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合同法教学纲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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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
被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述 称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不是商品房的 买卖合同案,原告把承诺书当做房地产合同来起诉, 和现行的法律相悖,没有法律依据。
承诺书因缺乏商品房销售的各项内容,根本不构成合 同,也不是预约合同,只是承诺房子造成以后才发生 其中的承诺行为。原告也没有付过任何费用,被告当 时也没有房子,缔约的要素都是残缺的。现国家政策 发生了变化,对承诺书上承诺的内容,预留销售作为 条件无法实现,原告让被告来承担因政策变化所造成 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原告诉讼地位存疑,起诉 亦已过诉讼时效,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8、《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源自文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5月出版。
9、《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崔建远 韩世远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
10、《无因债权契约论》:陈自强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月版。
11、《德国债法改革》:杜景林 卢谌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出 版。
合同法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1、主体资格缺失的合同效力问题。 2、合同法上的第三人问题(受让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涉他合同的第
三人……)。 3、契约(合同)的概念范畴问题(业主公约是合同吗?单方允诺产生合同
法上的效果吗?合同的本性是债权吗?)。 4、契约责任与契约赔偿的前提与范围问题。 5、物权与债权交融中法律保护问题。 6、消费者合同的特殊地位问题。 7、非财产性的违约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 8、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与价值取向问题。 9、现代法上给付障碍的法律对策问题。 10、从欧盟债法改革看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及表现。 11、合同法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12、法定代理中的合同权利与义务问题。 ……
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
被告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鑫马公司 是受顺业公司委托进行拆迁,当时是原告的父亲胥德 福和鑫马公司签的合同。承诺书是事实,与胥德福签 订拆迁协议后,胥德福提出购买一套顺业公司在拆迁 地块建造的房屋,顺业公司同意后出具《承诺书》。 现杨浦区323街坊东基地地块规划已发生变化,承诺 书确实不能履行,原告房子没有拿到,问题在于顺业 公司,鑫马公司是承诺书的见证单位,不是承诺人, 不应由被告鑫马公司承担责任。
12、《德国新债法研究》 :杜景林 卢谌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 月出版。
合同法学研究推荐阅读论文、著作
1、(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 2、(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3、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
思自治原则的衰落 4、(美)富勒:《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5、朱广新:《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制度研究》 6、(美)兰迪•巴奈特:《合同理论的丰富性》(刘承韪译) 7、(美)罗伯特•A.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郑云瑞译) 8、(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 9、(日)我妻 荣:《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
原告胥学民、胥学莲、胥学政、胥学萍 被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胥学民、胥学莲、胥学政、胥学萍诉称,四原告 系兄弟姐妹关系,系胥德福(2005年4月19日报死亡) 及妻子叶世兰(2012年1月16日报死亡)的子女,均 系两人的法定继承人。
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 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是顺业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 三是鑫马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原告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开篇——房屋买卖纠纷
——胡惠芬、胡正民诉胡一吟、田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原告:胡惠芬、胡正民 被告:胡一吟、田旭 第三人:辛林、印鸿根 两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胡一吟系两原告之女。 两原告与胡一吟于2005年5月25日购买本市周家嘴路某号房屋,
月出版。 5、《债法总论》、《债法各论》: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2004年3月出版。 6、《民法债编各论》(上)(中)(下):林诚二著,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 7、《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方新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12月出版。
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合同法教学纲要
——法律硕士《合同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 孙晓屏
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1、《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2、《合同法导论》:P.S.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出
版。 3、《合同法研究》(一、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出版。 4、《合同法》:张民安、王红一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8
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2008年胡一吟到 北京工作,胡惠芬2011年7月到外地,8月26日得知系争房屋在 交易状态,第三人主张自己虽未取得房屋产权,但已经完成买卖 交易。 查询发现,2009年房屋已经转让并过户给被告田旭。 胡一吟称自己与田旭是朋友关系,因开办公司生意原因而卖房, 房屋买卖合同系自己代两原告签署的。并约定房屋暂由其家人继 续居住。并称,其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 田旭名下,双方无正式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 同应为无效,故同意两原告的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及产权的 诉讼请求。
2003年9月4日,顺业公司作为拆迁人,鑫马公司作 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72号房 屋产权人胥德福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简称 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
同年9月17日,两被告又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拆 迁协议外,另行在拆迁地块建造的商品房中以每平方 米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6888元价格给胥 德福购买一套100平方米房屋,并提供了房型图。嗣 后,胥德福搬离拆迁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在该地块上 建造房屋履行承诺,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并向有关部 门进行信访,直到2012年9月才获知该地块已发生规 划变化,两被告已无法按承诺书的约定向胥德福销售 房屋,造成了胥德福经济损失,现同样地段的房屋均 价在28,000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承诺书的约定 赔偿原告胥学民房屋差价损失2,1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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