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国里约热内卢州法院规定,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标的大约在人民币2 万元以下)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超过该标准的,也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前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

针对巴西国土面积辽阔,自然条件多样的特点,该国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创设了各类巡回审判方式。比如,亚马逊高等法院就针对该州河流众多而陆地面积狭小、国民居住分散等特点,充分利用内河交通发达等条件,创设了船舶巡回法庭,安排了专门的船只进行巡回审判。该船只内配置了各类审判设施,既方便了法官开庭审判,也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为提高司法效率,根据诉讼标的的大小,巴西设立了小额债务法庭,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巴西规定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案件(约合人民币2 万元)由小额债务法庭进行

审理,并对审理的程序等作了特殊规定,确保案件高效审

结。

(六)新世纪诞生的首部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

从法系传统上讲,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其民法属于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子体系的拉丁美洲法系。2003 年1 月,《巴西新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以取代1916 年《巴西民法典》。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相比,《巴西新民法典》可谓独具特色,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诞生的一部优秀民法典,对

同属大陆法系并正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国极富启发意

义。与巴西旧民法典相比,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专家立

法色彩浓厚。新民法典是巴西法学家委员会的作品,是典型

和成功的专家立法模式的结晶。第二,民商合一体例再度复兴。旧民法典是不包含商事法的传统民法,在经过长达几十

年争论的基础上,新民法典最终采纳了民商合一体例,比如

其中规定了企业法、公权证书等典型的商法制度。第三,财

产法的社会化趋势明显。新民法典打破了传统民法采用的经

济人假说,转采社会人假说设计民法的具体制度,主要体现

在权利义务的混合化、取得时效主观要件的二元化、合同功

能及合同责任的社会化等等。第四,维护公平前提下对推进

交易效率的更有力关注,这突出反映在新民法典中几乎所有

的期间都被缩短了。第五,解法典化思潮得到体现。过去的

民法典总是倾向于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涵摄,力图为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预先作出完备无遗的规定。新民法典受到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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