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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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巴西、秘鲁社会福利考察及思考

巴西、秘鲁社会福利考察及思考

巴西、秘鲁社会福利考察及思考温长洛【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00(000)007【摘要】今年1月,广州市民政局李金福局长率考察团赴巴西和秘鲁考察两国的社会福利。

现对巴西、秘鲁的社会福利概况作一简介,并提出几点思考。

一、巴西、秘鲁社会福利概况我们考察了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市(下称里约市)和秘鲁的利马市。

从对方介绍和实地考察的情况来看,巴西、秘鲁社会福利工作主要有如下特点:(-)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但未形成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

近十年,巴西和秘鲁中央及地方政府非常重视社会福利,每届政府都制定社会福利的目标,平民百姓的社会福利意识也逐渐增强。

目前,里约市较关注的是少年儿童问题、老年问题和残疾人问题。

虽然巴西经济在南美洲最为发达,近几年社会福利也有很大发展,但福利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保障水平有限。

巴西26个洲各有各的法律和福利制度,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南部较富裕的地区实行,南部的巴拉那洲居民最低收入低于月均80美元的,可向政府申请补贴,但北部的大部分洲都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秘鲁全国都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二)注重公共事业建设.但社会福利事业仍比较落后。

巴西里约市和圣堡罗等城市的公共福利设施政府投入大,公共化、福利化、群众化特征十分明显。

如里约市的周边海滨全部装有日光灯,沙滩上各种体育设施齐全,均属公共性...【总页数】2页(P)【作者】温长洛【作者单位】广州市民政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73【相关文献】1.巴西、秘鲁林业考察报告2.进一步实施油气资源“走出去”战略的思考——中国石油在秘鲁、委内瑞拉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考察3.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4.巴西农机化特点——摘自2005年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组织的赴巴西农机化考察团考察报告5.巴西、秘鲁结核病控制工作考察报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司法制度的调研报告

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司法制度的调研报告
的制 度 。
件中担任起诉人或者经过协商交 由联邦或州检察官
单独起 诉 。 各州 的检察 机关 只 负责处 理较 为严 重 的刑 事犯 罪 , 不具 有 调查 权 , 对 于 警 察 的调 查取 证 只 有建
议 的权 力 。检察 官可 以决 定 向法庭 提起 诉讼 、 改 变指 控 的罪名 或者 中止程 序 。 检察 署通 常不是 按级 别设 立 的 , 官独 立两层 意 义 。 资本主义 国家 “ 三权 分立 学 说” 与“ 三权 分 立 ” 的 权力 结 构 , 是 资产 阶级 司法 独 立 的理论 基础 和政 治保 障。 在 澳大利 亚 和新 西 兰 , 法院、
法官 的地位 崇高 。 在 司法体 系 方 面 , 澳、 新 广 义 的 司法 制 度 主要 包
干预 ; 法 官 职务 固定 、 薪俸 固定 。法 官职 务 固定 , 是指 法官 只要行 为正 当 即应继 续任 职 , 或法 官在 任 职届满
管辖上 , 联 邦检 察 总 署 负责 管 辖涉 及 判 国罪 、 恐 怖 主
义犯罪 、 毒品走私 、 社会保 险欺诈 、 税收欺诈 、 贩卖人 口等案件 , 以及联邦法律 中规定的犯罪案件和侵犯联
的法律顾 问, 接受议会的质询并与政府共进退 。 但是 ,
政府 与检 察 系统之 间不存 在 监督 与被 监督 、 管 理 与被 管 理 的关系 。 检察 机关 的使命 是在 司法 活动 中成 为法
律 实施 的监 督者 、 公共 利益 和政 府机 关 的代表 者 。相
了各 自的起诉 规则 , 作为 各 自机关 内所有 检察 官应 当 遵循 的 准则 , 内容包 括职 责 、 起诉 原则 和程 序 , 相 关规
总体 而言 , 澳、 新 两 国法律 制度 虽 各有 特点 , 但在 法律 渊源 、 法律 观 念 、 司法 体 系方 面 , 与英美 法 系 国家 ( 尤其 是英 国 ) 基本相同, 在 受英 国法 传统 影响 方面 烙

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根据考察报告,亚洲六国(以下简称“六国”)在公益诉讼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六国中的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施层面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了解程度不高,缺乏参与和了解的渠道。

另一方面,公益组织在起诉公益诉讼案件时面临的阻碍较多,例如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等。

其次,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内容在六国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主要侧重于环境保护类案件,如土地污染、空气水质污染等;另一些国家则更注重消费者权益、劳工权益等领域。

虽然公益诉讼的范围广泛,但六国中的公益组织在选择起诉案件时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再者,六国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比较繁琐并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问题。

一些案件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判决,这对于敏感的公益问题来说是一个显著的问题。

此外,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

最后,尽管六国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建设性的措施和进展。

例如,一些国家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公益组织发起诉讼案件,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加强公益组织的能力建设上下功夫,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提高他们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公益权
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亚洲六国中的公益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问题,包括公众参与度低、诉讼范围和内容差异、审判程序繁琐和时效性问题等。

然而,也有一些积极的措施和进展,使得公益组织能够更好地利用诉讼手段来维护公益权益。

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耿业教育的考察报告

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耿业教育的考察报告

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耿业教育的考察报告借鉴新兴国家职业教育的经验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考察职业教育情况的报告为了学习和借鉴新兴国家的职业教育的经验~拓展新的创业与就业的渠道~促进我省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推动创业与就业~湖南中华职教社组织五位常务理事~于7月6日到17日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访问考察~拜访了巴西“里约联邦大学”、阿根廷“国家科技大学”,深入三个国家的社区~参观了两所培训机构~并与职业学院学生及通过参加职业培训后的就业人员~进行了广泛详细的交流与探讨。

对三国的职业教育及对应的社区群体、职业教育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及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

一、拉美三国考察情况。

1、巴西的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2巴西国土面积854.7km~居世界第五~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国家~人均GDP已超过一万美元~是“金砖四国”十分有潜力与活力的大国。

巴西有十分丰富的矿产、石油、森林、农田、水利等资源~近期科技、教育,头赶上~在航天、飞机臸造、现代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发展迅速~令世人瞩撗。

已成功的接办2014年的世界杯足球赛和2016年奥运会~可以用“经济欣欣向荣、人民充满信心”来形容今天的巴西。

1正是由于巴西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巴西的职业教育随之进行了调整。

根本原因是进入新世纪~随着高科技革命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个层面技术的革新~新的知识、新的标准、新的技能不断推陈出新~使工人与职员不得不时时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对一个要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的国家来说~不断参加职业培训的终身学习变得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使高级技能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

以前只注重培训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做法~已无法满足以科技进步为主动力的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

越来越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或培训机构的学员~希望获得更高的学历和更进一步的职业培训。

而巴西的高等教育无法满足这种旺盛的需求。

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

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

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赴巴西、智利和秘鲁考察团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 应巴西地理统计局(IBGE)Jayme Italuga局长、智利智中经济贸易促进会(SOFECO)Hexing Wang会长和秘鲁土地产权规范化委员会(COFOPRI)David Ramos Lopez主任的邀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资源管理考察团一行6人,于2010年7月10日-21日,赴巴西、智利和秘鲁进行土地资源管理考察与学术访问.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赴巴西、智利和秘鲁考察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教育装备考察团赴巴西、智利考察报告 [J], 陈琳
2.集体(合作)经济充满活力前景广阔——总社代表团参加ICA大会及赴智利、巴西考察报告 [J],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代表团
3.外交部就李克强访问巴西、哥伦比亚、秘鲁、智利举行中外媒体吹风会 [J],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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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合作)经济充满活力前景广阔——总社代表团参加ICA大会及赴智利、巴西考察报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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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2010年1月,某法院考察组赴南美,先后访问了巴西桑托斯市法院、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亚马逊州高等法院,受到了各法院院长或院长助理的热情接待。

因秘鲁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考察组未能按计划实地考察利马法院,双方进行了书面材料交流。

现将对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巴西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并存巴西系葡萄牙前殖民地,面积850万平方公里,人口1.9亿,面积、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均居南美洲第一。

根据1988年10月5日颁布的宪法,巴西司法权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劳工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即全国设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最高法院下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

为了工作需要,联邦法院在每个州均有派出机构。

地方法院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每州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及若干派出法院(初审法院)。

联邦法院受案范围较小,仅仅管辖与选举、劳动争议等问题有关的案件及不服各州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由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二)复杂的上诉程序和单纯的法律审判巴西上诉制度十分复杂。

巴西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多为独任审判,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则可上诉至州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接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三名法官均一致决定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若其中一名以上的法官不同意维持原判,则由五名法官重新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也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复杂精致的上诉制度设计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牺牲了诉讼效率。

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甚至还存在历经百年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

司法协作调研报告

司法协作调研报告

司法协作调研报告司法协作是指国际间或国内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司法协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篇报告将对司法协作进行调研,并分析其作用、形式和挑战。

在国际层面上,司法协作可以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提高国际刑事司法的效率。

特别是在打击跨国犯罪,比如恐怖主义、贩毒和金融犯罪方面,司法协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的设立,为国际司法协作提供了平台,不同国家的法院可以通过共享信息、证据和调查方法等方式进行合作,推进跨国犯罪的侦破和起诉。

在国内层面上,司法协作可以加强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证据交流、案件转递等协作方式可以确保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协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协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信息共享、证据交流、联合侦查、案件移交等多种方式。

信息共享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确保各个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证据交流可以通过法律协议和交流机制加强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证据交流,提高证据收集和分析的效率。

联合侦查可以通过合作调查组的方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调查人员和法官可以共同组成侦查小组,深入调查犯罪活动并收集证据。

案件移交可以通过司法协作机制,将一些复杂案件交给合适的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

然而,司法协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协作带来了困难。

其次,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和证据交流的技术手段和标准也存在差异,这使得合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再次,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可能导致协作效果不理想。

最后,司法协作受限于国家主权原则,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与他国进行司法协作,或者只在政治层面上进行表面合作。

综上所述,司法协作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可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和内部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审查制度居留权论文

司法审查制度居留权论文

司法审查制度居留权论文随着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人口流动也变得愈发频繁。

在这个背景下,人们对于移民和居留权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高。

而在外国人申请居留权的过程中,司法审查制度也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司法审查制度在居留权申请中的作用,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外国人申请居留权时,由司法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和地区对外国人居留的政策和要求。

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所在。

在外国人申请居留权时,如果不进行司法审查制度,那么就可能存在外国人获得居留权,但是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威胁或危害。

因此,通过对外国人居留权申请进行审查,可以排除那些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从而保障了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2、保障社会安定与公共利益外国人申请居留权,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在国家和社会中生活、工作以及贡献自己的力量。

但是,如果其中存在一些人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或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那么就会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困扰。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把这类不稳定因素排除在外,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3、保障移民的权利与安全移民和居留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移民或者申请居留权时,申请人往往感受到不安和压力。

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为了保障移民人员的权利和安全,确保申请人免受各种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二、司法审查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1、审查标准不明确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标准,但是当前这些标准并不是非常明确。

如何定义符合国家和地区对外国人居留的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判断和评估,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标准。

2、审查机制欠缺透明度审查的透明度也是当前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些国家的审核审批机关,内部操作欠缺透明,导致审核结果不被外界信任。

这样的情况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不信任感,影响移民和居留权的公正审批。

巴西法律体系的法律框架与适用

巴西法律体系的法律框架与适用

法律解释和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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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在巴西,法律解释主要由法官进行,他们根据法 律条文、立法意图和相关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
适用方法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通常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 将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相结合,得出合 理的法律结论。
法律漏洞的填补
当现行法律存在漏洞或模糊不清时,法官可以依 据法律原则、习惯法或判例法进行填补和解释。
巴西法律的特点
巴西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注重法典编纂和法律的体系化。同时,巴西法律也吸收了英美法 系的一些元素,如判例法和程序法的重要性。
巴西法院的角色
巴西法院在法律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
02
巴西法律框架
宪法
01
02
03
最高法律
宪法是巴西的最高法律, 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 权利和义务。
然而,巴西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 问题,如法律执行不力、司法效 率低下以及部分法律条款模糊等

对未来法律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通过提高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
完善法律条款
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 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全社会形成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加强法律执行
为了改善法律执行状况,巴西正在采取措施加强执法力度,如建 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等。
推动法律现代化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巴西正在积极推动法律现代化进程, 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环境立法等。
05
巴西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 比较
与美国法律体系的比较
法律体系差异
巴西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以判例法为主,即 法官的判决对未来案件有约束力。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200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拜访。

考察团先后访问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经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本次考察拜访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示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

现就考察事情总结报告如下: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要紧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日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

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点法院检察院等。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两国检察制度的要紧特点是:(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要紧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同时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同时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能够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咨询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别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

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咨询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觉咨询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巴西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成果

巴西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成果

巴西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成果巴西是南美洲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葡萄牙语国家。

多年来,巴西一直努力推动制度改革,以完善政府运作和提升社会发展。

本文将探索巴西在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与成果。

一、政治体制改革巴西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实施权力下放,以促进地方政府的发展与治理能力的提升。

通过将权力下放给州和市级政府,巴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压力,并使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此外,巴西还致力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与问责制度的建立,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司法体制改革巴西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巴西加强了对司法系统的管理与监督,并投入大量资源改善了司法基础设施。

此外,巴西还推行了电子诉讼系统,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这些改革措施使得司法体系更加高效,并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三、经济体制改革巴西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做出了重要尝试。

为了降低贫富差距,巴西实施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如“零饥饿”计划和“家庭津贴”计划,旨在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

此外,巴西还鼓励外商投资,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努力推动经济的多元化与创新。

四、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是巴西社会发展的基石,因此巴西一直致力于教育体制改革。

巴西推行了全面的教育改革计划,包括提高教育基础设施、推广科技教育、提高教师职业素养等。

此外,巴西还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供免费教育等政策,以实现教育的普惠和公平。

五、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巴西也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付出了努力。

巴西坚持保护亚马逊雨林,采取措施打击非法采伐和毁林行为,并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此外,巴西还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并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结语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探索与努力,巴西已经取得了一些制度改革的成果。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司法制度是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基石。

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

首先,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大陆欧洲法系。

这种制度以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法官主要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注重书面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小。

这种制度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广泛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统一性和预测性。

与之相对的是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这种制度更加注重判例法的运用,即法官通过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做出裁决。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案例法和法律解释的灵活性,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大。

英美法系在英语国家和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法系,这种制度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混合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这些国家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基础上,逐渐引入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的裁量权。

混合法系既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统一性,又增加了法律灵活性。

除了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和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一些国家,司法权力集中在最高法院,该法院负责解决重要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并对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在其他国家,司法权力分散在多个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递进审判。

此外,在司法程序方面,不同国家也有各自的规定。

有的国家采用简化程序,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有的国家则注重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殊的法庭,例如军事法庭、家庭法庭和劳动法庭等,以适应特定领域的司法需求。

总体来说,司法制度的差异既反映了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也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司法制度。

全球探索: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与挑战

全球探索: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与挑战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挑战。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政治和文化背景,这些因素决定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方式和目标。

本文将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显而易见。

例如,一些国家更加强调对罪犯的惩罚,采取严厉的刑罚来制止犯罪行为。

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加注重矫正和恢复,通过教育和康复计划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

在某些国家,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刑事司法制度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试图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预。

相反,其他国家可能更加注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然而,无论是哪种模式,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挑战。

首先,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巨大负担随着犯罪率的增加而增加。

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演变,给执法机构和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何应对犯罪行为的快速演变,并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有效打击,是刑事司法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

其次,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不公正现象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在某些国家,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导致有罪和无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而在其他国家,由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种不公正现象削弱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并对社会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差异和挑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对抗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引渡制度的改进,各国可以更好地应对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长的犯罪威胁。

此外,推动司法改革也是解决刑事司法制度差异和挑战的关键。

这包括加强执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性,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标准,以及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这些改革,各国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宪法视角下巴西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从殖民地到合众国

宪法视角下巴西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从殖民地到合众国

2020年8月第37卷 第4期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ug. 2020Vol. 37 No. 4宪法视角下巴西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从殖民地到合众国刘天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北京 100007)【摘要】殖民地时期的巴西在直接采用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同时,不断适应自身的需要,终于在殖民地末期建立了独立的本土司法制度。

帝国时期巴西的司法权孱弱,附属于皇权,并受到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强力掣肘,但司法制度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合众国时期巴西以北美为师,创建了联邦和州两套平衡的双轨制司法系统,同时司法权的独立性得到增强。

20世纪前巴西的司法制度呈现出形式上从照搬照抄到自成一体、实质上从附属到独立的演进进程。

【关键词】巴西;司法制度;法院;历史演进;宪法【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0)04-00015–07收稿日期:2020-03-12作者简介:刘天来(1989-),男,汉族,广东茂名人,助理研究员,博士。

研究方向:比较公法、金砖国家法、拉美政治与法治。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巴西国际追逃追赃司法机制研究——中巴比较视角”(项目编号:2020YQNQD00130)。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1500年葡萄牙人卡布拉尔抵达巴西以后,巴西方始出现在世界历史之上。

16世纪至20世纪之间漫长的4个世纪,从法律史的角度而言,可谓巴西历史的“初期”,包括葡萄牙殖民地时期、帝国时期和合众国时期。

这段时期,巴西从直接采用葡萄牙的司法制度,到对葡萄牙司法制度和别国司法制度的兼收并蓄,再到更加倾向别国司法制度,体现了巴西初期模仿和借鉴别国经验以独立发展自身司法制度的特点。

要了解巴西的司法制度,无法忽视其从蹒跚学步到初步成熟的漫长的历史演进进程。

巴西的法律规定(3篇)

巴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巴西,全称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和中部,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多元文化的国家。

巴西的法律体系基于葡萄牙法律传统,并受到法国、德国等欧洲法律的影响。

巴西的法律规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以下将详细介绍巴西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宪法巴西宪法是巴西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巴西宪法于1988年颁布,经历了多次修订。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宪法规定:1. 国家政治制度:巴西实行联邦制,国家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分支。

2. 立法机关:巴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3. 行政机关: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4. 司法机关:巴西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级法院的工作。

5. 公民权利:巴西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自由、选举权等。

三、刑法巴西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刑罚和刑罚的执行。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刑法规定:1. 犯罪种类:巴西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行为,如谋杀、抢劫、盗窃、强奸等。

2. 刑罚:巴西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如监禁、罚金、社区服务等。

3. 刑罚执行:巴西刑法规定了刑罚的执行程序,包括判决、监禁、假释等。

四、民法巴西民法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继承、合同等。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民法规定:1. 婚姻:巴西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和效力。

2. 继承:巴西民法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份额和限制。

3. 合同:巴西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

五、商法巴西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合伙、商业行为等。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商法规定:1. 公司:巴西商法规定了公司的种类、设立、管理和解散。

2. 合伙:巴西商法规定了合伙的种类、设立、管理和解散。

3. 商业行为:巴西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广告、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六、劳动法巴西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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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环境美,才有旅游价值大自然是美的源泉,无论是山川的自然风光,还是田园的秀丽景色,或是滨海的波涛浪花,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美的环境,既可使人们留连忘返,沉浸在美的意境里,也可使人们得到陶冶情操,激发热情,充满活力。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就是形象地说明了大自然的美对人们的精神感应作用。

因此,人们通过游览风景区,欣赏自然风光,瞻仰名胜古迹,赞叹能工巧匠的高超艺术,享受大自然的美,而获得精神生活上的满足。

当然,由于旅游者的种类、年龄、性别、职业、阅历、性格及思想意识、文化素养、宗教信仰、审美水平、具体环境等的不同,对美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正如孔夫子所说“智者乐山,仁者乐水”那样。

如有一些旅游者在游览名胜古迹时,常常会对一些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以及与文化传说有联系的风物,感到特别的兴趣。

对这些人文景致的欣赏,实际上包括了对古代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美好生活的赞美。

旅游者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进行游览,既增长知识,又获得美的享受。

这种知识的获得和美的欣赏,往往是联系一起的,从而进一步增添了游览的兴味。

但是,大自然的美,都与绿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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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过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可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创造合理的生存环境,为人们提供较多的接近自然美,享受自然美的机会。

因此,保护好绿色森林资源,就是维护优美环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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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2010 年1 月,某法院考察组赴南美,先后访问了巴西桑托斯市法院、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亚马逊州高等法院,受到了各法院院长或院长助理的热情接待。

因秘鲁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考察组未能按计划实地考察利马法院,双方进行了书面材料交流。

现将对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巴西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并存巴西系葡萄牙前殖民地,面积850 万平方公里,人口1.9 亿,面积、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均居南美洲第一。

根据1988 年10 月5 日颁布的宪法,巴西司法权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劳工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即全国设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1 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 岁以上,65 岁以下的巴西公民,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最高法院下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

为了工作需要,联邦法院在每个州均有派出机构。

地方法院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每州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及若干派出法院(初审法院)。

联邦法院受案范围较小,仅仅管辖与选举、劳动争议等问题有关的案件及不服各州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由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二)复杂的上诉程序和单纯的法律审判巴西上诉制度十分复杂。

巴西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多为独任审判,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则可上诉至州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接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三名法官均一致决定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 若其中一名以上的法官不同意维持原判,则由五名法官重新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也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复杂精致的上诉制度设计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牺牲了诉讼效率。

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甚至还存在历经百年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

与复杂的上诉程序相比,巴西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即上诉法官仅仅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而不涉及案件事实。

(三)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与优厚的法官待遇巴西法院法官的选任由司法委员会负责。

司法委员会成员不仅有法院和议会的代表,还有律师、政府的代表。

对入选法官进行道德水准、合作能力、利益平衡能力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因此入选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并有长期的司法从业经验。

一名法官的选任,司法委员会的提名必须有3 个候选人,然后进行分别考察,从中确定1 个提交议会表决。

一旦候选人获得议会表决通过,地方法院法官由州政府颁发任命状,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颁发任命状。

巴西法院法官的地位很高、待遇优厚,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保障。

法官一旦得到任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职务,直至其年满七十周岁退休。

法官的薪水远高于其他公务员,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为例,他们的工资比总统的工资至少高三分之一甚至一半。

(四)高度公开的审判程序在巴西,法院的法庭审理乃至决定案件结果都是公开的。

法庭决定案件结果时,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参加,先由主审法官陈述案情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请其他法官表态,如果其他法官认为事实不清楚,可以向主审法官提问,也可以调阅案卷。

同时,法官可以请律师澄清某些事实,律师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在法庭介绍。

检察官也可以当庭就某些问题向当事人、律师提问,发表自己不同意见。

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除当事人提出秘密审判以免损害名誉以及未成年人姓名不公开外,其他一律公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案件的全部流程都向社会公开,置于双方当事人、律师的监督之下,民众在网络上即可查询到案件审理的流程以及判决的内容。

考察中,我们就公开案件的评议决定是否可能造成当事人打击报复法官表示疑虑,实际上在巴西打击报复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

他们认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法官只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律条款对案件发表意见。

不是法官而是法律把罪犯送到监狱,法官只是在执行法律,无可指责。

(五)独具特色的巡回审判、调解及小额诉讼制度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贫富两级分化、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会矛盾丛生。

为妥善化解矛盾,巴西法院十分重视调解和巡回审判工作。

他们在审判工作中广泛适用调解,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该国里约热内卢州法院规定,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标的大约在人民币2 万元以下)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超过该标准的,也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前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

针对巴西国土面积辽阔,自然条件多样的特点,该国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创设了各类巡回审判方式。

比如,亚马逊高等法院就针对该州河流众多而陆地面积狭小、国民居住分散等特点,充分利用内河交通发达等条件,创设了船舶巡回法庭,安排了专门的船只进行巡回审判。

该船只内配置了各类审判设施,既方便了法官开庭审判,也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为提高司法效率,根据诉讼标的的大小,巴西设立了小额债务法庭,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

巴西规定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案件(约合人民币2 万元)由小额债务法庭进行审理,并对审理的程序等作了特殊规定,确保案件高效审结。

(六)新世纪诞生的首部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从法系传统上讲,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其民法属于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子体系的拉丁美洲法系。

2003 年1 月,《巴西新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以取代1916 年《巴西民法典》。

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相比,《巴西新民法典》可谓独具特色,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诞生的一部优秀民法典,对同属大陆法系并正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国极富启发意义。

与巴西旧民法典相比,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专家立法色彩浓厚。

新民法典是巴西法学家委员会的作品,是典型和成功的专家立法模式的结晶。

第二,民商合一体例再度复兴。

旧民法典是不包含商事法的传统民法,在经过长达几十年争论的基础上,新民法典最终采纳了民商合一体例,比如其中规定了企业法、公权证书等典型的商法制度。

第三,财产法的社会化趋势明显。

新民法典打破了传统民法采用的经济人假说,转采社会人假说设计民法的具体制度,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混合化、取得时效主观要件的二元化、合同功能及合同责任的社会化等等。

第四,维护公平前提下对推进交易效率的更有力关注,这突出反映在新民法典中几乎所有的期间都被缩短了。

第五,解法典化思潮得到体现。

过去的民法典总是倾向于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涵摄,力图为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预先作出完备无遗的规定。

新民法典受到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欧洲开始涌动的解法典化思潮的影响,并不试图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比如新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也没有规定预嘱制度等等。

考虑到巴西新民法典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诞生的第一部民法典,这对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的我国来说极富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二、秘鲁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秘鲁法院共分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一审法院和调解法院。

各级法官均通过全国或地方法官委员会考核推荐,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秘鲁公众对该国的法制状况以及法官的公正性、效率性方面的信心严重不足。

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秘鲁极少在市级以下设置司法部门;同时也因为法律体系在藤森独裁统治期间(1990 年-2002 年)一直受到政治势力和贪污腐败的干扰。

近年来,随着藤森政权的落幕,秘鲁进行了司法改革,以国会立法的方式创建了司法管理一体化改革特别委员会创建了反腐败法庭;在利马设立了解决纠纷的七个商业法庭更有效地利用宪法法院来进行法律的违宪审查,更广泛地运用治安法官来解决低级争端;为提高审判效率,将科技手段引入审判,制作了诉讼文电子范本等;法官的人数增多、待遇提高。

但仍难以改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腐败现状,改革进程无法增进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无法解决案件的大量积压。

三、考察的主要体会(一)开阔了眼界,增进了相互了解通过十余日的考察学习,考察组既系统了解了巴西、秘鲁两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同时也积极宣传了我国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及我国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和成效,树立了中国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考察组认为,今后中外司法交流还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样的考察活动应当有计划的多开展,并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更为具体和实用的专题考察和双向交流活动。

(二)推进司法改革,既要虚心学习他国的成功经验,更要深刻把握本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中外司法制度的本质差异,绝不能照搬照抄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相对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适应、相衔接。

以巴西为例,该国法律制度渊源于西班牙、葡萄牙,但在近百年的法治发展中,也创造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这在《巴西新民法典》中也有诸多体现。

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正是巴西司法改革的基本经验。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近年来,成都法院开展的审判“两权”改革、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推广“6+1 审判公开模式、完善便民利民举措、促进“大调解”联动机制等工作,都是我们在自觉把握我国国情、深刻认清中外司法制度根本差异基础上理性创新的结果。

成都法院的实践证明,这正是一条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并使之健康发展的长远之道,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我们的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才能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

(三)司法需要能动回应社会需求司法的功能决定了司法的被动和消极性,但这不代表司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上是无所作为的,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动地、创造性地满足和适应社会需要。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法官运用法条和根据程序推导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对公正的认识有时难以完全统一,司法公正与社会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时也难以完全统一,出现案结事未了、涉诉上访突出等问题。

我们认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司法的职能作用不仅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更多的是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和提高社会认可度。

因此,法院判决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必须统筹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因素,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间寻求平衡,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对法官的要求也不仅仅是能办案,而且要会办案,要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和矛盾纠纷尖锐的对立情绪中找准办案的切入点,要增强上下左右联系沟通的能力,争取各方面支持,用最少的时间、最小的代价解决矛盾纠纷。

(四)要注意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诉讼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途径,甚至可能是成本最大、效率最低的途径。

当今各国民事司法因诉讼迟延、案件积压、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普遍面临“危机”,而案件日益增加以至于法官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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