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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它在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民国时期,其历史悠久。

我国以书面形式正式确立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12月26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依照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之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

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不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订立的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详细的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1980年的《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文 章 编 号 :02 28(090— 07— 0 10- 5920 )8 O8 2
夫妻财产制, 是夫妻财产关 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是 清偿 , 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 的负担 , 婚姻终 止时夫妻财产 的 清算 和分 割 , 对外财产责任等 的法律 制度 , 是适用对 象范 围 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 国 18 90年制定的《 婚姻法》 开始形 成了约定财产 制 则》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 19 93年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 定方式和无 效情 形。20 年《 0 1 婚姻法》 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 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 定范 围、 约定条件 、 约定 内容 、 约定形式 、 约定效力及 约定后 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 问题 。 自此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
作 者简介 : 韩冬(90 )女 , 18一 , 辽宁大连人 , 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 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学。 法
F X e Y a i a u n 有权,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财 产除外 。现行 《 只有 婚姻法 》
第 1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 :I 一方 ()
鉴于我 国婚姻法 中关于夫妻 财产制度存在着上 述的缺
陷与不足 , 了防止纠纷 、 为 预防纠纷 , 们应 该进 一步完善我 我 国的夫妻财产 约定制度。 由于我 国的婚姻法刚刚修改 , 进 再 行修改已不可能 ,但可以在婚姻法实施细则 中加 以完善 , 具 体来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一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 的生效 时间和公示方法 。夫 妻 财产的约定可 以在 婚前 进行 , 也可 以在婚后进行 。凡在婚前 订立 的约定 , 应于双方结婚之 E生效 ; l 凡婚后订立的约定 , 自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 、我 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 ( 一 )夫 妻约定财产 的变更与撤 销问题 ,立法 没有作 出 明文 规定。一些 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 以后 ,不得变更或 撤 销。我 国立法 没有这种 规定 ,原则 上应准许 变更或撤 销 , 但又没有规定 变更 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此方面的空 白,对 于我 国的夫妻离婚案件 的处理带来许多不必要 的麻烦 。 ( 二 )夫妻约定 财产的公示 问题 ,立法 没有作 出明确规 定 。现 行 《 婚 姻 法 》第 1 9条 第 3款规 定 : “ 夫 妻对 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 所负 的债务 , 第 三人知道该 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 产清偿 。 ”从司法实践看 ,法律为 了维护第三者 的交 易安 全 , 对夫妻约定 的对外 效力 规定 比较苛刻 ,必须是第三人 明知夫 妻财产约定 的事实 , 夫 妻当事人 还负有举证责任 ,否则 ,夫 妻财产约定难 以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 ( 三 )夫妻财产 契约何时生效 问题 ,立法 没有作 出明确 规定 。夫妻之 间依法达成 的有关 夫妻 财产 的约定 ,对双方 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 在 : 依法 达成的夫妻约 定财产 制的协议 ,非经双方 同意 ,任何 一方不得擅 自修 改 ; 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协议 ,双方均应认 真遵 守 ,如约履行 ; 夫 妻离婚时 ,对夫妻共 同财产 的认定 和分割发生争议的 ,如果 有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协议 ,应 当按 照协议 的约定内容加以处 理。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 ,立法没有作 出明确规定。 三、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 制度 的完善建议 ( 一 )夫妻约定 财产的变更 与撤销应有具 体规定 。笔者 认 为 ,婚姻法及其解释应该 明确允许婚姻 当事人协商变更或 撤销 已经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 ,明确在法定情形下 ,夫妻一 方可 以请 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原有夫妻 约定 财产 ,以期完 善我 国婚 姻法制度 。关于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 约定 的具体设 计 : 一是 明确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有权变 更或撤销 原有 约定 财产 ,但是应该履行与订立夫妻财产 约定 时相同的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论夫妻财产制 法学 毕业 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  法学  毕业 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目录前言-----------------------------------------------------------------------------------------(3)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五、夫妻财产的认定--------------------------------------------------------------------(6)六、夫妻财产的分割--------------------------------------------------------------------(7)七、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7)结语----------------------------------------------------------------------------------------(8)前言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该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首先 , 制定 协议 的婚姻 当事 人应 为完 全行 为 能力 人 。 按照法
定 财产制 第一 次出现 于《 婚姻 法》 中, 之后又 经过 了一些 修改 与补 律 的规定 , 法 定婚龄 是 高于 1 8 周 岁 的, 因此 , 该 问题 就不 会涉 及 至于 是否会 涉及 到精 神病 人 , 原则 上是 不 充, 到现 在该制 度 已经有 了一 定 的制度基 础 , 它体现 出了法律 对 到未 成年 人 的问题 了 。 夫妻 双方平 等 的财产 权利 的维护 以及 对夫 妻之 外第 三 人的权 利 会涉 及 到的 , 因为 精神 病人 在法 律上 属于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 的保护 , 但是 , 该 制度 仍然存 在着 一 定 的漏 洞有 待 改进 。
行 限制 , 也就 是说婚姻 当事人 可 以在婚前 或者 是婚后 对其 财产进 方 制定 的财 产协 议 的 内容 必须合 法 , 不得损 害 国家 、 社 会或 者他 行约定, 一 切都 取决 于婚 姻 当事人 的 自主 选择 。 对于 约定财 产制 人的利 益 。 比如 不得 以签 订财 产协 议为 借 口逃避 其债 务 , 也不 能 的约 定方 式 , 现行《 婚姻 法》 则 要求采 取 书面方 式 , 也就 是说 婚姻 在协议 中约 定 免除一 方或 双方 的法 定 的赡养 、 抚养 义 务等 。 当事 人在 制定 财产协 议 时必须 以书面 的形式 , 但是 , 对于 该规 定 第三 ,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效 力 , 即夫妻 双方 签订 的财 产协 议
随着 人们 的爱情 观 、 婚 恋观 以及 家庭 观 的改变 , 传 统 的夫 妻 立 约定 财产协议 的行 为属 于双方 的 民事法 律行 为 , 所 以要 具备 民
财产 的分配 制度 已无法适 应现 代人 的观点 , 越 来越 多的人 更愿 意 事 法律 行为 的相 关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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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N Ol OE & TE OHNOLOOY NIORMATI I - ON
Q: 垫
论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吴强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 10 8 ) 0 0 8
摘 要: 夫妻关 系在社 会 中占有很大 比例 ,法 律法规 也对这 一重要关 系做 了较 多方面 的约束和 保护 ,本 文主要针 对夫妻财 产方面做 了 相关 的 论述 ,让 法 制渗 透 干 生 活 之 中 。 关键词 : 财产 制度 契约 效 力 中图分类号 : 9 . DI 9 3 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7 — 7 12 0 )0b ~ 2 7 0 6 2 39 (0 6 1() 0 3- 2
1概述
关 系的协 议 ,但其 基础仍 是婚 姻关 系 ,因此 是 自由原 则 ,夫妻 或者准 夫 妻在约定 夫妻 之 间的财 产关 系是婚 姻关 系的 重要 其具 有身 份关 系的特 性 ,不得 由他 人 代理 , 财 产契约 的 内容时 ,任 何人不 得强迫 其订立 内容 。在我 国 ,夫妻在 婚姻 存续 期 间的财 产 般 也不 附以 条件 和期 限 。 夫 妻财 产契约 ,强迫 对 方接受 自己的提 出的 关 系共有两 种 ,即法 定夫妻 财 产关 系和约 定 约定 内容 ,夫妻财 产契 约必须 是 夫妻双方 自 夫妻财 产关 系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正是 基于 夫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 己真 实的 意 愿 。 妻约 定财产 关系 产生的 ,以 契约 的形 式决 定 《 婚姻 法 》规 定 了两 种 形 式的 夫妻 财产 二是 公平 原则 ,禁止 一方借 签订 夫妻财 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夫妻 财产 归属 、管理 、占 制 ,即 夫妻 法定 财 产制 和 夫妻 约 定财 产制 。 产 契约之 机 ,侵 占另一 方权益 ,剥 夺对方 权 有 、使 用 、 收 益 、处 分 以 及 债 务 的 清 偿 、 相 当学 说都 认为夫 妻法 定财产 制是 夫妻 财产 利 ,免 除 自己 义 务 ,违 背 公 平 原 。在 我 0 婚 姻解除 时 的清 算等 方面 的 法 律制 度 。 制的根 本形式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只是夫 妻法 国 目前情 况 下 ,夫妻财 产约 定内容 公平 原则 夫妻约定财产 制真正形成是 在 2 0 年第 定财 产制 的 补 充 。本 人认 为这 是 不正 确 的 。 的适 用 ,应 注重 对妇女 合法权 益的 保护 ,不 0 1 九 届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二十一 首先 从 立 法 上 ,新 婚 姻 法 第十 九 条 将 得签订歧 视 妇女 ,侵害 妇女财 产权 益的财产 次 会 议对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夫妻 约定 财 产制 明 确确 立 为 ,与 第十 七 条 、 契 约 ,如 吸 收 财 产制 。 《 姻 法 规 定 “ 妻可 以 约 定婚 姻 关 系存 第 十八 条规 定的 夫妻法 定财 产制相 并列 的夫 婚 夫 三是 合法 原则 ,夫妻 财 产约 定 的内容必 续 期 『所 得 的财 产以 及 婚 前 财 产 归各 自所 妻财 产制 度 。“ 妻 可以 约 定婚 姻 关 系存续 须遵守 法律法 规 ,尊重 社会 公共秩 序和善 良 臼 】 夫 有 、共同所 有或 部分 各 自所 有 、部 分共 同所 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以 及 婚前 财 产 归各 自所 有 、 风 俗 ,否 则 无 效 。 有 。约定应 当采 用书 面形式 。没有 约定 或约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4 4 约定 内容 的解释 . 定 不明确的 ,适 用本 法第 十 七条 、第 十八 条 有 。 ‘ 妻 对 婚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所 得 的 财 … 夫 对 于夫妻 财产契 约 , 由于 当事 人 自身的 的规 定。 夫妻对 婚姻 关 系存 续期 间 所得的 财 产 以 及婚 前 财 产 的 约 定 ,对 双 方具 有 约 束 局 限性 ,如 认 识 水 平 、 智 力水 平 、语 言 使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的约 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其次 从 法律 适 用上 ,约定 财 产制 有 着 用能 力等的 限制 ,常 常会 出现双方 对约定 的 。 力。夫妻 对婚 姻关系 存续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约 排 斥法 定财 产制 的效 力 ,只要 夫妻财 产的约 内 容 有 不 同的 理 解 ,甚 至语 意 表 述 含 混 不 定 归各 自所有 的 ,夫 或妻 一 方对外 所负 的债 定一 成立 并生 效 ,就不再 适用 夫妻法 定财 清 。因此需 要对 其内 容进行 解释 ,解释 要以 务 ,第三 人知 道该约 定的 , 以夫或 妻一 方所 产制 。另外 ,由于社会 文 明的不 断进步 ,公 真意 解释为 原则 ,探 究双方 当事 人的真 实意 有 的 财 产 清 偿 。 ” 民素 质的不 断提 高 ,越 来越 多的 夫妻和 准夫 思 ,保 护 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 当约定 内容 不 妻选择 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来确 定夫 妻之 间的财 够 明确 ,无法解 释清 楚时 ,则适 用夫妻 法定 2夫妻约 定财产 制的性质 关 系 ,使 得夫 妻约 定财产 制的法 律地 位越 财产 制 。《 姻法 第十 九 条规 定 夫妻 财产 婚 关于 夫妻财 产约 定属何 法律 性 质 ,学说 来越 重要 。所以 ,本 人认为 夫妻 约定财 产制 没有 约定或 约定 不明确 的 ,适用 本法筹 f J 七 上不无争 议 。本人认 为我 们伍 探{ 此问题 之 和夫妻 法定 财产 制有着 相同 的法律 地位 ,两 条 、第十八 条的规 定 。即夫 妻婚 前财产准 定 寸 前 ,必 须 明确 婚 姻关 系的 本 质羁性 ,否 目 , 者皆是 夫妻 财产 制的两 大基 本制 度 ,我们应 为夫妻 个 人所有 ,婚 后财产推 定 为夫妻共有 U 就是打空手道 。 予以 同样的 重视 ,忽视 哪一 方或 偏重哪 一方 所 有 。 结婚 是 玛女双方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条 件和 都 是 不 正 确 的 。 程 序 ,确 立 夫妻关 系的 行为 。此 行为有 两部 5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分组成 ,一是 男女双 方达 成缔 结婚 姻关 系的 4夫妻财产约定的 内容 5 1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 要件 . 合意 ,二是该 合意 必须进 入一 定的 程序 ,于 4 1 财产 内容的约定 , 是夫妻 当事 人必 须具有 完全 民事行为 婚 姻登记 机 关依法 登记 。在 此行 为中 ,前一 夫妻约 定财 产制约 定财 产的 内容十 分广 能 力。夫 妻之 间订立 财产契 约是 从事一项 事 构 件 是婚 姻 关 系得 以确 的基 础 ,是核 心 。 泛 ,夫妻双 方不 仅可 以对 已经取 得的财 产进 关 当事人 重大利 益的 重要 民事法 律行为 ,无 后 一 构 件 只 是 一 种具 有 准 则 主义 性 质 的 确 行约 定 ,而 且可 以对 可能取 得的 财产进 行约 民事 行为能 力或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者无 权约 认 所以 本 人认为分 析婚 姻关 系的 本质 裱性 定 ,如 双方 对婚 后 资 收 入的归 属约定 ,对 定 。同时 ,夫妻 对财 产的约 定必 须 由双 方亲 必须 着眼 于婚 姻确立 行为 的前 ~构 件 ,即婚 可能继 承千 受赠财 严的 归属 约定等 ,同时夫 自签订 ,不 适 用 代 理 制 度 。 ¨ 姻 关 系的 缔结 是一种 契约 行 为。 一种基 于 身 妻财 产约定 的 内容也 不限 于婚后 财产 ,还包 二 是 约 定 必须 是 当事 人 的真 实意 思 表 份 关 系 ,与 债权 合 同有 着 本 质差 别的 契 约 。 括婚 前财 产 ,财产 的 形式 种 类也 相 当 多样 , 示 。夫妻任 何一 方以欺 诈 、胁迫 手段或 乘人 明确 婚姻关 系的 契约性 质 ,再 来分 析夫 包 括 房 产 车 辆 、 贵 重 金 属 、 货 币 、 股 之危使 对方 在违 背真 实意思 表示 的情况 下做 妻 财 产的 约 定就 清 楚 了。 票 、 债券 、著 作 权 、商标 权 、 专利 权 ,等 出约定 ,在 不损 害国 家利益 的情 况下 , 皆为 ( 夫妻财 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 关系 等 ,甚 至 包 括 债 权 。 一) 可变 更和可 撤销 合同 ,在损 害 国家利益 的情 的契约 。夫 妻约 定财产 制就 是男女 双方 对婚 42 财产 关系的约定 . 况下 ,皆为无效 合同 。 姻关系存 续期 间的财 产 归谁 所有 ,如 何所 有 对 夫 妻财 产 关 系的 约定 ,《 姻法 》第 婚 三是约 定的 内容 必须合 法 ,且不 得超越 达成的意 思表 示一致 的协 议 。这一 意思 表示 十 九条规 定 :“ 夫妻 可 以约 定婚 姻 关 系存续 夫妻 所享 有的财 产权利 范 围。 夫妻对 财产的 致 的协 议 当然就 是一 种 契约 。 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 以及婚 前 财 产 归各 自所 有 、 约定 不得规 避养 老育 幼等法 律义 务 ,不得损 ( 夫妻 财产的约定是以婚姻契约的生 效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害国 家、集 体或 第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不 得违 二) 为生效要 件 的附 条件契 约 。其可 以成立 于婚 有 。 即夫 妻 可 以对 部分 财 产进 行 约定 ,也 反 法 律 法规 ,违 反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否 则无 ” 姻登记前 ,也可 以成立 于婚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doc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doc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具体来说,是包括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管理、归属、处分、收益、使用、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中外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等三种形式。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其属于共同财产制里所讲到的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

具体而言,就是从登记结婚那天起,除了某些法律能够明文规定的财产与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之外,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是,在结婚之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之后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的离婚,就代表着夫妻共同的财产关系消灭,进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所进行的分割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共同财产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财产分割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1、金额大。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标的物随之增大,财产分割所带来的影响也会更大。

通常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时都会适用简单的程序,但当前有不少的案件因为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巨大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内容新。

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繁多,包括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3、财产资金来源的复杂性。

目前,虽说人们生活的水平越来越高,但绝大部分人还是靠工薪为生活的主要收入,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的出资以外,还向一些朋友借钱,甚至是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会出资对其予以支持。

这样就使得夫妻共同财产会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筹集。

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上产生一定的难度。

4、法律滞后,理论争议大。

目前夫妻的共同财产内容在不断的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出现了复杂性,现行的法律对某些财产权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的难度变得很大。

论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

论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

其一 ,增设 对约定 夫妻财 产制 的原则 性规定 。约定夫妻财产 制 不仪关 系到夫妻 双方 的财产权 益 ,还影 响到财产交 易秩序和交 易安
全。 增设约定 夫妻财产 制的原则 性规定 ,将合 同法 中 自愿 、公平 、
合法 、诚信等原 则 ,以及婚 姻法 中保护特 殊群体 等规定适 当结合 , 其 二 ,明确 约定生 效时 间及其 效力 。夫妻 问的财产约定 可以在
社会艘察
论 我 国婚 姻 法 关 于 约 定 夫妻 财产 制规 定 的 完 善
周 莉 莉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厦 门 市分 行 3 10 6 00
摘 要 :婚 姻 法对 约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的规 定 表 明 了 约 定 优 先 。 但 是 ,对 约 定 的 时 间 、 内容 、形 式 和 效 力 等 均 未 明 确规 定 。 本 文从 实 践 出发 分 析 了现 有 约 定 夫妻 财 产 制 存 在 的 不足 , 提 出要 严 格规 定 约 定 的 效 力、 明 确 具 体 的 戊 立要 件 、 建 立具 有 公 示 性 的 相 关 配 套 制度 、 规 定 约 定 财 产
处理财产 问题 的 自主权利 , 顺 应了法治 社会发展 的潮流 和国际社会 关 配套制度 ,寻找夫妻 和笫三人 利益保护 最大化 的契合点。 目 , 前


约定 夫妻 财产 制 的 内容 及 意义
根据2 0 0 1年修订 的 《 婚姻法 》第 1 9条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
分权 是 否 可 以 约定 以 及 如 何 约 定 等 法 律 内容 。
内容主要 包括 以下几方面 :一是 约定财 产的 范围 。约定 的财产可 以 是婚前 财产 ,也 可以是婚姻 存续 期间所 得 ;可以足 一方个 人财产 , 也可 以是 夫妻共 同财产 。二 是约 定财产 制优先 于法定 财产 制。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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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差距的加大,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能满足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需要,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减少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通过协商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1]。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2]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3]这里的对家庭财产约定的说明体现出以下原则: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处理权等。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属于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没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生活日趋复杂。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4]。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5]。

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

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

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只要是无精神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

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

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

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夫妻一方的内心真正感受。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

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须经过公示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

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是否经过公示程序,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当然采用公证方式作为公示程序,则更有利于稳定这种契约关系。

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可见,第三人没有事先探明夫妻双方是否订有财产契约的义务。

所以,公示程序对第三人没有什么意义,对夫妻一方独立的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另外,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夫妻作为一家人财产不应分你和我。

将财产约定为双方各自所有就是突破了传统观念,已很不容易,如再让他们去进行公证,就目前来说,绝大多数人还不可能做到。

所以,目前还没必要将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必经程序。

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

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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